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道2015问道木系怎么加点弄全局

跟内行看门道 创业者2015CES观后--百度百家
跟内行看门道 创业者2015CES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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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几位的回答来看,普遍被奔驰的自动驾驶汽车惊艳到了,同时大家都认为智能家居发展最看好。
智东西(公众号:zhidxcom)
2015CES之后,国内创业者参与大会的不在少数,智东西在开展前曾进行过一次较大范围内的硬创先锋访谈,以创业公司CEO为主。
CES回来之后,陆续与几位参会的国内创业者进行了交流。现在我们特别针对其中几位有代表性的参会智能硬件创业代表,以非常简短的问答,聊聊2015CES观后。主要针对这三个问题:
1、2015CES印象深刻的几个三个产品或项目或公司?
2、一句话概括智能硬件在2015CES上的表现?和咱们之前聊的预期有什么不同?
3、穿戴/健康/虚拟现实/家居/医疗等…哪个或哪几个方向看着发展不错?
从几位的回答来看,普遍被奔驰的自动驾驶汽车惊艳到了,同时大家都认为智能家居发展最看好。同时在医疗、虚拟现实等方面,每个人也都有自己关注的有意思的产品。
(几位都觉得很惊艳的奔驰概念自动驾驶汽车F015)
以下是几位的总结:
九安总裁/iHealth创始人 刘毅
1、印象深刻的产品:
1)奔驰无人驾驶汽车,从外形到感觉都很好。
2)无人远距离的无线通话设备去年有一个,现在有十几家了。
3)电动单车,能折叠,电动的。
2、智能硬件参与者越来越多,越来越精彩,爆发就要来临。
3、医疗健康和智能家庭这两方面未来更有可能快速突破。
智能家庭从智能安防、医疗健康到数据管理,刚需很强场景很明确。但是所有这些方向上,不在于那个方向上快还是慢,而是在于那一方面有人讲产品真正定位得准确。
(新能源电动车gogoro)
(电动单车很多我也有同感,印象深的是松下一款Gogoro的产品。刘毅提到的无人远距离无线通话设备,其实是类似一个机器人了,用一个行走的iPad当你的分身)
BroadLink创始人/CEO 刘宗孺
1、印象深刻的项目:松下的智能镜子、奔驰自动驾驶汽车、各种Connect to NEST设备。
2、没有特别出彩的智能硬件,主要是苹果HomeKit还没有发力。
3、智能家居和穿戴产品发展不错。
(和刘宗孺探讨,这里比较看好智能穿戴不仅仅是说智能手环、手表,而是穿戴设备更加多样化,比如智能服装等等。)
(松下智能“墨镜”)
蚁视科技创始人/CEO 覃政
1、印象深刻三个产品:Oculus新月湾(Oculus Crescent Bay)、Sony增强现实智能眼镜、Glyph头戴影院。
2、感觉:各家百家齐放、但特征不鲜明。没有形成行业性趋势。
3、智能家居在海外市场势头很不错。
(看来覃政印象深刻的主要是虚拟现实类产品,Sony智能眼镜我现场也有用,确实很赞,比GoogleGlass更加轻巧)
(Oculus Crescent Bay)
欧瑞博创始人/CEO 王雄辉
1、印象深刻的三个产品:
1)贝尔金的智能家居系统。
2)派诺克的智能花瓶。
3)奔驰无人驾驶汽车。
2、2015智能硬件,风起了,但是大家都不清楚方向。
3、看好智能家居。
(在回国后的一次线下交流中,王雄辉对我说,CES上自己展台没怎么呆,别的展台逛了4天,推荐的贝尔金智能家居系统和Parrot的智能花瓶值得国内创业者研究。)
(Parrot智能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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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跟随习大大访美的中国企业家代表团备受瞩目。
扫描二维码下载 新闻手机客户端2015怎么做淘宝才能赚钱?
淘宝优势分析
  一、投资少,成本低。
创业,成本是很重要的问题,而淘宝网店,开起来成本很低,开一家淘宝C店,几千都用不到。首先,开网店不需要花钱租房,装修,也不要水电费,人员工资,工商税务等,网店除去最基本的开销外,大体上没有投资。另外,网店可以根据顾客的订单再去进货,不会因为积货占用大量资金。
  二、市场广,不受地域限制。
  要是上网的人群都有可能成为商品的浏览者与购买者,这个范围可以是全国的网民,甚至全球的网民。网上不需要网下那样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注册登记手续,网店在商品销售之前甚至可以不需要存货或者只需要少量存货,因此可以随时转换经营其它商品,没有包袱。
  三、网购已成为习惯
  经过多年的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深入人心,网上购物成为一种潮流一种趋势,为网店带来良好的购物习惯。淘宝网是国内最大也是最早的电子商务平台,在吸引客户方面有很强的优势,几乎成为网购的代名词。只要店铺做的有特色,在淘宝上是不怕没有客源的。
  四、网店不受营业时间、营业地点、营业面积、商品品种数量等等这些传统因素的限制。
  在网上开店,可以一天24小时、一年365天不停地运作,无论刮风下雨,无论白天晚上,无须专人值班看店,都可照常营业;而且消费者也可以在任何时间登陆网站进行购物。
  五、经营方式灵活多样。
  网店的经营是借助进行经营,经营者可以全职经营,也可以兼职经营,可以自产自销,也可以代理。此外网店没有固定的营业时间,只要及时能给回复浏览者的咨询,就不会影响到网店的经营。
  淘宝创业失败原因及解决方法:
  一、不了解淘宝,不了解行业
  不熟不做的原则放在任何一个行业都是成立的,任何一个行业,都是内行赚外行的钱,要想在这个行业赚钱,就要先变成内行。
  在淘宝创业,我们可以有良多选择的行业,但千万不要选择自己完全不在行的行业,很多淘宝创业者都是一头脑热,一头钻进入实际对淘宝和行业都不熟悉,结果就是花费了很长时间才悟出点门道。记住淘宝虽然成本低,但是时间成本也是成本,很多淘宝创业者都在这方面吃了亏。
  二、过早辞职
  创业自己当老板,说是好听,可是背后的努力和汗水有谁知道呢?在厌倦了朝九晚五的工作,厌倦了周而复始的生活时,很多人选择了创业,不可不说的是在没有什么资源的情况,又有生活的压力,而且工作还可以的情况下,全身心的投入,只能说是往火坑里跳,倒不如等你自己觉得都不错的时候,再考虑全职去做,这样风险会低很多。
  三、没有充电意识
  不要认为学习只是学生的任务,淘宝开店只要在网上点点键盘就行了,那么多人前仆后继的涌向淘宝,你不学习,怎么做到独特呢,怎么能够脱颖而出了?
