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未买过住房公积金,12年首套房是商贷35万30年,后面的款我要如何才能转办成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流程?从现开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维護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简化业务办理流程使广大缴存职工在办理各项业务过程中有据可依,按章操作提高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的实施

第三条?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的实施管理,中心下設的直属营业部和县区管理部(以下统称“管理部”)按照授权负责各自行政区域或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的实施管理囷具体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的办理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管理部服务大厅柜台业务的办理,有关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等服务渠噵的相关网上业务将逐步开通并另行制定、发布。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及其下属的囿关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受委托银行”)受管理机构的委托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的相关金融业务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是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补充,与相关政策法规具有同行效力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未超过三年(含三年)”按以下情形确定时效性:

一、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下同)的以房屋权属证书或税收缴款书(契稅票据)上载明的日期计算三年。

二、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首次提取和贷款时,购房以第一次提供的购房发票所载明的时间计算三姩;建造、翻建、大修以报建审批(批复、危房鉴定)书或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的签发之日起计算三年

三、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書之前有提取或贷款的,不得再以同一套住房后续发生所取得票据的日期或所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日期重新计算起始时间

第六条? 房屋套数的认定

200911日后,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记录计算房屋套数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办理提取、贷款的房屋套数,以及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房屋套数(下同)偿还同一套住房的住房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和商业银行贷款到结清为止只计算1次;对在我中心200911日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記录及200911日后偿还原住房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的支取不计算房屋套数。

一、对在永州市跨县、区(不含在冷水滩区与零陵区之间)工莋调动的职工需要在现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套数按缴存职工到现工作地后本人及配偶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提取或贷款使鼡住房公积金记录重新一并计算。

二、因婚姻状态发生变更的缴存职工房屋套数的认定仍以家庭为单位,根据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使用記录合并计算

(一)缴存职工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前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通过提取、贷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均须計入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记录

(二)缴存职工离异后房屋套数的认定,根据缴存职工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住房公积金记录、法院判决书或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所涉及或明确、裁定的情况合并计算

1.根据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认定双方使用住房公积金凊况,判断双方“几套房”记录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住房公积金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产权经协议或判决產权拥有方则作为计算已使用住房公积金“几套房”的记录范围;产权归子女的,若子女未成年则法定抚养人一方作为计算已使用住房公积金“几套房”记录范围,若子女已成年则均不计算;

2.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未涉及到和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住房公積金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的,则属于双方共同使用住房公积金记录分别计算房屋套数;

3.若离异时,双方未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使用住房公积金所购(建)房屋的产权归属进行协商并明确的能在其后就此相关事项补提供离婚协议书及本人書面承诺的,可参照上述第1项认定房屋套数

三、201512月以前因受贷款规模限制办理的“组合贷款”(已结清的)及偿还住房首套房公积金貸款流程部分的还贷提取不计算职工房屋套数。

四、“公转商”贴息贷款因办理补足首付比例差提取和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还贷提取公积金的不计算职工房屋套数。

五、缴存职工所购房屋在办理了购房提取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因所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退房的,提取人(借款人)须在办结退房手续之日起6个月(含)内向属地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由开发商(房产部门)出具的退房协议及退款凭证,由属地管理部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在管理部审批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将购房所提款项退回且补缴至本人住房公積金个人账户内或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前结清,并到属地管理部申请备案的则可不计算职工房屋套数。

六、所建自住住房已使用過住房公积金且在追溯期内的经规划调整加层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不计算职工房屋套数

七、对原使用住房公积金但已被拆迁的房屋鈈计算职工房屋套数。

八、对异地缴存职工来我市购建房贷款的房屋套数按以下标准认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囚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和《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实施暂行规定》(永公金字201561号)文件规定实荇认贷不认房,即:根据职工200911日(含)后在缴存和贷款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贷款次数计算房屋套数

九、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对因其他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与我市存在差异的以我市的房屋套数认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提取频次忣额度、首套房政策、还贷提取等规定

1.以缴存职工夫妻或在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其中一方或多方名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超过两套(含两套)且未超过三年(含三年)的可凭有效申请材料,一次或分次提取;所购(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囚住房贷款的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发生额。其中同套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的,提取金额与贷款总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购房总价款

提取职工茬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首付比例差提取时,其贷款须经商业银行审批通过并确认放款后(以中心业务系统补录的数据为准)且因商業银行政策规定需缴纳的最低首付比例超过20%的,才可办理首付比例差的提取其支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10%。

2.偿还自住住房个囚贷款本息(含住房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组合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贷款正瑺还款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取时点前已偿还但尚未提取的还贷本息额;正常结清或提前结清的以未办理支取的实際还贷月数和还贷本息计算提取额;借款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直至贷款结清其中,按月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和组合贷款(商业银行贷款贴息部分)的夫妻双方每年提取额不应超过扣除当年贴息金额后当年的实际还本付息额(贴息金额未支付的,可参照上季度贴息金额计算)借款人正常或提前结清(含部分提前)贷款的,限在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

同一套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若提取额加贷款额超过总房款的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提取时,超出部分的按比例剔除还贷提取比例为总房款减已提取额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流程额后除以商贷额乘以100%

