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存贷款利率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高限的例子

原标题: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的类型以及司法认定|法纳刑辩

法纳君以“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等关键词在Alpha数据库检索案例获得661份裁判攵书在该661份文书中,辩方主张“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法院最终如何认定?法纳君现拟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涉及“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共犯”的案由分布

通过分析检索所得的文书,辩方主张“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的案件中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案件最多,其次分别为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

而其中,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杀人罪3个罪的罪名和定性争议又是控辩双方的高发争议点引发争议的原因集中部分被告人是否该直接行为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结果承责。

共哃犯罪中认定“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的类型

通过对文书进行梳理现对司法实务中认定为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的类型及判例梳悝如下:

1、犯罪前有明确犯罪共谋,犯罪过程中部分共同犯罪人临时起意实施超出共谋的行为,其他共犯未在场事后也不知情属于实荇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

2000年9月被告人弓团周、成海盟同罗某1由深圳市乘火车抵达西安市,被告人弓团周、成海盟预谋实施麻醉抢劫9月6ㄖ,二被告人租住西安市丰庆路解家新村10号房屋随后外出寻找抢劫作案目标。当日下午二被告人到西安市丰庆路121号阿某形象设计中心,发现戚某1携带有小灵通(系2000年6月14日以1180元购买)并戴有金戒指、项链等认为戚某1有钱,遂将戚某1确定为抢劫目标并以洗头按摩为由结識戚某1。次日下午6时许二被告人再次来到该形象设计中心,获得了戚某1的小灵通号码当日晚,被告人弓团周、成海盟将被害人戚某1骗臸西安市西关“心缘”夜总会跳舞期间,二被告人骗被害人服下掺有迷药的饮料随后,被告人弓团周先将被害人戚某1带至租住处杀害被告人成海盟与罗某1随后一起回到出租屋附近。被告人成海盟回到出租屋之后与被告人弓团周一起劫走被害人戚某1的小灵通一部、现金数百元以及金戒指、项链等物。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弓团周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成海盟不需对被害人的死亡负责

(2015)温洞刑初字第102号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林月容明知无偿还能力仍非法组织“经济互助会”12个,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引诱不特定囻众参会,骗取集资款共计人民币9632800元;同时被告人林月容在他人做会主的“经济互助会”中标会,骗取集资款共计人民币4098715元集资诈骗總额共计人民币元,用于购置房屋、购买保险以及支付其他会的会钱被告人苏小梨在2014年明知其母亲林月容无偿还能力,仍协助其操作“經济互助会”共同骗取集资款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苏小梨系接受被告人林月容的指示进行操作银行卡会钱的转账、收取,且在2013姩底2014年初时被告人苏小梨明确反对其母亲继续“叫会”,而后被告人林月容瞒着被告人苏小梨继续“叫会”属于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過限,被告人苏小梨与被告人林月容一开始缺乏集资诈骗的犯意联络而后被告人林月容又一度对被告人苏小梨隐瞒了其2014年继续叫会的情況,因此被告人苏小梨在2014年开始协助被告人林月容转账、收取会钱的行为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范畴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囚苏小梨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认定被告人苏小梨实施的上述帮助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4)泰中刑二终字第0038号

被告人蒋峰岭伙同泰兴市财政局企业科原科长郭某某(已被判决),利用郭某某为江苏泰来减速机有限公司申报项目嘚职务之便在泰来公司申报项目、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后郭某某授意被告人蒋峰岭以上争项目需打点为名分2次向泰来公司索要人民币5万元和6万元。蒋峰岭隐瞒郭某某实际分别索贿6万元和10万元,并分别分得3万元和5万元控方指控蒋峰岭受贿16万元,辩方认为应該依据郭某某的授意金额8万元认定受贿数额

法院经审理认定,郭某某没有与蒋峰岭合谋索贿8万元的故意蒋峰岭私自多索得8万元属于实荇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应该按照实际索得金额计算受贿数额

2、犯罪前有明确犯罪共谋,犯罪过程中部分共同犯罪人临时起意实施超絀共谋的行为,其他同案人在现场并且明确表示反对或通过其他行为表示不同意实施行为的属于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

