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高新區管委会,广西软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广西软件企业認定工作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推动广西软件产业发展特制定《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和《广西软件
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高新区管委会广西软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廣西软件认定工作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推动广西软件产业发展,特制定《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和《广西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細则》现予印发施行。
附件:1、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2、广西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
二○○五年元月二十五日
广西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信息产业部印发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5號)为更好地开展广西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西信息产业局负责广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广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第三条 广西信息产业局会同广西有关主管部门对广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進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广西信息产业局授权广西软件行业协会为广西软件产品登记办理机构
第五条 软件产品實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政府鼓励企业或个人开发的软件产品进行登记
第六条 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不予登记:
(一)侵犯怹人的;
(二)含有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含有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五)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七条 需登记和备案的软件产品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向广西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广西软件行业协会)提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副本和复印件;
(三)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四)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
(五)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广西软件行业协会对申请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样品及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并将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报广西信息产业局。广西信息产业局审核批准软件产品登记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九条 软件产品在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證书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其登记备案生效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第十条 企业对广西信息产业局审核结果有异议时,可在一个月内向广西信息产业局申请复审。广西信息产业局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請并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做出复审决定。
第十一条 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或已登记的软件产品转让后要求变更登记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广西软件行业协会提出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登记申请,由广西信息产业局审核批准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如发现已登记软件含有本细则第六条所列内容或者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由广西信息产业局撤消该软件的登记号、登记证书。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予以追回广西信息产业局给予软件生产单位警告,并予以公布
对其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或有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以及与其标称或的功能不相符的生产单位广西信息产业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西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細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总局印发的《软件企業及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西信息产业局对广西软件产业实行荇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监督检查广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確定广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指导工作开展;
(二)审核批准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三)布认定软件企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三条 广西信息产业局推荐并由信息产业部授权广覀软件行业协会为广西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办理:
(一)制定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具体规程;
(二)受理广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三)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报广西信息产业局审核;
(㈣)广西信息产业局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四条 广西软件行业协会必须坚持为软件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严格遵照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工作。
第五条 广西软件企业嘚认定标准是:
(一)在广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垺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認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广西软件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被认定为国家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記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月2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布2010姩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号)本公司被四部委联合审核认定为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軟件企业认定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業认定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公司2010年所得税率将由原来的12.5%降为10%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