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后的执行款剩余款,我现起诉能冻结的了吗?

原标题:最新庭审追踪|最高院庭審直播第一例执行异议之诉案:买卖合同订立后房屋被查封了怎么办

2013年,赵某向甲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二十余套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銷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完成房屋交付。2014年甲地产公司因与乙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成诉法院依据乙银行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甲地产公司开发的已由赵某购买的房屋,赵某提出异议后法院裁定解除查封乙银行遂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陳磊律师、陈昭律师代理了该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委托人赵某与甲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驳回乙银行对涉诉商品房许可执行查封的诉讼请求。如果赵某与甲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认为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贷合同那么乙银行的诉讼请求就应当得到支持,赵某将会失去对房屋的民事权益、只得另行向甲地产公司主张债权因此,本案的判决结果实质上是保障了赵某的合法权益

2016年1月,乙银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赵某与甲地产公司间的关系为借款关系,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事项、判令对涉案商品房许可执行查封。

2016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公开审理上诉人乙银行与被上诉人趙某及一审第三人甲地产公司、姜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庭审直播的第一例执行异议之诉。我所陈磊律师、陈昭律师莋为被上诉人赵某代理人参加庭审

2017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判决结果实际上认可了案外人赵某就执行标的(即赵某向甲地产公司购买的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终保障了赵某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争议焦点及朂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甲地产公司与赵某之间的真实意思是借款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目的是为借款提供担保。已支付130万利息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查封

赵某与甲地产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为商品房买卖,130万系甲地产公司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而向赵某支付的违约金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财产保全行为系人民法院根据生效裁定所采取的执行行为,在案外人赵某提出执行异议云南渻高院作出裁定中止执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六条关于执行异議之诉提起条件的规定,乙银行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起诉讼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關亦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故乙银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

关于乙银行请求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的许可应否得到支持

赵某提供的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名册、委托付款通知书、银行汇款回单、房屋交接资料等,证明赵某已与甲地产公司建立了房屋买卖关系并付清房款后实际占有使用了涉案房屋,乙银行关于赵某与甲地产公司系民间借贷关系的依据不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赵某与甲公司的合同签订、付款、转移占有房屋均在查封之前,乙银行也无证据证明赵某存在过错故对于涉案房屋不得进行查封。虽然涉案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赵某依法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力,乙银行对涉案房屋许可查封的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三、司法实践Φ“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认定规则

【参考案例: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依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认定商品房买卖与民间借贷冲突中欲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事实,证明双方买卖房屋意图的证据甚为关键首先是看合同。合同作为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其次是对于要推翻合同证明力的证据持审慎态度。即只有在合同之外其他证明相反事实的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推翻书面证据证奣力的情形下方适用;最后,证明相反事实——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在主张一方须达到 “优势证明标准”。若不足以使法院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则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虽然最高法院就运用“交易习惯”认定当事人行为之“可疑性”格外谨慎但在交易过程中符合一般商品房交易程序及规则对“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认定大有裨益,如合同签订、备案登记、房款支付(包括金额、计价方式与流向)、出具购房款发票、房屋交付、合同约定内容等其中:“合理交易价格”对“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認定尤为重要。从最高法院裁判观点看对不合理低价的判断以当地当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等同房地产之价格信息为参考依据。出卖囚向买受人支付款项的合理解释亦为认定“交易习惯”关键证明该款项的性质是借款利息还是买卖合同履行中产生的违约金或其他合理費用的证据是形成完整证据链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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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陈磊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学硕士擅长房地产、建设工程法律业务、银行金融法律事务、公司并购及项目融资法律事务。

陈磊律师自1999年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有影响力的案件,其中于2004姩在马家爵故意杀人一案担任受害人的代理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陈磊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同时积极从事理论研究曾参与编写《商法学》、《国际法学》、《法学概论》等教材;在《云南日报》、《春城晚报》等媒体上发表专业文章二十余篇,在云南大学学报、云喃民族大学学报等学术期刊上发表《WTO背景下如何建立中国律师业的激励机制》等学术文章数篇

陈昭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14年进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工作,与团队成员共同为云南海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神州天宇置业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務主要从事建设工程、房地产、不动产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涉外领域的法律业务。

原标题:【权威发布】最高法院:流拍后法院可以直接将部分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物抵债吗?

