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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能均、程绍康、王宗元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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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能均、程绍康、王宗元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爱真,女,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防城港市港口区祈福花园。委托代理人徐长秀,男,系陈爱真的丈夫。被告人陈能均(别名“缺嘴”),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身份证号码:242379,汉族,文盲,港务局码头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金子村11组,暂住防城港务局民工楼。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辩护人周仕棋,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程绍康(别名“爪豹、报应”),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身份证号码:17371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振兴9组,暂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妇幼保健院附近出租屋。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宗元(别名“小王”),男,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身份证号码:14483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万盛街85号附2号,暂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司法局宿舍101号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能均、程绍康、王宗元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陈能均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爱真向本院提出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12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培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爱真的委托代理人徐长秀,被告人陈能均及其辩护人周仕棋、被告人程绍康、王宗元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陈能均因2010年9月中旬到防城港市港口区巨龙娱乐城终极网吧索要保护费不成而怀恨在心,日凌晨1时许,陈能均带领被告人程绍康、王宗元等共10人手持长砍刀、钢管到巨龙游艺娱乐城内,对娱乐城内的游戏机进行破坏,一共破坏了7台游戏机及一扇玻璃门,经价格鉴定,毁坏的游戏机、玻璃门价值人民币80400元。二、寻衅滋事罪1、日21时许,陈能均和“杨六”、“小熊”、“蒲伟”(均另案处理)四人到防城港市渔峰路丽华宾馆开房,因押金不够,服务员张丽不能给陈能均等人开房,陈能均就拆下宾管钛金广告牌乱砸前台物品,砸坏了丽华宾馆的电话机、对讲机、电脑、摩托车等物品,价值人民币3577元。2、日21时许,陈能均、“小马”、“飞仔”等人到防城港市友谊路万海娱乐会所总统2号包厢消费2260元不买单,陈能均无故乱砸包厢内杯瓶。3、日晚上10时许,陈能均、“小马”、“飞仔”、李韩、曾令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防城港市友谊路万海娱乐会所VIP605包厢消费1272元不买单,陈能均无故砸乱包厢内杯瓶。4、日晚上9时许,陈能均、“小马”、刘建春、“飞仔”等人到防城港市友谊路万海娱乐会所VIP606包厢消费1058元不买单,陈能均无故乱砸厢内杯瓶。5、日晚上10时许,陈能均、刘建春、“小马”“飞仔”、李韩、曾令峰、李锡勇等人到防城港市友谊路万海娱乐会所VIP601包厢消费386元不买单,陈能均无故乱砸厢内杯瓶。6、日凌晨2时许,陈能均、李韩、张涛、刘建春、“飞仔”、“小马”、“陈陈”等人在防城港市蓝夜KTV,无故对被害人宁俊植进行围殴,在殴打过程中陈能均将蓝夜KTV前台的显示器、银联验钞机、两台步步高电话砸坏,造成损失约4770元。三、敲诈勒索罪1、2010年2月至8月期间,陈能均曾多次前往港口区万海KTV夜总会,向万海夜总会总经理蒋勇建、陈卫民提出“看场子”,要求每个月收取2000元保护费,并扬言威胁不给的话就闹场子,但都被拒绝,过后,陈能均多次带“飞仔”、“小马”等人到万海KTV吃霸王餐,借故闹事,陈卫民被迫于8月中旬付给陈能均2000元保护费。2、2010年8月至10月期间,陈能均多次到港口区蓝夜KTV向副总经理凌华杰提出做“外围的保安”,要求每个月收取1500元保护费,并扬言威胁不给的话就闹场子,凌华杰当面拒绝了陈能均的要求,过后,陈能均就多次带“飞仔”、“小马”等人到蓝夜KTV吃霸王餐,借故闹事,凌华杰被迫于日付于陈能均2000元保护费。