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个人车辆租赁合同,有合同,一方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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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审查汽车租赁合同和出租主体。凡搞汽车租赁经营的个人或公司,一般均备有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条款主要审查承租人在租车过程中所要承担的风险。如张某诉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含有对车辆安全检查义务,发生事故均由租车人全额赔偿;租赁期间发生车辆事故,承租方应付停驶期间的租金、车辆加速折旧费、走合期费、误工费等。加速折旧费是本次事故总额的 50%。这样的合同,李某根本没看、也不懂。李某租车仅一个小时后车辆发生故障。发生纠纷后,除赔偿维修费8045元,还承担加速折旧费3313.5元。有的出租方没有这么多条款,承租人完全可以选择风险较小的租赁公司租用汽车,尽可能租用带驾驶员的营运车辆。
2、认真检查汽车车况。承租人在使用出租车前,一定要仔细检查车况,特别是车子的发动机、油、水、电气、方向盘等主要部件;要求出租人提交车辆和车检年检手续,宁可高一点租金,也要保证车况安全。有50%以上的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中,特别是非营业性车辆,承租人往往在汽车行驶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相撞事故即发生熄火现象。如果汽车刚一驶出,发现车况有问题立即将车返还出租人,不要轻信出租人承诺,侥幸使用该车辆。如吕某诉黄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日,黄某从建湖出发时就发现车况不太好,在该车行驶山东省青岛市胶州高速路段突然熄火,花去修理费7600元。因车辆维修费问题,黄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迟迟不愿返还原告车辆,导致原告诉讼。黄某除承担了21天的租金,还要承担维修费和车辆加速折旧费。法院认为承租人负有对车辆安全检查义务,而黄某未尽注意义务,应视为对车辆合格的认可。行驶途中车辆发生故障的举证责任在承租人,而承租人往往无法对车辆自然损害举证。
3、对车辆的维修进行跟踪。车辆出现故障后,往往会进行大修理,承租人应当知道车辆的损害程度,造成车辆的维修部位究竟在哪,防止出租人借维修把不该修的修了,不该换的换了;维修的费用也要主动和修理厂洽谈,不要图省事,由出租人或修理人全包,因为汽车修理厂多数是私营小企业,出具的票据往往是不规范的,到时即使你认为修理费过高,也没有人证实,更换的部件是否合理也说不清。车子修好后,立即向出租人交车、试车,和修理厂做个手续,一次性了断。交换手续办妥后,再发生修理费用不用承担责任。
4、注意搜集、保留好证据。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一式两份,承租人持有一份。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多数只有出租人持有合同。要注意接车和交车的时间应以分来计算,只有在这个时间后发生车辆故障产生的费用,承租人才承担责任;保管好车辆维修费票据;在异地发生故障,需要拆卸更换零部件,把原有的部件都应保存,以便更好地确认该部件是否属于事故引起,留下证据。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时因车辆维修费用发生争执,不接受或不交接车辆,这种行为对双方均不利,对出租人而言,从承租人向你交接车辆那一刻起,承租人不再承担租金;对承租人而言,车辆在手一天承担租金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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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彭宁
[内容摘要]
房屋作为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当它满足人们居住和使用需要时,是人们赖以生存和经营的重要生活生产资料,这充分体现了房屋的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房屋同时具有价值,当人们买卖或租赁商品房时,其价值通过交换价值来体现。房屋作为法律上的不动产之物,具有投入资金大、使用周期长、买卖和租赁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等特征。因此,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规制无不成为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 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房屋租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近年来,因房屋而导致的纠纷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逐渐成为主要的类型之一。这主要是因为房屋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具有不可或缺性,再加上房地产价值高以及中国人传统的购房、置地观念,这就使拥有自己的房地产成为很多人为之奋斗的目标,而即使那些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的人,起码也要通过租赁来解决居住的问题。因此,房屋的租赁是房地产市场中最主要、最经常发生的市场行为。对房地产市场的规范最重要的就是对房屋买卖和租赁行为的规范。由于实践中法律制度的缺位、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以及市场主体之间地位的失衡,导致房屋租赁纠纷经常发生。有鉴于此,本文就房屋租赁纠纷中最常遇到的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进行论述。
一、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简介
所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在出租人转让租赁房屋产权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当今世界各国及地区民法所普遍确立的制度。在古罗马时代,法律就规定了土地的承佃人在转让其永佃权时,土地所有权人对该永佃权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该规定是当今各种物权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起源。19世纪末制导的《德国民法典》首次以法典形式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1]随后,在大陆法系法系国家普遍确立了该支付。我国也确立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租赁案件司法解释)第21-24条就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 目前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产生的问题
1、 争议事项的多样性
由承租人提起的优先购买权诉讼虽然案由简单,但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较多。其一是关于
优先购买权的有无问题,如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转让房屋时有无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又将房屋转租的,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是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还是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二是关于出租人应如何履行通知义务的问题,出租人应提前多少天通知?是否应给与承租人合理的考虑期限?通知时是否应将详细、具体的购买条件一并告知?其三是同等条件问题,如何理解同等条件?和出租人的有亲情、友情关系,或者出租人在业务上有关联关系、互惠关系等虽然不能买卖,但有价值并且是财富的一部分,具有&隐性价格&。[2]其四是交易价格问题,实践中,为了逃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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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编辑本段解释条款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合同合同签订的信息请关注合同网
出租方:xx(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xx(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XX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号至好,计12个月。
二、本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1万元,按年结算,房屋到期1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下年全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税费120元租前序一次交清、电费0.9元/度每月教授一次,以及其他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房租租期为12个月,从日至日,在此期间任何乙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需要补偿对方该终止期租金。
五、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大修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限转租或者转接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认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置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就何荣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乙方具有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八、很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xx 乙方:xx 号 现在的问题是:因为甲方是在5月14号告知对方房屋要到期 乙方现在以第4条之规定说
双方没有在合同期内要求终止,甲方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为由,要求甲方在给他租一个月,现在如何操作呢?
