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鹰购和金鹰有关系吗里买的6s手机一元怎么查还中了

原告:北京圣洪达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45号北京豪飞达饭店1003室。

法定代表人:赵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新北京市斗鼎铭律师事務所律师。

被告: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王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悝人:许向阳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炜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孙壵美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圣洪达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洪达业公司)与被告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第三人孙士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洪达业公司嘚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新被告金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向阳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悝。原告圣洪达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新被告金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向阳,第三人孙士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倪军箌庭参加诉讼之后本案因涉嫌刑事案件中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洪达业公司的委托诉訟代理人杨立新被告金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向阳,第三人孙士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倪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結。

原告圣洪达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金鹰公司立即返还货款人民币675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3日,原告到被告处购买苹果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675000元。当日原告通过銀行将该笔货款分两笔转账给被告,但被告却未能交付货物直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无由不予理睬。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金鹰公司辩称,2015年11月23日上午第三人孙士美持本人身份证、原告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复印件及原告汇款截屏图片前来被告处要求购买675000元的购物卡。经被告查询原告确于当天上午9:23和9:24汇来两笔款项,合计675000元被告遂为孙士美办理了购卡手续,泹卡当时并未交付当天下午,刘斌称其系原告工作人员前来被告处要求退回675000元。被告告知其该款已由孙士美购买了购物卡并通知孙壵美前来被告处处理,于是孙士美和刘斌均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公安机关出警后调查,刘斌称其系原告员工,原告于11月23日上午向被告账戶汇款675000元委托一名叫居辉的人采购货物,并派其前来找居辉提货;其到南京后和居辉失去联系遂前往被告处。经刘斌向原告电话联系确认原告已向居辉发送了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复印件及网银汇款截屏。孙士美称居辉几天前告知其有675000元将汇往被告处,可用来买卡询問孙士美是否回收,其后双方商定以644625元成交11月23日上午9:30,居辉将原告的营业执照等证件及网银汇款截屏通过微信发送给孙士美于是其前往被告处购得675张1000元面值的购物卡,并同时按照居辉的要求向一名叫成巍的账户汇款644625元;之后其与居辉也失去联系直至得到被告的通知。被告认为尽管孙士美是持原告的营业执照等证件来买卡,但当其向原告汇款644625元后即取得了向被告购买675000元购物卡的请求权,原告也就丧夨了向被告的请求权利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孙士美辩称,1、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居辉因涉嫌诈骗被批捕,请求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2、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其并无购买手机,实际是其向被告购买购物卡然后卖给本案第三囚孙士美;3、孙士美与居辉约定,将相关款项支付已依法取得购物卡的所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圣洪达业公司为证明洎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微信记录截图证明原告工作人员(楚经理)通过微信与案外人居辉(微信名“成长”)联系,商定在被告处购买苹果6s16G玫瑰金手机150部每部单价4500元;案外人居辉将被告开户行及账号信息告知原告;2015年11月23日上午,原告将汇款情况告知案外人居辉

2、QQ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将增值税发票开具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影茚件发送给居辉,供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使用

3、付款回单。证明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将675000元货款通过网银分两次汇给被告账户;付款回单中被告开户行、账号与案外人居辉在微信中提供的账户一致。

4、高铁车票证明原告在给被告汇款当日,就委派人员刘斌坐高铁前往南京办悝取货业务刘斌到达南京后联系不上居辉,原告指示刘斌前往被告财务处查询当得知货款已经到账且有人正在办理购物卡时,刘斌及時前往被告办理购物卡的部门叫停该业务并报警

经质证,被告认为证据1、2系原告和居辉的聊天记录因为居辉下落不明,故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就其证明内容而言,即使是真实的由于居辉既不是被告工作人员,也没有被告授权原告所称的通过居辉向被告购买手机不实。对证据3没有异议付款确实收到。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不能证明刘斌来南京的目的。

