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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面面观
外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面面观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李泽林 
  6月10日,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该法条的立法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等作了具体的解释。其中给出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外籍员工纳入到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受其影响最大的莫过于雇佣外籍人员较多的国内企业以及在华经营的外国公司,他们无疑将面临成本的显著提高。   首先,对于上述受影响的企业,以前在中国就业的外籍人员通常受雇于较高端的行业和企业,如今在中低端的行业和岗位上也出现了他们的身影。对于生产高端产品的企业,其产品的附加值高、利润率大,面对企业增加的社会保险费,其承受能力和吸收成本增加的能力较强,增加的社保成本不会对其正常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但是,对于那些处于生产供应链的低端的企业而言,面对日益提高的工资水平、能源价格、人口红利时代正在逝去的局面,再次增加外籍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对他们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根据人才派遣服务商万宝盛华对全球近6.4万家企业(包括中国大陆地区4252家企业)开展的雇佣前景调查显示,2011年第二季度中国大陆地区净雇佣指数为36%,较去年同期上升14个百分点,最低工资和平均工资年增10%以上。一方面,是劳动人数的增加;另一方面,是工资水平的提高,社保覆盖范围的扩大无疑将会成为上述企业人力成本增长的重点,推高他们在华经营的成本。   其次,对于在华工作的外籍员工,他们多年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而今即将被纳入社会保障,业内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障应该一视同仁,不要搞特殊化,同时这一举措也是为了与国际接轨。在社保制度完善的国家,工作超过半年以上的人都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大家已习以为常。而且,《社会保险法》立法的本意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更广泛的劳动者,外籍员工在中国工作,为中国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贡献了自己的力量,理应享受社会保障,不应该将他们排除在外。   同时,将外籍人士纳入社保,顺应了政府不断调整的政策,努力将外资企业、外籍员工与本地企业、本土员工之间的待遇差距缩小,使之在一个平等的起跑线上参与市场活动。这一举措既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的需要,也符合普通民众的期望。   另一种观点认为,目前大部分外籍员工仅仅是在中国工作,真正到达退休年龄时,他们还是会回到自己的国家进行养老,而不会在中国养老。虽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允许这类外籍员工书面提出申请,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但是对于已经确定不在国内养老的外国人而言,这种模式是否有必要呢?   上述两种观点分别对《社会保险法》宏观层面的覆盖性以及微观层面的适用性做出了评价。   笔者认为,将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拓展到外籍员工是我国社会保障的进步,但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思考。   第一,《社会保险法》中提到的“外国人”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他的界定范围太广泛,需要进一步细化。可以根据外国人在华工作的年限、工作的具体性质以及是否有意愿留在中国养老等指标,将外籍人员进一步细分,使得社保能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实现制定《社会保险法》时的初衷。这需要出台后续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   第二,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取得社保给付的时候,能否根据现阶段的个人所得税条款,进行免税处理?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国人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并没有涉及社会保险的,留下了一段法律真空,需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弥补这一方面的无法可依。   第三,在《征求意见稿》中针对社会保险待遇做了具体的解释,其指出在达到中国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外国人,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时,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倘若累积缴费年限不满15年,是否会按照现行的规定,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退还全部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能否对于那些有强烈意愿留在中国养老的外国人给予一些“补救措施”?同时,对于外国人的养老金计发标准是否也跟我国员工的依据工作年限来确定计发比例的方法一致?《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外国人死亡的,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继承人能否提取余额还是允许直接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这都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一步完善。   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社保制度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会为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免除他们在中国工作生活的后顾之忧,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社会保险法》充分考虑了外籍员工的利益,它的实施无疑会使我国社保制度向前推进一大步,更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然而,在欣喜之余,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社保立法方面的一些不足之处,这急需大量的后续配套法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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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注同3。
[3] 日访问。
[4] 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09页。
[5] 注同3。
[6] 2012年,全国经办机构中“参公管理”的经办机构有4
421个,占机构总数的52.6%。99%以上的机构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仅有10个。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数据。相关数据与评价见郑秉文主编:《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3——社保经办服务体系改革》,经济管理出版社2013年版,第2-15页。
[7]2012年,经办人员对应参保人次达到1:9692,比2000年上升了4倍,远高于世界上任何一种经办模式的国家。全国经办体系不得不超编使用工作人员,实有人数长期超过人员编制,仅广东一地已超编逾2 000人;经费安排与实际工作需要相比存在很大差距,2012年,人均服务费用仅为8.88元,减去经办人员工资、房屋水电等刚性支出,仅剩3元不到。注同8。
[8] 本文所述“人权”、“财权”,指的是单位运营所需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并非其他学科中的特定概念。
[9] 参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社会保险工作信息》第1期。
[10] 任进:《行政组织法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55页。
[11] 详见拙作:《“管办分离”与“有序竞争”——德国社会医保经办机构法律改革述评与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5期,第124页。
