妹妹为男方的妻子,但是妹妹经营的店铺为姐姐妹妹站起来名下,离婚时妹妹经营姐姐妹妹站起来的服装店的收益如何划分?

“恨嫁”妹妹让双胞胎姐姐替其领证,离婚时男方以婚姻无效拒绝分割房产
发布: 21:21:01作者:楚天都市报
【“恨嫁”妹妹让双胞胎姐姐替其领证,离婚时男方以婚姻无效拒绝分割房产】韩琳和韩丽是荆门一对双胞胎。结婚登记时,妹妹韩丽因有事没能到场,于是让姐姐拿着韩丽的身份证同男友办了手续。离婚时,丈夫以婚姻登记时不是她本人去的,属于无效婚姻,拒绝分割婚后房产。http://t.cn/Rvq5aOJ太儿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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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买房子登记在姐姐名下,法院判决房子归妹妹所有
时间:日&&|&&作者:赵云涛律师&&|&&关键词:房屋所有权&&|&&浏览:735
姐妹借名买房纠纷:小红是兰兰的姐姐,二人系姐妹关系。日,妹妹兰兰购买房屋后准备结婚,因担心婚后房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便将房屋登记在姐姐小红的名下。后为确认房屋所有权,姐妹二人引起一场房屋所有权纠纷。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
姐妹借名买房纠纷:小红是兰兰的姐姐,二人系姐妹关系。日,妹妹兰兰购买房屋后准备,因担心婚后房屋成为,便将房屋登记在姐姐小红的名下。后为确认房屋所有权,姐妹二人引起一场房屋所有权纠纷。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被告小红辩称:本人购买了兰兰的房屋,并非是兰兰借用小红名义进行房屋登记,故不同意兰兰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中,兰兰出示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小红签字的声明。小红签字声明的内容是:我妹兰兰出资人民币19万元以我名义(小红)购买了一套住宅房屋。……房屋实际产权人是我妹(兰兰)个人所有,收益归我妹(兰兰)所有,我不是房屋产权人,我在今后任何时间均不对该房产拥有产权及其他任何之权利。同时兰兰陈述,2001年至今本人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亦由自己保存,故兰兰为房屋实际产权人。小红认可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保存在兰兰处,且2001年至今兰兰亦居住在诉争房屋中,但称诉争房屋是其购买,并出示房屋买卖协议书复印件1份。房屋买卖协议显示:2002年,兰兰以15万元将房屋出卖于小红。小红陈述买卖协议原件在兰兰处,协议中包括小红签字部分内容均为兰兰所写,小红认可兰兰代其签字,并主张兰兰将协议书复印件给小红时就可视为已签订协议。兰兰主张写协议是为办理房产过户至小红名下的相关手续,双方实际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小红也没有向兰兰支付过房款。小红陈述曾带15万元现金到兰兰家,在其没写收条的情况下将15万元放在兰兰家中,15万元的来源均是小红积攒的现金。法院审理认为,涉诉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从2002年登记时起至今保留在兰兰处,房屋一直由兰兰占有使用,小红亦出具声明认可兰兰为涉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上述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兰兰的主张。小红辩称双方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小红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为复印件且房屋买卖协议书上的签字均为兰兰所签,小红主张的已向兰兰支付购房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兰兰对此不认可,故对于小红的辩解意见该院不予采信。一般情况下,同一物上的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应当是一致的,但本案中兰兰保留物权的意思表示,使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在常态下统一于该诉争房屋的权利在实际中发生分离。依据《》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经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现行民法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注重权利的外观,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方式,赋予登记以公信力。但赋予登记以公信效力,仅是为保护因善意信赖登记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第三人所设,而在当事人之间,登记名义人尚不能仅主张登记之公信力以否认真实权利的存在。