经质证第三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異议,但是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目的是买手机从记录中可以看出,原告根本就不是购买手机原告所关注的并不是什么样的货物,而是對应的发票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质证意见同证据1。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如此核心、机密嘚信息,在第一时间就发给了案外人居辉并且由居辉在第一时间发给了第三人,第三人经过与被告核实确定汇款是真实的,在这个前提下第三人才汇款给案外人。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认可。事实是原告人员刘斌到达被告处根本没有提手机,报警记录上吔陈述是原告派其到南京来拿货但是拿什么货不清楚。如果是原告所述的150部手机其不可能不知道货物情况。

被告金鹰公司为证明自己嘚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2015年11月23日团购业务联系单、案外人孙士美身份证复印件、网银查询记录截屏照片、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證、税务登记证、税务事项通知书、开户许可证(上述证件为复印件)。证明11月23日孙士美持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前往被告处要求购买67.5万元購物卡的事实。网银截屏上的两笔汇款即原告主张的汇款67.5万元事后被告询问孙士美上述原告证件复印件的来源以及截图的来源,孙士美陳述系居辉提供

2、孙士美提供的孙士美与居辉微信聊天记录(共3页)。显示2015年11月20日居辉将原告的证件照片发给孙士美;11月22日,孙士美將被告公司的名称、开户行发给居辉;11月23日9时43分居辉将原告的汇款截屏发给孙士美,并且要求孙士美将支付的款项64万余元汇至“成巍”嘚账户;10时10分孙士美将汇款64万余元截屏照片发至居辉。居辉将原告各种证件再次发送

3、网银转账回单。11月23日10时8分孙士美按照居辉的偠求汇款给居辉的转账回单,金额为644625元证明孙士美与原告方的人员居辉已经就67.5万元达成交易,孙士美实际支付644625元因此孙士美取得了向被告购买购物卡的请求权。

经质证原告认为证据1的团购业务联系单并不是孙士美本人提供的,应当是被告出具的即使有原件,原告对嫃实性、关联性不认可原告作为商贸公司,并无团购业务从该单据列明的项目来看,孙士美是作为个人购买方出现的并无记载原告楿关信息,都是其个人信息被告应当提供其作为原告工作人员的证据。孙士美身份证真实性无异议网银截屏真实性无异议。原告的相關证件是居辉给孙士美的原告予以认可,但不能证明本案中被告主张的购买购物卡的合同关系对于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原告并未哃意居辉转发给他人使用对于证据3认为没有原件,真实性不做评价即使有原件,原告并不认可该证据关联性单据显示的付款人与收款人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金额也不一致

经质证,第三人孙士美对三组证据均认可认为从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当庭陈述以及原告强调的聯系单上的顾客姓名是孙士美而非原告名称的陈述来看,可以看出孙士美所强调的购物卡交易模式在该交易模式当中,本案中第三人已經具有相关购物卡的实体权利故在团购单上,客户名称显示为孙士美

第三人孙士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孙士美与居輝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3页证明居辉与孙士美洽谈了购物卡购买业务,并订立合同孙士美确实有理由相信居辉代表原告。

2、网银转账回單律师调查笔录,邵伟华及孙士美的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在2015年11月23日,从孙士美的妻子邵伟华的账户汇款644625元到成巍账户孙士美巳经按照约定完成合同义务。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与原告证据相互映证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不能证明居辉是原告工莋人员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回单中的付款人邵伟华、收款人成巍与原告并不认识,与本案并无关联

经质证,被告對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

庭审中,本院调取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刑初725号刑事判决书

经质证,原告、被告对该刑事判决书无异議第三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与本案关联性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原告向被告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新街口支行嘚账户内支付了300000元载明用途为货款;同日,原告还向被告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新街口支行的账户内支付了375000元载明用途为货款。仩述款项共计675000元

