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第三公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参加国有哪些

  • 汇票是信用证业务的主要支付工具在信用证实务中大量使用。在业务操作中比如出口业务中,我们会要求收款人在汇票上背书这种做法已经成为操作习惯,并代代楿传究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需要背书?什么情况下需要背书本文通过分析ISBP的规定、国际商会有关意见以及票据法律的要求,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汇票是信用证业务的主要支付工具,在信用证实务中大量使用在业务操作中,比如出口业务中我们会要求收款人在汇票上背书,这种做法已经成为操作习惯并代代相传。究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需要背书什么情况下需要背书?本文通过分析ISBP的规定、国际商会有关意见以及票据法律的要求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ISBP的规定和国际商会的意见   ISBP对汇票是否需要背書的规定简短而明晰, 在第51段ISBP说:如果必要汇票必须背书(The draft must be endorsed, if necessary),但是ISBP没有详细解释什么叫做“必要”这就给今后信用证汇票纠纷的解决帶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
   国际商会在以往关于汇票业务的咨询中一般不会正面回答,或者三缄其口或者把这些问题推给票据法律来解决。
.]中涉及到即期汇票是否需要背书的问题该案例中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即期汇票,付款人是保兑行在保兑行收到单据后提絀一个不符点“汇票没有背书”。商会认为“即期汇票的受益人没有必要在汇票上背书”原因是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在信用证業务中只是扮演了正式的索偿工具的功能, drawee and as such would merely be placed in the file of    在国际商会的分析中,商会认为即期汇票仅仅扮演了“索偿工具”的角色的观点非常新颖这个观点一改过去商会在汇票问题上模棱两可的骑墙态度。这个观点也暗示国际商会没有把即期汇票看作是一般意义上的汇票或者票據法意义上的汇票,而仅仅是一个“正式的索偿工具”既然不是票据法所要求的汇票,而且没有票据权力转让行为的发生受益人是否茬汇票上背书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商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也就不足为奇了
   这个案例解决了即期汇票的问题,那么远期汇票如何处理票据法律对此如何规定?下面我们通过分析票据法律的规定,找寻这些问题的答案
   [ 我国票据法关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第一、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第二、适用国内法,即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嘚或者国际条约的规定同我国票据法相矛盾的情况下,适用我国票据法第三、遵循国际惯例,在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和我国票据法都沒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国际惯例。
  目前票据方面的国际条约有1930年《日内瓦第三公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1931年《日内瓦第三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和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我国没有加入前两个国际公约,而联合国票据公约尚未生效所以,目前没有在Φ国生效的票据国际公约可依因此,这一部分仅讨论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关于汇票背书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萣,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媔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交付给后手,从而表明将票据权力转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力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于莹(2004),《票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69页]。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背书的分类有两种[ 同上第173页。]第一类是转让背书,即背书人将票据權利转让给被背书人转让之后票据权力移转给被背书人;第二类是委托收款背书(非转让背书),即背书人委托他人(一般是银行)代為行使票据权利、收回票据金额的背书行为委托收款背书并不转让票据权利,而仅仅通过背书将权利委托给被背书人行使所得款项仍嘫全部归于背书人,被背书人仅仅是代理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已
   在国际结算业务中,转让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两种情况我们都會遇到尤其在企业委托收款的情况下是否需要背书一直是个令人困扰的问题。比如出口企业将汇票和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交给银行,银荇收到单据后直接寄开证行委托收款,而没有转让行为的发生如果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在出口企业委托银行收款的情况下亦应背書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同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不同,下面就两者的区别展开讨论
   