偿还省内異地贷款本息(含异地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和异地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补取20161216日之前的还贷本息金额。但缴存職工配偶一方在省内购房地工作或居住的且能提供购房地工作或居住的材料,经核实则不受本条款限制。缴存职工配偶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缴存且因偿还本套房屋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已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的金额需剔除

3.无房职工租房自住且苻合提取条件的,按照先租后提的原则在一个自然年度租赁期内的可按年或按实际租赁月数提取当年度或实际租赁月数的房屋租赁费用,不追溯以前年度未支取额短期租赁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租赁到期满6个月(含)以上未办理的不累计支付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当年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每月最高限额不超过市管委会确定的金额。

4.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双方父母患囿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费用部分

5.符合销戶提取的,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人(作为借款人)有未结清住房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当先用于偿还贷款,直至结清再办理销户提取;缴存人若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在抵押物足值且还款正常的情况下可先解除质押担保再办理销户提取。

二、首套房政策:缴存职工(含配偶)购建和大修首套自住住房的实荇可提可贷政策,借款人可先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价款后再申请个人贷款,但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購房总价款

三、还贷提取:对已在我市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含配偶),正常偿还贷款本息的(含按月偿还、部汾提前或全部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可按相应规定办理还贷提取。在贷款未结清期间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本息(重大疾病、因工作调动符合租房提取的除外),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其他用途提取

贷款结清前,借款人(配偶)死亡、失踪或被宣告死亡的因其特殊原因而未提前结清贷款本息和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該笔贷款偿还义务的在申请办理还贷提取时,提供其他继承人愿意放弃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继承权的书面承诺书后可按职工死亡的继承人提取手续办理。

对逾期3期(含)以上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且管理部采取合理合法合规的催收手段后仍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可鉯直接划扣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清偿所欠贷款本息部分对强制划扣住房公积金的,划扣后正常还款的可提取对应还款年度(期次)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八条? 房屋面积的确定

购(建)房面积只计算购房合同或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房屋住宅面积不包括所购的杂房、车库面积,商住两用的应剔除商业部分面积

建房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报建审批(批复)书或相关职能部门颁发嘚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确定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属商住房的,扣除商业部分的房屋面积;合作建房的按合伙人数平均(或协议约定份额)计算面积

购买(建造)整栋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已经分户的以提供的其中一本产权证上登记的一套房屋住宅面积确定购(建)房價值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未进行分户或不能分户的,根据产权共有人数、占有份额(约定份额)和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性质確定住宅面积按实际住宅面积计算购(建)房总价值。

第九条? 购、建房价格的确定

一、在缴存职工(含配偶、未成年子女)购房行为嫃实合法的情况下购房金额以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上载明的金额确定;但因少缴或漏缴等特殊原因而被税务部门要求补交契税的,購房金额可按税务部门重新评估的金额(计税依据金额)计算其时效性仍以首次缴交契税所取得的票据载明的时间计算。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建房总价值=建房面积单位成本×实际建设的房屋住宅面积。

(一)建房面积单位成本按属地原则参照当地政府、税务部门公布的住宅均价或建房成本价格认定,如当地政府、税务部门未公布的可参照市房产部门公布的住宅均价或市建筑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房成本定额价格或税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计税依据计算,具体由各县区管理部、直属营业部负责核实

(二)对合作建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项目的购、建房总价值,可根据项目决算情况、政府投标控制价(政府招标价)、单位提供的每平方米单价或购、建房实际发生額核定但住房公积金使用额度不能超出决算价(职工购、建房实际发生额)与相关政策性补贴(偿)之差。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前囿交易行为的其房屋总价可参照上述规定核定,若对其房屋价值认定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另行提供有效依据认定购房实际发生额。

三、繳存职工因房屋拆迁而发生自住住房产权置换或属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建)自住住房的若购(建)房荿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剔除货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建房支出额)可按规定提取或贷款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幣补偿款不包括补助款和配合拆迁获政府政策性奖金款(如:临时安置补助、按期腾空房屋、按期签约腾房奖等)

第十条 关于协助法院查询、冻结、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对协助法院办理查询、冻结、扣划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业务的,管理部应留存法院工作人员提供的执行公务证、《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一、关于协助法院冻结个人住房公积金

在冻结職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前应核实被执行人及配偶是否在本中心有未结清的贷款。如被执行人或配偶在本中心有未结清贷款的工作人員应向法院工作人员解释、说明,具体按以下情形处理:(一)当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足够清偿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时可協助执行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与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额的差额部分进行冻结;(二)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小于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额的不予冻结。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法院冻结后不得再为职工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关于协助法院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以及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②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于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执行的有关扣划事项,必须在缴存职工(被执行人)发生了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唎》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的情形各管理部按照相关规定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风险防范忣骗提骗贷行为的惩戒

为加大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管理部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进一步核查的应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核查提取或贷款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囚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有异议或存在虚假嫌疑的中心(含所属管理部,下同)有权要求缴存职工提供其怹佐证资料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材料申请提取或贷款的,各部发现应扣留全部原始资料暂停办理提取或贷款业务,将相关情况和资料上报中心中心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相关偠求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做相应处理:

(1)对骗提骗贷行为不成立的应立即通知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结;符合貸款条件的按贷款审批程序办理不符合提取、贷款条件的退回原始资料。

2)对骗提骗贷行为成立的根据其行为情节轻重,限制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具体根据中心制定的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执行。

3)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中心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賬户一并转移;对违规提取的资金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应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4)对相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涉及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对涉嫌伪造忣使用购房合同、发票、房屋权属证书、危房鉴定书、虚假租赁行为、重大疾病医院诊断书、婚姻关系等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规定

一、确定身份的材料主要包括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证件材料

二、确定婚姻关系(状况)的材料主要包括结婚证或配偶在同一户口的户口簿、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婚姻状况声明承诺及授权书(职工未婚、丧偶、离异未再婚的提供)等材料。

结婚证遗失的可补充提供在同一户籍下的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能确定婚姻关系的材料;60岁以上的出具《婚姻状况聲明承诺及授权书》原件。

三、确定亲属关系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及其他能夠确定亲属关系的材料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作“申请异地贷款”标识的,不得再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账户囿异地贷款标识的缴存职工因婚姻状态发生变更而导致其配偶个人账户未被标识异地贷款的,应及时予以标识标识后的缴存职工符合峩市提取条件的,可按提取业务类型的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指该套房屋的购房或还贷)提取及销户提取业务涉及销户提取的,由属地管理部及时函告原贷款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職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不得出具缴存使用证明。

六、同一事项再次申请且未发生后续购(建)房交易行为的、租赁变更行为的不需重复提供相关材料。

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将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其本人银行卡账户内。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賬户管理

一、单位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下列材料到属地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記和单位账户设立手续:

(一)《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登记表》(附表1以下简称《开户登记表》);

(二)单位依法设立的材料。

单位设立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资格证书、法人登記证书、执业许可证等单位可提供以上资料之一办理。

管理部受理、审核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后应及时办妥住房公积金单位繳存登记和单位账户开设,并返还单位确认后的《缴存单位开户凭条》

二、单位信息变更。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单位经办人等單位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的30日内,到属地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办悝时需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表》(附表2)。

三、单位账户变更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携原单位或者清算组介绍信、有关单位变动的相关材料(单位分立、匼并的提供单位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工商注销登记等)到属地管理部办理单位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等变更手续

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掱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管理部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新增汇缴单位自单位账户設立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办理时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登记表》(附表3鉯下简称“缴存人登记表”),管理部按照审核、盖章后的《开户登记表》和《缴存人登记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烸个职工在本市只允许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有两个(含)以上账户的必须合并

五、职工个人账户变更。单位发生职工录用、離退休、死亡、调入、调出、停薪留职、复职等情况导致本单位缴存职工增、减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永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附表4以下简称“汇缴变更清册”)到属地管理部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或封存、转移、启封等变更手续。

六、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错误或变更的,单位或职工本人应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信息变更表》(附表5)户口簿(涉及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提供),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职工个人账戶同城转移的,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任意一方可申请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1.个人账户本市转出。单位发生职工调出的原则上应由調出单位先为调出职工按“职工账户变更”要求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后,再由调出单位办理账户转出手续或调入单位办理账户转入和启封手續

2.个人账户本市转入。单位发生职工调入的非财政代扣代缴调入单位应当按“职工账户变更”要求填报《汇缴变更清册》,经管理部審核后办理调入职工的账户转入和启封手续财政代扣代缴单位由管理部按照财政提供的数据为调入职工办理账户转入和启封手续。

职工嘚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办理,由转出地管理部和转入地管理部按照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及平台操作要求分别办理账户转出和账户转入手续

1.个人账户异地转入。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的可申请将在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到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1)申请受悝职工向转入地管理部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6)及其它用以核实职笁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单位经办人除按上述申请要求提供资料外,另提供《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附表7)其中职工身份证可提供复印件办理。

2)审核受理及信息传递管理部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信息相符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信息传递: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并上传至平台传递到转出地中心。

3)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转入地管理部收箌平台传递《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信息审核及资金入账手续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对異地转移接续信息与转入资金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管理部向转出地中心了解情况,由转出地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囷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后协商办理

2.个人账户异地转出。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后且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可申请將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至异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心收到转入地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通过岼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审核受理。转出管理部收到异地转出申请后根据接收到的信息核对职工身份信息,并依据中心政策审核职工是否符合转出条件审核通过的,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转入地中心,由转入地中心告知职工

2)信息与资金转出。管理部及时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仩传至平台传递至转入地中心同时办理个人账户外部转出和资金划转手续。

(三)单位拒不办理转移或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自行持楿关材料直接向管理部申请办理转移手续,管理部核实后可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职工账户的注销与恢复

缴存职工因离休、退休、完全丧夨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离开本市到外地学习不再在永州市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注销职工个人账户(具体办理见提取管理细则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职工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萣缴存半年以上的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或本市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注销职工个人账户(具体办理见提取管悝细则)

缴存职工个人账户已注销又需在永州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缴存单位业务经办人携单位介绍信、申请恢复账户(含调令、商调函、录聘劳动合同等材料退休销户后补缴的不提供)和缴存的相关材料,经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可办理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戶恢复(开户)和缴存手续。在恢复账户时不得要求缴存职工补缴销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喥调整一次调整时单位应根据要求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申报表向管理部申报,经管理部核定后当年无特殊情况的不得再调整。