第四条的意思是甲方要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而不是说一年的租期届满时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本身你们签的就是一年的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只是要确认是否续租而已,就算不通知他,也是该几号到期就要终止合同的。所以我觉得甲方并无过错。不能同意乙方延住一个月的需求。如果你不涨租金,那么合同到期时可以让他交一个月的房租,再住一个月,租谁不是租呀。如果租金有变就让他搬家。合同期就是一年(这你还多给他一天呢,应该截止到5月19日),到期后就自然终止了。我不是说了吗,不是你想提前终止合同,是合同自然到期。所以你不存在第四条的过错。坚决不让他多住一个月。乙方合同到期后必须马上搬家,否则你可换锁或报警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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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辉,女,汉族,四川省铜梁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英利,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8212部队。
负责人周少军,该部队部队长。
原审被告王玲,女,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
上诉人罗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8212部队(以下简称68212部队)、原审被告王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0)麦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我院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辉的委托代理人王英利,原审被告王玲到庭参加诉讼,68212部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日,王玲以天水伟创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以下简称伟创公司)名义与68212部队(甲方)订立《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座落在天水市麦积区陇昌路031号的37间房屋整体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用途为房屋整体出租管理使用,租赁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年租金370000元,按年结算,于每年的前十日内交付。乙方对所承租的房屋在不影响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确实需要进行改造、装修或者增扩设备,或在承租的场地上新建、添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自理,权属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必须无偿移交甲方,不另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各分租户转租房屋时,在不违背甲乙双方原约定的权利义务前提下,需经乙方上报甲方同意。租赁期满时,乙方负责对自行出租的租户进行清退,对其他拒交房屋的承租户,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退。日乙方必须主动与甲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不及时办理,超出时间按年租金的300%计收,并交纳违约金20000元。同日,王玲(甲方)将以伟创公司名义承租的37间房屋中一楼自南向北第八、九间转租给罗辉(乙方),双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期限自日起至日止,每间月租金1500元,乙方必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交清下一年的房屋租金,到期不交清房租的租户,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出租给其他租户。乙方在不影响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对所管理房屋进行的改造、装修或者增扩设备,或在承租的场地上新建、添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自理,权属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或者解除合同时,必须无偿移交给甲方。罗辉承租房屋后,在征得王玲及68212部队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从事餐饮业,房租交至日。2009年9月,王玲收到68212部队告知合同到期房屋不再续租的通知,遂将这一情况告知罗辉。2010年1月,68212部队通知罗辉腾房,但罗辉未交回房屋。之后,各方多次协商交回承租房屋无果。
原审另查明,王玲虽以伟创公司名义与68212部队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但伟创公司并未实际参与该房屋的管理、转租及租金的收取,该房实际由王玲管理、转租、收取租金交付68212部队。伟创公司于2008年10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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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本案原告兴城市xx局委托,经辽宁xx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兴城市xx局诉陈xx租赁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中。做为本案原告方的代理人,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质证,针对法庭归纳的双方争议焦点,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裁判时参考:
一、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协议理应解除,本案被告及第三人应将占用的租赁物返还
本案被告作为租赁物使用人,应该履行善良管理人的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案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本案第三人。该行为明显违反了日本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书》第一项&乙方不得自行转租&的约定,而本案被告在向本案原告缴纳一年租金之后就不再缴纳租金。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结合本案承租人将租赁物擅自转租而又不缴纳续期租金的情况来看,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本案被告及第三人也应该将占用的租赁物返还。
二、对租赁期间财产损失,本案被告应予赔偿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法定义务。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本案被告声称租赁物中的大量暖气片、连接管材、铝合金窗户丢失。在租赁期间,本案被告应妥善保管租赁物,无论本案被告是本人将上述财务拆走,还是他人将上述财产盗走,本案被告均应该对因此而给本案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经原告核算,该笔损失为6775元。
三、租赁物现在仍然处于本案被告及第三人控制之下,对在此期间造成的原告租金损失及失火造成的财产损失理应给付赔偿如果本案原被告合同仍然有效,原告理应履行缴纳租金的义务。如果合同已经解除,那么原告应及时将租赁物返还给本案原告。本案原被告双方达成房屋租赁协议实为附条件的租赁协议。(见协议第二项)本案被告虽然曾口头声明不再继续租赁,但本案被告在行动上却将部分租赁物转租给本案第三人,租期到日至,同时拒不向本案原告交还众多房屋钥匙,本案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也就是说,到现在为止,本案被告仍然未将租赁物返还,本案租赁物仍然处于本案被告和第三人控制之下,如按双方达成的原协议第三项规定,本案被告应依约定交付租金。如果本案被告认为不再租赁房屋,但仍然实际占有房屋的情况下,致使本案原告无法将房屋租赁给他人,可期待的租金利益遭受损失,那么本案原告要求本案被告赔偿租金损失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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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我国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日常生活中关于房屋租赁纠纷越来越多,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分析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介绍:
2003年7月,王某将位于某市解放路5号的店面房一间出租给郑某,租期3年,租金为每月1800元,双方还在租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房屋出租后,郑某与其弟合住。2003年8月,郑某在该出租房内故意杀害了一名同乡,成了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此后王某一直觉得邻居们对自己指指点点,心里十分的不受用。想到租金并不高,而且承租人郑某本人没怎么住过,一直都是郑某的弟弟住着,遂产生了解除合同,收回房子的想法,并与郑某的弟弟之间产生了争执。
