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三星电子股票代码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图)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中新科技 股票代码:603996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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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科技”、“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分别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台州椒江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818、621。  本次募集资金已存入上述银行账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要求,本公司将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各银行均承诺,在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未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同意,中新科技不得划转监管账户中的监管资金。  三、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新集团、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承诺:(1)除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机构/人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机构/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则本机构/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其他股东联创永溢、浙商长海、联创永沂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此之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德松、江珍慧还分别承诺: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z2013{4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数/股本总额,下同)情形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之日起3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①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且不应低于3,000万元;③连续12个月内公司回购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④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中新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承诺:①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②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总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本机构/人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的30%,但不高于80%。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每股净资产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  (1)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之日起3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时,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4、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方案均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后,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开展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工作。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一)公司相关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以有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确定。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控股股东中新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且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本机构/人将按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购回价格以有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公告日前30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确定。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机构/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保荐机构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保荐机构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中新集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中新集团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锁定期满时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3、每次减持时,中新集团将通知公司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陈德松或江珍慧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锁定期满时其分别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3、每次减持时,陈德松或江珍慧将通知公司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其他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联创永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在锁定期满后,联创永溢将根据自身投资决策安排及公司股价情况对所持公司股份做出相应减持安排;在不违背限制性条件的前提下,预计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全部股份。减持时,联创永溢将通知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浙商长海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在锁定期满后,浙商长海将根据自身投资决策安排及公司股价情况对所持公司股份做出相应减持安排;在不违背限制性条件的前提下,预计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全部股份。减持时,浙商长海将通知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七、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2012年-2014年和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2015年第三季度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月,公司境内与境外销售占比分别为40.36%和59.64%,境外销售占比高于境内销售,主要系本期对海尔国际、Curtis等境外客户销售收入较高所致。  月及7-9月,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8.31%和8.04%,月综合毛利率有所下降,主要系由于2015年5月起平板电视的主要零部件液晶面板价格呈下降趋势,公司签署销售订单时基于的液晶面板价格低于液晶面板的采购成本所致。  日,因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且未按照合同提货,公司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拖欠货款426.58万元,赔偿损失380.66万元。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根据公司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2015)台椒商初字第35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2条SMT贴片生产线作为诉讼财产保全,该生产线原值为1,200万元。截至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尚未做出判决。该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结合订单情况,公司预计2015年度收入同比变动幅度为30%-50%,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为-10%-10%,预计2015年度经营业绩不存在同比大幅下降的情形。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中新科技”,证券代码“603996”;其中本次发行的5,010万股股票将于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日  (三)股票简称:中新科技  (四)股票代码:60399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0,01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01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01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509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本次合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5,01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新集团、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承诺:(1)除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机构/人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机构/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则本机构/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其他股东联创永溢、浙商长海、联创永沂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此之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德松、江珍慧还分别承诺: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UNGHSIN TECHNOLOGY GROUP CO.,LTD.  注册资本: 15,0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陈德松  住 所: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  经营范围: 计算机、通信终端设备、电视机整机及零部件、音响设备、影视录放设备、集成电路、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电子元件及组件、电子白板、电子设备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和购销;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电话号码: 5  传真号码: 6  互联网网址:   电子信箱:   董事会秘书: 陈斌权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如下:  董事会成员:本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7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  监事会成员:本公司监事会共有监事3名,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  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6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权情况如下表: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亦不存在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中新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现持有本公司10,237.5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发行前股份的68.25%。中新集团成立于日,注册资本为8,008万元,住所为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号,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及国际贸易。本次发行后,中新集团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为51.1619%。  陈德松、江珍慧为本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中新集团100%的股权。陈德松、江珍慧均还分别直接持有本公司公开发行前9.625%的股份。本次发行后,陈德松、江珍慧分别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为7.2151%。  陈德松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16****,住所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1950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新集团董事长;现任中新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等。2007年5月至2011年6月任中新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2011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  江珍慧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19****,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1971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中新集团总经理;现任中新集团董事等;2007年5月至2011年6月任中新科技董事,2011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最近三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二)本次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45,434户,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010万股  二、发行价格:10.52元/股  三、每股面值:1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投资者配售501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4,509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2,705.20 万元。  (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4,220.92万元,发行费用主要包括:  1、承销及保荐费用:2,600万元  2、律师费用:468万元  3、审计、验资费用:749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56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47.92万元  (二)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0.84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48,484.28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49元(按照 2015 年 6 月 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46元(按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2012年-2014年及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审阅报告主要财务数据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的2015年第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主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科目变动分析  2015年9月末公司资产总额较上年末增长34.96%,主要原因系随着销售规模扩大,公司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也相应增大。其中客户海尔国际7-9月份销售金额较大,而公司给予该客户信用期为60-90天,导致公司2015年9月末比2014年12月末对该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加38,913.77万元。  2015年9月末所有者权益较上年末增长10.54%,主要原因系月实现净利润8,065.94万元导致未分配利润增加。  (二)利润表主要科目变动分析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64,637.5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1.71%,增速较高,主要系公司大力拓展国内市场,国内客户订单不断增加以及公司对海尔国际销售金额大幅增加所致。  月,公司营业利润为9,004.07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6.96%,主要有以下原因共同导致:①月,公司营业毛利同比增长4,359.85万元,主要原因系公司大力拓展国内市场,国内客户订单不断增加以及公司对海尔国际、的销售金额大幅增加所致。②月,公司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增加2,023.02万元,主要系本期末应收账款增加,相应计提坏账准备所致。  月,公司营业利润同比增长率低于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的主要原因为:①境内销售占比大幅上升导致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下降。公司大力拓展国内市场,境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从月的24.35%提高到月的51.02%。国内客户订单量较大,且有多年平板电视生产制造经验,熟悉平板电视生产的各个环节,因此境内客户毛利率水平通常低于境外客户,导致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从月的10.00%下降到月的8.22%。②随着销售规模扩大,公司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相应增大导致计提坏账准备增加,月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增长132.59%。  二、审计截止日(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月,公司境内与境外销售占比分别为40.36%和59.64%,境外销售占比高于境内销售,主要系本期对海尔国际、Curtis等境外客户销售收入较高所致。  月及7-9月,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8.31%和8.04%,月综合毛利率有所下降,主要系由于2015年5月起平板电视的主要零部件液晶面板价格呈下降趋势,公司签署销售订单时基于的液晶面板价格低于液晶面板的采购成本所致。  日,因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且未按照合同提货,公司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拖欠货款426.58万元,赔偿损失380.66万元。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根据公司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2015)台椒商初字第35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2条SMT贴片生产线作为诉讼财产保全,该生产线原值为1,200万元。截至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尚未做出判决。该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结合订单情况,公司预计2015年度收入同比变动幅度为30%-50%,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为-10%-10%,预计2015年度经营业绩不存在同比大幅下降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电话: 3  传真: 9  保荐代表人:魏其芳、颜利燕  联系人: 颜利燕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中新科技申请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新科技 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中新科技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八节 2012年至2015年6月末的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已对本公司 2012 年度、 2013 年度、 2014年度和 2015 年 1-6 月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报告期审计报告不含财务报表附注(具体见如下附件) ,发行人报告期审计报告全文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查询。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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