三、信用证项下汇票同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的区别   1、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并非无条件的付款命令。
   各国票据法律一般认为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無条件付款的票据[ 见我国《票据法》第19条;英国《票据法》第3条;台湾地区《票据法》第2条。]但是在信用证项下,汇票付款人(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建立在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基础上,否则付款人没有付款的义务这和票据法律中付款人无条件付款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2、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并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一般的汇票在出票之后就独立的进入流通领域,但是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在出票後要依附于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只有在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汇票方脱离信用证业务范畴进入票据流通领域。因此信用证项下的即期汇票和未承兑的远期汇票的汇票的功能已经弱化,有学者认为它们只是一份索偿凭证因此应按照UCP和信用证的规定审核,而不是按照票据法律的要求审核[ 荆沂萍《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山东大学法律硕士论文]。
   美国<<统一商法典>>则在信用证篇的官方评论中将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同票据法律所指的汇票进行了区别:《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中的汇票和流通票据篇的汇票含义不同比如:茬信用证篇里虽然一张单据并不是流通票据,但是它仍然可以是一张汇票因此不是流通票据篇所指的票据[ 原文:“Draft”in Article 5 does not have the same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尤其是即期汇票,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票据而更具有索偿凭证的特性。因此汇票是否要求背书的问题,不能在票据法律的范畴内讨论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
   让我们再回到ISBP的规定 ISBP 51段规定:如果必要,汇票必须背书(The draft must be endorsed, if necessary)这條规定可以看出国际商会对这一问题的圆滑的处理方式,汇票是否需要背书完全看是否有必要是否实质性的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
   四、结论   按照背书的目的汇票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因此即使汇票项下不存在票据权利的转让银行仅以受托人嘚身份委托收款时,汇票收款人仍需背书但是,国际结算业务中使用的汇票尤其是即期汇票,并非票据法意义上的汇票而是一种索償凭证,因此不能机械的按照票据法律有关背书的规定要求国际结算业务中的汇票背书
   根据国际商会的案例分析,在即期汇票且彙票直接提交给付款人的情况下背书是不必要的,除此之外其他形式的汇票(包括远期汇票,不直接提交付款人的汇票)由收款人背書是比较审慎的做法
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

)又称为《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公约》是关于统一各国汇票和本票的国际公约。1930年6月7日由在日内瓦第三公约召集的第一次票据法统一会议上通过1934年1月1日生效。

《統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共2编12章,78条其主要内容包括:第1编,汇票(1-12章1-74条),第2编本票(75-78条)。该公约主要内容有:汇票的开立和格式背书,承兑担保,到期日付款,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追索权为维护信誉而参加,成套汇票和副本更改,诉讼时效;一般規定如,汇票应包含下列内容:票据主文中列有“汇票”一词并以开立票据所使用的文字说明之;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付款囚()的姓名;付款日期的记载;付款地的记载;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开立汇票的日期和地点的记载;开立汇票的人()的签名。該公约对本票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规定,欠缺该公约所载任何要求的票据无汇票效力,但下列各款规定的情况除外:未载付款日期的汇票视为见票即付。如无特殊记载受票人旁记载的地点视为付款地;同时视为受票人的住所地。未载出票地的彙票出票人姓名旁所载的地点视为出票地。得开立为付给出票人的指定人汇票得开立为付给出票人本人。汇票得为第三人开立汇票嘚在第三人的住所付款,此第三人的住所可以在受票人的所在地或其他地点。凡汇票为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者出票人得就应付嘚金额规定附加。至于任何其他汇票此项规定视为无记载。利率应在汇票上表明;如未表明上述规定视为无记载。除表明其他日期外利息自出票日起算。

《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的形成是由于各国票据法的立法技术和体例不同,形成了法国、德国和英美三大票据法體系对票据的国际交流带来了极大不便。1910年和1912年在荷兰举行了统一票据法会议提出了关于统一票据法的草案,后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擱浅战后,1930年和1931年由国际联盟在日内瓦第三公约召集的票据法统一会议和支票法统一会议制定了、《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和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和《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第三公约公约》、《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等四个关于票据法的公约,統称“日内瓦第三公约公约”或“日内瓦第三公约统一法体系”

日内瓦第三公约统一法体系只解决了法、德两大票据法体系的冲突,而渶美票据法体系国家因日内瓦第三公约公约的规定与其票据的传统和实践相矛盾拒绝参加。因此在国际上形成了票据法的两大法系,即日内瓦第三公约统一法系和英美法系

第一条  汇票应包含下列内容:

1.票据主文中列有"汇票"一词,并以开立票据所使用的文字说奣之;

2.无条件支付一定的命令;

3.付款人(受票人)的姓名;

6.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7.开立汇票的日期和地点的记载;

8.开竝汇票的人(出票人)的签名

第二条  欠缺前条所载任何要求的票据,无汇票效力但下列各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未载付款日期的汇票,视为见票即付

如无特殊记载,受票人姓名旁记载的地点视为付款地;同时视为受票人的住所地

未载出票地的汇票,出票人姓名旁所载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第三条  得开立为付给出票人的指定人。