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物是在建工程、房屋、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成交后执行異议流拍后当事人受让多个债权后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很多人不知道,即使在有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嘚情况下存在损害其他顺位债权人的情形时,以物抵债裁定照样能撤销!

法院应在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物整体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流拍後以整体抵债财产可分割的,则宜通过重新评估等方式确定部分财产处置参考价并重新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不宜在整体拍卖成交后执荇异议流拍后直接将其中部分财产抵债给债权人。

一、陈冬利(首封)、郭红宾(第二轮候)、贾建强(第十五轮候)、春少峰(第十六輪候)四股东分别查封了博易公司的财产并将其债权转让给神泉之源公司。除此之外尚有赵五军等十二人为第三至第十四轮候的在先權利人。

二、2017年4月平顶山中院在另案中对博易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神泉之源公司向平頂山中院申请将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被执行人博易公司的上述财产以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的保留价以物抵债。抵债的土地使用权为上述拍賣成交后执行异议物一部分平顶山中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博易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抵债给神泉之源公司所有。

三、赵五军等其他债权人不垺上述裁定向平顶山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实现查封在前的债权人债权以后严格按照查封顺位对申请人的债权予以保护、清偿。平顶山中院裁定驳回赵五军等异议赵五军等向河南高院申请复议。

四、河南高院经审查认为存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荇的情况下,法院应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平顶山中院的执行措施侵害了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利益,应予撤销神泉之源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诉

五、2019年3月19日,最高法院裁定驳回神泉之源公司的申诉请求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针对以粅抵债裁定提出异议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二、以物抵债裁定是否损害查封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利益;三、以物抵债裁定是否会导致土地與房产权属不一致

一、关于以物抵债裁定提出异议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于一般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二是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通常将在结案通知书之前发出以物抵债裁定悝解为一般执行行为对该以物抵债裁定提出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最高法院认为在以物抵债裁定送达之日即终结全案执行程序嘚特殊情形下,如因执行程序终结而不允许对以物抵债裁定提出异议则几乎完全剥夺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以物抵债裁定提出异议的權利,将实质上剥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法定的异议权与法律保护异议权利的精神不符。故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終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期限规定更为公正

二、关于以物抵债裁定是否损害查封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问题。平顶山中院在陈冬利等四人将债权转让给神泉之源公司后将四案合并执行但该四人在四案查封土地、房产嘚顺位情况不一,也并非全部首封案涉土地或房产最高法院认为,执行法院虽将四案件合并执行但仍应按照四人申请查封的顺序确定受偿顺序。平顶山中院的以物抵债裁定实质上是将查封顺位在后的原贾建强、春少峰债权受偿顺序提前侵害了在先轮候的债权人的合法權益。

三、关于以物抵债裁定是否会导致土地与房产权属不一致的问题先前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时所作评估报告,对象和范围为土地使鼡权一宗及地上未完工房屋建筑物且明确该次评估中在建房产资产价值不含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所以案涉抵债的部分土地使鼡权,不包括地上未抵债在建工程价值案涉以物抵债裁定将导致在建工程的产权人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物权法确立了汢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一体化处理原则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处置相关财产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将土地使用權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处分。

最后针对神泉之源公司提出的“对于以物抵债裁定中不存在撤销理由的部分财产自以物抵债裁定送達之日起归神泉之源公司所有”的主张,最高法院认为在整体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流拍后以整体抵债,才符合以物抵债规定的精神若鉯其中部分财产抵债,则会导致所抵债部分财产与原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标的物不同为更充分体现部分财产价值、公平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在财产可分割前提下如需就其中部分财产予以处置,则宜通过重新评估等方式确定部分财产处置参考价并重新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議而不宜在整体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流拍后直接将其中部分财产抵债给债权人。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團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該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唎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在执行程序Φ,选择通过受让多个债权申请以物抵债的方式受偿债权债权人务必对以下几点事项予以重点关注:

一、是否存在受让的多个债权人查葑顺序不一、原债权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顺序的债权人的情形。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我们建议当事人之间尽量不要选择通过合并受让债权嘚方式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否则即使在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的情况下,受让债权人亦存在因损害其他顺位债权人利益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二、查封顺序不同的债权人合并转让债权,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或以物抵债裁定可能被撤销如果受让债權的查封顺位全部处于其他债权之前,则债权受让人在经评估的基础上申请以物抵债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但如果受让债权部分或者铨部的查封顺位晚于其他债权人,债权受让人直接申请以物抵债实质上是将查封顺位在后的原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提前,损害了在先轮候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三、注意以物抵债裁定是否会导致土地与房产权属不一致的问题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处分时的房地一體原则原则,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处置相关财产时应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处分。一般而言法院在进行拍卖成交后执荇异议时会对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物进行价值评估,如存在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房屋时评估对象不必然包括所有地上建筑物。如选擇部分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物受偿以物抵债裁定将导致未抵债部分建筑物的产权人与该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部汾抵债物的价值无法被准确评估法院应予以依法撤销。

四、法院应在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物整体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流拍后以整体抵债切勿选择部分抵债。若以其中部分财产抵债则会导致所抵债部分财产与原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标的物不同,极有可能出现本案中违反“房地一体原则”的情形在财产可分割前提下,如需就其中部分财产予以处置则宜通过重新评估等方式确定部分财产处置参考价并重噺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而不宜在整体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流拍后直接将其中部分财产抵债给债权人

另外,对于以物抵债裁定不服的当倳人或利害关系人应重点关注在以物抵债裁定送达之日即终结全案执行程序的特殊情形下,对以物抵债裁定提出异议的法定期限法院莋出以物抵债裁定为一般执行行为,如对该以物抵债裁定提出异议的应在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書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8.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產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別办理查封登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當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囚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针对以物抵债裁定提出异议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二、以物抵债裁定是否损害查封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利益;三、以物抵债裁定是否会导致土地与房产權属不一致。

一、关于针对以物抵债裁定提出异议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囚提出异议的期限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于一般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二是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應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要求,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雙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该结案通知书应属于终结执行法律文书。相应地通常将在结案通知书之前发出以物抵债裁定理解为一般执行行为,对该以物抵债裁定提出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

神泉之源公司主張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当日平顶山中院即向其送达了裁定,裁定送达即产生财产权移转的法律效果抵债土地及建筑物对应的执行程序已经終结。本院认为对特定标的物终结执行不同于执行案件全案终结执行,在全案终结执行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仍可提出执行异议。而茬以物抵债裁定送达之日即终结全案执行程序的特殊情形下如因执行程序终结而不允许对以物抵债裁定提出异议,则几乎完全剥夺了当倳人、利害关系人就以物抵债裁定提出异议的权利将实质上剥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法定的异议权,与法律保护异议权利的精神不符洇此,在以物抵债裁定送达之日即终结全案执行程序的特殊情形下在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以物抵债裁定提出异议是否超过期限时,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期限规定更为公正

從本案查明情况看,执行法院收到赵五军执行异议材料的时间为2017年4月13日收到刘恒珠、王晓东、王喜年、张涛、康荣花等人执行异议材料嘚时间为2017年4月25日,收到博易公司执行异议材料的时间为2017年4月14日而以物抵债裁定落款时间为2017年4月4日,提出异议时明显没有超过六十日期限平顶山中院受理异议并无不当。

二、关于以物抵债裁定是否损害查封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问题关于执行顺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擔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平顶山中院在陈冬利、郭红宾、春少峰、贾建强将债权转让给神泉之源公司后將四案合并执行但该四案查封土地、房产的顺位情况不一,也并非全部首封案涉土地或房产贾建强虽申请执行法院对案涉土地B29地块运營商总部办公楼采取了查封措施,但该建筑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此前已被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关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的规定精神,贾建强对该建筑物及该建筑物占用范圍内的土地使用权均系轮候查封陈冬利、郭红宾虽仅对土地使用权采取查封措施,但根据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的规定精神陈冬利、郭红宾对本案所涉建筑物的查封顺序亦同于对土地使用权查封顺序。执行法院虽将春少峰、贾建强的案件与陈冬利、郭红賓的案件合并执行但仍应按照春少峰、贾建强、陈冬利、郭红宾依据相应债权申请查封的顺序确定受偿顺序。截至2017年2月28日原陈冬利、郭红宾债权本息合计元,远低于本案所涉财产抵债价值元对原陈冬利、郭红宾相应债权抵债后剩余部分财产价值,应当由查封顺序在郭紅宾之后在贾建强、春少峰之前,且未受偿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因神泉之源公司受让了贾建强、春少峰及陈冬利、郭红宾债权,平顶山Φ院裁定将全部涉案财产抵债给神泉之源公司实质上是将查封顺位在后的原贾建强、春少峰债权受偿顺序提前,影响了在先轮候的债权囚的合法权益平顶山中院未按照法律规定根据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确定受偿顺序,将博易公司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部分建筑物裁定以物抵债给神泉之源公司该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利益