[12] 注同8。第159-184页。
[13] 王洪亮:《论事业单位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学校为研究范例》,《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第67页。
[14] 薛刚凌:《行政主体的理论与实践——以公共行政改革为视角》,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
[15] 注同8。第135页。
[16] 见拙作:《公民社会保障权利“可诉化”的突破——德国社会法形成请求权制度述评与启示》,《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第122页。
[17] 李文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法律定位》,《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2期,第45页。
[18] 林嘉、张世诚主编:《社会保险立法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3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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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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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主要问题来源:人大经济论坛论文库 作者:展博 时间: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主要问题
   【摘要】在经历了多年的改革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日益完善健全。然而,诸如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环境复杂、改革前遗留的历史问题较多等原因,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将从基金来源、基金支出和基金的投资运营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基金结余,投资运营&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来源方面的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历史债务沉重;第二,收入增速缓慢;第三,筹资渠道不畅;第四,企业缴费负担沉重。&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历史债务沉重&
  1984年以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采取现收现付制,该制度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需要。为了使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我国于1984年对社会保险基金制度进行了改革。本次改革的重点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改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然而,新制度的实施需要付出一定的转制成本,不仅要延续旧制度兑现对劳动者养老的承诺,而且要按计划逐步为新制度积累基金。由此一来,那些在新制度实施以前已经退休的“老人”和那些在新制度实施前已经参加工作但尚未退休的“中人”,其个人账户都存在一定的空缺状况,而这些空缺只能由政府负责填补,形成数额巨大的沉重历史债务。&
  除了转制成本会导致形成沉重的历史债务外,还存在另外一个导致沉重历史债务的因素。本次改革虽然将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改为部分积累制,但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却存在混账存放的情形。也就是说,当社会统筹账户不足以支付时,无需征得个人同意,便可直接动用个人账户基金,而且这种借用没有数额方面的限制,也没有利息和偿还期限的规定,这就成为了一种毫无代价的直接借用,这种没有将两个基金账户从根本上隔离管理的做法,很容易导致个人账户成为空账,侵犯公民个人的利益。长此以往,个人账户将形同虚设,仅作为记录养老保险基金数额的工具存在,不具有任何实际的意义,个人账户的实际积累额也将远远低于名义积累额,这部分空缺将成为下一代需要偿还的沉重历史债务。&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增速缓慢&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也逐步完善健全,目前已经形成了五险一金甚至是五险二金的社保缴纳格局,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部分企业还建立了企业年金)。随着社会保险基金内容的丰富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基数和比例的提高,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规模日益扩大。这就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为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工伤人员以及生育妇女等人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为维护社会稳定并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然而,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额绝对值不断增长的同时,由于社保覆盖面还不够广,部分私营企业的职工及农村劳动者尚未被纳入社保的统筹范围内,我国社会保险还处于较低的保险层面,这将大大限制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额的增长速度。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如表1和图1所示。&
   表1 2005年至2012年我国社保基金结余、增长额及增长比例统计表&
  数据来源: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渠道不畅&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有四个筹资渠道,分别为职工个人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政府财政补贴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然而,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筹资渠道并不畅通。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个人认知不足,目光短浅,未曾为自己的未来着想,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使得存在个人少缴社保基金的行为;第二,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压榨职工劳动力,通过少报工资总额的方式达到少缴社会保险基金的目的,有时候甚至逃避缴纳责任;第三,国家财政补贴也为社保基金的筹集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国家财力有限,财政收入用途广泛,使得实际的财政补贴力度很是有限,目前还仅停留在允许社会保障基金税前列支和财政托底的层面上;第四,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受到诸多限制,而且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也不够规范和完善,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较低,投资收益率甚至低于通货膨胀率,使得社会保险基金出现贬值迹象。&
  (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负担沉重&
  根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缴费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组成,社保缴纳额度因地区而异,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率为22%,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率为10%,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率为1%,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率根据单位被划入的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为0.5%至2%之间,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率为0.8%。以上各项合计,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缴费率将达到职工工资总额的35%左右,有些地区甚至更高。如此沉重的社会保险基金缴纳任务,使得许多企业铤而走险,采取各种非法违规手段达到少缴、漏缴甚至是拒缴的目的。&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方面。&