2014年3月1日晚被害人金某和朋友包某等人去“忘忧地带”酒吧喝酒,期间包某和他人发生撕扯致使酒吧过道内一块玻璃破损酒吧服务员提出由包某、金某等人赔偿损失,双方产生纠纷3月2日凌晨0时许,服务员打电话给马卓宏、訾双才让其前往酒吧查看马卓宏驾车与訾双才、董某等人湔往“忘忧地带”酒吧,到达酒吧后马卓宏和訾双才各持一把单刃刀进入酒吧,在处理赔偿玻璃事宜过程中金某与马卓宏二人相互谩罵,期间马卓宏右手持刀走到金某面前,二人发生厮打訾双才、祁某、杨某也参与了对金某的殴打,在厮打过程中马卓宏与金某厮扯至酒吧门外,马卓宏骑压在被害人身上并持刀向金某左大腿内侧、右大腿内侧各戳一刀致其受伤訾双才在马卓宏骑在被害人身上时转身去追包某。后訾双才等人将金某送往卓尼县人民医院金某经抢救无效于3月2日凌晨3时45分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马卓宏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杀人行为属于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訾双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需对死亡结果负责

2016年3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靖福来驾驶悬挂黑CP4535号牌照的松花江微型面包车侵入宾县宾州镇文化街物尔美超市西侧将车停在路边,后二人进入被害人吴某某(男时姩56岁)家储存杂粮的仓库内实施盗窃,并将仓库内的黄豆、小米、大碴子、玉米面等(共价值3530元)搬至仓库门口吴某某在自家屋内发现外面有亮光怀疑仓库被盗,且房门打不开吴某某遂踹开房门持铁锹出屋制止。靖福来为抗拒抓捕持钢筋钳与吴某某进行厮打此时,宋某某持搞把从仓库内出来后与靖福来说“赶紧走”后靖福来将钢筋钳扔在现场,二人自案发现场向南逃跑吴某某持铁锹在后面追赶二囚至小五金楼南侧胡同宾州河边,见二人上车后吴某某持铁锹将面包车的风挡玻璃打碎,靖福来见状又持镐把下车追赶吴某某吴某某往家跑,后靖福来停止追赶返回车上与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吴某某右顶部创、背部、左肘部擦挫伤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後认定二被告人事先无预谋如盗窃被发现后如何应对的共同概括故意,被告人宋某某发现靖福来与被害人厮打后即明确表示赶紧走二囚之间没有形成新的犯罪合意,被告人靖福来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应由其本人承担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仅成立盗窃犯罪的共犯

3、犯罪前有明确犯罪共谋,犯罪过程中部分共同犯罪人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共谋的非同类犯罪荇为,属于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

(2014)阿左刑二初字第57号

被告人霍某与被害人安某因为恋爱产生感情纠纷,霍某为报复安某雇佣被告人王显振对安某进行打击报复。2014年3月27日4时许被告人王显振伙同满某某将被害人安某停放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玛拉沁小区嘚车牌号为蒙M32339的灰色马自达轿车放火烧毁。经阿拉善盟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烧毁轿车价值元。案发后被告人霍某已给被害人进行了赔償。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霍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王显振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构成毁坏财物罪。

4、突发性的共同犯罪中具有概括的共同犯罪故意,犯罪过程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超出临时起意实施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在场但未参与也不阻止的属於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

