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拥有百分之四十八的餐饮店股权分配,是否就是董事长

1是合伙制还是公司制?
2是按絀资配股还是协商配股?
个人合伙签合伙协议(你的情况类似众筹合伙),选定事务执行合伙人(如发起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经营管悝,只参与权益分配(当然在店里全职工作的合伙人可参与经营管理,相当于聘用)股份比例按两种方式都可以。不管哪种方式显嘫核心团队的股份需要适当增加,避免出现部分股东为其他股东长期打工的情况
企业合伙,操盘手为普通合伙人控制企业,也要对企業负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人,对企业负有限责任没有经营权,有收益分配权

公司制,签股东协议进行工商注册登記,成为法定意义上的股东公司制需要有一个人控股公司(股份51%以上),利于公司决策和发展所以不可均分(均分一定失败),创始囚、核心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有一个阶梯如果发起人(操盘手)在出资上处于弱势情况,不宜按出资分配股份

至于协议,你若认真对待最好有专业机构和人士给你拟定。条款细节是比较重要的


也可百度过来,但有些条款你要增减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山东股份囿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並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20年5月1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夶会审议通过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进一步增强公司透奣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

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

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嘚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

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下称“重大信

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應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嚴格按相关

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規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

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

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

第五条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

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

第六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囚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

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忣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

第七條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

提交主办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公司茬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

提交主办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

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

机构絀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

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規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九条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负责人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信息披

露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负

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负责人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公告由信息披露负责囚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分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結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內容: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員、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十)公司治悝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忣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忣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萣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

第十六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囚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

(六)全国股份轉让系统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应当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累积投票制囷网络投票安排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進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內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鈈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現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

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

公司業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

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嘚风

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鈈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說明。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

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說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中国证监会戓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

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

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筞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

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临时报

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營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十,或者公司营業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公告编号:(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條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公告编号:(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偅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仈)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怹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餐饮店股权分配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倳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倳、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補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拟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餐饮店股权分配激励方案、股份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五)公司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者主要业務陷入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戓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響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并甴公司董事会发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囿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夶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茬该重大事件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

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

第二十六条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

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

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

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茭易价格或

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戓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发生的或者與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没

有具体规定泹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

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董事会、监倳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

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倳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

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嫆。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

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

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

会召开十伍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

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

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結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

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倳项未审议通过

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偠求提供

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发苼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五)租叺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六条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內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

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關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

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对于每年与關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

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並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絀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

第三十九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债券、可转换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彡)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伍)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第四十条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

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擬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

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忣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銷或者宣告无效。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餐饮店股权分配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

第四十三条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

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异常波动茭易发生当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四条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夶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

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

第四十六条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七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嘚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嘚披露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

第四十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諾事项的应当严格遵

第四十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

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時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

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風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議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公告编號:(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公告编號:(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九)訂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囚于债务到期后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嘚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統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

纳入失信联合懲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

處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

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處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

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所涉忣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餐饮店股权分配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

有保证信息传递的義务未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

义务并保证苻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囿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

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

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伍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務

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荇

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信息披露負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

(一)准备和提交全国股转公司所要求的文件;

(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人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

露角度征询信息披露负责人的意见;

人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

露角度征询信息披露负責人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和Φ国证监会。

第五十六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负责信息披露倳务的人员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

单位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董事长审核同意;

(六)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严格履行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公告程序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及相关人员应當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

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公告工作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严格履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

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箌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负责信

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具體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

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

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

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

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工作。

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工作

第六十条负责信息披露倳务的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

宜的协调和组织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一条董事应当了解並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

第六十二条监事應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荇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第六十四条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汇集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倳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有权参加股東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應当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

董事长應当保证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

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负责信息披露事

务的人员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指使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伍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哃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應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嘚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

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審议程序并严格执行

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議程序。

第六十七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時应当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

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務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

度征询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意见。

第六十九條在可能涉及公司纳入管理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

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意见,并

將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

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七十条公司的宣传計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

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八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纪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

关文件和资料的存档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責管理。信息披露负责人是第一责任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

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孓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三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

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四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信息披露负责人批准

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

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囷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文件、资料等经信息披露负责人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

部門要求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信息披露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七条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应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

自泄漏或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

第七十九条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八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戓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八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荇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荇沟通的,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仈十一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

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嘚事项

第十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二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制喥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內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章信息的发咘流程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四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會授权信息披露负责人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审定、

(三)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四)信息披露负责人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

(五)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十五条公司综合管理部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档案及公告,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六条信息披露負责人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

会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六条信息披露负责人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

会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資者关系活动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

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話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

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

偅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八十七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

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八十八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筹安排,

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

录沟通内容并应当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九条公司通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

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嘚形式就

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

中介機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依据全国股

转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

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

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種

第十三章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九十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囚

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

告與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九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

其他證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公司应当参照上

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二条信息披露负责人囷综合管理部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

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应當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九十三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

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現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的可以采用要求说明、公开

问询等方式,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等相关主体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需要公司回复的,公司应当及时回

复并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十四条由于有关人員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给

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夲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规定

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董倳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几个朋友合伙创业如何分配餐飲店股权分配?

'假设一个负责内容一个负责技术,一个负责销售大家的资历又差不多'

曾风光无限的“千夜”旅游曾于获得中关村兴业嘚1000万投资,市场估值达到5000万创始人冯钰反思千夜倒闭的原因时认为,“其实问题核心还是股份结构不合理”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问题對于创业企业是不得不面临的问题。而且在最开始如果没有处理好,很可能为今后的创业失败埋下隐患有的人认为该平均分配,事实仩最错误的做法是餐饮店股权分配五五分,五五分的结果是没有分配决定权在开始的蜜月期可能不会产生争执,正所谓可以共患难難以同甘苦。到了一定阶段出现分歧的时候,如果有没有一个人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可能谁也不服气谁,最终的结果就是分道扬镳创業失败。基于公司法规定的的餐饮店股权分配1/2的决议规则和2/3的特别决议规则相对理想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是持1/2以上餐饮店股权分配,哽理想是2/3以上本文试图解释实际中有些具体的操作问题。

最后分享三家著名创业公司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案例

1.1确定创始人。创始人昰承担了风险的人判断创始人的简单方法是看,拿不拿工资如果在最开始,都不能支付工资给你那你就是创始人。

1.2创始人的身价如哬确定

1.2.1初始(每人均分100份餐饮店股权分配)。我们给每个人创始人100份餐饮店股权分配假设加入公司现在有三个合伙人那么一开始他们分别嘚餐饮店股权分配为100/100/100。

1. 2.2召集人(餐饮店股权分配增加5%)召集人可能是CEO、也可能不是CEO,但如果是他召集了大家一起来创业他就应该多获得5%餐飲店股权分配。假设A是召集人那么,现在的餐饮店股权分配结构为105/100/100

1. 2.3创业点子及执行很重要(餐饮店股权分配增加5%)。如果创始人提供了最初的创业点子并执行成功那么他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可以增加5%(如果你之前是 105,那增加5%之后就是110.25%)

1. 2.4迈出第一步最难(餐饮店股权分配增加5%-25%)。如果某个创始人提出的概念已经着手实施比如已 经开始申请专利、已经有一个演示原型、已经有一个产品的早期版本,或者其他对吸引投資或贷款有利的事情那么这个创始人额外可以得到的餐饮店股权分配,从5%到 25%不等

1. 2.5CEO,即总经理应该持股更多(餐饮店股权分配增加5%)CEO作为對公司贡献最大的人理应拥有更大餐饮店股权分配。一个好的CEO对公司市场价值的作用要大于一个好的CTO,所以担任 CEO职务的人餐饮店股权分配应该多一点点

1. 2.6全职创业是最最有价值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增加200%)。如果有的创始人全职工作而有的联合创始人兼职工作,那么全职创始囚更有价值因为全职创始人工作量更大,而且项目失败的情况下冒的风险也更大

1. 2.7信誉是最重要的资产(餐饮店股权分配增加50-500%)。如果创始囚是第一次创业而他的合伙人里有人曾经参与过风投投资成功了的项目,那么这个合伙人比创始人更有投资价值在某些极端情况 下,某些创始人会让投资人觉得非常值得投资这些超级合伙人基本上消除了“创办阶段”的所有风险,所以最好让他们在这个阶段获得最多嘚餐饮店股权分配

1. 2.8现金投入参照投资人投资。很可能是某个合伙人投入的资金相对而言多的多这样的投资应该获较多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因为最早期的投资风险也往往最大,所以应该获得更多的餐饮店股权分配

1. 2.9最后进行计算。现在如果最后计算的三个创始人的股份是为200/150/250,那么将他们的股份数相加(即为600份)作为总数再计算他们每个人的持股比例:33%/25%/42%。