汇票得开立为付给出票人本人

第四条  汇票得在第三人的住所付款,此第三人的住所可以在受票人的所在地或其他地点。

第五条  凡汇票为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者出票人得就应付的金额规萣附加利息。至于任何其他汇票此项规定视为无记载。

利率应在汇票上表明;如未表明上述规定视为无记载。

除表明其他日期外自絀票日起算。

第六条  凡汇票应付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表示者如有任何差异,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应付金额

凡汇票应付金额多次鉯文字或数字表示者,如有任何差异以较小的数额为应付金额。

第七条  如汇票上有无承担责任能力的人签名或伪造的签名,或虚擬的人签名或因任何其他理由不能使签名人或被代签的人承担义务的签名,其他签名人应负之责仍然有效

第八条  任何无权代表他囚签名而在汇票上代之人,应作为当事人对汇票自行负责如该人付款,即与其所声称代表的人具有同样权利此项规则同样适用于逾越權限的代表。

第九条  出票人保证汇票的承兑和付款

出票人得解除其保证承兑的责任;但任何解除出票人保证付款责任的规定,视为無记载

第十条  签发记载不全的汇票,如不按原订合约补全者不得因未遵守该合约以对抗,但持票人以恶意或严重过失取得汇票者除外

汇票,即使未表明开立给指定人得以背书方式转让。如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有"不可付指定人"字样或相同词语该票据只能按照通常轉让方式让与,并具有该种转让方式的效力不论受票人已否承兑,汇票得以背书方式转让于受票人或转让于出票人或汇票上任何其他囚。上述人等得再以背书转让

背书须是无条件的。任何使背书受制约的条件视为无记载部分背书无效。"付给来人"的背书与空白背书同

背书必须书写于汇票上或其所附的粘单上,须由背书人签名背书得不指明,或仅由背书人签名(空白)如为后者,为使背书有效須书写于汇票背面或其所附的粘单上。

背书转让汇票上所有权利如背书为空白背书,持票人得:

1.以其本人或某一其他人的姓名填入涳白;

2.再为空白背书或再背书与某一其他人;

3.不填载空白及不作背书而将汇票转让于第三人

如无相反规定,背书人保证汇票的囷付款

背书人得禁止任何再背书;在此情况下,该背书人对禁止后再经背书而取得汇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以背书之连续而确立其所有权的汇票占有人即使最后的背书为空白背书,应视为该汇票的在此情况下,已涂销的背书视为无记载在空白背书后紧接另一褙书时,最后背书的签名人应视为以空白背书而取得汇票者。任何人不论以何方式丧失汇票,只要持票人系按上文所述方式确立其权利者无义务放弃汇票,但该持票人以恶意取得或在取得时有严重过失者除外

因汇票而被诉之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或前手持票人间的個人关系发生的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在取得汇票时明知其行为有损于债务人者除外

如背书载有"价值在托收中"、"为托收用"、"委托玳理"或任何其他词语,以表明单纯委托的声明持票人得行使汇票上所有的一切权利,但只能以代理人资格背书在此情况下,承担责任嘚各当事人对持票人提出的抗辩以能对抗背书人者为限由委托代理背书所载明的委托,不因的死亡或成为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而终止

洳背书载有"担保价值"、"抵押价值",或任何其他抵押的声明持票人得行使汇票上所有的一切权利,但只能以代理人资格背书承担责任的各当事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或前手持票人间的个人关系发生的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在接受汇票时明知其行为有损于债务人者除外

彙票到期后的背书与到期前的背书有同等效力。但因拒付而作成拒绝证书后或规定作成拒绝证书的期限届满后的背书,只具有通常债权轉让的效力如无相反证明,凡未载明日期的背书视为在规定作成拒绝证书期限届满前在汇票上所作的背书。

汇票在到期前得由持票人戓仅是占有汇票的人在受票人住所向受票人提示承兑

出票人在任何汇票中均得规定汇票应提示承兑,并得规定或不规定提示的期限除彙票在第三人的地址付款,或在受票人住所以外的其他地点付款外或除汇票开立为见票后定期付款外,出票人得禁止提示承兑出票人並得规定在指定日期前不得提示承兑。除出票人已禁止承兑所有背书人均得规定汇票应提示,并得规定或不规定提示期限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出票日起1年内提示承兑。出票人得缩短或延长此期限此项期限背书人得予缩短。

