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开网店,签合同的都是真的是么?绝对没有假的么?求解答。

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管辖如下对於合同纠纷各国多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其选择既可以订立在合同中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就达成协议。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或选择无效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建立在地理区域基础上的传统管辖权原则确定对争议的管辖权。但是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傳统管辖权原则的运用受到了限制。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合同可以在网络上签订或履行,人们借助网络进行的商业往来可能根本没有实際的空间地点,合同与具体的物理空间之间的联系变得非常偶然而难以确定从而使得传统的司法管辖区域界限变得模糊。同时电子商務合同所存在的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在这个空间中没有地域的界限正像史蒂芬·考伯林教授说的:“在新的数字经济时代,边界和管辖权失去了意义,交易不再有空间意义,因为它们不在那儿发生。电子贸易看起来不在任何确定的地点进行,而是发生在不定型的电子空间。”在网上,唯一具有地域性特征的可能就是网址,网址可以很明显地表露它是哪个国家的网站但用户进入该网站却并不表明进入了网站所在的国家。由此可见网络空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此空间中地理位置失去了其在物理空间中的重要意义,传统管辖权原则的存在價值受到了挑战 由于传统的管辖权基础不再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要求,学术界一直在探讨建立新的管辖权基础其中网址为众多学者所關注。对于网址是否能成为新的管辖权基础学者们有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网址可以作为管辖权的基础,理由为:1.网址具有相对稳萣性2.网址与管辖区域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度。但是将网址作为管辖依据是可以肯定的但不是绝对的。网址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唯一根据单纯地对该网址的进入也并不能必然导致异地法院对网址拥有者享有管辖权,但是鉴于网址在因特网上的重要地位在确定管辖权時可以作为一有的学者认为网址不能作为管辖权基础,主要理由有: 1.网址与地理空间的关联毕竟只是一种虚拟的联系它有别于传统的实質意义上的“联系”,把这种泛泛的、偶然的、虚拟的联系作为管辖的基础还缺乏足够的根据况互联网与地理空间之间还有许多其它的“联系”因素,承认网址的法律地位是否也意味着所有联系因素都可能成为新的管辖根据呢?如果这样,势必造成网络案件管辖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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