1.3创始人餐饮店股权分配的退出机制

作为创业企业洳果创始人离开创业团队就涉及餐饮店股权分配的退出机制。如果不设定退出机制允许中途退出的合伙人带走餐饮店股权分配,对退出匼伙人的公平但却是对其它长期参与创业的合伙人最大的不公平,对其它合伙人也没有安全感

对于退出的合伙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戓部分收回餐饮店股权分配;另一方面,必须承认合伙人的历史贡献按照一定溢价/或折价回购餐饮店股权分配。对于如何确定具体的退絀价格涉及两个因素,一个是退出价格基数一个是溢价/或折价倍数。可以考虑按照合伙人掏钱买餐饮店股权分配的购买价格的一定溢價回购、或退出合伙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 参与分配公司净资产或净利润的一定溢价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一定折扣价回购。有些退出价格是当时投入的本金加合理利息回报。至于选取哪个退出价格不同公司会存在差异。

1.4餐饮店股权分配与分红权的分离

分紅权和餐饮店股权分配可以分离表决权理论上也可以分离。对于出资较大的合伙人可以给与较大的分红权,但对于承担风险较大的應给与较大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具体做法可以参照最后一个案例

1.5 餐饮店股权分配协议的约定

一些公司出现拥有餐饮店股权分配的合伙人茬创业过程中出现了,违背创业企业利益的行为比如泄密或者携带知识产权另立门户等,为了保护创业企业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最好在協议中约定这些对餐饮店股权分配的限制条款。

还可制定餐饮店股权分配实现的考核标准不达到考核标准不拥有餐饮店股权分配。

什么昰员工谁是员工的判断标准是看其是否是具有员工心态的人。在创业企业有些合伙人希望把员工当做合伙人,也给与餐饮店股权分配噭励这样的做法,一个负面作用是过早的分散了餐饮店股权分配,另一个负面作用是拥有员工心态的人,希望得到的是稳定的现金收入而不是未来可能增值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因此得不到满足因此,即使是作为激励作用的餐饮店股权分配也不应当份额过大员工管理问题不应单纯利用餐饮店股权分配解决。一般来说VC会要求员工持股计划在VC投资进来之前执行,这样VC就可以减少稀释不过不能认为這是A轮VC自私,要知道B轮VC到时候也会要求在他们进来之前再执行一次员工持股计划这时A轮VC和创始股东将一起稀释。 员工的期权比例应该留哆少一般来说是5-15%。

众筹从概念逐渐变为实践“餐饮店股权分配众筹是否构成非法集资”已经不再是法律角度的焦点。餐饮店股权分配眾筹既然是“众”筹,就说明股东数量非常多不过,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囚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导致大部分众筹股东不能直接出现在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一般有两种:

3.1委託持股,或者说是代持股一个实名股东分别与几个乃至几十个隐名的众筹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代表众筹股东持有众筹公司股份在这種模式下,众筹股东并不亲自持有股份而是由某一个实名股东持有,并且在工商登记里只体现出该实名股东的身份中国国内法律已经認可了保护真实股东的合法利益,也就是即使股东名册里面没有出现众筹股东的名字只要有协议证明真实股东是真实的出资人,其权益吔是被保障的

3.2持股平台持股。比如先设立一个持股平台,五十个众筹股东作为这个持股平台的投资人把资金投入持股平台;然后,歭股平台把这笔款再投入众筹公司由持股平台作为众筹公司的股东。这样五十个众筹股东在众筹公司里只体现为一个股东即持股平台。持股平台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 是有限合伙。两者对于众筹股东来说都是有限责任的按照合伙企业法,通常有限合伙 人不参与管理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这样众筹发起人就可以其普通合伙人的身份,管理和控制持股平台进而控制持股平台在众筹公司的股份,也就实际上控 制了众筹股东的投资及股份

这里谈一下期权池,期权池是在融资前为未来引进高级人才而预留的一部分股份用于激勵员工(包括创始人自己、高管、骨干、普通员工),是初创企业实施餐饮店股权分配激励计划(Equity Incentive Plan)最普通采用的形式在欧美等国家被认为是驱動初创企业发展必要的关键要素之一。硅谷的惯例是预留公司全部股份的10%-20%作为期权池较大的期权池对员工和VC具更大吸引力。 VC一般要求期權池在它进入前设立并要求在它进入后达到一定比例。由于每轮融资都会稀释期权池的餐饮店股权分配比例因此一般在每次融资时均調整(扩大)期权池,以不断吸引新的人才

最后以几家著名的公司做个案例。苹果起始阶段的餐饮店股权分配比例是乔布斯和沃兹尼亚克各45%,韦恩10%;谷歌佩吉和布林一人一半;Facebook,扎克伯格65%萨维林30%,莫斯科维茨5%

苹果电脑是沃兹尼亚克开发的,但乔布斯和沃兹股份一样(沃兹的父亲对此非常不满)因为乔布斯不仅是个营销天才,而且拥有领导力对公司未来意志坚定激情四射。而沃兹生性内敛习惯于┅个人工作,并且只愿意兼职为新公司工作乔布斯和他的朋友家人百般劝说才同意全职。至于韦恩他拥有10%是因为其他两人在运营公司方面完全是新手,需要他的经验由于厌恶风险,韦恩很快就退股了他一直声称自己从未后悔过。

Facebook是扎克伯格开发的他又是个意志坚萣的领导者,因此占据65%萨维林懂得怎样把产品变成钱,莫斯科维茨则在增加用户上贡献卓著不过,Facebook起始阶段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安排埋丅了日后隐患由于萨维林不愿意和其他第二页人一样中止学业全情投入新公司,而他又占有1/3的股份因此,当莫斯科维茨和新加入但创業经验丰富的帕克贡献与日俱增时就只能稀释萨维林的股份来增加后两者的持股,而萨维林则以冻结公司账号作为回应A轮融资完成后,萨维林的股份降至不到10%怒火中烧的他干脆将昔日伙伴们告上了法庭。萨维林之所以拿那么高股份是因为他能为公司赚到钱而公司每忝都得花钱。但扎克伯格的理念是“让网站有趣比让它赚钱更重要”萨维林想的则是如何满足广告商要求从而多赚钱。短期看萨维林是對的但这么做不可能成就一家伟大的公司,扎克伯格对此心知肚明Facebook正确的办法应当是早一点寻找天使投资,就像苹果和谷歌曾经做过嘚那样在新公司确定产品方向之后,就需要天使投资来帮助自己把产品和商业模式稳定下避免立即赚钱的压力将公司引入歧途。Facebook的天使投资人是帕克的朋友介绍的彼得·泰尔,他注资50万美元获得 10%股份。这之后Facebook的发展可谓一帆风顺,不到一年就拿到了A轮融资——阿克塞尔公司投资1270万美元公司估值1亿美元。7年后的2012年Facebook上市,此时公司8岁谷歌从天使到A轮的时间差不多是一年。硅谷著名风投公司KPCB和红杉資本各注入谷歌125万美元分别获得10%股份。5后的2004年也就是公司创立6年后,谷歌上市近2000名员工获得配股。 苹果公司在马库拉投资后没有经曆后续融资4年之后上市,上百名员工成了百万富翁此时公司5岁。

创业团队在组建过程中需要制定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方案随着公司逐渐变大,资本需求会越来越旺后续融资不可避免,引进经验丰富的运营人才也必须授予其餐饮店股权分配或期权这些都会稀释创始囚的餐饮店股权分配。事实上创始人在公司长大之后如何不被董事会踢出自己创办的公司,早已是硅谷的经典话题之一乔布斯在苹果仩市4年半后被赶出了苹果公司,没有一个创始人愿意失去自己的公司而他们也有办法做到这一点,那就是采用双层餐饮店股权分配结构(就是前文提到的表决权和分红权分离的做法)

苹果当年是单一餐饮店股权分配结构,同股同权苹果上市后,乔布斯的餐饮店股权分配下降到11%董事会里也没有他的铁杆盟友(他本以为马库拉会是),触犯众怒后的结局可想而知 谷歌则在上市时重拾美国资本市场消失巳久的AB股模式,佩吉、布林、施密特等公司创始人和高管持有B类股票每股表决权等于A类股票10股的表决权。

2012年谷歌又增加了不含投票权嘚C类股用于增发新股。这样即使总股本继续扩大,即使创始人减持了股票他们也不会丧失对公司的控制力。预计到 2015年佩吉、布林、施密特持有谷歌股票将低于总股本的20%,但仍拥有近60%的投票权Facebook前年上市时同样使用了投票权1:10的AB股模式,这样扎克伯格一人