  学习去吧,,帮派,微博。比如最近有人被发票师敲诈等等。一点这些知识都不懂就是懒,要经常学习,保持消息灵通!还有加群,商盟等学习。淘宝等不来生意,都说赢在执行,胜在坚持。此外生意少的时候不妨出去逛逛,走走当地的批发市场,和商贩们侃侃大山,跟供货的老板多,看看各大商场里有哪些热卖货,去书店翻翻有没有相关项目的书籍。
  四、同行业竞争
  做淘宝的不仅要伺候好买家,还会经常会受到同行的打压啊,攻击啊,盗劫等等。你的价格低,还有价格更低者,每天都有新的店主加入,当然每天都有新的店主死在沙滩上。因为门槛低,所以任何人都可以进入,熟不知精细化才是出路。
  五、内功不足,专营外功。
  这种情况不少见,淘宝开店初期必然有着低流量、少客户的情形,有些店主刚上来就大量投广告,但一个新店,最重要的还是修练内功,如果没做好内功,就算销量有了,评分可能会低,客服可能有问题等等。比如中小卖家做硬广,步子太大了,结果肯定是无用功。
  六、捞偏门,不守规矩
  捞偏门的人都有一个规律,起的快,死的也快。现在淘宝对这样的事查得越来越严,只有走正道才能发展下去。卖假货,走偏门,不守规矩,扰乱市场的人注定没有好下场。比如一个农村淘宝店被打掉,查的时候人家还说不知道这样违法了,如果是这样的,应当早点转型。
  七、过早放弃
  马云曾说过:今天很残酷,明天更残酷,后天很美好,但大部分人都死在了明天晚上。很多人淘宝开店,都是一时兴起,折腾两三个月就放弃了,这样怎么能成功呢? 因此,既然选择了,就别轻易放弃,去多观察和研究一下哪些成功的网店,看看对方在哪些方面做得比自己好,然后加以改进。
  淘宝创业前期准备事项
  一、选择竞争小、高价值的商品
  选择做什么样的商品,这是淘宝创业者首先要面临的一个问题,建议不要做大而全,而是小而精,这一定是电商的未来发展趋势,分工越来越细,产品越来越专,只有做专,才能做到极致。此外要做高价值的商品,客单价高,利润额才高,赚的钱才会多,你可以自己去淘宝上看看,花点时间比较一下。
  二、熟悉淘宝开店流程
  简单的来说,淘宝开店主要分为四个步骤,这里就不详述了,网上一搜,可以出现很多。第一步:注册淘宝会员第二步:申请淘宝实名认证第三步:下载淘宝助理和公司数据包第四步:使用淘宝助理开店及上传商品
  三、准备一台相机,学会简单的图片处理。
  对于宝贝图片的处理也非常重要,如果从网上直接copy的话,不仅图片雷同没有新意,还有面临可能被其他买家投诉的嫌疑,所以很多店主会花钱请专业的摄影师帮忙拍照片,实际上对于刚开店的店主来说,图片的要求没有那么高,如果自己有台相机,能够处理简单的ps图片的话,能够减少成本。
  四、货源问题
  有了资金之后就是找货源,这里包涵几个方面。
  首先最好是自己有熟人是搞批发或者是某某部工作,这样你的货源应该不成问题。
  其次。如果没有第一条的天然优势,最好是做自己熟悉的商品,到当地的批发市场转转,货比三家找便宜的批发商。
  最后,自己周围没有资源,也没有合适的货源,可以考虑在网上找代理商,也可以从阿里巴巴这样的批发网站找批发商,但一定要注意审查,不要上当受骗。
  综上看来,淘宝网虽然已经过了所谓的创业黄金期,但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仍大有可为。在淘宝上肯定有很多卖家在成长,在赚钱,也会有一批卖家被淘汰,这是市场规律。一件事能不能做成,关键在于时间点和干事的这个人,有资金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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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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