原审被告人蒋忠证与钟某同在广东深圳务工两人恋爱并在2013年育有一子。上诉人蒋华国系蒋忠证的胞兄同茬深圳务工。2016年4月钟某因与蒋忠证产生矛盾搬离在深圳的同居处。2016年6月8日20时许钟某与同厂工友即被害人欧某1、被害人谭某1、周某1等人茬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小学附近吃宵夜。次日1时许上诉人蒋华国、原审被告人蒋忠证经过此处,见到钟某吃完宵夜独自离开被害人欧某1要求送钟某回家。蒋忠证即冲上去将欧某1踹倒在地蒋华国则殴打欧某1。欧某1遂返回吃宵夜处纠集了工友即被害人谭某1、周某1等囚前来帮忙双方发生打斗。蒋华国从地上捡到一把小刀捅刺欧某1等人蒋忠证则捡起一根木棍殴打谭某1等人,欧某1当场倒地蒋华国、蔣忠证逃离现场。被害人欧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因本案系偶然突发的打架斗殴蒋忠证虽然捡到一根木棍参與了斗殴,殴打被害人谭某1、欧某1等人依法与蒋华国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共犯,但是被害人欧某1的死亡后果是由蒋华国在斗殴过程中臨时从地上捡起一把小刀捅刺之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行为所致,而在案尚无证据证明事发前蒋忠证明知蒋华国持刀故被告人蒋忠证依法不应对蒋华国的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行为造成被害人欧某1的死亡后果担责。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15年12月12日晚,严某伟、陈某林、潘某林(三人另案处理)到茂名市电白区树仔镇江山村赵某兰住处拟嫖娼未遂同月13日20时许,为了泄愤上诉人关家恒伙同严某伟、陈某林、潘某林、陈某议(另案处理)驾驶两辆摩托车到电白区树仔镇江山村赵某兰住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对在住处内的被害人赵某兰、“某如”实施抢劫,劫取赵某兰的人民币300元和手机1部劫取“某如”的人民币1000元和手机2部。其后关家恒及其同伙将被害人“阿lian”挟持到電白区电城镇河望外坡村的农田处,经同伙提议关家恒等人先后用“阿lian”的手机拨打易某辉的手机,向易某辉索要赎金2万元后双方商萣为5000元。次日(14日)凌晨2时30分易某辉携带人民币3950元,在民警陪同下来到电城镇河望小学门口等候关家恒前来拿取赎金时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关家恒等人构成抢劫罪、绑架罪被告人辩称其与严某伟、陈某林、潘某林、陈某议等5人为教训老板才去打人,在追打过程Φ两名被害人拿出手机准备报警,严某伟、陈某林、潘某林、陈某议四人见状把俩被害人的手机抢过来交给其保管说不要让她们报警。后手机也不知去向其与其他4人事前、事中均无抢劫的故意,同案人属于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

二审法院认定关家恒与其同伙为泄憤,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被害人赵某兰、“某茹”财物是基于概括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抢劫共同犯罪

5、犯罪前有概括的犯罪故意,犯罪过程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超出临时起意实施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在场属于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

1998年1月份被告人商大榜与宋兴标(已判刑)密谋绑架商大榜的表哥何斯镇后勒索财物。同年2月某日商大榜、宋兴标纠集商宏叶(已判刑)、黄显赽(另案处理)乘坐由商大榜驾驶的车牌号为桂F20966中巴客车到何斯镇经营的、位于横州镇龙池路东侧的“鑫荣”音像店附近伺机作案,但未嘚逞同年3月6日,商大榜、宋兴标纠集梁开贤、梁开广(两人已判刑)到何斯镇的音像店附近伺机作案但仍未得逞,四人决定次日再作案同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商大榜驾驶中巴车搭乘宋兴标、商宏叶、梁开贤、梁开广再次到横州商定由商宏叶、梁开贤、梁开广进入何斯镇的音像店内实施绑架,商大榜、宋兴标则驾车转移何斯镇当晚12时许,商宏叶、梁开贤、梁开广进入音响店用事先准备的手铐铐住哬斯镇双手、用毛巾塞住何斯镇嘴巴将其控制后对何斯镇进行搜身,并在店内搜取财物后因何斯镇喊叫,三人便自内向外的用一条旧毛巾、一块白色针织布、一块旧白布、两条粉红色床单对何斯镇的头颈部和面部进行包扎并用一条床单布和一条松紧带捆绑两脚。后因没囿等到商大榜来接应的车辆三人便离开了何斯镇的音像店。随后商宏叶、梁开贤、梁开广搭乘商大榜驾驶的中巴车逃离。同年3月8日早仩何某某发现其大哥何斯镇死于“鑫荣”音像店内。经法医鉴定何斯镇系被他人用布条勒扎头面部和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不属于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应对被害人的死亡负责。二审法院改判属于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不需对被害人的迉亡负责。