王某能否以房屋承租人郑某是犯罪嫌疑人而解除与其的房屋租赁合同?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民法是以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王某与郑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正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受民法的调整。王某想解除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所谓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那么,郑某故意杀人是否这样一种客观现象呢?郑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已触犯了刑律,依法受到了司法机关的追究,属于受刑法调整的范围。显然,郑某的故意杀人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关系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同时,这一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也是一种能够引起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但其并不当然地引起该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消灭。纵然房屋承租人成了犯罪嫌疑人,这也并非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定理由。出租人欲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应依法而行,也就是说,要找到能引起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消灭的确切的民事法律事实。
【特别提示】
虽然承租人犯罪并非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理由,但如双方有约在先,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也可据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对于本案而言,下列情形可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承租人郑某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并予以执行,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该合同也自然解除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1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同时《合同法》第234条也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因此,王某若没有其他合同的理由而欲解除合同收回房子,还得看郑某的弟弟的意思表示。
(二)若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约定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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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叶xx因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3)明民一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1年8月到12月,被告拖欠原告租金76500元及水电费28227.46元,两项共计元;2002年1月到11
月,被告拖欠原告租金及水电费共元。2002年被告分五次共付款230000元给原告,即被告还拖欠原告租金及水电费共
元。2002年12月,被告搬出该租赁房屋。
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于日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水电费及逾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原告要求合法合理。同时原被告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若被告不按时支付租金,按每日5%计算违约金,但现原告仅要求按照银行的利率计算利息,这是原告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已于2002年12月搬离上述租赁的厂房及宿舍,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已经解除,故对原告的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如被告违约,所交定金不作退还,故支持对被告交付的定金作为违约金不作退还的主张。被告主张是原告先违约,但是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其没有租赁原告的B座宿舍楼102房,但根据双方的确认书,双方对B座宿舍楼102房存在租赁关系。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佛山市公路局高明战备渡口所与被告叶剑锋于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叶剑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租金及水电费共元及利息给原告佛山市公路局高明战备渡口所;三、被告叶剑锋交纳的定金30000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原告佛山市公路局高明战备渡口所,不作退还。本案受理费4552元,由被告叶剑锋承担。
宣判后,上诉人叶剑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中途无故单方终止《租赁合同》,违约事实客观存在,应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上诉人的押金。首先,被上诉人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单方终止租赁合同的履行,其违约事实客观存在,应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其次,上诉人之所以仍欠被上诉人水电费用,是因为被上诉人收取的水电费用明显高于水电部门规定的标准,而且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的水电费用一直未向上诉人开具发票,所以造成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水电费用的过错不在上诉人。二、原审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租金及水电费共有元,属认定金额错误。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错误,判决不公,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3)明民一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佛山市公路局高明战备渡口所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二、上诉人提出的两点上诉理由不成立,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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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不履行的后果所产生的争议。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其标的一般比较大,在解决合同纠纷时一定要慎重,妥善解决。实践中,一般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注意时效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后,要及时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以免超过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二)注意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供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则不应当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三)注意案件的管辖地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即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因此,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
(四)注意选择恰当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起诉。仲裁作出的裁决,由仲裁机构制作仲裁裁决书。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纠纷也同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这四种方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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