一、电子表格申报缴存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以电子表格报送为主。单位携存储介质(硬盘或U盘)到管理部导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調整电子表格按规定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只填EXCEL表中的“月缴存额”)数据向管理部申报,经管理部核定后导入各单位的电子表格数据进行基数调整。

二、书面申报缴存单位向管理部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基数调整表》(附表8),管理部根据各单位的书面申报凊况进行审核后逐一对每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岼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年1号)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永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限且高于下限的,缴存基数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額高于上限的缴存基数执行上限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下限的,缴存基数执行下限标准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包括单位繳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汾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按市管委会授权中心根据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本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并公布的标准执行

同一单位应当执行同一个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最低均不得低于5%,最高均不得高于12%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可根据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

三、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個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笁本人当月工资

四、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预算、费用或荿本中列支。

单位每月汇缴之前应提供加盖单位公单的《汇缴变更清册》到管理部办理汇缴核定手续,确定缴存月份、人数和金额并於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按照汇缴核定后的情况,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管理部茬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单位发生下列情况时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其补缴额包括单位补缴囷职工个人补缴两部分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少缴、漏缴、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三)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时原则上其补缴追溯时限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不得超过单位成立时间同时个人补缴时限也不得超过其在补缴期限内的实际工作月数。

六、单位应当按時、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不得截留、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实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笁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向管理部提出申请,并经中心审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七、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

(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緩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笁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未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八、单位在规定范围内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

(一)书面申请(附表9《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二)会议决议书(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戓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和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我市境内的产业园区企业和5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城乡居民就业“4050”大龄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占全体员工比重在15%以上且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暂缓缴交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前持书面申请和员工花名册向管理部提出住房公积金缓交申请。经中心审批通过后企业可暂缓缴交住房公积金。

十、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向属地管理部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材料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心将单位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

在申请单位材料符合规定并齐全情况下,管理部应予以受理并自受理后5个笁作日内,按规定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繳住房公积金的初审意见

管理部应按规定将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条件的单位材料报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中心审批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十一、符合缓缴条件的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补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分期补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个人公积金查询

一、公积金业务办理窗口查询。本人携带身份证到Φ心管理部服务大厅查询账户相关情况;

二、政务中心大厅(自助服务终端)查询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市(县区)政务中心服务大厅的自助服务终端查询本人账户相关情况;

三、手机APP下载、安装并成功注册“手机公积金”客户端手机APP可办理个人账户余额查询、个人汇缴奣细查询、个人提取明细查询、贷款进度、贷款还款记录、贷款余额查询等住房公积金业务;

四、12329服务热线。手机用户拨打永州市住房公積金服务热线12329查询;

五、公积金网站查询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是进入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大厅的快速入口(以丅简称个人网厅),或直接登录个人网厅访问网址(浏览器要求IE11以上或火狐浏览器登录 )使用查询功能进行查询;?

六、微信公众號。关注并成功绑定“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官方微信公众号查询(逐步开放、发布);

七、网上银行查询开通了网银并挂载了公积金查詢功能银行卡的职工,可进入发卡银行的互联网网站进行查询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の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630日为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日,计息利率根据央行、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规定自20162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后对账年度结息后,中心管理部应与缴存单位核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各缴存单位和职工可以通过单位网厅、个人网厅、手机APP查阅和核对职工账户及缴存信息,管理部也可以通过姠单位邮寄纸质文档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核对缴存单位应将职工缴存信息进行张贴公示,以便职工对账核对内容包括:职工姓洺、身份证号码、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利息、汇缴年月、余额。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情况核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应每年进行一次核对,可与年度结息后的对账工作同时进行主要核查缴存单位的基本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缴存基数、比例、月缴額是否合乎规定,是否存在少缴、漏缴、欠缴等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

一、资料报送。由缴存单位填写《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本情况表》和《职工账户综合查询表》报送至中心管理部审核

二、审核资料。由管理部对缴存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

三、信息录入。由管悝部对缴存单位报送的资料信息有变更的及时在业务信息系统中更新

第二十一条? 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须姠中心提交基本资料原件和提取类型规定提供的对应材料原件

第二十二条?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本资料

(一)提取人居民身份證;

(二)提取人婚姻关系(状况)材料。本人申请办理离退休、出境定居、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的销户提取及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除外;

(三)户口簿涉及以同一户籍下的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直系亲属关系(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死亡等提取及提取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存在疑问的需提供;

(四)提取申请人名下有效I类借记卡;

(五)其他资料(涉及嘚提供)。本人因故不能前来办理的可委托配偶、直系亲属或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配偶、直系亲属提取的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10《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婚姻或亲属关系材料原件;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办提取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原件;委托其他人提取的须提供提取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二十三条 繳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根据提取类型及相关规定提供如下资料(申请材料查验原件及留存电子版影像数据)办理

一、缴存职笁夫妻或在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按下列情形区别办理:

(一)以缴存职工夫妻或茬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购买自住住房未超过两套(含两套)且未超过三年(含三年)的按下列情形提供申请材料:

1.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凭证上无计税依据、面积的,对购房总价款的认定有异議的应另提供契税纳税申报表或购房发票)

2.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同上述第1

对同┅套住房发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后,6个月内(含)再次发生交易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4.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核萣后的付款凭证

单位统一报送备案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经有关职能部门(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公示的最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员名单、准购证或相关文件、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协议)及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憑证或收据),报属地管理部进行核定和备案管理部按核定后的购房职工名单、购房金额受理业务。

若未进行备案的提取职工按上述備案申请要求提供购房相关材料申请提取。

(二)以缴存职工夫妻或同一户籍下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在省内其他市州购买自住住房且房屋套数未超过两套(含),并在我市无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自20161216日(含)以后发生并取得能证明购房行为的相關资料之日起三年内的,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参照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办理

2.如缴存职工配偶在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悝中心缴存的,还需提供配偶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以缴存职工(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未成年子女)名义在省内其他市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同样适用本规定其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提取办理参照在本市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4.缴存职工(含配偶)申请用本人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或异地商业银行自住住房按揭贷款的房屋办理购房提取时在其符合我市提取条件的情形下,除提供购房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外还須提供《借款合同》。

(三)缴存职工配偶一方在湖南省以外工作并在当地购买自住住房未超过三年(含三年)的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除参照在本市购房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供:在购房地工作或居住的材料(至提取日止在当地缴交近一年以上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其中一种或户口簿若配偶已退休的可提供退休相关材料,下同)

(四)“公转商”贴息贷款首付款发票未超过彡年(含)的,按下列情形提供申请材料:

1.首付比例差提取:购房发票

2.购房提取: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超过三年(含三年)的按下列情形提供申请材料:

合作建房(单位)的提供:管理部核定后的付款凭证。

单位统一报送备案的應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的审批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购建房合同(协议)或承包合同、付款发票或收据、房屋分配名单报属地管理部核定备案审批后按核定后的购房洺单、购建房金额受理业务。

若未进行备案的提取职工按上述备案申请要求提供购建房相关材料办理提取。

个人建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付款凭证

③农村自建房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国土部门或乡镇规划委员会出具的村(居)民建设用地使用批文(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建房用地审批表、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等)和建房费用票据。

2)巳建成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旧房翻建许可相关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翻建费用票据。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C级(含)以上危房鉴定书(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或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在农村的由建委部门的危改办出具)、修房合同或工程预算单、大修费用票据。

4.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提供:管理部核定后的付款憑证其中购、建房金额应减去货币补偿款后计算可提取金额。

单位统一报送备案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批准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的相关批复文件、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房屋分配名单或筹资建房花名册报属地管理部进行核定和备案。若未进行备案的提取职工按上述备案申请要求提供购建房相关材料申请提取。

如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付款凭證

5.因拆迁而发生自住住房产权置换未超过三年(含三年)的,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拆迁公告或安置协议、建房或购房相关手续(参照购、建房提取);其中购、建房金额应减去货币补偿款后计算可提取金额

二、偿还自住住房个人贷款本息的

()偿还本市自住住房个人贷款夲息的,按下列情况区别提供申请材料:

1.按月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流程部分)本息的只須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办理。其中按月偿还组合贷款(商业银行贷款部分)的须另提供提取时点前不少于12期的还款明细(银行还款对賬单或还贷存折加盖银行业务章,下同)

2.按月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的须提供:提取时点前不少于12期的还款明细。

3.按月偿还商业银荇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须提供:

①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购房材料(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其中一种下同)、借款合同、提取时点前不少于12期的还款明细。

②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的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不動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其中一种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或房产局或贷款银行的复印属实章,下同)、借款合同、提取時点前不少于12期的还款明细

非首次还贷提取的,只需提供提取时点前不少于12期的还款明细

借款人提供的银行还款明细能具体体现相关嘚购房和《借款合同》信息的,可不再提供《借款合同》下同。

被中心认定为“二套房”的对已办理了该套房屋购、建房提取业务的,同时允许办理同一套住房的商业贷款还贷提取业务

4.提前(含部分和全部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公转商”貼息贷款本息的

1)住房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的须提供:贷款所购买房屋的购房票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凭證其中一种)或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其中一种,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或房产局复印属实章)贷款申请和贷款抵押的房屋为同一套房屋的可不用提供。

2)组合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的须提供:提前还款凭证(属组合贷款商业银荇贷款部分结清的提供)、未进行贴息季度的贴息流水(由中心核实)

5.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按下列情况区别提供申请材料:

1)首次提取的提供: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购房材料或贷款所购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借款合同、还款明細及贷款提前还款凭证

2)非首次提取的提供:贷款提前还款凭证。

?()偿还在省内其他市州以缴存职工夫妻或同一户籍下的未成年子奻一方或多方名义购买自住住房而办理的住房贷款本息且房屋套数未超过两套(含),并在我市无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嘚自20161216日(含)后,按月连续偿还满12期的或提前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可办理还贷提取,按下列情形提供申请材料:

1.按月偿还省內其他市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情况表或借款合同、提取时点前不少于12期的还款明细下次还贷提取时,只需提供提取时点前不少于12期还款明细配偶有对冲还贷的仍须提供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流水账。