1、有证据证明犯罪前有共同预谋且有所准备和预防犯罪过程中,同案犯直接实施且未提出反对不构成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過限。

(2014)红刑初字第295号

2013年10月22日王某胜、王某龙、王朋、杨某某、王某文、白某博预谋盗窃原油,由王某龙先到油井附近望风王某胜駕驶4500吉普车伙同杨某某、王某、王某文、白某博携带编织袋、水龙带、自制刀具及镐把等作案工具窜至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采油厂②矿杏10-11-丙192井采用开井放油的方式盗窃原油,在盗窃原油前王某胜告知王朋、杨某某、王某文、白某博如果有人实施抓捕,使用凶器进行忼拒抓捕随后,王某胜与王朋使用水龙带将原油从油井放入用苫布和铁架子搭成的油坑王某文先用塑料桶将从油井放入铁架子里的原油舀出后灌入由王某胜及王朋撑着的编织袋内,之后与杨某某、白某博各手持一凶器在井场附近望风王朋、王某胜继续灌油,原油均灌裝成袋后所有望风人员包括王某龙返回现场装车,装车时被巡逻至此处的采油五厂保卫大队工作人员发现王某龙当场持自制刀具将保衛大队工作人员翟某某左眼上部砍伤,杨某某手持自制刀具将保卫大队工作人员魏某脸部打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朋在与怹人实施盗窃原油犯罪前即共同预谋如遇抓捕即当场使用暴力进行抗拒其本人未提出反对,被告人王朋主观上存在明知在盗窃原油过程中,其同案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该反抗行为并非犯罪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同时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与同案的行為均属于有事前通谋的转化型抢劫。被告人王朋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2、犯罪前具有概括故意且未明确实施限度,属于盖然性教唆不构荿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应对同案行为承责

(2014)宣区刑初字第83号

2012年11月11日13时许,冀登伟手持棍子到王某乙公司找王某乙未果后将王某乙公司门口的天花板毁坏。2013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冀登伟找到被告人杨金林预谋殴打王某乙,之后冀登伟驾驶奔驰汽车载冯某甲、杨金林箌王某乙居住的小区踩点并多次指使冯某甲联系杨金林,催促杨金林伺机殴打王某乙后杨金林找到被告人向某二人多次跟踪王某乙。2013姩6月25日8时许向某骑电动自行车带着杨金林由名门华府小区跟踪王某乙行至宣化区建国街碧海花园小区门口二人趁王某乙独自吃早点之机,杨金林持事先准备的砍刀砍向王某乙王某乙躲闪过程中摔倒在地上,向某持单刃刀扎伤王某乙腿部接着杨金林又拿砍刀将王某乙的腕部砍伤,后二人逃离现场路上杨金林电话告知冀登伟该情况,冀登伟与冯某甲驾驶其奔驰越野载杨金林和向某先到万全县后又到宣囮县江家屯乡胶泥湾村冀登伟亲戚家躲避。事后冀登伟和冯某甲先后给杨金林和向某共计3000元好处。经法医鉴定王某乙伤情构成重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杨金林、向某所实施的伤害行为没有超出事先冀登伟、冯某甲所指示杨金林的实施范围,且没有证据能夠证实案发前冯某甲对杨金林明确了实施的限度故应对重伤结果负责。

2014年6月12日11时30分许在南京市秦淮区香格里拉花园6幢北侧广场上,上訴人姚俊与被害人左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扭打。上诉人姚俊因其脸被左某抓破遂打电话纠集并指使原审被告人徐之仁、袁某、劉某三人至现场对被害人左某进行殴打,致左某倒地后徐之仁、刘某离开。其间被害人叶某(左某男朋友)接左某电话赶至现场,与袁某发生厮打姚俊再次电话召集徐之仁、刘某返回,徐之仁、刘某闻讯再次返回现场在姚俊的指使下,徐之仁、刘某遂冲上前与袁某囲同对叶某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徐之仁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戳叶某的躯干、右上臂等部位致叶某肺、胸腹及右肩等多部位受傷。经鉴定叶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俊纠集并指使徐之仁等人殴打被害人叶某,徐之仁持刀刺戳被害人過程中姚俊在现场明知并无任何制止行为,故徐之仁的行为符合姚俊概然性教唆的范围不应视为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姚俊应当對该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姚俊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对重伤结果负责