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能均、程绍康、王宗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能均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爱真诉称,日凌晨,三被告人进入其经营的港口区巨龙游戏娱乐城无端地毁坏游戏机七台及玻璃门一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400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400元。•被告人陈能均辩称,其只参与砸了一台游戏机,公诉机关指控其实施六起寻衅滋事及两起敲诈勒索不是事实。被告人陈能均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能均故意毁坏财物一罪证据不足,不应认定。首先,无现场勘验检查,无法收集到现场的录像及照片进行对照;本案的涉案财物作为重大物证未进行保存,亦无扣押物品清单;没有三被告人的现场指认照片。其次,被害人无营业执照经营,被毁损的财物有为赌博机嫌疑,需对被毁损物品功能进行鉴定。再次,对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仅凭玉州区江南游戏机修理服务部开的收据存在嫌疑。关于寻衅滋事一罪,被告人陈能均涉案的前两起寻衅滋事是有原因的,且其仅为参与者,毁坏财物的数额较小。另四起起诉书上的指控说法不一,且消费单据上未有签字,没有证明力。关于敲诈勒索一罪,同意被告人陈能均的没有向被害人敲诈勒索的辩解。被告人程绍康辩称,对毁坏物品的鉴定价格有异议,并称其与其他被告人只砸了玻璃。被告人王宗元辨称,其与其他被告人没有砸玻璃门。经审理查明,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日凌晨0时至1时许,被告人陈能均与被告人程绍康、王宗元等人手持自制砍刀、钢管进入港口区巨龙游艺娱乐城内,砸坏游戏机及一扇玻璃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1、被告人陈能均的供述,证实日凌晨1时许,其带头与程绍康、王宗元等人手持砍刀、钢管砍砸巨龙游艺娱乐城内游戏机的事实。2、被告人程绍康的供述,证实日凌晨1时许,其与陈能均、王宗元等人一同砸巨龙游艺娱乐城内游戏机的事实。3、被告人王宗元的供述,证实日凌晨1时许,其与陈能均等人砸巨龙游艺娱乐城内游戏机的事实。4、被告人陈能均的辨认笔录,证实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宗元系一同参与砸巨龙游艺娱乐城内游戏机同案犯的事实。5、被告人程绍康的辨认笔录,证实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能均系一同参与砸巨龙游艺娱乐城内游戏机同案犯的事实。6、被告人王宗元的辨认笔录,证实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能均、程绍康是与其一同砸巨龙游艺娱乐城内游戏机同案犯的事实。(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陈爱真(巨龙游艺娱乐城经营者)的陈述,证实日其在游艺娱乐城的现场见到被砸的游戏机及一扇门的事实。(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揭育群(巨龙游艺娱乐城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日0时30分,十多名男子手持砍刀、水管砸坏游戏机及一扇门,后其报警的事实。&&&&&&&&&&&&&&&&&&&&2、证人揭育群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能均、程绍康、王宗元为砸坏巨龙游戏机及一扇门的人的事实。3、证人石碧、周海舟的证言,证实日凌晨0时40分许,其二人在巨龙游艺娱乐城上班时,十多名男子手持砍刀,砸坏游戏机和一扇门的事实。4、证人石碧、周海舟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能均、程绍康、王宗元系参与日砍砸游艺娱乐城的人员的事实。5、证人唐百宁(巨龙游艺娱乐城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日0时50分许,石碧告知其有人破坏游戏机。后其见游戏机和玻璃门已被破坏的事实。(四)受损物品照片:日,侦查机关拍摄的受损游戏机和门的情况。(五)视听资料:1、巨龙游艺娱乐城被砸的光盘,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情况。二、寻衅滋事罪1、日21时许,防城港市渔峰路丽华宾馆服务员张丽因被告人陈能均与“杨六”、“小熊、蒲伟(均另案处理)押金不够,未能给被告人陈能均等人办理入住手续。被告人陈能均等人先拆坏了该宾馆的广告牌,后损坏该宾馆的广告塑料牌、电脑和显示器、对讲机、前台大理石、电话机及摩托车前大板。经防城港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丽华宾馆受损物品的价格为人民币3577元。2、日21时许,被告人陈能均等人在防城港市友谊路万海娱乐会所消费1058元不买单,并用酒瓶砸包厢内物品。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能均等人在防城港市蓝夜KTV玩时,被告人陈能均参与追打服务员宁俊植,在前台继续追打宁俊植时,参与损坏前台的显示器、验钞机、电话。经广西防城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港口区蓝夜KTV被损坏的财物价格为人民币477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结账单1张,证实日万海国际娱乐会所VIP606房间的结账单上为挂账的事实。