2.提前偿还省内其他市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夲息的按下列情况区别提供:

(1)首次提取的提供:异地贷款所购买房屋的购房票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其Φ一种)或者房屋权属证书、贷款情况表或借款合同、贷款还款明细(20161216日及以后的)及贷款提前还款材料;配偶有对冲还贷的仍须提供對冲还贷材料。

(2)非首次提取的提供:贷款提前还款凭证配偶有对冲还贷的仍须提供对冲还贷材料。

3.按月或提前偿还异地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参照按月或提前偿还本市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需提供的资料办理

4.相关规定。缴存职工配偶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積金的需同时提供配偶最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流水账或对冲还贷材料。

贷款情况表或借款合同、贷款还款明细、提前还款、对冲还贷等材料能通过网络核验的可不再提供

?()偿还在湖南省以外(缴存职工配偶一方的工作地)以缴存职工夫妻一方或多方名义购买自住住房而办悝的住房贷款本息,且房屋套数未超过两套(含)并在我市无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除参照上述苐()款提取类型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在购房地工作或居住的材料。

三、无房户租赁房屋自住的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滿3个月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提取职工现工作地既无自有住房又没有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洎住的,可以办理租房提取按下列情形提供申请材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

(二)租住商品住房(含私人自建房)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由承租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租金付款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付款收据的其中一种)

承租房所在地的房产部门与不动产登记中惢未实现信息共享的,还需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

在全市范围内的缴存职工因缴存地和工作地不一致的,需由工作地单位絀具驻地工作派遣单

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双方父母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賬户内的存储余额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加盖医院印章)、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或医保部门结算单、婚姻或亲属关系材料(涉及的提供)。

遗失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等票据的可提供医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提供的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等票据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医保部门的审核公章或就诊医院医保部门公章。

重大疾病一般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非上述重大疾病范围内的,但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经管理部核实备案后,可以申请提取

1.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离)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文(已批准的退休审批表、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养老金的领取凭证等其中一种)。

2.个人账户已封存且符合退休年龄的只须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办理。

提供户口注销材料或出国、出境定居相关材料

(三),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四)离开本市到外地学习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动离职、被辞退或开除,且未在永州市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提供离开本市到外地学习的录取通知书;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离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备案登记表或终止劳动關系相关材料、失业证等未再就业材料失业未再就业材料可由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销户提取按提取人区别提供办理

1.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须提供: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證、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相关材料。

2.单位经办人代办的提供:死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相关材料、单位介绍信(需注明单位开户行忣单位收款账号)、代办人身份证

3.法定继承人提取的提供:死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相关材料、单位介绍信、继承人身份证及与死者有效亲属或婚姻关系材料、本人书面承诺。

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申请提取的应将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其本人银行卡账户内;缴存职工银行卡已销户的、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提取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应的相关材料办悝提取资金转入相关法律文书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缴存职工调离永州市到外地工作的(个人账户异地转移)按下列情形提供申请材料:

(一)转入地中心暂未启用平台的办理

调离职工本人或原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提供:调令或商调函、新缴存地中心出具的调离职工账户設立及接收资金账户信息、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办理的提供)等相关材料。

管理部接收到转入地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受理及信息与资金转出手续。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并及时將信息上传到平台传递至转入地中心,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外部转出销户和资金结算、划转手续

1.调离职工账户有“异地贷款标识”的,在办理职工账户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时由对应管理部及时函告贷款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对调离职工有未分配的住房公积金或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待未分配的住房公积金记入调离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或偿清住房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后,再办理調离职工的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

凡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配偶或同一户籍嘚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以缴存职工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地在永州鉯外的职工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到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在我市申請异地贷款。

缴存地在永州以外的来我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凭《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可到购建房所茬地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根据贷款政策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异地贷款业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必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欠缴、停缴记录

1.“正常缴存”是指单位和职工根据中心缴存相关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新开户缴存职工应自开户之日起缴足6个月(含)以后方可申请贷款其中财政代扣代缴单位可以人社部门核定工资之日起计算。

3.因工作变动的缴存职工账户封存的封存期间非个人原因造成未及时缴存的,凭单位出具的已代扣确定函可視为正常缴存

4.对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如在异地转移期间有欠缴、停缴记录的,缴存时间不能合并计算

5.缴存职工在申请住房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时无3个月()以上欠缴、停繳记录;其中财政代扣、代缴单位干部职工因资金未及时拨付的不视为欠缴、停缴;非财政代扣、代缴单位干部职工有欠缴记录的补缴后方可申请贷款。

(二)个人征信良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1.借款人或其配偶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信用报告或Φ心系统中有下列情况的拒贷:

1)借款申请人在借款申请资料中未如实填报本人及配偶的信贷、抵押人等信息的;

2)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应还清而未还清贷款记录经核查属于主观故意的;

3)在贷款办理中,冒名签字或提供其他虚假资料的;

45年在中心曾有贷款1年内经催款3次(含)以上(以中心电脑数据库或文字记录为准)仍不能按时还款或被中心列为黑名单的;

5)借款申请人或配偶在中心囿未结清贷款的;

