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多卖二卖

一房二卖_百度百科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又称房屋的。
镇江丹徒新城“瑞丹花苑”小区出现“一房二卖”
从丹徒区房管局证实:杨小老遭“一房二卖”的16幢502室,其实早在2007年5月就已在房管局备案。“瑞丹花苑”多起“一房二卖”事件,已引起丹徒区房管局的高度重视。而“瑞丹花苑”17幢204室的房主金明江为了将遭遇“二卖”的房子夺回来,他已撬锁入室“”,同时在家中又安装了一道。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又惊动了警方。
张先生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后,发现房子已被卖给了别人
2009年3月,张先生在市内某楼盘以9000多元/平方米的价格买了套房产。在和开发商签订了正式后,张先生一共付了15万元现金(30%的首付款和相关税费)。后来,双方约定最后付款日期为7月15日。就在7月12日,张先生接到开发商通知,房子已被卖给了别人。原来,张先生购买的那套房产的价格已上涨了1000多元/平方米。张先生与开发商多次交涉,但开发商坚持不卖房给张
《备案说明》的附表中标明502室早已备案
房地产公司“一房两卖”的欺骗行为
当前,一些房地产公司为获取更多流动资金,在卖房的同时又拿房产去抵押贷款,出现了“一房两卖”的欺骗行为。警方提醒,消费者应当提高警惕。 经侦支队最近查处了多个房产交易中的经济犯罪案件,其中就发现了一些房地产公司违法操作、一房两卖的数起案例。
据警方介绍,在“一房两卖”陷阱中,开发商常常称消费者一次性付全款便能优惠三个点,有时能优惠的多达五个点以上。消费者一旦付款,开发商就收集公司员工或其亲朋好友的、个人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办理的个人相关资料,以这些人的名义把本来已经卖出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贷款到手后,再由开发商以职工或亲友的名义按月还本付息,这样一来,骗取的银行贷款就为开发商提供了充足的流动资金。 表面看,这种方式似乎只是公司的内部运作,公司得利、银行贷出款项后也能收回,不太会伤害到消费者利益。而实际上,一旦该公司经营遇到问题,造成还款困难时,就会导致银行和消费者争夺房产,要么是消费者利益受损,要么银行无法收回贷款。
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先后与两个不同的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两个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
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已经过户,已非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关于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的,该合同有效。”
3、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原则上讲,只能通过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请求权。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故就两个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应当以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先后,确认买受人中先行使请求权方的行使登记请求权的。同时请求的,应以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日的先后,确认履行期先届至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一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可确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申请权的优先权;均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原则上认为两合同的买受人自时起即享有行使登记申请权,但订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受人获得登记申请权的时间在前,应以订立合同的先后,来保护订立在先的合同。但这种保护并不是确认前买受人拥有,而是保护前买受人得以行使登记请求权的,登记机关应优先受理前买受人的登记申请,法院可判决强制履行前一合同,督促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律师点评:上述案例中如果张先生确实有证据证明开发商“一房两卖”,根据《》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在本案例中,张先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警方提醒:消费者购房时对一次性付款优惠应当谨慎一些,应当了解开发商的资质,以及平时在消费者中的声誉如何。同时,作为开发商的员工或亲友,也不应提供虚假按揭的资料,否则一旦有问题就要承担起还本付息的责任。开发商一房二卖 法院判决双倍赔偿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许昌讯(记者&邓超&通讯员&孟俊克)李某和王某是夫妻,日,两人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一份,购买该公司位于长葛市的向阳春城住宅小区1号楼商铺0001006号房,2013年8月双方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夫妻俩共向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款250万元现金,但该商铺一直没有交付使用。后李某和王某发现其购买的商铺已经被第三人占用,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双倍返还房款。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本案时,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就原告所购买房屋构成一房二卖行为;原告解除房屋合同及原告要求被告1+1赔偿是否依法有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购房合同、汇款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某房地产公司将涉案房屋分别出售给了原告及第三人,并最终由第三人占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规定,原告关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要求被告1+1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就本案争议房屋的买卖合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250万元,并支付赔偿款250万元。
责编:袁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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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两卖我能要求赔偿吗
手段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吗?一般能赔多少呢?请大家帮帮忙吧,谢谢了!
这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多
第一,开发商明显在欺骗,如果要施工,首先肯定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二,看你要房还是要赔偿。如果房子还没有过户,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加赔偿。
第三,如果房子过户给第三方了,你只能要求赔偿,除了直接的损失还有房子的涨价也算上。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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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 被判退还房款并赔偿45万
汉江网-襄阳晚报肖梦阳
  为了能让房子卖出更好的价钱,一开发商竟然“一房二卖”,最后被法院判决返还购房者购房款9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45万元,解除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  2011年5月,襄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漳开发“君祥·御景国际”楼盘,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去年7月24日,胡先生在该公司售楼部签订购买两间商铺的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支付房款90万元,余款分期付清。当天,胡先生按约定支付购房款90万元,该公司出具了加盖公司印章和项目经理徐某签名的收据。今年4月,胡先生欲交纳二期房款时,该公司却将这两间商铺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他人并办理了预告登记,拒收房款。  南漳法院认为,徐某身为项目经理,销售行为已构成有权代理。胡先生依约支付购房款90万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该公司擅自将出售给胡先生的商铺又出售给他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开发商除应将购房款90万元返还给胡先生并赔偿利息损失外,还应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昨日,主审法官杨发玉提醒广大市民,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可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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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应如何处理
提问者采纳
“一房二卖”是指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同一商品房出卖给第三人,导致购房人不能按照约定取得房屋的行为。
1、“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
第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的购房人依法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
第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不能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但可以依法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原因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过户登记的,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如果已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该房屋。
2、、“一房二卖”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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