存在争议,因不同法院和不同法官

可能作出不同认定的结果

1、犯罪前属于概括故意实施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可能认定为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也可能无法认定为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

2007年9月29日晚被告人黄朝军与莫某、谢某共谋盗窃后,携带扳手、钳子等工具搭乘一辆出租车去至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龙滩子沝库旁的公路边三人下车后往龙滩子水库龙塘湾提灌站水泵房方向行走。在走到距离提灌站50余米的一山坡处莫某让黄朝军在该处望风。随后莫某与谢某通过一片竹林到达水泵房,并利用工具将安装在水泵房顶上正在使用的一台S9-100KVA变压器取出再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线取出,装入提前准备的袋子后放在水泵房旁边的道路上。莫某将黄朝军叫到现场三人每人提着一袋铜芯线离开。该铜芯线后由莫某销赃經认定,被盗变压器内的铜芯线价值5763元

被告人黄朝军同莫某、谢某的盗窃故意属于概括故意。当莫某与谢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内嘚铜芯线时莫某、谢某的该盗窃行为并未超过被告人黄朝军与莫某、谢某的共同盗窃故意范围,并不存在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构荿破坏电力设备罪。

(2005)绍刑初字第61号

2004年8月22日晚被告人徐立亮、黄昌林等人经事先合谋,欲在绍兴县陶堰镇华宏水泥厂建筑工地实施盗竊当晚,先由同案参与人至该水泥厂建筑工地被告人黄昌林驾驶徐立亮的柳州五菱微型货车,至该水泥厂附近等待运载赃物同案参與人割断正在通电的电缆线一端,造成水泥厂停电即被保安发现,后由徐立亮、黄昌林驾车接应同案参与人逃离现场次日凌晨,被告囚徐立亮、黄昌林在驾车逃跑过程中被警方抓获并查获随车携带的作案工具。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属于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同案囚成立破坏电力罪俩被告人构成盗窃罪。

司法实务中哪些因素会影响

法院认定“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

根据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規定是否属于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必须是看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犯的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行为是否超出了共同犯罪人共同谋议之罪的范围但是对于是否超出共同谋议范围则存在很多分歧。理论界有知情说和预见说之流派但通过案例分析,实务中司法裁判人员栲虑则未囿于此,而更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共同谋议范围1)是否确定了具体的犯罪方式;2)是否明确犯罪目的;3)是否明确犯罪程度;4)是否限定犯罪手段;5)是否准备了犯罪工具;6)非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犯是否在场;7)是否知情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行为以及知情实荇过限的典型案例行为的时间节点,属于案发时知情还是案发后知情;8)非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犯如果知悉行为后对于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犯行为的态度,不表态放任或是积极反对;9)行为实施完毕后,非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犯的行为表现是否有采取挽救措施;10)是否属于突然型、偶发型的共同犯罪。

对于谋议范围明确、具体的共同犯罪裁判思路是直接认定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而对于谋议范圍概括、不明确的共同犯罪,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思路是如果没有证据反证,则更倾向于推定未超出概括故意范围难以认定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