  (一)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规模日益扩大&
  人口基数大是制约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发展和进步的一大难题,计划生育的实施虽然已经有效地控制了我国人口的增长速度,但却激发了另外一个问题――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我国当前的人口结构呈倒金字塔的形状,即老年人口日益增多,青年人口少,我国进入了快速老龄化阶段。这直接影响到我国未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在未来,每年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规模将逐渐减少,支出规模将逐渐扩大,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将不断加大。此外,虽然我国已经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在支出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漏洞,比如说缺乏先进有效的监控手段和信息系统,使得养老保险基金存在被冒领、骗领的情形,大量养老保险基金被侵占、挪用,国家及人民的利益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二)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规模日益膨胀&
  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不仅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也使得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规模日益膨胀,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人口老龄化导致未来缴纳医疗保险的人数减少,领取的人数增多,使得医疗保险的收支差额不断扩大;第二,老年人身体抵抗力日益下降,患病率偏高,将花费更多的医疗费用,加大医疗保险的支出规模,增加社会压力。此外,随着医疗水平、医疗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就医观念的改变,医疗费用的支出也在不断增加。比如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老年人对自身的保养也开始从单纯的治疗型向消费型转变,有些人的病情用国产药就可以得到有效治疗,却要求用进口药,这将使得医疗费用呈几倍甚至是十几倍的速度增长。&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问题&
  2013年在网络上被戏称为“最难就业年”,2014年虽然有所好转,但依然不容乐观。就业形势严峻加剧了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压力,但失业保险金也仅仅为失业人员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另外,在失业保险金的支付过程中,由于资格审查不严,导致一些已经重新就业的人员继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这在无形中造成了失业保险金的流失。此外,由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不够严格,常常出现被侵占、挪用的现象。&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第一,法律限制过严,投资渠道单一;第二,缩水现象严重,保值增值困难;第三,统筹层次较低,监管力量薄弱。&
  (一)法律限制过严,投资渠道单一&
  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2012年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财政国库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具体转存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的操作方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实施。地方财政部门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这些严苛的法律规定,严重限制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虽然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但却是以牺牲市场效率为代价的,不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尤其是在当前通货膨胀率大于银行存款利率的背景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处于贬值状态,而且基金结余越多,贬值越严重。&
  (二)缩水现象严重,保值增值困难&
  2012年8月审计署发布的《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显示,从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形态分布看,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形式分别占38.44%、58.01%和3.55%。我们假设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结余中有40%用于活期存款,其余60%用于定期存款,由此得出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状况如表2:&
  表2 2005年至2012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缩水”规模测算&
  注:⑥=(①+②)/2*[(③-⑤)*60%+(④-⑤)*40%]。&
  数据来源: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
  根据上述推算可知,自2005年至2012年,我国社保基金当年投资收益有6年均为负数,社保基金结余累计缩水接近1700亿元,严重贬值。&
  (三)统筹层次较低,监管力量薄弱&
  目前,除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级单位统筹管理以外,其他四项社保基金绝大多数仍由县市级的地方社保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而且,不同险种基金还要实行独立核算,如此一来,每个统筹单位又衍生出数个基金行政管理机构。也就是说,我国社保基金实际上是由成千上万个统筹单位分散管理,呈现“碎片化”的管理状态。由此可见,我国社保基金的管理体系还处于统筹层次很低的状态。由于社保基金被分散管理,每个统筹单位管理的社保基金规模很是有限,使得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难以形成合力,加大了社保基金的管理难度。此外,我国社保基金的管理局面是“松监管,严管制”。虽然我国于2010年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但对于社保基金的收缴、管理、运营和支付等问题仍然缺乏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在实际操作中,虽然我国早在1998年就已成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但由于负责监督管理的人员数量不足,监督力量薄弱,导致我国社保基金未能得到有效管理。同时,社保基金的管理既要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纵向领导,又要接受地方政府的横向行政干预和影响,双向管理使得社保基金的管理更加混乱。
参考文献:
  [1]郭士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郑秉文.中国社会保险“碎片化制度”危害与“碎片化冲动”探源.社会保障研究[J],2009(01).
  [3]庞波.社保基金莫陷“缩水”窘境.中国社会保障[J],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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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来自:多项选择题:我国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机构有()
A.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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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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