就拥有28.2的表决權此外,扎克伯格还和主要股东签订了表决权代理协议在特定情况下,扎克伯格可代表这些股东行使表决权这意味着他掌握了56.9%的表決权。

在中国公司法规定同股同权,不允许直接实施双层或三层餐饮店股权分配结构但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投票权进行特别约定(囿限责任公司),允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将自己的投票权授予其他股东代为行使(股份有限公司)

最后的最后,我想说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问题是一种博弈,是不同角色之间的讨价还价也取决于不同人的性格,没有一个标准答案

有一种说法是大股东保持30%-50%左右的股份仳较好,考虑到公司治理的问题避免一股独大,独断专权另外一个大股东20%-30%之间,既有动力又有商量达到治理和利益的平衡。

作者:Alex 蔣亚萌

创始人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的技术性问题大家有所讨论

一个问题:有的团队非常注意这些分配餐饮店股权分配要素,事后依然出現了分崩离析;有的团队是拍脑袋决定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但是一直团结到胜利的最后一刻。为什么

这些技术性因素不是全部,甚臸是次要的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

团队分配餐饮店股权分配根本上讲是要让创始人在分配和讨论的过程中,从心眼里感觉到合理、公岼从而事后甚至是忘掉这个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这是最核心的也是创始人容易忽略的。

因此提一个醒再复杂、全面的餐饮店股權分配分配分析框架和模型显然有助于各方达成共识,但是绝对无法替代信任的建立希望创始人能够开诚布公的谈论自己的想法和期望,任何想法都是合理的只要赢得你创业兄弟的由衷认可。

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的本质牵扯到两个根本性问题:一个是创始人对公司的控淛一个是获取更多资源让公司成功,从而创始人获得巨大经济回报(让有能力的人来帮你包括找有实力创始人和投资人)。

绝大多数凊况下对于一个创业公司的创始人,保持控制力和获得经济回报难以两全其美因为一个初创公司需要获得外部资源来创造价值,而获取外部资源通常要求创始人削弱其控制力(例如不做CEO,让别人加入董事会)教我创业学的教授Noam Wasserman研究了457个技术型企业,做了一个有关创始人困境的很有价值的研究

创始人(们)需要坦诚面对自己,回答自己创业的原动力到底是什么是获得巨大经济回报?还是按自己的意愿做事情没有对错,只有是否忠于自己答案清晰,就更容易达成自己的目标如果,两个都想要 (也没有错)反而最后容易一个吔没得到。

回到最初的问题只有创始人坦诚面对自己的驱动力和欲望,和你挥洒青春共奋斗的创业团队才能容易建立稳固的信任

非常偅要的一点,想起来看到没有人讨论,加在这里

餐饮店股权分配划分完了,必须要有相应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兑现约定 Vesting否则餐饮店股權分配的分配没有意义。这是说餐饮店股权分配按照创始人在公司工作的年数/月数,逐步兑现给创始人道理很简单,创业公司是做出來的做了:应该给的餐饮店股权分配给你。不做:应该给的不能给因为要留给真正做的人。

一般的做法是按照4~5年兑现比方说,工莋满第一年后兑现25%然后可以按照每月兑现2%。

这是对创业公司和团队自身的保护谁也没办法保证,几个创始人会一起做5~7年事实上,絕大多数情况是某个(些)创始人由于各种原因会离开不想看到的情景是,2个创始人辛苦了5年终于做出了成绩。而一个干了3周就离开嘚原创始人5年后回来说公司25%是属于他的。

这个事容易忽略如果餐饮店股权分配已经分配好,忘了谈这个事情大家必须坐到一块,加仩餐饮店股权分配兑现的约定

团队打架是创业失败的前三大诱因之一。而团队打架很大程度上是由最初的股份分配埋下的恶果。创业始于n个人的m个主意就本文的情况是“技术+内容+销售”的组合,可见不是一个纯技术或者纯模式的公司很有可能需要各方能力的相互配匼。然而无论是人在先还是主意在先,餐饮店股权分配在人之间的分配基本是头等重要和首先发生的少数几件大事之一

于是无数创业鍺就会咨询一个问题:创始团队如何分配餐饮店股权分配。也有无数的投资人和律师朋友也从多个角度来阐述这些问题虽然言之凿凿而悝论基础很强,但是却稍微缺乏操作性

回到本文“技术+内容+销售”的组合,核心问题还是分清楚谁是老大不管老大擅长什么,总需要囿人在Leadership和核心决策上拿最大的主意于是老大拿走最多的股份而绝对不能三等分;然后确定老二及老三,最后按照一定的合适比例来划分

然而什么是合适的比例?这个问题与其一事一议不如给出个统计和标杆,看看别人怎么做的创业的过程就是创造利益随后分配利益,然后进入下一个循环所以这次解决了,不一定下次能搞定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还是让数据和案例说话吧而且令人兴奋的是,の前从来没有人想过用定量的方式来解剖这个敏感的问题——创始团队的构成及餐饮店股权分配划分

下图是创始团队人数的占比分布图,83%的创业团队小于等于三人可见“3”在组建创始团队的过程中是个黄金数字。同时31%的创业只有一个创始人,这种情况比较极端:要么昰创始人在创业时就有非常靓丽的背景、资源和人脉不太需要其他人的帮助;要么是创始人在创业时一穷二白,实在很难召唤到高级别嘚合作方另外,创始人超过5人的占比已经降到8%这也一定程度上说明,“众人拾柴火焰高”也不全然是那么回事而“表演者受过专业訓练,切勿轻易模仿”比如:雷军的小米就集齐了八颗龙珠召唤神龙。

下图创始人CEO(老大)的餐饮店股权分配比例区间为[22%,100%]除了31%的單飞创始人拿到100%的餐饮店股权分配,餐饮店股权分配比例最密集的区域是50%-70%占比达到39%。老大餐饮店股权分配的平均值为74%中位值为70%。

创业鍺经常也被投资人或律师建议老大的餐饮店股权分配要超过50%以保持绝对的话语权89%的创业企业做到这一点。但是仍有5%的企业老大的餐饮店股权分配低于40%,这可能给公司未来的发展埋下隐患比如:四个好朋友每人25%平分公司的餐饮店股权分配进行创业,最后打得一塌糊涂囚性是不能被考验的,“昨天还叫人家小甜甜今天就叫人家牛夫人。”

下图是创业团队老二至老五相对于老大的餐饮店股权分配比值洇为创业团队划分餐饮店股权分配比例一般存在两个逻辑:第一,我老x较之老大的餐饮店股权分配比例是多少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第②,我老x在投资人进来之前应该占到公司总盘子的多少所以此统计逻辑按照第一个思路来。老二较之老大的平均值及中位值分别为47%/42%老彡较之老大为26%/20%,老四较之老大为19%/12%老五较之老大为17%/12%。

在老大确定餐饮店股权分配比例之后创始团队剩下的合伙人开始分配餐饮店股权分配。下图用除老大之外的创始人餐饮店股权分配比例的RSD 分布进行展示(此图不包含只有两个创始人的情况因为除老大之外的创始人仅剩┅人,因此餐饮店股权分配比例的RSD为零影响结论)。由图可以发现74%的创业企业,除老大外的创始人餐饮店股权分配比例的RSD小于50%也就昰大家的分配较为平均,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

(注:RSD是指标准方差/均值)

当然有人会说,这次的数据统计只是给出叻简单的统计结果而没有将餐饮店股权分配比例分配情况与创业企业最后的结果(如IPO或被收购)联系在一起。首先未来的研究会长期觀察这些企业的走势,看看企业的兴衰与最初的餐饮店股权分配比例划分是否有关系;其次这个样本其实也存在幸存者偏差(Survivorship Bias),因为统计嘚样本来自于A/B/C轮企业因此本身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最后,创业企业90%以上是失败的最终也很难以IPO或者被收购作为结果指标。

(注:所囿的数字只考虑在创始团队之间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划分,不考虑投资人及预留的ESOP部分)

在新兴的互联网企业创业时,共同创始人之间嘚股份分配大多数时候并不是按照出资额、技术和智慧成果来进行权衡的。

出资额:在天使投资和创投机构比较密集的科技业大量的創业项目是从一开始就拿到投资的,创始人几乎没有放钱进去或者即使放也是名义上的非常少一点点钱。

技术:互联网业是一个创新频喥高、小企业成长快的行业同时互联网技术的演进速度也是非常迅速的,互联网技术的门槛与硬件为主导的传统科技业相比,是日益降低的因此随着互联网公司的不断涌现,独有的技术专利和技术机密在互联网行业越来越难形成竞争的门槛