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当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发生不一致时,法律注重客观事实。虽然事实物权人对不动产的支配缺少登记的公示形式,但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事实物权人有合法的依据足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最终归属,就应当保护该事实物权人的真实权利。本案中,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兰兰对涉诉房屋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依据前述事实物权人的真实权利优先保护的原则,兰兰要求确认自己为涉诉房屋所有权人的请求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北京专业房屋纠纷赵云涛律师介绍:涉诉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从2002年登记时起至今保留在兰兰处,房屋一直由兰兰占有使用,小红亦出具声明认可兰兰为涉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上述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兰兰的主张。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是正确的。
作者: [北京-朝阳区]专长:房产纠纷 拆迁安置 律所: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4221积分 | 帮助563人 | 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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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离婚前为多分妹妹转移财产 姐姐不愿归还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其构成侵占罪须退回违法所得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离婚前,妹妹为了多分财产,将近40万元财产转移到姐姐和姐夫名下.后来,她又反悔不想离了.可是,姐姐始终不肯退回其中的15万元.……
离婚前为多分妹妹转移财产 姐姐不愿归还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其构成侵占罪须退回违法所得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离婚前,妹妹为了多分财产,将近40万元财产转移到姐姐和姐夫名下.后来,她又反悔不想离了.可是,姐姐始终不肯退回其中的15万元.财产转给姐姐说明只是“保管”小华和小丽本是同胞姐妹.2005年5月,小丽要与钟某离婚,就找到姐姐小华和姐夫胡某商定:为了能让小丽多得财产,先将小丽的财产转移.5月20日至5月24日期间,小丽将24.5万元转入小华的账户、15万元转入胡某的账户、36.5万元转入哥哥的账户,请他们代为保管.但没几天,小丽又打消了离婚念头.很自然地,她要求姐姐一家归还款项.小华和胡某共退还了25万元,但始终拒不退还剩下的14.5万元.姐姐拒退15万被妹妹告上法庭小华这样做的真实目的不得而知.最后,他们被小丽夫妇告上法庭.在法庭上,小华和胡某认为,他们与小丽本来就有生意上的合作关系,当时考虑到小丽离婚事件导致双方之间的合作经营关系不可能继续下去,为了保障自己的经营利益,于是他们提出暂缓返还或处理的要求.因此这14.5万元的纠纷,仅属民事纠纷.他们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构成犯罪.法院审理认为,在庭审中,“小华和胡某为小丽代保管款”的事实,双方都承认,由于小华和胡某拒绝返还代管款14.5万元,时间长达一年多,可以推定二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其行为构成侵占罪.至于合伙经营关系的说法,由于被告没有确凿的证据,且双方是否存在合伙经营关系是另一法律关系,所以与本案没有关联.荔湾区法院日前审理认为,小华和胡某均已构成侵占罪.由于情节轻微,法院分别判处小华和胡某免予刑事处罚,但是二人要共同退出违法所得14.5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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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请姐姐代领结婚证 姐姐病逝无法离婚
日 09:52来源:扬子晚报
小女儿未婚先孕,肚子一天天大起来,家人怕领结婚证时被人笑话,竟决定让大女儿出面代领,民政部门审查不严发放了结婚证。
小女儿未婚先孕,肚子一天天大起来,家人怕领结婚证时被人笑话,竟决定让大女儿出面代领,民政部门审查不严发放了结婚证。几年后,小两口感情不和闹离婚,民政部门审查严格,以&人证不一致&为由拒绝办理,必须代领者到场说明情况。可女方姐姐已因病去世,无法作证。这起荒唐的离婚案诉至盐城市盐都区法院。近日,法院通过走访左邻右舍确认了代替领证的事实,为双方出具了离婚调解书。