2、报案书,证实日蓝夜KTV经营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公安局写的报案材料中称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能均等人在对蓝夜KTV的工作人员殴打,并砸毁财物。3、证人张丽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能均系日21时许打砸宾馆物品的人员之一。4、证人陈卫民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能均系2010年间在万海KTV多次带人强行消费并闹事的男子。5、证人张隆昌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能均系2010年2月至12月间在万海KTV多次带人消费不付帐并持刀闹事的男子。6、证人李韩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能均系2010年12月初,在蓝夜KTV闹事的人员之一。7、证人钟微微、凌华杰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能均系日凌晨,在蓝夜KTV殴打宁俊植的人员。8、证人宁俊植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能均系日凌晨,在蓝夜KTV对其实施殴打人员之一。被告人陈能均还是损坏前台物品的人。9、证人梁伟雄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能均系日21时许打砸宾馆物品的人员之一的事实。10、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刀具照片,证实日,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从被告人陈能均租赁的桂P51509车上扣押了水管刀四把、弯刀一把、尖刀一把&&&&&&&&&&&&&&&&&&&&&&&&&&&&&&&&&&&&&&&&&&&&&&&&&&&&&&&&&&&&&&&&&&&&&&&&&&&&&&&&&&&&&&&&&&&&&&&&&&&&&&&&&&&&&&&&&&&&&&&&&&&&&&&&&&&&&&&&&&&&&&&&&&&&&&&&&&&&&&&&&&&&&&&&&&&&&&&&&&&&&&&&&&&&&&&&&&&&&&&&&&&&&&&&&&&&&&&&&&&&&&&&&&&&&&&&&&&&&&&&&&&&&&&&&&&&&&&&&&&&&&&&&&&&&&&&&&&&&&&&&&&&&&&&&&&&&&&&&&&&&&&&&&&&&&&&&&&&&&&&&&&&&&&&&&&&&&&&&&&&&&&&&&&&&&&&&&&&&&&&&&&&&&&&&&&&&&&&&&&&&&&&&&&&&&&&&&&&&&&&&&&&&&&&&&&&&&&&&&&&&&&&&&&&&&&&&&&&&&&&&&&&&&&&&&&&&&&&&&&&&&&&&&&&&&&&&&&&&&&&&&&&&&&&&&&&&&&&&&&&&&&&&&&&&&&&&&&&&&&&&&&&&&&& 的事实。(二)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陈能均的供述,证实2009年1月份,其与“杨六”“小熊”、蒲伟在丽华宾馆由于带的钱不够,服务员不给开房。其参与砸前台物品。2010年12月初的一天,其与“小马”等人在蓝夜KTV8888包厢玩。后其从9999包厢出来时,见小马在推宁俊植,其参与打宁俊植的脸部。宁俊植躲进前台后,其仍追打宁俊植,并用手砸前台的电脑显示器和验钞机的事实。(三)证人证言:1、证人张丽(丽华宾馆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 日21时许,因四人前来开房住宿时押金不够 ,其不能办理开房手续。四人即摔其手中的对讲机、砸电话机和电脑等物品,后将一摩托车推翻的事实。2、证人梁伟雄的证言,证实日21时许,有四人以不交押金为由开房未果后,对宾馆内的2台电脑、对讲机、广告牌、总台大理石、服务员摩托车等物品进行打砸的事实。3、证人陈卫民(万海KTV总经理)的证言,证实日,被告人陈能均带人在万海强行消费不买单,包厢内的物品的事实。4、证人张隆昌(万海KTV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能均多次带人消费不付帐,并持刀闹事的事实。5、证人李韩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的一天晚上,其随被告人陈能均在万海万海夜总会。后被告人陈能均不买单,并用酒瓶在包厢内乱砸。2010年底的一晚上,其经被告人陈能均的联系到达蓝夜KTV喝酒。次日3时许,其见陈能均跑到收银台,将收银台上的东西扔掉后离开现场的事实。6、证人李佳莲、钟微微的证言证实,日凌晨,其二人在蓝夜KTV上班时,被告人陈能均等人殴打宁俊植,并将前台的显示器、验钞机、刷卡机及一部电话砸烂的事实。7、证人凌华杰(蓝夜KTV副总经理)的证言,其观看了日凌晨的监控录像后知,被告人陈能均等人在蓝夜KTV内将宁俊植打伤。8、证人宁俊植的证言,证实日凌晨,其因劝一名男子到8888包厢休息,被多人追打。其躲在前台时,被被告人陈能均殴打其头部和脸部,后陈能均砸前台物品的事实。(四)视听资料1、光盘1张,证实了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能均等人殴打宁俊植并损坏蓝夜KTV前台的显示器、验钞机、电话的事实。(五)鉴定结论1、广西防城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丽华宾馆受损物品的价格为人民币3577元。