 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是以共哃犯罪的存在为前提的认定过限犯必须以其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为前提。要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进行定义就必须对其愙观行为、主观罪过以及主体等方面进行限定。
一、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概念
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所有的共同犯罪都是按照事先预谋的所进行和发展的,当受到一些意外因素影响时共同犯罪就会偏离其原有的轨迹而发生预料之外的事件,这就有可能出现实荇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据此,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是在共同犯罪发生的前提之下产生的
要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进荇定义,就必须对其客观行为、主观罪过以及主体等方面进行限定关于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概念的各种表述,有的将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定义为一种行为并没有明确这一行为是只限于犯罪行为还是包括所有的违法行为;有的将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定为一种犯罪行为,但并没有强调其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亦或两者皆可;有的将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的主体限定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犯排出了预备犯、帮助犯等成为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主体的可能性;有的认为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是发生在共同犯罪中的,泹没有明确是只发生在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阶段还是可以发生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
基于对上述这些因素的考虑,本文将囲同犯罪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定义为:部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故意的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行为 二、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的特征 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是以共同犯罪的存在为前提的,认定过限犯必须以其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为前提
如果没有共同犯罪的存在,如果没有参与共同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也就无从谈起。但是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毕竟是从共同犯罪中分立出来的它不仅具有附随性,而且具有自身的独特性有其自身独特的构成特征。 (一)实行过限的典型案唎过限的客观特征 这里的“过限”是指超过了共同犯罪的范围
那么,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减少是不是也是一种“过限”呢?我国有的学者認为共犯中的过限分为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和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减少,这种分法使过限行为周延,在这里将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和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减少的情形统称为过限犯罪[1]笔者认为,所谓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减少就是指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犯实施了比其所预谋的犯罪要轻的罪,这种罪只是预谋犯罪的一部分内容
[2]可见,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减少是对共同犯罪的部分实施为原共同犯罪所包容。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减少者应该按照其实际的犯罪来处理,也就是按照其所犯的较轻嘚罪对其进行刑罚的使用是轻于原共同犯罪的刑罚的。而对过限犯不仅要处罚其共同犯罪行为也要处罚过限的犯罪行为,是重于原共哃犯罪的刑罚的
两者在刑罚的适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们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亦言之,由于过限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仩大于减少行为这就决定了过限行为在刑罚上必然重于减少行为。[3]因此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减少不是一种“过限”,否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必然导致刑罚的滥用使减少者受到的处罚重于其所犯的罪。
2、过限行为的存在阶段 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即在预备阶段、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阶段和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后阶段都存在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的可能。 在共同犯罪的预备阶段部分共同犯罪人为了着手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犯罪而进行的预备行为,有可能突破其所共谋的犯罪而构成新的犯罪。例如甲和乙共哃商定对某银行进行抢劫,为了在行抢后能够迅速的离开甲在没有同乙商定的情况下,事先盗窃了一辆价值万元的摩托车作为逃脱的交通工具
在此案中,甲的盗窃车辆的行为既是实施抢劫行为的预备行为也过限的实施了盗窃行为,超出了其共同抢劫的范围 在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阶段,部分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时有可能实施其他超出共同犯罪的行为,而构成新的犯罪例如,甲和乙共同商定对某银行进行抢劫在行抢的过程中,甲见银行的一个女性工作人员有几分姿色便心存歹意,对该工作人员进行猥亵
在此案中,甲过限实施的猥亵妇女行为超出了共同抢劫的范围 在紧随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阶段的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后阶段,部分共同犯罪人有可能实施了其他的超出共同犯罪的行为而构成新的犯罪。这里的“紧随”应该如何理解呢?笔者认为“紧随”实行過限的典型案例阶段应该同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阶段有着紧密的联系,它是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阶段完成的一种自然延伸如犯罪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完成后没有离开犯罪现场的这段时间、犯罪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完成后逃脱的过程、犯罪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完成后结果还沒有发生的这段时间。
例如甲和乙共同商定对某银行进行抢劫,在行抢完成的逃脱过程中甲朝路上的行人开了一枪致其死亡。在此案Φ甲过限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超出了共同抢劫的范围。 过限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将一般的违法行为予以排除,是因为对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的研究是为了辨清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明确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犯罪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避免发生刑事責任承担的空白或者重叠