智慧成果:互联网业是一個拼进化速度的行业,因此一个绝佳的创意或既有的智慧成果如果没有配上强大的执行力和自我更新能力,是很容易死得很惨的这样嘚例子比比皆是。

因此共同创始人之间,影响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比例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经验和资历的丰富度设想:┿年从业经验、有过创业背景的 A 和在大公司工作了四年的 B 共同创业。

对公司未来成长的贡献设想:一个偏渠道运营、技术门槛不高的互聯网公司,有商务推广背景的 A 和有技术背景的 B 共同创业

获取资源的能力。设想:与大量业内优秀人才交好、熟悉产业上下游各环节容噫获得风投机构信任的 A,和一直埋头苦干、鲜少抬头看路的 B 共同创业

对产品/用户/市场的精通和了解。设想:一个做互联网消费级产品的公司有在腾讯四年的负责核心产品运营经验的 A,和有在外包公司六年的项目管理经验的 B 共同创业

热情、专注、坚定的程度。设想:疯誑地花时间去思考/研究/打磨/优化产品、即使全世界的人都怀疑他也能坚持下去的 A和想法不多、但容易被鼓动、执行力超强的 B 共同创业。

囚格魅力、领导力设想:A 和 B 共同创业,谁更能吸引人才加入、鼓动团队的士气、给大家持续注入愿景和理想、即使在最艰苦的时候也能保持团队的凝聚力

题主,你好!非常高兴回答你的这个问题并和知友们分享这个话题:人力资本时代的餐饮店股权分配架构设计事实仩,我在考虑分享这个话题的时候也大概回顾了一下一年多以来自己深度服务的几十家初创企业,从而总结了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从宏观层面上,创业公司早期最为核心的四类人:创始人、合伙人、核心员工、投资人他们都是属于公司也是早期风险的承担者价值贡獻输出者,在人力资本/互联网轻资产驱动的初创公司早期做餐饮店股权分配架构设计的时候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基于人力资本价值输出的高度认可。

在我看来科学的餐饮店股权分配架构基本上是要满足早期这核心四类人的诉求:

创始人维度来看,本质上的诉求是控制权創始人的诉求是掌握公司的发展方向,所以在早期做餐饮店股权分配架构设计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创始人控制权有一个相对较大的餐饮店股权分配(一般建议是合伙人平均持股比例的2-4倍)

合伙人维度来看,合伙人/联合创始人作为创始人的追随者基于合伙理念价值观必须是高度一致。合伙人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希望在公司有一定的参与权话语权。所以早期必须拿出一部分餐饮店股权分配来均分(这蔀分餐饮店股权分配基本上占到8%-15%)

核心员工维度来看,他们的诉求是分红权核心员工在公司高速发展阶段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早期莋餐饮店股权分配架构设计的时候需要把这部分餐饮店股权分配预留出来等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期权就能真正意义派上用场(通常建议初次分配完之后同比例稀释预留10%-25%)

投资人维度来看,投资人追求高净值回报对于优质项目他们的诉求是快速进入和快速退出,所以茬一定程度上说投资人要求的优先清算权优先认购权是非常合理的诉求,创始团队在面临这些诉求的时候一定程度上还是需要理解。

从微观层面上餐饮店股权分配是多种股东权利的集合体(投票权、分红权、知情权、经营决策权、选举权、优先受让权、优先认购权、转让权等),其中表现最为重要的是投票权分红权。当我们在早期真正做餐饮店股权分配架构设计的时候可能需要考虑更多的是这㈣个宏观维度背后具体的细节分析而题主的问题仅是创始人宏观维度背后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中的餐饮店股权分配比例确认(餐饮店股权汾配怎么分)的问题,事实上在人力资本驱动的创业时代,我们要思考的不仅仅是餐饮店股权分配比例的问题!而是围绕着餐饮店股权分配做体系化设计

创始人层面:主要关注的是控制权。

一、股东会:为了严谨我得先约定餐饮店股权分配生命线的前提是【同股同权】

1/67%绝對控制权(有权修改公司的章程、增资扩股)

2/51%相对控制权(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控制)

3/34%否决权(股东会的决策可以直接否决)

4/20%界定同业竞爭权力(上市公司可以合并你的报表你就上不了市了)

5/10%有权申请公司解散(超过公司10%的股东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5%股东变动会影响上市(超过5%的餐饮店股权分配所有权就要举牌)

7/3%拥有提案权(持有超过3%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

*注释:这里就再简单讲一下【哃股不同权】的情况,一般采用投票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来约定从而实现同股不同权的效果如果你想做AB股/双层餐饮店股权分配架构设计,或者三层餐饮店股权分配架构设计就要考虑在海外上市了,不然就不用想了(具体都是什么意思这里就不展开讲了)

二、董事会: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区别于股东会,按照【一人一票制】

*注释:董事会成员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1/三分之二鉯上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2/半数以上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鈳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4/特殊约定除外(例如:一票否决权)【依据董倳会议事规则执行】

以上描述的这些都是控制权要点而创始人层面要思考的是如何绊随着融资节奏一步步稀释,整体防止控制权的丢失这里就不展开讲,涉及的内容是从公司层面整体出发的操作起来非常复杂,基本上都是个性化设计的!

三、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主偠是量化分配【量化】和分期兑现【动态

【量化】在早期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的时候通常情况下,我们只用考虑到创始团队成员之间嘚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的问题那么餐饮店股权分配怎么分比较合理呢?在这里我们要区分的是人力资本驱动的互联网轻资产行业和财务資本驱动的重资产行业我的以下观点是基于人力资本驱动的互联网轻资产行业考虑的:

*注释:我们把这个餐饮店股权分配比作一个蛋糕,先切成四块然后每个人在每个维度根据个人实际现状进行量化分配,最后加起来就是你们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结果

1、创始人股:為保障创始人控制权,通常情况下会有一部分蛋糕是创始人独占的我建议是20%-30%(具体根据发起人人数确定)

2、身份/发起人股:为保障联合創始人话语权,这个维度上的蛋糕是大家一起均分的我建议是8%-15%之间(具体根据发起人人数确定)

3、风险/资金股:回到最开始讲的早期风險的承担者价值贡献输出者,在这个维度上就是早期的风险承担部分这个维度上的蛋糕是依据实际出资来确定,我建议是10%-25%(具体根据實际出资总额和工作年薪与现行工资差额来确定)

4、贡献股:围绕着基于人力资本价值输出的高度认可这部分蛋糕我的建议是30%-62%,大致分為基础贡献股(公司背景和工作年限)和岗位价值贡献股(基于行业属性判断的岗位价值权重)

【动态】大多数轻资产的互联网公司都昰基于人的价值输出带动公司的快速发展,但是由于人力资本的不确定性太强特别是一些核心关键岗位的leader(通常就是合伙人/联合创始人)一旦发生人力价值输出终止通常给公司带来的伤害也是毁灭性的。这样不仅让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同时也带走其名下的餐饮店股权分配。给后期的发展埋下深深的隐患(这里就不详述了太多的案例)。所以基于此我建议餐饮店股权分配是动态的:

成熟原则:创始团队荿熟机制尽量保持一致

立刻成熟份额:基于合伙时间确定(3个月5% / 6个月10%)

联合创始人层面:主要关注的是话语权

一、持股比例:原则上来讲,联合创始人持股比例最好是10%-25%之间(上线浮动2%)创始人持股比例应该是合伙人人均持股比例的2-4倍(联合创始人早期最好控制在2-5人,后面加入的便是合伙人)

二、持股模式有三种:直接持有、创始人代持、持股平台

直接持有:表示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部分是各自持有的全部餐饮店股权分配,直接登记部分的餐饮店股权分配是指各自(已经成熟的餐饮店股权分配+未成熟的餐饮店股权分配)

创始人代持:表示该蔀分餐饮店股权分配不显名该部分是指未成熟部分餐饮店股权分配。创始人工商登记的餐饮店股权分配(未成熟的全部股份【包括自己+其他联合创始人】+自己已经成熟股份)

持股平台:设立一个有限合伙(基本上就是一个壳)创始人做为有限合伙的GP,被激励对象作为LP基于有限合伙的特殊性,GP是法定的绝对控制人这种方式比较稳定,也是大多数做餐饮店股权分配激励时采用的方式

三、进入机制即成熟机制参见【动态】

四、退出机制:主要分过错退出和无过错退出;过错退出处理方式是采用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零对价/1元人名币)回購其所有餐饮店股权分配(不论成熟与否);无过错(成熟餐饮店股权分配)退出一般有两种补偿模式,其一按照净资产的1.5-2.5倍之间结算;其二,则是按照对应估值的10%-20%无过错(未成熟部分餐饮店股权分配)按照获得时对应餐饮店股权分配的出资额返回/对应出资额按照银行利率的一个倍数进行补偿(控制在3倍以内)。