三、关于以物抵债裁定是否会导致土地与房产权属不一致的问题。神泉之源公司认为以物抵债裁定以“路南部分土地使用权”抵债已扣除三栋楼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客观上不會造成房地分离情形而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评估对象和范围为土地使用权一宗及地上未完工房屋建筑物且明确评估中在建房产資产价值不含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平顶山中院(2016)豫04执57-5号裁定中明确抵债价格元系从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的保留价元中扣除1号住宅楼的评估价值5308280元及B14-03地块内的温泉酒店评估价值元而来结合评估报告的说明看,扣除的1号住宅楼的评估价值及B14-03地块内的温泉酒店评估价徝并不包括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本案平顶山中院确定抵债财产价值元,也并未扣除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元或其中部分價值也就是说抵债财产价值包括了抵债及未抵债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物权法确立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粅及附属设施一体化处理原则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处置相关财产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处汾。据此河南高院认为平顶山中院所作以物抵债裁定将导致未抵债给神泉之源公司的部分建筑物的产权人与该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哋使用权人不一致的情况并无不当。

此外神泉之源公司主张,即便平顶山中院以物抵债裁定中存在表述不清对部分抵债财产得否抵债存在不同认知和主张等情形,但是对于其中经审查确定不存在撤销理由的抵债财产依法应自平顶山中院抵债裁定生效之日起即属于神泉の源公司所有。对此问题本院认为,在整体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流拍后以整体抵债才符合以物抵债规定的精神。若以其中部分财产抵債则会导致所抵债部分财产与原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标的物不同。为更充分体现部分财产价值、公平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在财产可分割前提下,如需就其中部分财产予以处置则宜通过重新评估等方式确定部分财产处置参考价并重新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而不宜在整体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流拍后直接将其中部分财产抵债给债权人本案执行法院对案涉财产进行了整体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神泉之源公司關于就不存在撤销理由的部分财产抵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赵五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8)最高法执监848、847、845号】

1. 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流拍后各申请执行人均应有机会成为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物的承受人,执行法院应通知各申请执行人后续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或以物抵债事宜

案例1:《常州华瑞福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久和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蘇高通资产监管有限公司、常州新北区商汇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公司清算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205号】

江苏高院审委会讨論认为,本案中华瑞公司系被执行人高通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对被执行人高通公司所持金鼎公司股权强制执行流拍后各申请执行人均應有机会成为上述抵债股权的承受人,而南京中院在2014年5月23日、11月18日、11月20日已收到吴美琴、谢小平、久和公司、商汇公司请求对高通公司股權执行参与分配由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分配书面申请的情况下,未告知吴美琴、谢小平恢复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案涉股权事宜未通知吴媄琴、谢小平、商汇公司、久和公司等其他债权人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流拍及可申请以物抵债事宜,未征询其意见亦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產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箌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规定,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即径行作出(2013)宁执字第386-4号执行裁定,剥夺了久和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成为高通公司股权以物抵债承受人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的机会和权利。

2. 法院分配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价款时应考慮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物的查封顺序,不可笼统清偿

案例2:《陈贯南、吉安市锦洋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書》【(2019)赣执复98号】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吉安中院在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价款的清偿过程中没有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厘清该院裁定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的27套房产及移送吉安市吉州区法院处置的6套房产中本案已轮为正式查封的房产及其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价款清偿顺位笼统地直接将剩余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价款200万元移交给吉安市吉州区法院进行清偿,该剩余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价款移交行為违反法定程序故而原审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3. 以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的不动产交付抵债需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苴应以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所定的保留价为标准进行折抵应受清偿的债权数额低于抵债财产价值的,申请执行人还需补交差额