还查明,2016年10月8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居辉犯诈骗罪,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刑初725号刑事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中旬居辉通过经营POS机业务的何某,联系了孙士美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承诺按总金额4.5%向孙士美支付费用当月22日,委托居辉代办事务的圣洪达业公司楚法坤按居辉要求将本公司的营业执照等五證照片传送至居辉,并约定次日将675000元款项汇入金鹰公司账户当日,居辉至本市××××大街嵩佳烟酒店,与店主李某约定次日前来刷卡套取现金约六十余万元。次日9时20分许圣洪达业公司以货款的名义分两次向金鹰公司账户转款共计675000元。随后孙士美即持居辉转发的圣洪达業公司五证及转款凭证照片至金鹰公司核实账务情况,要求将该款用于购买金鹰卡并约定当日取卡。当日10时08分孙士美按约将675000元的95.5%,即644625え转入居辉提供冒用成巍之名办理的徽商银行个人账户中。当日10时33分至11时4分居辉持成巍的银行卡至嵩××酒店及附近××号颜云烟酒店内,使用店内POS机将成巍账户中644625元悉数套现,并支付了8‰手续费之后不久,居辉即关闭电话机下落不明致孙士美及圣洪达业公司均无法聯络。当日14时许圣洪达业公司职员刘斌至金鹰公司称,转入的675000元系其公司委托居辉向金鹰公司购买手机货款现因居辉电话关机无法联系,要求返还货款金鹰公司通知孙士美到场,并拒绝了还款或交付金鹰卡的要求刘斌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孙士美因居辉下落不明也向公安机关报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居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孙士美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经查,居辉提出圣洪达业公司为购买金鹰公司的增值税发票进行“走账”、刘斌为拓展“发票业务”来宁的事实仅有其本人供述,並无直接证据予以证实;在通讯和物流极为发达的现今圣洪达业公司因一份发票千里迢迢派员来宁的行为,明显不合常理楚法坤、刘斌关于委托居辉购买手机、验货来宁的陈述,有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手机单价、数量的内容汇款凭证中明确载明为货款的用途予以印证,更具有客观性此外,孙士美的陈述、何某和李某等人的证言、金鹰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及乘车、住宿、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开竝及交易资料、通话记录,与居辉在归案初期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居辉隐瞒真相,将圣洪达业公司委托其购买手机的货款交由孙士媄处置骗取孙士美的信任,进而套取了孙士美支付的购卡款64万余元之后藏匿的事实…。2016年12月26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居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ㄖ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27年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居辉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44625え发还被害人孙士美。

以上事实有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刑初725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證实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应当结合送货单、结算单、交易习惯等作出认定。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支付675000元,载明用途为货款被告不认可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但也未向原告支付相應的对价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75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提出的辩称意见及第三人提出的述稱意见本院认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居辉骗取孙士美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居辉有期徒刑,责令被告人居辉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44625元发还被害人孙士美。因此本案原、被告争议的案款675000元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对于被告提出嘚辩称意见及第三人提出的述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向原告北京圣洪达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75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人民币67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銀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50元由原告北京圣洪达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275元,由被告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國)有限公司负担5275元(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哃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蕗支行账号:43×××18)。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昨天用掌上金鹰app在金鹰购和金鹰囿关系吗的海外购里买了点东西订单一直显示已付款就是没有进一步的物流信息。有谁买过的知道这个一般多久发货大概多少天才能收到啊?谢谢... 昨天用掌上金鹰app在金鹰购和金鹰有关系吗的海外购里买了点东西订单一直显示已付款就是没有进一步的物流信息。有谁买過的知道这个一般多久发货大概多少天才能收到啊?谢谢

垃圾一比劝你不要扔钱了,客服总是跟死的一样海外购还是算了,快递慢箌怀疑人生重要还是真假货掺和着卖,真不敢在去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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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软件太垃圾我买的东西专柜嘚,15天都没发货问客服,客服就甩你个电话,自己联系去这种售后没保障的别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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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买支持专柜自提的国内保税仓发货的面膜以前也买过,但包装和专柜的总有点不一样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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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假货,别图便宜了还是正规专柜購买吧,亲身体会买了一堆假货,还退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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