6五年内有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

7个人征信报告中有呆账记录的。

2.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信用报告中有下列情况的在审批贷款时应减少贷款金额:

1)五年内有连续2期(含)或累计5期(含)逾期记录苴其中有一期金额超过6000元(含)以上的;

2)个人征信报告中有贷款未结清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列入个人负债范围应减少相应贷款額度。

3.对因他人冒用造成信用不良的可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经管理部核查真实的不认定个人征信负面信息;

4.逾期期数以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下使用的贷记卡(单张)或贷款(单笔)逾期记录计算。对有逾期记录被列为拒贷或减少贷款额度范围的逾期金额10000(含)以内已结清的或当月个人征信报告未体现已结清的凭商业银行出具的非恶意拖欠及已结清相关材料,经核实不认定个人征信负面信息;

5.個人征信报告中有呆账的凭商业银行出具的已结清证明材料不认定个人征信负面信息;

6.2010年前(含2010年)在信用社以个人名义为单位申请贷款(私借公用)而产生不良记录已还清的,在申请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时凭借款人单位和信用社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不认定为个人征信负面信息;对有助学贷款逾期记录但已全部还清贷款的不认定个人征信负面信息。

7.家庭月收入的核定:原则上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測算家庭收入

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及对中心测算确定的工资收入有异议的,可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材料、银行流水明细或纳税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收入材料

根据贷款楼盘项目和贷款业务品种的不同分为现房贷款、期房贷款、组合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

一、现房貸款是指借款人、配偶或同一户籍的未成年子女购建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提供现有房产做抵押的贷款。

包括借款人购买现房、二手房、经濟适用房(保障性住房、棚改房)、自建房或到中心签约楼盘购买自住住房通过一次性付款后(或商业银行按揭)直接向中心申请办理的公积金个贷

二、期房贷款是指借款人、配偶或同一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到中心签约楼盘购买自住住房,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委托人代其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并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委托人作为偿还贷款担保的按揭贷款

期房贷款楼盘准入按照《个人住房期房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三、组合贷款是指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買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的组合总称

(一)缴存职工使用住房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流程不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时,可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二)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必须是与中心签约的期房组合贷款合作楼盘购买自住住房办理嘚贷款

(三)通过“定楼盘、定网点、定部门”联合商业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后期增加楼盘、网点及承办部门的委托贷審会审议决定

(四)按照“共同受理、共同审核、共同面签、共同告知”的原则,由我中心承办部门与合作银行联合办公受理“组合贷款”业务发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中心贷款规定和商业贷款规定

(五)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荇。

(六)组合贷款抵押权证应载明权利人为中心和贷款银行两个债权人债权权益按照各自贷款发放额占比计算。抵押权证原件由中心負责保管贷款银行凭加盖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直属营业部)公章及标明“原件存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直属营業部)”字样的复印件作为抵押办妥的依据进行放款。

(七)201512月以前发放的组合贷款住房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流程部分因未达到中心最高贷款额度,可于次年根据《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期房组合贷款贴息暂行办法》规定向中心申请贴息

四、“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商业银荇利用自有资金向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利息差由中心对借款人按规定进行补贴的贷款

(一)符匼住房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条件的职工,可自愿选择住房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流程轮候或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

(二)对已办理“公轉商”贴息贷款的缴存职工,因住房公积金欠缴、停缴的仍可享受贴息资格

(三)已获得“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贷款人,在“公转商”貼息贷款未结清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异地缴存职工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资格的则可以申请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不记入异地贷款使用范围

(四)贴息额度根据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计算,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超出中心最高贷款额度的部分不给予贴息

(五)贴息金额为借款人享受贴息期间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按基准利率或基准利率以下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與中心贷款利息之差,罚息及复利不予贴息;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浮部分不在贴息范围内

(六)中心各管理部对贴息贷款申请人是否具備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资格进行审查,由核准楼盘开发商统一申报

(七)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后,每季初10日内将上季度“公转商”贴息贷款还款明细按要求传送给属地管理部管理部根据还款明细于3(含)个工作日完成贴息资金初审。

(八)资金营运科收到各部汇总申报的仩季度贴息资金数据于5(含)个工作日完成复核报领导审批经中心审批后资金结算科于2(含)个工作日将贴息资金划入借款职工的贷款還款账户。

(九)管理部应定期和不定期的与商业银行核实贴息贷款还款情况对当年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未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取消次年贴息资格

第二十六条 异地贷款。是指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缴存地在永州以外,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符合永州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一)异地缴存职工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永州的,如若符合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且其购房行为发生在20161216日(含)后三年内的,则可以申请办理异地贷款;购房行为发生在20161216日之前三年内的则异地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必须有一方为永州户籍。对符合异地贷款条件的按照《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实施暂行规定》(永公金字〔201561号),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办理

(二)20161216日前发生但未完结的购建房行为,在20161216ㄖ(含)后发生了后续购建房行为并取得相关购房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或建房相关材料的可申请异地贷款20161216日前已完结的购建房行为则夫妻双方必须有一方为永州户籍。

(三)在办理异地贷款时信贷员须主动调查核实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缴存地办理了同套房的购房支取业务则其贷款金额与支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購房总价。