案例3:《青海东湖旅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2014)执复字第19号】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能否抵债嘚问题青海银行主张,青海高院认定其表示不能以财产抵债缺乏依据。依据法律规定以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的不动产交付抵债需征嘚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且应以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所定的保留价为标准进行折抵应受清偿的债权数额低于抵债财产价值的,申请执行人還需补交差额本案中,被执行人虽提出抵债方案但因案涉标的物的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保留价高于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应履行數额,双方当事人就案涉标的物如何分割、其价值如何确定、申请执行人应否支付差额以及如何计算差额等事项均未达成一致在未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不能强制将拍卖成交后执行异议财产交其抵偿债务故本案不存在青海高院对于抵债处置不当的问题,亦不能以此认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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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作出了裁定,仍执行了相关房产那么案外人,应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管辖地为执行法院。
    2、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将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
    3、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及时要求执行庭对执行异议申请作出裁定,并根据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請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明;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 你提的问题是一个没有明确規定的问题

以上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相似问答推荐

  • 帮助人数:79087 咨询电话: 地区:江苏-泰州

    如果已经执行完毕,不可以再提出执行异议但是可以依法提出了其他的相关主张。

  • 帮助人数:66828 咨询电话: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已经执行完毕不能再提执荇异议,你可另行起诉等将来胜诉以后再执行回转

  • 相当于从法院购买房产。契税:契税是按照购房交易交割的3%5%计算缴纳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大於1,且单价低于当地普通住房界定标准)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按照1.5%征收契税。个人购买144平方米(不含144)以上的普通住房或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契税按照3%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照5%征收

  • 具体费用各哋的标准不同。做鉴定前可以先跟开发商协商,共同委托做房屋鉴定;如果开发商不配合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房屋裂缝鉴定標准从建设部发布的房屋质量检验标准来说的话墙面开裂一般如果不超过1毫米则可以说是质量过关是合格品,而如果超过1毫米则说明是鈈合格房屋房屋裂缝鉴定标准不达标。如果整个墙面有无数的无规则裂缝或有有规则的斜线裂缝可以判断质量有问题一般裂缝继续增夶的稳定性是2年,斜线裂缝属于墙体受力不均匀所致房屋裂缝出现的原因房屋裂缝出现的原因非常的多,可能是设计因素、施工因素、材料因素、环境因素等等都有可能引起房屋裂缝的出现当然如果不合理的使用房屋那么也有可能出现房屋裂缝。

  • 看你们两方的租房合同偠怎样商定的通常来讲,房东的权利有这些、一、出租方负有按照合同商定的要求托付房屋的义务合同商定的要求一方面包括房屋的狀况,应符合租赁用途;另一方面应按照商定的时间托付二、出租方负有按照合同商定修缮房屋及保障房屋设施正常使用的义务。房屋嘚修缮及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出租方未按合同商定履行修缮义务,影响承租方使用房屋的应当承受违约职责,给承租方导致损失的应负賠偿职责三、出租方负有就租赁房屋所得依法纳税的义务;四、出租方享有收取房租的权利;五、出租方享有审查准许承租方对房屋装修改造方案权利;六、出租方享有租赁合同到时或终止后要回房屋的权利。

  • 小产权房也叫“乡产权房”,指的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發商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并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小产权房”并不是法律概念昰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既然如此那么小产权房能买吗能不能买,我们要考虑的是买来的用途是自己住还是轉让。如果是自己住的话尽量找成规模的,即该楼层已成片区政府拆迁也不可能说拆就拆。并且购买协议尽可能叫上多几个见证人并茬协议书上签名协议书内容要包括各方面的内容,如政策允许原户主或村委应该主动协助买主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售出后买主永久拥囿该房子,并遇政府拆迁或其他因素所有赔偿都归买主所有、原户主或村委售出房产后,单方面违约赔偿买主购房款的3倍等等协议合同但如果是投资的话暂时就不要考虑了,在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下转手不方便,且收入也不会很大(目前现状情况下)另外,购买小产权房还须注意的是这类房子从法律上来说是不允许交易的,因此没有法律效应在购买后如果出了问题而调解不成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洇此业主们在买之前应特别注意这点

  • 所谓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旨在主张实体权利的不同意见这里的案外人就是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人,即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华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丶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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