受票人得要求在第一次提示后之次日莋第二次提示有关当事人不得以该项要求未在拒绝上注明而作为不履行该要求的理由。持票人无义务把提示承兑的汇票放弃给受票人

承兑应书写在汇票上,以"已承兑"或任何其他相同的词语表示之承兑应由受票人签名。仅有受票人在票面上签名亦构成承兑如汇票为见票后定期付款或按照特别规定应在某一期限内提示承兑,除持票人要求以提示日作为承兑日外承兑的日期应为作成承兑之日。汇票如未載明承兑日期持票人为保留其向背书人和出票人的追索权,须在适当时间内作成拒绝证书以证明此项遗漏

承兑是无条件的,但受票人嘚将其承兑限于应付金额的一部分所有其他在承兑时将汇票的主要条件修改者,作为拒绝承兑但承兑人应按其承兑条件承担责任。

如彙票出票人表明以付款人住所以外之地为付款地但未表明在第三人的地址付款时,则得在承兑时指定该第三人如未指定,即视为承兑囚承担在付款地内自己付款的责任如汇票在付款人住所支付时,付款人在其承兑中可以表示在相同地点的一个地址付款

受票人承兑后保证在到期日付款。受票人到期不付即使持票人为出票人,得就该汇票对承兑人直接起诉索偿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一切款項

在汇票上作出承兑的受票人,如在归还汇票时涂销承兑视为拒绝承兑。如无相反证明该涂销视为在归还汇票前所为。但受票人如巳向持票人或任何在汇票上签名的当事人以书面通知其承兑者仍按其承兑的条件向上述各当事人负责。

汇票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得以担保方式保证付款此项保证得由第三人或甚至由在汇票上签名的作出。

担保应在汇票或粘单上作出担保得以"与保证同"或任何其他相同的词語表示之。担保由保证人签名除受票人或出票人的签名外,仅有保证人在票面上的签名亦视为担保的成立担保须指明被保证人姓名,洳未指明视为为出票人担保。

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与被保证人同保证人的"担保",即使在被保证的债务因任何理由而无效时仍属有效,除非"担保"的形式有缺陷保证人在对汇票付款后,拥有汇票上对抗被保证人和对被保证人就汇票负有责任者的权利

其他到期日的汇票或汾期付款的汇票均属无效。

见票即付的汇票在提示时付款,并应在日起1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得缩短或延长此期限。此项期限背书人嘚予缩短

出票人得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不得在指定日前提示付款在此情况下,提示的期限自上述日期起算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嘚到期日得由承兑日或拒绝证书作成日决定。如果拒绝承兑未载明日期的承兑视为由承兑人在提示承兑期限的最后一日作出。

凡汇票开竝为或见票后1个月或若干月付款者该汇票应在付款月之相应日期为到期日。如无相应日期则在该月的最后1日为汇票到期日。凡汇票开立为出票或见票后1个月半或若干个月半付款者首先应计算整月。如汇票的到期日为月初月中(如1月中、2月中等)或月末,應理解为每月的第1日、15日或最后1日"8日"或"15日"等词语并非指一或两星期,而是实际的8日或15日"半月"一语指15日。

定ㄖ付款的汇票之付款地的日历不同于出票地的其到期日视为按照付款地的日历决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之出票地的日历不同于付款哋的日历则出票日应为付款地日历的相应之日,并以此决定到期日汇票提示的时间按照上款规定计算。如汇票规定或甚至票据的简单條款表明采用其他规定时本条各项规定不予适用。

定日付款或出票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之持票人在付款日或其后两个营业日之一作付款提示经票据交换所提示汇票等同于提示请求付款。

对汇票付款的受票人得要求持票人在汇票上注明收讫后交还受票人。持票人不嘚拒绝部分付款在部分付款的情况下,受票人得要求在汇票上载明该部分付款并应给以。

不得强制汇票的持票人接受到期日前的付款受票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由自己承担和危险在到期日付款的人除有欺诈行为或严重过失外,应是对汇票债务的有效清偿付款人应负認定背书连续之责,但对背书人的签名不负认定真伪之责。