怕小女儿大肚领证被人说闲话 父母让大女儿代替领证
据承办法官介绍,闹离婚的夫妻是盐都区郊区某村村民,丈夫叫丁辉,今年32岁,妻子叫张莉,今年31岁。2006年,两人经朋友介绍相识,交往没多久就发生了关系。不过数月工夫,还没来得及见双方家长,张莉就怀孕了。眼看肚子一天天隆起,张莉不得不硬着头皮将丁辉领回家,向父母交代意外怀孕的事。
张莉的父母在农村生活了一辈子,都是传统保守的人,听说女儿未婚先孕既惊讶又气愤。幸而丁辉是个负责任的人,得知张莉怀孕当即提出结婚。事已至此,张莉的父母只得压下心头火,赶紧张罗着办婚事。
婚事商量停当,张莉的肚子已经很明显。在农村,挺着大肚子结婚总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张莉父母觉得,忍受亲朋邻居的眼神已经很郁闷了,总不能去领证还让人家笑话吧?为了不失体面,他们左思右想琢磨出一个&李代桃僵&之计:让张莉的姐姐和丁辉的哥哥分别冒充张莉和丁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张莉的姐姐比张莉大4岁,丁辉的哥哥比丁辉大6岁,稍微收拾一下,扮嫩完全没问题。这个大胆的想法让丁辉十分无语,不过,已经犯了错的他只求能把岳父岳母安抚好,以便顺利办了婚事,根本不敢提出反对意见。
亲姐妹、亲兄弟的相貌多少有点相似,加上身份证照片和本人往往不是很像,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很容易就被蒙骗了,张莉的姐姐和丁辉的哥哥顺利完成任务,拿到了以张莉、丁辉的名义办理的结婚证。2006年底,丁辉与张莉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次年,孩子出生。
数年后感情不和欲离婚 却因为&人证不一致&办不了
因为婚前相处时间比较短,性格未经磨合,丁辉与张莉结婚后一直磕磕绊绊吵闹不断。2011年终于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两人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没想到这次遇到一个眼神好的工作人员,对方一眼看出结婚证上的照片跟真人有差别。在工作人员的再三追问下,张莉道出了结婚证是他人代领的隐情。工作人员表示,离婚是大事,如果存在代领结婚证的事实,必须代领人到场说明原委才能发放离婚证。
这原不是什么过分的要求,但要命的是,张莉的姐姐已经于两年前病逝,怎么可能到场作证?张莉求民政部门&通融&,对方执意不肯,离婚一事陷入僵局。已经感情破裂的两人因为这件事互相埋怨,矛盾更加激化。可就算成了怨偶也没法离婚,两人怒极,多次到民政部门闹事,前后折腾了好几个月。今年初,经人提醒,他们才意识到还可以打官司离婚,于是转而起诉到盐都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接手此案后,已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是毫无疑问的,需要确认的是,当年请人代领结婚证确实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在要离婚也是他们自己的决定。相关当事人之一的张莉姐姐已去世,但来龙去脉两家亲属都知道。承办法官通过走访双方当事人亲朋好友、左邻右舍,确认双方所述属实,最终为双方出具离婚调解书。至此,这起离婚案总算平息。(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民政局审核不严常引发尴尬官司
日扬子晚报《妻子&被离婚&怒告民政局》一文报道:
南京一位丈夫在外拈花惹草,为了恢复自由身,竟然偷走妻子的身份证,找人冒充妻子把婚离了。婚姻登记处没有审查出女方身份有假,发了离婚证。大半年后,妻子发现自己&被离婚&,而丈夫已下落不明,无奈之下将民政局诉至法院。2009年8月,南京江宁法院认定婚姻登记处对形式要件的审查内容不全面,导致原告丈夫与冒名女子骗取了离婚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撤销了已经发出的离婚证。
据了解,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带上户口本、身份证就能办理结婚登记,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2张登记照片即可办理离婚手续,但都必须当事人双方到场。不过,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证件时,光看照片有时无法查实证件的真实性,特别是一些中老年申办人,身份证和结婚证都很久远了,人到中年外貌变化又大,辨认难度确实很大。所以,一旦申办人蓄意造假,婚姻登记机关就很容易&中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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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24元(新台币,下同)买3颗茶叶蛋,就能获得1000万元发票大奖。这般听起来不可思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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