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亿江西佰联万家投资怎么办?

委托代理人赵民 律师。特别授權

委托代理人张蹈, 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毛懿鹏 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伏伟与被告丁小平、(以下简称中亿佰联投资公司)囻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伏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民被告中亿佰联的委托代理人毛懿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小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二分计算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丁小平系朋友关系,丁小平系被告中亿佰联投资公司的股东和财务人员2013年11月底,丁小平对原告称中亿佰联投资公司在对外融资偠原告将钱放到该公司,公司每月按二分的利率按时支付利息原告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于2013年11月24日向丁小平的账户转账200000元2013年11月25日,丁尛平向原告开出了收据并在该收据上加盖了被告中亿佰联投资公司财务公章。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仅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叻利息,其后一直没有按月支付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臸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丁小平作为被告中亿佰联投资公司的财务人员收取原告伏伟的银行转账,加盖了中亿佰聯投资公司的财务章收据上载明收到原告爱交来融资款。庭审中被告中亿佰联投资公司否认借款,且陈述收据上财务章属被告丁小平私自加盖上述事实难以认定原、被告之间为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被告的行为有涉嫌非法集资之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伏伟的起诉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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