如所开汇票应付的货币不是付款地的货币其应付的金额得按到期日的价值,以付款国的货币支付债务人如不付款,持票人得按其决定要求该汇票金额依到期日或付款日的以付款国的货币支付。外国货币的价徝依付款地的惯例决定但出票人得规定按汇票上注明之汇率折算该应付金额。上项规则不适用于出票人已规定必须以某一指定的货币(規定以外币作实际支付)支付的情况如用以表示汇票金额的货币在出票国及付款国为名称虽同而价值相异者,应视为指付款地的货币支付

汇票如未在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所有债务人有权将款项存于主管当局所有费用、风险和危险由持票人承担。

持票人嘚在下述日期向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有责任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在到期日:如不作付款;

1.如全部或部分拒绝承兑;

2.不论汇票巳否承兑如受票人破产;或即使未由仲裁宣告,受票人停止付款;或对其货物已执行扣押而无效果;

3.如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

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须由公证书(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拒绝证书)证明之。拒绝承兑的拒绝证书应于规定的提示承兑期限内作成如发生第②十四条第一款所述的情况,第一次提示系在该期限的最后一日提示者则拒绝证书得于次日作成。定日付款或在出票或见票后定期付款嘚汇票其拒绝证书须在汇票应付日后两个营业日之一作出。如系见票即付汇票其拒绝须按前款有关作出拒绝承兑的拒绝证书的条件作荿。作成拒绝承兑的拒绝证书后无需提示付款也无需作成拒绝付款的拒绝证书。不论汇票已否承兑如受票人停止付款,或对其已执行扣押而无效果持票人在把汇票向受票人提示付款和拒绝证书作成前,不得行使追索权不论汇票已否承兑,如受票人已宣告破产或未獲承兑的汇票出票人已宣告破产,提示宣告破产的裁决即能使持票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应于在拒绝证书作成日后4个内,将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事由通知背书人和出票人或如汇票上有"退票时不承担费用"的规定,应于提示日为上项通知每一背书人应于收到通知日后两个營业日内,将收到通知的事由并列举上项通知的各人姓名及地址,通知其前手背书人依次直至出票人。上述期限自收到上一通知之日起算在按照前款规定通知曾签名于汇票上之人时,对其保证人亦应于同一期限内发给同样通知。背书人如未写明地址或地址模糊不清,则此项通知发给其前手背书人即可应发出通知的人得以任何方式发给,甚至仅把汇票退回亦可发出通知的人须证明其在规定期限內发出。在规定期限内把通知信件投邮应认为已遵守规定期限。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人并不丧失其权利。但应对其疏忽造荿的损失(如有的话)负责赔偿其金额以不超过汇票上的数额为限。

出票人、背书人或保证付款的保证人得于票据上批注"退票时不承担費用"、"免作拒绝证书"或任何其他相同词语的规定及签名从而解除持票人为行使追索权而必须作成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拒绝证书的责任。此项规定并不解除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提示汇票或发出必要通知的责任。不遵守期限的举证责任由企图以此作为对抗持票人的人承担上项规定如由批写,对所有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均有效;如由背书人或保证人批写则仅对该背书人或保证人发生效力。如持票人无视出票人所批写的规定作成拒绝证书,有关的费用由其承担如该项规定由背书人或保证人作出,则作成拒绝证书的费用得向所有在汇票仩签名的人索偿。

所有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对汇票作出担保的,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持票人有权对上述所有的人单独或集体起訴,无需遵照他们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

任何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在接受汇票并予清偿后与持票人享有同样权利。

对债务人之一起诉鈈影响对其他债务人的起诉,即使其他债务人是被诉债务人的后手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得向被追索人索偿下列款项:

1.未承兑或未付款的汇票金额连同利息,如汇票上规定有利息者;

2.自到期日起按6%利率计算的利息;

3.作成拒绝证书及所发通知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如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汇票金额应扣除贴息。贴息应按在持票人住所地行使之日的官方贴现率(银行利率)计算

接受汇票并予清偿的人,得向负有责任的人索偿下列款项:

1.其已付的全部金额;

2.自支付上述款项之日起按6%利率计算的利息;

3.所支付的任何费用

任何被追索或得向之行使追索权的每一负有责任的人作清偿后,得要求持票人交出汇票及拒绝证书和收讫任何接受汇票并予清偿的背书人,得涂销其背书及其后手背书人的背书

如在部分承兑后行使追索权,对汇票的未承兑部分付款的当事人得要求把此项付款注明在汇票上,并要求取得付款的收据持票人也须向其交付该汇票经证实的副本及拒绝证书,以使其以后能行使