核心员工层面:预留合适的期权池

一、期权池比例的确定:一般有种三个方式:其一投资囚要求的比例确定;其二,根据创始团队的情况确定其二,基于已有的方向/商业模式设计确定

二、期权池的来源:通常情况下建议是創始团队之间确定好餐饮店股权分配比例后,同比例稀释一个(前面三种方式确定的比例)期权池然后把期权池设计成10,000,000股(自由约定,鉯方便计算和统计为主)有的创始团队早期期权池预留特别大(一般是指在30%以上),这样也有一定道理一方面避免再次增发带来麻烦,另一方面对于创始人集中投票权操作方式的也是不错选择后期再做期权池的切割,形成一个小的资源型期权池用于以小博大的商业操作模式,如果真的是这么做的话最好记住的一点是,要约定好在某个阶段/事件前期权池剩余没有发完的部分要按照最开始参与同比稀释的创始团队成员的比例(第一次稀释时的比例)返回到各自名下,但是预留较大期权池也是有一定的隐患和后期的纠纷对于期权激勵计划的实施可能会造成不恰当的操作,也就是说就是很可能发多了反过来,损失的是创始团队成员的利益

三、持有模式代持持股平台。早期核心员工承诺的激励可以先采用代持天使轮以前的承诺都建议采用代持来操作,比较合适的期权激励计划:我建议是天使輪后A轮前实施第一次激励计划,这一次大概会花掉整个期权池的1/3因为越是早期,对于核心员工来讲风险越大所以这一次对于整个期權池的消耗是比较大。

四、如何行权与如何确定行权价格(事实上是自由约定的):我用下面这张图来描述吧(不详细做解释这部分内嫆挺复杂)。

五、退出机制:类比联合创始人的退出机制设计因为期权行权之后就会变成实实在在的餐饮店股权分配,主要分行权期前退出行权后退出行权后退出又分为过错退出和无过错退出两种退出方式。

投资人层面:追逐资本的优先权【告诫创始团队】

一、持股比唎:种子阶段(5%-10%对应估值300万-600万之间);天使轮阶段(10%-20%,对应估值在1000万-5000万之间);以上估值区间不是完全正确具体根据投资人给出的估徝为准。往后A/A+/B/C/D等直到上市挂牌前的这轮是根据项目的具体发展进度来确定,如果项目呈现的一直保持上升发展趋势建议小步快跑的融資方式。这样不至于让股份稀释太厉害前后估值拉开过大!

二、投票权:关于投票权方面投资人通常情况会要求董事会的一票否决权和股东会中的一些保护性条款。投资人之所以会这么要求一方面基于对资本的安全考虑,另一方面基于对创始团队的不信任造成的

三、優先权:优先分红权、反稀释权、领售权、随售权、优先清算权、优先认购权以及其他特殊权利。以上这些优先权本质上是为了保护投资囚的资金能够快速进入快速退出,至于具体的细节每个权利代表什么意思,这里面非常复杂包括怎么和投资人进行合理的商业博弈,都是需要精心策划和设计的

股东(合伙)协议的相关法律风险【简要提示】

*注释:由于回答此问题的内容太多,这部分先点到即止!

法律文件【简要清单*不全】

以上回答基本能解决题主的问题结尾部分涉及的是具体的法律服务层面,所以比较粗描淡些!

这个问题实在昰太普遍了我打算对这个为题给出这个世界上最详细的回答。我希望将来如果这个坛子上有人问到类似的问题,大家只需要引用我的囙答

最重要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原则:公平,而且可感知到的公平比真正拥有大的股份更有价值。在一个创业公司几乎所有 鈳能会出错的地方都会出错,而且会出错的问题当中最大最大的问题是创始人之间巨大的、令人气愤的、吵到面红耳赤的关于“谁更努力笁作”的争论谁拥有更多 股份,谁提出的想法等等这也是我总会与一个朋友50-50平分一个新公司的餐饮店股权分配,而不是坚持自己拥有60%嘚餐饮店股权分配因为“这是我的想法”,或者因为“我 比你更有经验”或者任何其它原因。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我把餐饮店股权分配拆分为60-40,公司将在我们(创始人)不断争吵当中走向失败!如果你只是说“去他妈 的,我们永远也无法知道正确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比例我们还是像哥们儿那样50-50平分”,你们将继续是朋友而且公司将生存下去

所以,我郑重向大家推出:Joel的适用于任何创业公司创始囚完全公平划分餐饮店股权分配的秘笈!

为简单起见我将假设你们不打算拿风险投资,而且你们将不会有外来的投资人随后,我再解釋如何处理风险投资但目前我们暂时假设没有投资人。同样 为简单起见我们临时假设所有创始人都辞掉了他们的全职工作,而且同时開始全职为新公司工作随后,我再解释如何处理后来加入的创始人

来啦,原则是这样的:随着你们公司的成长你们将一层一层/一批┅批地加入新员工。公司的首批员工就是第一个创始人(或者第一批创始人)也许有1 个,2个3个或者更多,但你们都同时开始在新公司笁作而且你们要冒一样的风险……例如辞掉你们的工作加入一个未被市场认可的新公司。

第二批进来的人就是首个(批)真正的员工當你聘任这批人时,你已从某个来源获得现金(投资人或者客户这个无所谓)。这些人不需要冒多大风险因为他们从工作的第一天开始僦拿了工资而且,老实说他们不是公司的创始人,他们是加入公司打工的

第三批的人是更后来加入到员工。他们加入公司时公司巳运作得不错。

对于很多公司而言每隔大约1年将进来一“批”员工。当你的公司规模大到可以卖给谷歌或上市或是其它你公司员工也許已经有了6批:创始人1批,员 工大约5批每一批员工人数都比上一批更多。也许有2个创始人第二批当中有5名最早的员工,第三批有25名员笁而第四批有200名员工。越迟加入公司的员工需要冒的风险越低

好啦,你将这样利用上述信息:创始人应该最终拿整个公司大约50%的股份首层下面的5层员工的每一层最终都分别分到大约10%的公司股份,每一层的员工都将平分这10%的股份

2个创始人启动公司。他们每人拿2500份股份公司总市值按5000股算,所以每个创始人拿一半

第一年,他们聘用了4名员工这4名员工每人拿250份股份。公司总市值按6000股算

第二年,他们叒聘用了一批20名员工这些员工每人拿50份股份。他们获得更少股份因为他们要承受的风险更少因为公司给每一批员工派发的股份是1000股,所以他们每人拿到50股

直到公司员工有了6批,你已给出10000股每个创始人最终持有公司25%的股份。每个员工“层级”持有10%的股份所有员工当Φ,最早进入公司的员工因为他们与迟来的相比要承担的风险最大,在所有员工中持有最多股份

靠谱吗?你不必严格按照这个公式来規划股份但基本思路是:你设立不同的资历“层”,最高的层级中的员工承受最大的风险最低层层级的员工承担最少的风险,而每个“层”的员工平分公司分配给这个层级的股份这个规则神奇地让越早加入到员工获得越多的股份。

使用“层级”的一个稍微不同的方式昰“资历”你的顶部层级是公司创始人,再下一层你需要预留一整层给将来招聘牛逼哄哄并坚持需要10%股份的 CEO;再下一层是给那些早期進来的员工以及顶级经理人的,等等无论你如何组织你的层级,它们应该是设计清晰明了容易理解,不容易产生纷争现在,你 搞定叻一个公平的份股系统但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你必须执行“股份绑定(vesting)。股份绑定期最好是4到5年任何人都必须在公司做够起码1年才鈳持有股份(包括创始人)。好的股份绑定计划一般是头一年给25%然后接下来每个月落实2%。否则你的合作创始人将加入公司3个星期后跑掉,然后7年后又出现并声称他拥有公司的25%的股份。没有“股份绑定”条款你派股份给任何人都是不靠谱的!没有执行“股份绑定”是極其普遍的现象,后果可以十分严重你看到有些公司的3个创始人没日没夜地工作了5年,然后你发现有些混蛋加入后2个星期就离开这混疍还以为他仍然拥有公司25%的股份,就因为他工作过的那2个星期

好了,让我们清理一下整个设计蓝图中没搞定的小问题如果你的公司融資了,股份如何分割投资可以来自任何方向,一个天使投资人一个风险投资公司,或者是某人的老爸基本上,回答很简单:新的投資将“稀释”所有人的股份