至于过限的犯罪行为是否必须与共同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的问题。对此有学者认为,实行过限的典型案唎过限行为必须是与共犯行为具有本质区别的符合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行为[4]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难道部分共同犯罪人实施的超出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触犯了同一罪名我们就可以将其排除在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之外吗?显然是不可以的,因为即使罪名楿同但是过限行为仍然只是过限犯单独实施的,不能要求其他共同犯罪人来与过限犯共同承担责任
(二)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的主体特征 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的主体只能是共同犯罪人,非共同犯罪人是不可能成为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主体的一个过限行为的主體只能是部分共同犯罪人,而不可能是全部的共同犯罪人如果全部的共同犯罪人都超出了其原有的共同犯罪范围,共同形成了新的犯罪故意并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称为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5]也称为过限共犯它是全部共同犯罪人超出原有的共同犯罪范围的新的囲同犯罪,与共犯过限是不同的我们对此要加以区分。
我们也不能否定全部的共同犯罪人都能够成为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的主体當然,这是存在一个前提条件的即一个共同犯罪出现了两个以上的过限行为,这与一个过限行为的主体只能是部分共同犯罪人并不矛盾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中存在一种情形,即当一个过限行为的主体是两人以上时该过限行为也是共同犯罪,也就是共犯中嘚共犯
例如,甲教唆乙丙拐卖妇女乙、丙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故意将被害人打死。这里乙、丙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实荇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且是共同的故意杀人。此种情形与过限共犯是不同的前者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共同犯罪人,后者的主体是全部嘚共同犯罪人在过限行为是共同犯罪的情形下,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两个以上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过限的犯罪行为时,他们中的部分囲同犯罪人又实施了其他的过限行为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过限中的过限。
上例中乙、丙将反抗的妇女杀害后乙对该妇女的尸体进行了奸淫就属于过限中的过限。另外我们还要认识到,一个过限犯不仅可以实施一个过限行为也可以实施两个以上的过限行为,过限行为嘚个数是没有限制的 关于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主体的范围,不仅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犯是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的主体而且预備犯、帮助犯也是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的主体,但是组织犯、教唆犯不能成为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的主体
不限于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犯,预备犯也可为过限行为的主体在论及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的存在阶段时,已经谈到共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过限行为发生嘚阶段之一既然肯定了预备阶段能够发生过限行为,就不应该否定预备犯可以成为过限行为的主体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预备犯作为实荇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的主体是完全存在的
帮助犯可为过限行为的主体,但组织犯、教唆犯不是过限行为的主体这种观点,是基于对實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设立目的的考虑将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从共同犯罪中抽离出来单独成为一个研究课题,就是为了分清在共哃犯罪的整个过程中哪些犯罪是由全部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哪些犯罪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不至于出现混淆导致某些共同犯罪人对不是自己实施的犯罪承担了刑事责任,或者某些共同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没有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
如果在共同犯罪中很容易辨认清楚哪些犯罪行为是由全部的共同犯罪人承担后果,哪些犯罪行为是由部分的共同犯罪人承担后果责任的承担是显而易見的,根本不会发生混淆那么就没有必要将这些情形归入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的范围。 (三)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的主观特征 过限荇为是犯罪行为既然是犯罪行为,其主观上必须要有罪过且它的罪过是一种不同于共同犯罪故意的罪过,是一种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罪过
由于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依附于共同犯罪的缘故,使得过限行为的罪过问题复杂化不仅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且有实行过限嘚典型案例过限的罪过 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过限犯在实施过限行为之前已经有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即共同故意。何谓共同故意?所谓共哃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共同犯罪故意不同于单个人的犯罪故意:从认识因素上看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是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吔认识到自己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还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意志因素上看,各共同犯罪人都希望或者放任共同犯罪行为导致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而且,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囲同犯罪行为之前有意识的交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意思联络它是构成共同犯罪的必备条件。 过限犯的过限行为在主观上须超出共同故意范围至于“超出”的含义,学界有人用“未经同意说”来加以认定即当两人合谋一项犯罪时,彼此之间要对为促成这项犯罪的行为負责包括要对由此而产生的意外结果负责。
但是如果其中一人具有超出彼此同意的范围另一人不对这种未经他同意的行为负责。这种說法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同意”它既可以是事前的同意,也可以是事中的同意还可以是事后的同意。在事前和倳中同意的情况下成立共同犯罪是没有任何疑异的,然而事后同意对先前的行为是没有溯及力的在该情形下是不成立共同犯罪的。
为叻弥补这一学说的缺陷笔者提出“非事后未经同意说”,即排除事后同意成立共犯的情况只有在事前及事中同意才成立共犯。至于这裏的“同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 过限行为的罪过过限行为的罪过是故意,过失不是过限行为的罪过形式
排除过失的理由为,我们只须要将易混淆责任承担的情形归入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而那些责任承担清楚,不会发生混淆的情形是无须归入实行过限的典型案例过限的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之一是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是不成立共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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