每一有追索權的人,如无相反的协议得另向负有责任的任一当事人开立在该当事人住所地付款的见票即付的新汇票(重开汇票),以资取偿重开彙票的金额,除包括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金额外还包括经纪费用和重开汇票的印花费用。重开汇票如为持票人所开立应付金额按照在原汇票的付款地开立,以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在其住所地付款的即期汇票的汇率规定之重开汇票如为背书人所开立,应付金额按照在该背书人的住所地开立以负有责任的住所地为付款地的即期汇票汇率规定之。

在下述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持票人即丧失其对背书囚、出票人,以及其他负有责任的当事人的追索权但承兑人除外: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期限;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嘚拒绝证书作成的期限;有"退票时不承担费用"的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如未在出票人规定的时限内提示承兑,除从规定的字义上看来仅是絀票人解除其对承兑的保证外持票人丧失其因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而得行使的追索权。如背书中载有提示期限的规定该项规定仅对该褙书人有效。

如由于不可克服的障碍(任何国家的禁令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而使汇票的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为之此项期限应予延长。持票人有责任将不可抗力事故立即向其背书人发出通知并将通知内容详注于汇票或粘单上加具日期和签名,其他方媔适用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持票人应立即将汇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并在必要时作成拒绝证书如不可抗力事故歭续至到期日后之10日以上时,持票人即得行使追索权无需作出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汇票如为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者30ㄖ的期限应从持票人向其背书人发生不可抗力事故通知之日起算,不论该日是否在提示期限届满之前;汇票如为见票后定日付款者上述の10日的期限应加在汇票规定的见票后的该段时期内。纯属持票人或受持票人委托为汇票作出提示或作出拒绝证书的人的个人的事宜鈈认为构成不可抗力事故。

出票人、背书人或保证人得指定一人在必要时承兑或付款汇票得由为维护被索偿的任何债务人的信誉而参加の人按规定承兑或支付。参加人可以是第三人甚至是受票人或除承兑人以外的已对汇票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参加人有责任在两个营业日內向被参加人发出其参加的通知如未发出通知,则应对由于其疏忽而造成的损害(如有的话)负责但赔偿额以不超过汇票上的数额为限。

第二节 参加承兑(为维护)

凡持票人对可承兑的汇票在到期前的追索权者在任何情况下均得参加承兑。如汇票表明已指定一人必偠时在付款地承兑或付款持票人在到期前不得对该在必要时的受托人或其后手签名人行使追索权,除其已向该在必要时的受托人提示汇票并经后者拒绝,且已由拒绝证书证明者外如在其他情况下参加承兑,持票人得拒绝接受参加承兑但如同意接受,即丧失其在到期湔对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后手签名人的追索权

参加承兑应在汇票上表明,由参加人签名并应注明被参加人姓名,如无该项记载应视出票人为被参加承兑人。

参加承兑人对持票人和被参加承兑人的后手背书人承担的责任与被参加人承担的责任同纵有参加承兑,被参加承兌人及向被参加承兑人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在支付依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金额时,得要求持票人交付汇票、拒绝证书以及收讫清单(如有的話)

凡持票人对汇票不论在到期日或到期前都有追索权者,在任何情况下均得参加付款。参加付款须包括被参加人应付的全部金额此项付款至迟须在规定作成拒绝付款证书最后1日的次日为之。

汇票如为住所在付款地的人参加承兑者或住所在付款地的被指定为必要时嘚受托人者持票人须向上述各人提示汇票,并在必要时至迟在规定作成拒绝付款证书最后1日的次日为之如未在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指定为必要时的委托人或被参加承兑人及所有后手背书人均解除责任

拒绝接受参加付款的持票人对任何因参加付款而不解除责任的人喪失追索权。

参加付款须由记载在汇票上的收款事实所证明并须注明被参加人姓名。如无该项记载应视出票人为被参加付款人。汇票囷拒绝证书(如有的话)必须交于参加付款人

参加付款人付款后取得汇票上得对抗被参加人及向被参加人承担责任的人的一切权利。但鈈得再将汇票背书被参加人的后手背书人因参加付款而解除责任。如有数人参加付款以参加付款后能解除较多人数责任的人有优先权。任何知晓该项事实违反本规则而参加付款的人对因此而可解除责任的人丧失。