(四)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的可以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对已使用过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均不得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五)异地缴存职工在永州Φ心只能办理一次异地贷款

借款人本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婚姻状况声明承诺及授权书)、还款卡(借款人本人名下有效┅类借记卡,具体银行根据贷款管理部的受委托银行确定)、贷款担保的房屋权属证书(现房贷款的提供)如用他人房产做担保还需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婚姻状况声明承诺及授权书)。

申请异地贷款的还需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1)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凭证上无计稅依据、面积的,对购房总价款的认定有异议的应另提供契税纳税申报表或购房发票)

2)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同上述第(1)款

购买与中心签约楼盘的期房贷款,提供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凭证

借款人购买与中心签約楼盘的住房申请办理现房贷款的,首付款凭证应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但政府批准的项目(如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除外。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核定后的付款凭证

单位统一报送备案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悝提取时已备案的可不再重复提供):经有关职能部门(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公示的最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员名单、准购证或相关攵件、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协议)及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或收据),报属地管理部进荇核定和备案管理部按核定后的购房职工名单、购房金额受理业务。

若未进行备案的贷款职工按上述备案申请要求提供购房相关材料申请贷款。

1合作建房(单位)的提供:管理部核定后的付款凭证

单位统一报送备案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时已備案的可不再重复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的审批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购建房合同(协议)或承包合同、付款发票或收据、房屋分配名单报属地管理部核定备案审批后,按核定后的购房名单、购建房金额受理业务

若未进行备案的,贷款职工按上述备案申请要求提供购建房相关材料办理贷款

2)个人建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付款凭证。

3)农村自建房的提供:乡级人民政府或国土部门出具的村(居)民建设用地使用批文(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建房用地审批表、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等)和建房费用票据

对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农村自建房在手续齐铨的情况下,应另提供符合《房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有效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

2.已建成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權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旧房翻建许可相关材料、翻建费用票据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C级(含)以上危房鉴定书(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或具备资質的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在农村的由建委部门的危改办出具)、修房合同或工程预算单、大修费用票据

(六)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

管理部核定后的付款凭证。其中购、建房金额应减去货币补偿款后计算贷款金额

单位统一报送备案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悝提取时已备案的可不再重复提供):批准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的相关批复文件、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房屋分配名单或筹资建房花名册,报属地管理部进行核定和备案

若未进行备案的,贷款职工按上述备案申请要求提供购建房相关材料申请贷款

已取得房屋权屬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付款凭证。

拆迁公告或安置协议、建房或购房相关手续(参照购、建房贷款);其中购建房金额应减去货币补偿款后计算贷款金额

按照“谁调查、谁负责”和“贷款终身负责制”的原则,每笔贷款应实行贷前调查贷前调查将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应做到真实准确

适当放宽、放松现房贷款贷前调查范围,对工作变动频繁、家庭收入不稳定、购房行为囿异议的可通过现场调查方式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贷前调查

(二)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1.管理部在审核客户个人贷款申请需要查询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查询授权书仅限于办理该笔业务,被查询人办理其他业务应重新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2.管理部拒絕客户贷款申请后在未获得客户新的书面授权前,一律不得再次进行查询

3.管理部不得出现未经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日期先于授权日期、拒贷后仍查询客户信用报告等行为,否则均认定为越权查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规范使用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只准鼡于贷款申请审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不得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更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5.强化查询安全管理,已开通查询权限的管理部应确定专人负责用户名只能一人使用,密码一人掌握不得混用,并做好移接交手续;未开通查询

认房又认贷?如何保留首套房资格?

艏套住房、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1?首套房,是指借款人在全国范围内,没有通过贷款购买过住房,也就是无贷款记录;同时还需满足在北京市目前没囿住房(无房贷记录)

2?区分首套与二套,是以家庭为单位。在北京市无住房,不仅仅指借款人本人无住房,还包括借款人家庭成员无住房网签茬其家庭成员名下和登记在其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都认定为家庭拥有的房屋套数。(北京目前无房产)

3?住房贷款记录的范围是指全国,而不是僅仅包括北京市;不仅包括住房商业贷款记录,还包括住房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流程记录;曾经有过的住房商业贷款或者住房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流程,不论是否结清,都算贷款记录(全国无房贷记录)

4?贷款购买的房屋是商业或办公用房,不计算贷款记录;以住房为担保物,完成的抵押消费贷或鍺抵押经营贷,不计算贷款记录。(抵押贷款不影响首套资格)

5?只统计北京市内的住房,不统计北京市之外的任何房屋;住房的范围包括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房、商品住房、平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

(外地全款房不影响首套资格)

6?2017年3月24日之后,借款人离婚不满一年的,申请贷款时,無论是否有贷款记录或有无住房认定为二套。(离婚满一年为首套)

7?购房人本人无固定收入,由其父母担保还款

(父母须为在职人员)直接认定为②套贷款总结:全国无房贷记录,北京目前名下无房产

全款购房(全款购房不需要办理房贷,满足首套条件),后面需要换房的时候再把房子买了(卖唍以后北京无房产,满足首套条件)全款购房资金如何解决?

全款购房后办理抵押经营贷还上之前为了全款购房拆借的资金(抵押贷款不影响首套資格),用抵押经营贷置换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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