2、广西防城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日港口区蓝夜KTV被损坏的财物价格为人民币4770元。三、敲诈勒索罪2010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能均向时任蓝夜KTV的副总经理凌华杰提出做 “外围的保安”即为该KTV看场子而收取保护费。后凌华杰多次迫于被告人陈能均的威胁,便委托周文芳于日左右支付给被告人陈能均2000元“保护费”。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陈能均的供述,证实其从周文芳处拿到2000元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1、证人凌华杰的证言,证实月间,其任蓝夜KTV的副总经理时,被告人陈能均多次向其提出收取保护费,并威胁凌华杰。后凌华杰托周文芳交给被告人陈能均2000元的“保护费”。2、证人周文芳的证言,证实月间,因其老公凌华杰不给陈能均保护费,陈能均带人到蓝夜KTV强制消费并打砸物品。后其受凌华杰之托于日在防城港望海路粮食局旁将2000元的“保护费”交给陈能均。证明本案事实的,还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1、被告人陈能均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陈能均,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金子村11组,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2、被告人程绍康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程绍康,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朱扬镇振兴9组,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3、被告人王宗元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宗元,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万盛街85号附2号,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能均、程绍康、王宗元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能均、程绍康、王宗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能均伙同他人在宾馆、娱乐城等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能均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能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钱财一起,数额较大,被告人陈能均的行为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能均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能均、程绍康、王宗元故意毁坏财物达80400元。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能均、程绍康辩称毁坏财物的价值没有80400元,被告人陈能均的辩护人亦提出价格鉴定的依据不充分,对价格鉴定有异议的辩护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勘验和搜查中可用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需经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入卷备查。”而本案中,公诉机关用以证实涉案物品件数及种类的证据中仅有日拍摄的受损物品的照片,无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被告人的指认现场照片。因此,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证实三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的现场情况,且受损物品未进行扣押或封存,致使受损物品的具体件数及种类无法予以确定。同时,公诉机关提交的用以证实涉案物品价格的证据为日,由防城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防价鉴字【号价格鉴定书。但该鉴定结论的鉴定依据仅为被害人陈爱真提供的日从玉林市玉州区江南游戏机服务部购买的游戏机收据及被害人所陈述的受损物品的种类和件数,该收据上仅反映了不同游戏机的单价,客户一栏填写的是“防城港”,无明确的购买者姓名。因此,由于涉案受损物品的数量及件数无法确定,在受损物品已灭失的情况下,仅以被害人陈述的受损物品种类、数量及维修服务部出具的购买收据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不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参与故意毁坏财物的价格为80400元的证据不足,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中的物品价格不予采信。