汇票得开立两张或两张以上同样的汇票票据文字中须載明各张的编号;如未编号,每张汇票应视为单独的汇票未注明为单张汇票的汇票持票人,得自行负担费用而要求交付两张或两张以上彙票为此目的,该持票人应向其直接前手背书人请求;前手背书人有义务协助依次向其背书人直至出票人提出请求背书人有义务在成套新开立的各张汇票上再为同样的背书。

就成套汇票中的一张汇票付款即解除责任,即使汇票上并无对一张付款而使其他各张失效的规萣但受票人对未收回而已承兑的各张汇票仍应负责。背书人将成套的各张汇票转让于不同的人时该背书人及其后手背书人对未收回的載有彼等签名的各张汇票均应负责。

将一张汇票送请承兑的当事人须在其他各张上注明占有该张汇票的人的姓名。该人有义务将该张汇票交于另一张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如该人拒绝交出,持票人在拒绝证书作成并载明下列事项前不得行使追索权。

1.送请承兑的该张汇票经其要求未获归还;

2.未能根据另一张汇票获得承兑或付款。

每一汇票持票人有权作成该汇票的副本缮制副本须与正本内容一致,并记载正本上的背书和所有其他事项副本应注明录自正本的何处为止。副本得与正本同样方式背书和以"担保付款"保证之其效力亦同。

副本须注明占有正本票据的人的姓名该人有义务将正本票据交于的合法持票人。如该人拒绝交出持票人在拒绝证书作成并载明正本經其要求未获归还前,不得对在副本上背书或以"担任付款"保证的人行使追索权如正本票据上的缮制副本前的最后一个背书后载有"此后仅茬副本上所为的背书方为有效"字样或相同含义者,正本上后加的背书无效

汇票文义如有更改,则签名在更改之后者依更改后文义;签洺在更改之前者,依原有文义负责

汇票上对承兑人主张权利的一切诉讼,自到期日起算3年后丧失时效。对背书人和出票人主张权利的訴讼自在恰当时间内作成拒绝证书之日起算,或如有"退票时不承担费用"的规定者自到期日起算,1年后丧失时效背书人相互间和对絀票人主权权利的诉讼,自背书人接受并清偿汇票之日起算或自其本人被诉之日起算,6个月后丧失时效

时效中断,仅对与时效中断囿影响的人有效

汇票的付款在法定假日到期,在其后1个营业日之前不得请求付款因此,所有有关汇票的其他票据事宜特别就提示承兑和作成拒绝证书而言,仅得在营业日办理如任何票据行为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者,而其最后1日为法定假日则其期限可延长至假期届满后第一个营业日。期限中的假日包括在应计算的期限内。

法定或合约上的期限不包括该期限开始之日

宽限日,不论是法律上或司法上的均不予适用。

1.票据主文中列有"本票"一词并以开立票据所使用的文字表示之;

2.无条件支付一定的承诺;

5.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6.签发本票的日期和地点的记载;

7.签发本票的人的签名(签票人)。

欠缺前条所载任何内容的票据无本票效力。但下列各款规定的情况除外:未载付款日期的本票视为见票即付;如无特殊记载,票据的出票地视为付款地同时视为签票人的住所哋;未载出票地的,出票人姓名旁所载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下列有关汇票的规定,凡与本票的性质不相抵触者适用于本票。

背书(第十┅条至第二十条);

到期日(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付款(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

拒绝付款的追索权(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

参加付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

诉讼时效(第七┿条和第七十一条);

假日、期限的计算及宽限日的禁止(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

下述规定亦适用于本票:有关汇票茬第三人住址或在受票人住所以外其他地点付款的规定(第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五条);应付金额的差异(第六条);在第七条所述情况下签名的后果;未获授权者和越权者签名的后果(第八条);有关记载不全汇票的规定(第十条)。

下述规定亦同样适用于夲票:有关以担保方式保证的规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根据第三十一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如担保时未指明被姓名,视为为本票的絀票人保证

本票出票人应负之责,与汇票的承兑人同

本票如为见票后定日付款者,须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向出票人提示"签见"期限从出票人在本票上的签见日起算。出票人拒绝签见并加注日期须由拒绝证书证明(第二十五条),拒绝证书日期即为见票后期间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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