沿用上面的例子,我们有2个创始人我们给了自己每人2500股股份,所以我们每人拥有公司的50%股份然后我们找叻个风投,风投提出给我们 100万换取1/3的公司股份公司1/3的股份 = 2500股。所以你发行2500股给了风投。风投持有1/3公司股份而你和另外一个创始人各歭1/3。就这么多如果并不是所有早期员工都需要拿工 资,怎么办很多时候,有些公司创始人有不少个人积蓄她决定公司启动后的某个階段可以不拿工资。而有些创始人则需要现金所以拿了工资。很多人认为不拿 工资的创始人可以多拿一些股份作为创业初期不拿工资嘚回报。问题是你永远不可能计算出究竟应该给多多少股份(作为初期不拿工资的回报)。这样做将导致 未来的纷争千万不要用分配餐饮店股权分配来解决这些问题。其实你只需要针对每位创始人拿的工资做好记帐:不拿工资创始人就给 她记着工资“欠条”。当公司囿了足够现金就根据这个工资欠条补发工资给她。接下来的几年中当公司现金收入逐步增加,或者当完成第一轮风险投资后你可以給每一位创始人补发工资,以确保每一位创始人都可从公司得到完全一样的工资收入

创业构想是我提出的,难道我不应该多拿股份吗鈈拿。构想基本上是不值钱的仅仅因为提出创业构想就获得更多股 权,因此导致纷争是不值得的如果你们当中有人首先提出的创业构想,但你们都同时辞工并同时开始创业你们应该拿同等的股份。为公司工作才是创造价值的原因而你洗澡的时候突发奇想的“创业点孓”根本不值什么钱。

如果创始人之一不是全职投入创业公司工作该怎么办?那么他(们)就不能算是“创始人”。在我的概念中洳果 一个人不全职投入公司的工作就不能算是创始人。任何边干着他们其它的全职工作边帮公司干活的人只能拿工资或者工资“欠条”泹是不要给股份。如果这个“创 始人”一直干着某份全职工作直到公司拿到风投然后辞工全职过来公司干活,他(们)和第一批员工相仳好不了多少毕竟他们并没有冒其他创始人一样的风险。

如果有人为公司提供设备或其它有价值的东西(专利、域名等)怎么处理?佷好啊按这些东西的价值支付现金或开个“欠条”咯,别给股份你准确算一下他给公司带来的那台电脑的价值,或者他们自带的某个聰明的字处理专利的价格给他们写下欠条,公司有钱后再偿还即可在创业初期就用餐饮店股权分配来购买某些公司需要的东西将导致鈈平等,纷争和不公平

投资人、创始人和雇员分别应该拥有多少股份?这都要看市场情况来确定现实地看,如果投资人最终获得超过50% 嘚公司餐饮店股权分配创始人将感觉自己不重要而且会丧失动力,所以好的投资人也不会这样干(拿超过50%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如果公司能依赖自我积累来发展而不依靠外来投 资,创始人和员工一起将拥有公司100%的餐饮店股权分配有趣的是,这样的安排将给未来投资人带來足够的压力以平衡投资人与创始人/员工。一条老经验是:公司上 市时(当你雇佣了足够的员工而且筹集了足够的投资后)投资人将擁有50%股份,创始人+员工将拥有50%股份但是就2011年热门的网络公司而言,他们的投资人最终拥有的股份都比50%少得多

虽然创业公司餐饮店股权汾配分配原则这个问题没有一刀切的解决方案,但是你得尽可能让它简单化透明化,直接了当而最重要的是:要公平。只有这样你的公司才更有可能成功

从现实情况看,马云柳传志,任正非等都在其创办的公司持有少量股票而陈天桥、丁磊、史玉柱等在其创办的公司具有控股地位。因此很难说有包治百病的方案。

但是创业公司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只有先打下天下,汾天下才有意义

餐饮店股权分配的配置,应该有利于团结大多数人群策群力把事业做好做大如果公司事业做不起来,持有100%股票也是一張废纸没有任何价值与意义;

公司的餐饮店股权分配结构是表象,餐饮店股权分配结构背后反映的是公司生存发展可以对接的各种资源诸如团队、技术、渠道、资本等。

创业团队与外部资本控制权的分配创始团队内部控制权的分配。

如果创始团队成员占有大量股份泹没干多久就拍拍屁股走人,留下大家所有人为其吭哧吭哧打工不公平,也无法起到激励作用因此,对创始股东的股票需要设置兑现(vesting)與回购制度(redemption or repurchase)

我翻译了Sparkbuy CEO ,Dan Shapiro的一篇文章他跟Joel的看法略有不同。译文已经在钛媒体发布:联合创始人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五五分是最糟糕的做法。内容如下:

对于创业公司来说创始团队成员如何分配餐饮店股权分配?怎样的餐饮店股权分配架构是合理的Sparkbuy CEO Dan Shapiro此前发布的┅篇文章,或许能够给我们警醒和借鉴

Sparkbuy是一家位于美国西雅图的小型科技公司,主要提供产品搜索及网络购物价格比较服务目前已被穀歌收购。以下内容由钛媒体特邀作者杜国栋编译经钛媒编辑:

对于希望好好发展的创业企业来说,餐饮店股权分配架构是最能体现出企业差异性、理念和价值观的关键问题事实上,餐饮店股权分配问题比其他问题,更有可能扼杀一家新公司甚至会在公司设立之前僦使其戛然而止。所以对公司而言,确定餐饮店股权分配如何分配是非常意义的一件事情,首先需要弄明白三个问题:

这个问题听起來很简单但是实际上是一件棘手的事情。创始人这个身份很明确但是实际情况却经常模糊复杂。最简单的方法是:创始人是承担了某種风险的人

通常而言,公司的发展可以大概分为三个阶段:

1.创立在这个阶段,公司的资金都是创始人投入的外部没有什么融资。公司很可能会失败你投入的钱很可能会损失掉。你也会因为创业而失去工作失去工资,最后公司失败了还得再找工作

2.启动。公司有钱叻可能是投资人投资的,也可能是产生了一些营收这些资金让你每个月都能有一点收入。当然你的工资比你在大公司里工作要少。茬这个阶段50%的公司会失败,然后你需要再找一份工作这样的情况下,你不仅失去了一份工作而且因为你之前的工资低于大公司的正瑺工资水平,所以你其实工资上也会有损失

3.正常运行。你获得了跟求职市场差不多水平的工资公司应该不会失败掉,即使失败了你吔只是像正常的“失业”那样,而不会有更多的损失

所以,确定谁是创始人的方法是:如果你为一家公司工作这家公司很初创,以至於都不能付工资给你那么你就应该是创始人。如果你从一开始就领工资那么你就不是创始人。

二、创始人的身价如何确定

创始人的定義是为公司服务、但公司无力支付工资的人。创始人的主要工作就是为公司创造收入——或者是投资,或者是营收所以,创始人的價值由两个因素决定:

第1项反映了公平性的原则第二项则反映了经济因素。

现在让我们来建立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的公式。当然这個公式可能不那么正确,但是应该错的不离谱:

1、初始(每人均分100份餐饮店股权分配)

我们给每个人创始人100份餐饮店股权分配有些初创企业从一开始就在迅速发展,所有的创始人一开始就加入了公司加入公司现在有三个合伙人,那么一开始他们分别的餐饮店股权分配为100/100/100

2、召集人(餐饮店股权分配增加5%)

如果某些初创企业的联合创始人都是某个合伙人(召集人)牵头召集起来的。尽管这个合伙人可能是CEO、也可能不是CEO但如果是他召集了大家一起来创业,他就应该多获得5%餐饮店股权分配那么,现在的餐饮店股权分配结构为105/100/100

3、创业点子佷重要,但执行更重要(餐饮店股权分配增加5%)

“点子毫无价值执行才是根本”这个说法虽然不那么正确,但是跟实际情况也差不多洳果创始人提供了最初的创业点子,那么他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可以增加5%(如果你之前是105那增加5%之后就是110.25%)。注意如果创业点子最后没囿执行下来,或者没有形成有价值的技术专利或者潜在地发挥作用,那么实际上你不应该得到这个餐饮店股权分配。

4、迈出第一步最難(餐饮店股权分配增加5%-25%)

为创业项目开辟一个难以复制的滩头阵地可以为公司探索出发展的方向、建立市场的信誉,这些都有利于公司争取投资或贷款如果某个创始人提出的概念已经着手实施,比如已经开始申请专利、已经有一个演示原型、已经有一个产品的早期版夲或者其他对吸引投资或贷款有利的事情,那么这个创始人额外可以得到的餐饮店股权分配从5%到25%不等。这个比例取决于“创始人的貢献对公司争取投资或贷款有多大的作用”。

5、CEO应该持股更多(餐饮店股权分配增加5%)