三被告人的辩解及被告人陈能均的辩护人有关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对于三被告人参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虽然无法确定被毁坏财物的价格,但三被告人伙同多人公然使用长砍刀、钢管对被害人的财物实施了打砸、毁坏行为,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且达到严重情节程度,故对三被告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在指控被告人陈能均参与了六起寻衅滋事行为中,用以证实被告人陈能均参与了日、7月26日、10月27日共三次寻衅滋事的证据仅有三张没有署名的消费单及证人陈卫民、凌华杰的证言,这些证据未能充分证实是被告人陈能均等人强制消费及打砸店内的物品的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前述三起犯罪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能均参与了日、8月17日、12月2日三起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有被告人陈能均的供述、证人宁俊植、张丽、李韩、张隆昌、陈卫民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能均提出该三起寻衅滋事不是事实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能均对蓝夜KTV的凌华杰实施敲诈勒索,这一事实,有被害人凌华杰的陈述、证人周文芳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陈能均在供述中承认了由证人周文芳交给他2000元的证据相互印证,该起犯罪事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能均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能均是从凌华杰处借款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能均对万海KTV的陈卫民实施了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经查,公诉机关仅提供了证人陈卫民的证言。该证言中反映陈卫民因受威胁,于2010年8月中旬向被告人陈能均支付了1500元的“保护费”,除此证据以外,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犯罪事实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陈能均、程绍康、王宗元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应按其参与的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陈能均与他人共同实施了三起寻衅滋事行为,应按其参与的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陈能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能均、程绍康、王宗元归案后如实交代其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仅对故意毁坏财物的价格提出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就故意毁坏财物一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陈爱真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但原告人请求判令三被告人赔偿其相关直接损失的依据为日由防城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防价鉴字【号价格鉴定书有关价格的结论,因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不予采信,而原告人亦未提供其他用以证实被告人犯罪行为给其所造成直接损失的证据,因此,对原告人提出的赔偿804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能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被告人程绍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三、被告人王宗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爱真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判&&长&&&& 韦旭芳&&&&&&&&&&&&&&&&&&&&&&&&&&&&&&&&&&&&&&&&&&&&&&代理审判员&&&& 陈&&燕&&&&&&&&&&&&&&&&&&&&&&&&&&&&&&&&&&&&&&&&&&&&&&人民陪审员&&&& 唐国建&&&&&&&&&&&&&&&&&&&&&&&&&&&&&&&&&&&&&&&&&&&&&&二O一二年 一 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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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害怕吗?吃饭游泳开房都被直播了
“俺瞧瞧”网站直播深圳257处场所,目前该网站已无法打开
