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蠡口百乐门娱樂总汇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农贸市场安元路**。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苏州市相城区蠡口百乐门娱乐總汇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