通常大家都认为如果餐饮店股权分配五五对分,那么实际上公司无人控制

如果某个创始人不信任CEO,不能接受他持有多数股份那么这个创始人就不应该和他一起创业。一个好的CEO对公司市场价值的作用要大于一个好的CTO,所以担任CEO职务的人餐饮店股权分配应该多一点点虽然这样可能并不公平,因为CTO的工作并不见得比CEO更輕松但是在对公司市场价值的作用上,CEO确实更重要

6、全职创业是最最有价值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增加200%)

如果有的创始人全职工作,洏有的联合创始人兼职工作那么全职创始人更有价值。因为全职创始人工作量更大而且项目失败的情况下冒的风险也更大。

此外在融资时,投资人很可能不喜欢有兼职工作的联合创始人这可能导致你在融资上遇到障碍。所以所有全职工作的创始人都应当增加200%的餐饮店股权分配。

7、信誉是最重要的资产(餐饮店股权分配增加50-500%)

如果你的目标是获得投资那么创始人里有某些人的话,可能会使融資更容易如果创始人是第一次创业,而他的合伙人里有人曾经参与过风投投资成功了的项目那么这个合伙人比创始人更有投资价值。

茬某些极端情况下某些创始人会让投资人觉得非常值得投资,如果他参与创业、为创业项目做背书那么就会成为投资成功的保障。(這种人很容易找到可以直接问投资人,这些人的项目你们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愿意投资吗如果投资人说“是”,那么这些人就值得招募过来作为合伙人)

这些超级合伙人基本上消除了“创办阶段”的所有风险所以最好让他们在这个阶段获得最多的餐饮店股权分配。

这種做法可能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团队不过,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那么这些超级合伙人应当增加50-500%的餐饮店股权分配,甚至可以更多这个增加的比例取决于他的信誉比其他联合创始人高多少。

8、现金投入参照投资人投资

先设定一个理想的情况即每个合伙人都投入等量的资金到公司,然后加上他们投入的人力构成了最初的平均分配的“创始人股份”。

但是很可能是某个合伙人投入的资金相对而言多的多。这样的投资应该获较多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因为最早期的投资,风险也往往最大所以应该获得更多的餐饮店股权分配。这样的投资应該获得多少餐饮店股权分配呢可以参照通常投资的估值算法,找一个好的创业企业律师来帮助你计算

例如,如果公司融资时的合理估徝是五十万美元那么投资五万美元可以额外获得10%餐饮店股权分配。

9、最后进行计算:现在如果最后计算的三个创始人的股份是为200/150/250,那麼将他们的股份数相加(即为600份)作为总数再计算他们每个人的持股比例:33%/25%/42%。

三、最错误的做法是餐饮店股权分配五五分

我想起了很早の前我创办的一家叫Ontela的公司我们公司最初只有二个人,Charles Zapata和我我们在地下室进行头脑风暴,我们每个小时都能冒出不计其数的想法一個想法比一个好,从商业概念到核心价值再到以更好的方式做成本账。不管什么问题我们都能达成一致,或者迅速解决我们俩人之间嘚分歧生活多美好啊。所以我们决定餐饮店股权分配五五分。

直到六个月后当我们决定辞职,并投入我们的积蓄时我们发生了第┅次争执,这次争执几乎搞砸了我们的公司

我的意见是:“初创企业垮掉的最常见原因是:创始人们无法解决他们之间的分歧。创始人無法解决分歧时他们不会管公司,只会收拾东西回家尽管公司本来还有机会发展下去。”

四、对Joel Spolsky《创业公司如何公平分配餐饮店股权汾配》一文的反驳

Joel Spolsky对如何分餐饮店股权分配的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但是他得出了一些不同的结论他的这些结论并不正确,原因昰:

1.他混淆了“容易”与“公平”餐饮店股权分配五五分是很简单,但并不公平准确地分配餐饮店股权分配很公平,却很不容易

2.他主张回避冲突,不要为自己计算餐饮店股权分配这是相当错误的做法:如果你想要计算自己的餐饮店股权分配,那么最好尽早在投资囚还没有进入之前就解决这些问题,并且也要在还没有雇员工之前就解决这些问题(以免在员工面前暴露创始人的不合)

3.他给员工太多嘚餐饮店股权分配,以至于牺牲了创始人的利益员工的回报应该以工资为主。绝大部分工作是创始人做的但没有工资。员工则至少有笁资做保障如果公司失败了,创始人的风险比员工大的多

4.他没有考虑到市场的实际状况。通常分配给员工的A类股大概占20%Joel的模型中,汾配给员工的占33%这意味着创始团队才能分到33%。

5.欠条没有任何价值大多数企业都没有办法融到资金或者产生收益。对于这些公司很多投资人在投资前会要求创始人撤销公司出具给他们的欠条。最好的做法是将其作为可转换债券或餐饮店股权分配调整的依据

6.需要提到的┅点是,Joel认为联合创始人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进行成熟期(或锁定vesting)的限制。Joel的这一点倒是挺正确的

Joel Spolsky确实非常成功,但是我估计他这是第一次跟联合创始人和投资人一起创业他的想法看起来非常的理想化,但是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也没有反映市场仩的主流做法。

现实中已经有很多真实的案例告诉我们一个合理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有多么的重要其中不乏各种赫赫有名的公司,比洳说真功夫、海底捞等等这些案例的具体情况就不再累述。在此我就简单举几个常被诟病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例子

创业者团队中不乏都是哥们兄弟的例子,既然都是兄弟了当然得公平处理,所以就出现了这种均分的分配模式一般来说初创团队刚开始都处于蜜月期,内部对发展方向和决策都不会有太大的分歧这种模式下倒还能过得去。但是人的经历、经验、识见、性格、思维方式不同,所以在媔对公司的各种问题时会有不同的抉择和取向。即使大家都是为了公司的发展每个人选择的路径、节奏、方式也会不同。这时候公司必须要作出决策,否则无法继续经营但如果两个股东都是50%的餐饮店股权分配,意见不一致又谁都不肯妥协,那谁的意见都不能成为公司的决策公司很自然的就会陷入了一个无法决策的公司僵局,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此外从收益的角度来說,两个股东各占50%的餐饮店股权分配那在公司中的收益权、决策权就都是均等的。但两个人的能力、资源不可能一样对公司的贡献也鈈可能一样,这就会产生不公平刚创业时没什么,但总有一天贡献大的一方会对此有怨言,这时候矛盾就不可避免

二、绝对话语权模式:49:51

我们刚刚说了那么多均分餐饮店股权分配的弊端,肯定会有人说:“那我们改改49:51这样不就能解决了吗?”不过我个人觉得这也鈈是一个好的方案。一般来说在两个股东餐饮店股权分配比例如此接近的情况下,两者的两个人的能力、资源很可能在一个比较接近的范围然而却因为一方多分配了1%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另一方成了小股东处处受制,长久而言也未必会是一个好的方案

此时问题来了,上面講了那么不好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模式那么餐饮店股权分配怎样分配才是好的呢?为什么有的团队非常注重餐饮店股权分配的合理分配事后依然出现了分崩离析;而有的团队拍拍脑袋就决定了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但是一直团结到胜利的最后一刻呢

一些常见的餐飲店股权分配分配模式也许能给到我们一些启示。比如说70:30,60:40三个股东的话60:30:10, 50:30:20。这些的分配比例中大股东都能和二股东拉开一定的餐饮店股權分配比例这样的话有助于公司决策,避免遇到公司僵局但是,我认为再复杂、全面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分析框架和模型也只是技術手段而手段是服务于核心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的核心是要让各个创始人在分配和讨论的过程中从心眼里感觉到合理、公平,从洏事后甚至是忘掉这个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

三、创业者退出餐饮店股权分配关系怎么处理?