9月12日在“俺瞧瞧”视频直播网站上搜索“深圳”可获取大量实时监控视频。 网站截图
9月11日在“俺瞧瞧”视频直播网站上的深圳华强北市场实时监控。网站截图
本报见习记者 李珣 大到景区游乐场,小到餐厅办公室,你的一言一行都可能在网上被实时直播,任何人都可以看到你的一举一动。这不可思议的事情如今却真实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9月11日,人民日报官方微信发布了一篇名为《这个网站太恐怖!你上班、吃饭、开房都可能被直播!》的报道,称在一家名为“俺瞧瞧”的视频直播网站上,任何人都可以看到全国不少地方的实时监控视频,温州、苏州、南京等地纷纷“中招”。深晚记者调查发现,深圳也未能幸免,在该网站上可以看到深圳257处实时监控直播,但不少被直播者却完全不知情。 无处不在的监控视频网站 12日上午,记者登录“俺瞧瞧”网站发现,该网站自称“这是一个汇集全球各地、公开分享网络摄像头的网站,足不出户便可看到世界各个角落。”视频直播内容包括热点景区、大学校园、企业展示、私人秀场活动等多方面内容,不仅提供国内在线直播,还有亚洲、美洲等世界各地的视频直播,任意搜索全国一个城市名,都能获取几十至几百个监控直播画面。 记者在地名栏搜索“深圳”,发现有257处深圳各地的实时监控画面,种类五花八门,既有世界之窗、南山中潜潜水世界等旅游景点,荣天视公司车间厂区等企业实况,也有永和豆浆连锁店、海豚音KTV等餐饮娱乐场所,甚至还有婴儿游泳馆的监控视频,可谓是涵盖了人们活动的方方面面。 令人担忧的是,任何人可以随时搜索并观看网站上的所有监控直播,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办公室、餐厅里人们的一举一动都呈现得一清二楚。 但是,记者在12日下午再次登录“俺瞧瞧”网站时,发现网站已无法打开。 不知情的被直播者 记者在“俺瞧瞧”网站上随机点开了一个名为“深圳龙华新区香港3861婴儿游泳馆”的直播视频,经过短暂的缓冲,这家婴儿游泳馆的内部实时画面顺畅清晰地呈现眼前。记者在拨打电话联系这家婴儿游泳馆时,可清楚地看到工作人员拿起话筒与记者对话的场景。 针对监控画面在网上直播的情况,婴儿游泳馆的工作人员称,安装监控摄像头是为了确保婴儿的安全,防止意外,但从未将视频公开分享到网上,自己对此完全不知情,将联系技术人员来查看。“我们肯定不会这样做的,对单位和这些宝宝的隐私及安全都不好。” 而位于宝安区的“传奇冒菜馆”的实时监控画面也尽收眼底,餐馆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出于安全考虑餐馆内确实有监控视频,但也从未分享到网上,对此同样毫不知情。“这种行为会泄露客人和餐馆自己的隐私,让一些小偷看到了很不好。” 企业主动上传视频做宣传 客户怕泄露隐私坚决反对 与不少不知情的被直播者相反,一些企业为了开展宣传、招揽生意,主动将自己的监控视频上传到网上,而来此消费的客户却认为泄露了个人隐私而不能认同。 在“俺瞧瞧”网站上,可以看到深圳易维天下汽车服务中心民治店的直播视频,前台的状况及洗车打蜡的作业画面都一清二楚地呈现眼前,甚至连工作人员正在擦洗的车辆的车牌号都可以清楚地看到。对此,该汽车服务中心回应称,为了展示自己的服务质量,吸引更多顾客,便将监控视频分享到了360水滴直播里,但却从未听说过“俺瞧瞧”网站。“我们觉得可以让更多人看到我们的服务流程,很多餐馆、理发店也这样做,大家都是想招揽生意,应该没什么问题。”一位工作人员笑道。 针对此类状况,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有车一族,车主们却表示自己完全不知情,也不能接受有自己爱车出现的监控视频被公开。市民刘女士称,洗车、修车时的监控画面被公开,自己在现场的言行也能被别人看得一清二楚,这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而且一旦泄露个人信息,可能会让一些不法之徒有机可乘。“车牌号和各种细节都能看得一清二楚,感觉完全没有安全感。” 刘女士称,无论是在外面洗车也好,还是在餐馆吃饭也罢,都无法接受自己可以被任何人监控的事实。“现在很多地方都是闭路监控视频,往往要专人才能查看,这样公开的监控视频是不合理的。” 除了部分服务行业公开监控视频外,一些公司为了自我营销也会公开办公区域、生产车间的监控直播。深圳荣天视科技有限公司的张小姐告诉记者,公司主打产品就是监控摄像设备,把自己的监控视频放到网上也是为了展示自己的产品。“很多企业都是为了推销自己才把视频公开到网上,增加自己的人气。但我们没有听说过‘俺瞧瞧’网站。” 网络摄像头厂商称 没有与“俺瞧瞧”合作 这些五花八门的实时监控视频来自何方?记者搜索“俺瞧瞧”网站网页却未发现联系电话,页面上只有网站的微博链接及微信二维码,记者尝试私信联系却一直未收到回复。 但据南京媒体报道,“俺瞧瞧”的客服回应称,网站上的视频链接都是从别处转载的,主要来源是360水滴直播和百度耳目直播。这些视频网站已经审核过,没有不健康内容,如果有用户对某些视频不满意,可以联系网站进行删除。 据360智能摄像机和水滴直播的工作人员介绍,网络摄像头的默认设置是个人使用,不存在擅自上传用户信息的情况,同时会对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360公司也未将视频源授予“俺瞧瞧”,并表示将进一步了解此事。 百度耳目直播的工作人员称,百度云直播与“俺瞧瞧”无合作关系,也不存在授权关系。用户在使用支持百度云直播功能的相关设备时,系统默认设置直播模式为私密,不会对外公开直播。为了防止用户误操作,即使用户将其手动设置为公开,也需要经过百度云直播的后台审核才会将相关直播显示在网站上。 针对监控视频被公开的情况,360公司及百度耳目直播的工作人员都表示,用户可以通过自行重新设置及加密的方式,防止视频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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