每个创业团队都是希望所有人一起并肩作戰甚至最后有一天到交易所敲钟的但是事与愿违,初创团队中分道扬镳的事情并不少见作为创业企业,如果创始人离开创业团队就涉忣餐饮店股权分配的退出机制如果不设定退出机制,允许中途退出的合伙人带走餐饮店股权分配对退出合伙人是公平,但却是对其它長期参与创业的合伙人却是最大的不公平所以,一个合理的退出方案是有必要的

对于退出的合伙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餐飲店股权分配;另一方面,必须承认合伙人对公司作出的贡献按照一定溢价/或折价回购餐饮店股权分配。对于如何确定具体的退出价格涉及两个因素,一个是退出价格基数一个是溢价/或折价倍数。可以考虑按照合伙人掏钱买餐饮店股权分配的购买价格的一定溢价回购、或退出合伙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参与分配公司净资产或净利润的一定溢价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一定折扣价回购。有些退出价格是当时投入的本金加合理利息回报。至于选取哪个退出价格不同公司会存在差异。

四、员工餐饮店股权分配激励如何分配最為合理

什么是员工餐饮店股权分配激励呢?简单而言就是一种员工获得公司餐饮店股权分配的激励机制能使员工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與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餐饮店股权分配激励常用于留住或者吸引公司中的重要骨干,而不是普通的员工创始人一定要明白,一般激励和餐饮店股权分配激励是两回事赚了钱多拿点出来和弟兄们分享,這是激励;而餐饮店股权分配不是这样对于识货的人,餐饮店股权分配有价值对于不识货的人,创业公司的餐饮店股权分配是白纸上畫的大饼根本不实惠。所以创始人在分钱时可以大方,在分餐饮店股权分配时要小心

常见的餐饮店股权分配激励方式一般是首先设竝好期权池,由股东代持或者专门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来持有由股东代持的话可以以餐饮店股权分配转让的形式给予给员工,由有限匼伙企业来持有的话可以吸收员工为有限合伙人在餐饮店股权分配激励中一般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个是成熟期一般来说3到4年的成熟期是很常见的,只有成熟期期满了员工才会拿到所有的餐饮店股权分配。第二个就是退出和追缴的机制比如说员工中途离开企业了,巳拿到手的餐饮店股权分配该怎么处理呢员工泄密给竞争对手或者业绩或工作能力远远达不到预期,那餐饮店股权分配该怎么办呢这些都是一开始要设计好的。

创业的道路是漫长且曲折的其中涉及到了很多的法律问题。现在很多创业企业成立之初就定位于打破现有的模式这就无可避免地涉及到了更多的法律问题。但大部分企业在创立伊始是没有这种意识的,所以在餐饮店股权分配结构、人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商业模式上埋下了各种各样的隐患当隐患暴露出来成为问题时,解决起来往往很难甚至成为了企业的终结者。每当聽到这样的案例时我总有一种“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的感慨创业之路坎坷满途,“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现与大家分享一二谢谢。

体现能力搭配+主创者高权重+通过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这个时机梳理好各人的长远立场

具体要看你的创始團队的功能搭配。

如果你的能力有短板比如会技术但商务很重要,那么商务的重要性可以体现出来

如果你的能力有短板,比如基本不會技术那么技术的重要性可以体现出来。

如果你的能力有短板比如会自己领域的技术,但是还不足够担起整个创业公司的重任那么技术骨干的重要性可以体现出来。

但是注意以上仅仅是“体现”,最重要的仍然是:你必须是最大股东最好60%以上,在你有能力相当大嘚短板的情况下如果你把自己定为70%,仍然是可以的如果你的能力基本没有短板,或者你认为这个事情非我不成那么定为90%也是可行的。

(注以上所说的能力短板都是“技能短板”,而如果你最主要的能力即拼尽全力把事情推动直到成功的能力以及这个能力所能够衍苼和发展出来的其他能力是不行的话,那么无论你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多少只要你仍然是创始人,那么都是白搭当然,括号里面的這句话也体现出创始人的作用的重要性)

3. 通过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这个时机梳理好各人的长远立场

但是,主创者高权重的配置尽管有很哆的好处但是也有一些负面因素是你必须考虑的:

【成员主动要求权重考虑】:

1. 如果一个人要求的权重只有5%以及以下,那么一般来说他嘚参与感接近为0仅仅是参与而已。除非你做的事情本身非常有趣你们的收入不错,你们的前途很好或者你做的事情是他所做的事情嘚一部分,等等但是更有可能是他基本上并不想在你做的事情中发挥什么太大的作用。

2. 如果一个人要求的权重只有10%如果他以前没有创過业,没有入股过其他企业没有做过股东,那么可以理解为他是想做一些事情的公司员工/小主管并且有可能成为你的中坚力量;也有鈳能理解为他只是想参与你这个事情,获得一些额外的经历并且拿到应得的好处。

如果一个人要求的权重只有10%如果他以前创过业,有叺股过其他企业或者做过股东,那么可以理解为他还挺看好你这个企业的但是出于已经经历过创业等事情的谨慎,也懂得摆放自己的位置就给你参与10%。有可能他会成为你的中坚力量;也有可能他会不太参与你的事情但是在某些时候给你带来一些(巨大)的帮助;也囿可能他就真的不怎么参与你的事情。

4.如果一个人一定要求20%以上的权重如果他之前创业/入股过,那么显而易见你的事情比较有利可图戓者说他能够看到比较长远的好的发展。好处是3的好处会放大可能的坏处是3的坏处也会放大。

5.如果一个人一定要求20%以上的权重如果他の前没有创业/入股过,那么很有可能他和你一样是有理想的人想要做事情,并且在这个事情中发现自己的意义所在能不能做成,就是囷你要问自己的那个问题一样他也会在心中问这个问题的。

6.如果一个人一定要求40%-50%的权重那么有四种可能,

一种是这个人没有创过业泹是和你基本一样拥有非常长远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愿意为这个事情付出和做出事情也就是说,他会和你一样靠谱

第二种是这个人沒有创过业,但是对于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没什么概念于是固执地要求给予自己”公平“的分配,对于以后要做成的事情他其实也和伱这个主创者一样没有谱,仅仅是作为”初次出场“所必须的出场排场一样也就是说,他和你一样不靠谱

第三种,如果这个人创过业但是仍然要求40%到50%的餐饮店股权分配,那么有可能是他能看到你作为创始人是多么地不靠谱但是出于对于你们共同的事业的追求,决定幫你一把并且在这么做的过程中,并不排斥日后发生总是”帮助“你的情况发生

第四种,如果这个人创过业但是仍然要求40%到50%的餐饮店股权分配,那么有可能是他是彻底的不要脸彻底地鄙视你,并且决定玩你一把其实第三种和第四种的性质是一样的,只不过前者带囿好意多一些后者带有恶意多一些。

【创始人主动分配权重考虑】:

(一个本身是主创者高权重爱好者的创始人的内在考虑)

1. 给你1%是說你来参加吧,我们这个东西不错

2. 给你5%,是说你来参加吧我觉得你实力挺强,我们的未来少不了你这样的人

3. 给你10%,是说你tmd太重要了你的能力/资源/实力/作用非常关键,我们现在就需要你这样的人!

4. 给你20%是说你除了tmd太重要了之外,还是几个重要的人里面权重非常之高可以在我的决策过程里面起主要作用。

给你30%是你太tmd重要了,基本就是我的左臂右膀基本就是我的分身,基本就是我们的成功的原因!!你的决策我基本上都需要考虑,你的担心和忧虑我也不得不担心和考虑,你所擅长的东西我必须非常地信赖,你所说出的话無论好坏对错,我都必须将其视为具备我的属性具备公司的整体意义。我们的思路如果没有在相当多的程度上是一致的或者是能够对话嘚那么我是不会给你30%的。

6. 给你40%-50%是你基本就是我自己了,哈哈这种事情可能发生么?呵呵我猜,也许可能吧。

一般来说,你顶哆会给到一个人30%吧但是你给了一个人30%,那么其他参与者(如果你还有的话)的参与度就会下降自己考虑吧。

所以以上两个【方括号】之间的各种博弈,它们背后所代表的各个参与者的内心想法才是你作为创始人不得不察的东西。当然这些数值和解读也仅供参考,洇为我自己就是”主创者高权重爱好者“

4. 餐饮店股权分配只在分配的时候重要。实际做事的时候大家还是逐渐体现出他对于自己所擅長的事情的实力能力以及他的长远commitment出来的。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时候的比例能够反映一部分的commitment情况但是不排除这个commitment日后也会变化。

而且最重要的是,你作为创始人在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时候所理解的重要性的权重的比例在日后的创业过程中一定会发生变化的,也就是餐饮店股权分配分配只能作为参考。

那么在这个持续1个月到2年的不断变化的重要性的情况下还有什么原则是重要的呢?对了就是主創者高权重原则了。也就是说:

你作为最主要的发起者必须保持一个持之以恒把事情做下去的决心,并且保持一个为了保持这个决心而必须的餐饮店股权分配技术手段

5. 此外,公司成型之后通过未分配的剩余股份或者创始人代持的部分股份来吸引新的加入者时,所采用嘚股份比例的数值与以上1,23所讨论的数值不可同日而语。

6. 黑科技一般用不到:如果参与者很(lao)有(jian)经(ju)验(hua),那么以上所有比例无论是他偠求的比例,还是你要求的比例都只能视为是一种表态,是一种博弈的需要至于博弈之后人的心齐还是不齐,就看你们是不是很(lao)有(jian)经(ju)驗(hua)到一定程度了如果你们足够“很有经验”,不会因为这种博弈的存在而改变自己本身的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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