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利息合同滞纳金最高限额限额吗

信用卡被银行停卡,银行收取高额滞纳金是否违法。_百度知道
信用卡被银行停卡,银行收取高额滞纳金是否违法。
是银行规定的,是合法的,因此必须偿还滞纳金的。信用卡逾期后果是:一、银行信用卡银行中心就会收取滞纳金和利息:1、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低收取人民,10元或1美金元2、同时银行还会收取整个账单的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二、影响信用:1、逾期在一个月内,算逾期一次,只要逾期,哪怕一次,想提升额度就比较困难;2、逾期连续3次或累计6次,会有不良征信记录,以后贷款、办信用卡会很难;3、逾期超过一定金额和时间,银行会冻结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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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法的,你当时办卡的时候就有申请书后面那些条款`你申请了卡片就意为着你已经接受并了解银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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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07年7月申请了一张交通银行HNBC(还是不存)的信用卡,除个别时候因交行系统问题刷不过去,用招商银行引用卡代替下以外,基本全部用这张卡消费(每月平均15次左右)。从无不良还款记录,用着也还算顺手。可最近发生的一件事着实令人不爽,说出来分享一下,让大家知道下信用卡的消费陷阱。
原因为上期账单,还款金额为8252.60元,还款日为08年7月8日,由于本人疏忽,忘记了自动还款帐户中的余额不足,没有自助还款成功,等想起来了已经7月12号了,赶紧到银行柜面进行还款,原以为有点滞纳金就完事了,可这期账单邮过来一看,滞纳金高达41.26元,还有更邪乎的,本周期利息高达172.74元。相隔仅仅4天时间,8000余元的透支金额竟有如此高的利息和滞纳金,我带着疑问拨通的交通银行的800电话。得到的答案是:到...
重要的是你被停卡的原因,是否因为欠钱未还,或者时候没有使用够次数而产生年费,看清楚信用卡的使用规则。
你好!虽有霸王条款之嫌,但不违法。根据你说的情况,是你违约在先所以你的卡被冻结。卡虽被冻结可是你的欠款是在卡被冻之前,如果你一直不还利息会照收。滞纳金是因违约才有,所以也会一直收下去的。他们是强者,你和他是有约在先。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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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起诉客户归还高额透支利息及滞纳金 法院驳回
记者:刘佩佩
编辑:许成嵩
  庭审焦点2:
  法院称信用卡透支属于信用贷款其利率有法律限制 其总额不得超出24%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在“民事判决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730号)”中称,依照通常理解及法律专业理解,尤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其指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信用卡透支在本质上属于信用贷款业务。依照我国法律对贷款法律关系的理解,贷款利率应当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由此可见,对贷款利率进行限制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和精神。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在“民事判决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730号)”中称,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如何确定,对此法律没有针对银行贷款利率的直接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上限即是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法律对于自然人借贷利率的限制并非因为借贷关系发生在非经批准的主体之间,而是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普遍规定扩展到民间借贷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该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一系列规定中,能够看到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借贷利率、相关违约处罚受到上限的严格限制。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排除在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中的适用的。不过从合同法的体系中可以甄别民间借款利率之所以被限定为年利率24%,是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并非因为借贷形式为民间借贷其年利率被限制在24%范围之内,而是因为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规定的存在,民间借贷的利率才被限制在24%之内。故而,超出24%年利率的借款(无论自然人抑或金融借款)均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信用卡合约中设定了每月计利为本的利率计算及滞纳金,从法律上看其中既包含利率也包含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不过从前述体系可以看出,这些约定均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总额不得超出24%。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在“民事判决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730号)”中称,当进一步解读我国法律设定的利率体系时,会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国家一方面宣称对于借款利率上下额度进行限制;另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借款利率却从来没有明确规定。事实上,形成这一现象有其社会背景,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作为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国家相信这些经营主体会模范地遵守相应规定,不会对其他经营主体或个人形成高利盘剥,会在国民经济和国计民生当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这种信任的存在,商业银行自然会模范遵守国家关于利率限制的规定,是否规定贷款利率上限并无实质差异。这种理解不仅可以解释对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规定的缺失,也有充分的事实与法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虽然因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实施而被替代废止,但是其中依照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制定的相关条文的逻辑也是清晰可见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在有权解释机关看来商业银行利率不待特别规制,也不会形成高利、高息问题。从而信心满满地认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而同时仅对民间借贷利率设定明确上限。&
  庭审焦点3:
  法院称银行对人民银行规则有意或习惯性误读 错误将相关规定作为高利高息依据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在“民事判决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730号)”中称,银行不同意见会认为,信用卡的利率收取并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出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显然,如果机械理解前述规定,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确实合情合理而且符合双方合约规定。但是,法律条文绝不是孤立的存在,而要进行系统的理解和解读。本案中值得反思之处就在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该规定是否是没有前提和范围的适用,据此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合理。这是商业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则有意或者习惯性地误读。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在“民事判决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730号)”中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第二款界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维护金融稳定系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所在,如果允许信用借款事实上不受限制的超高额利息,必将产生不利示范,在增加借款利息的同时,增加金融风险。利益和风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是一对天生的矛盾,相关职能就是通过监督管理使金融系统利益和风险处于合理限度范围之内,从而发挥金融最大经济和社会价值。因而,片面、孤立理解相关规章,将违背规章和规章制定者、执行者的初衷,良好的规定也会走模变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借贷行为排除在民间借贷范围。可见,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的法律实质特征区别在于是否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贷款。国家对特定实体予以批准从事金融活动,是期待其通过金融活动在扩大投资和促进消费两方面对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特有贡献,而并非特许银行可以形成高利、高息,形成特权。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银行监管部门从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社会经济进步良好目的和愿景出发执行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与适用,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个实体和行业利益。相关职能部门规定了信用卡收取滞纳金及逾期利息,这些规定不能任由商业银行脱离法律体系进行解读。商业银行错误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这有违于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也有违于社会公众对正义与公平的基本理解。这种解读是违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规定的良好出发点和立法宗旨的。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在“民事判决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730号)”中称,银行反对意见会认为,信用卡业务尤其是透支贷款业务与一般贷款业务存在巨大差别,银行在这个业务中也存在更大和更广泛的风险,所以通过极具惩罚性的条款约束信用卡持卡人也属正当。第一,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商业风险本是正常,市场主体规制风险的方法和手段不是没有限制的,而应当遵循法律准则;第二,当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的业务之时,商业银行是否评估过其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如果这种风险没有被提前评估,那么,商业银行自身理解的信用卡业务的规则可能被法律所否定也是理所当然;第三,现行社会信用及法律体系已经对信用卡业务风险进行了较高保护。首先,信用卡透支超期不还,银行可直接申请记录借款人征信系统,而一般债权人不通过司法程序根本无法以此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再次,信用卡恶意透支还有刑法专门保护。征信体系已经赋予银行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救济手段;法律也对信用卡现金透支业务进行了刑法上的特别保护......信用卡透支作为信用贷款业务之一种,贷款需接受利率上限,民间借贷利率因国家贷款政策被限制在年利率24%限度之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被原告不加前提条件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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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投资者报
  透支信用卡逾期后,等待持卡人的,除滞纳金外,还有以复利,也就是利滚利方式计算的日利率。其中以某银行的信用卡为例,除开复利,透支信用卡逾期后,年利率已高达78%。如果将利滚利计算在内,年利率将更高。
  今年11月12日,高新区法院对一起信用卡纠纷案做出判决,包括复利、滞纳金等在内,法院只能在24%的限度内支持。年利率24%,这也是民间借贷中,能够获得法律支持的最高年利率。
  法官专门以一万元本金为例,算了一笔账。第一月,被告应还款为1+1)元。第二月,则是650+1)元&&以此类推,第六个月,应还款项就已达到14591.43元。(00×2)。
  信用卡透支逾期
  按照信用卡申请合约约定计算,10000元半年后需还款14591.43元,年利率已超过90%。由于以复利计算,再往后,年利率还将利滚利地增加,无上限&&
  民间借贷
  年利率最高不超过24%,10000元半年后只需还款11200元。年利率恒定为24%。
  使用信用卡的人都知道,透支信用卡逾期后,等待持卡人的除了滞纳金外,还有以利滚利方式计算的日利率。只需半年,年利率就能超过90%。由于以复利计算,年利率还将利滚利地增加且无上限。
  11月12日,高新区法院对一起信用卡纠纷案做出判决,包括复利、滞纳金等在内,法院只在24%的年利率限度内予以支持。判决书长达8500字,说理部分就占6700字,判决书上网后被业内网友称作“最帅判决!”
  那么,为何是24%的年利率呢?这是民间借贷中,能够获得法律支持的最高年利率。
  透支34万 要还本息37万+复利+滞纳金
  日,沙女士向某银行成都高新区支行申请了一张白金信用卡。
  因信用卡透支逾期,这家银行将沙女士起诉到成都高新法院。银行表示,截至今年6月8日,沙女士共欠付银行信用卡共计元。因此,银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沙女士归还信用卡欠款元,及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元为本金,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滞纳金(按照元未偿还部分的5%每月支付滞纳金)。
  庭上,沙女士同意支付银行所主张的截至6月8日的欠款元,但请求减免滞纳金。法院查明情况显示,截至日,沙女士透支本金为元。
  银行利率比民间借贷还高 不予支持
  最终,高新法院的判决书认定,信用卡透支作为信用贷款业务之一种,贷款需接受利率上限,民间借贷利率因国家贷款政策被限制在年利率24%限度之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被原告不加前提条件的误读。辅助理由也表明滞纳金、复利作为合约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有权进行调整,而信用卡业务的特殊性也不足以支持其超越年利率24%的利率。故,法院对原告从日之后的诉讼请求,仅在本金元、年利率24%的限度内予以支持。”
  由于沙女士此前已明确愿意支付今年6月8日前的本息元。最终,法院判决,除支付前述款项外,从今年6月9日起,沙女士还需承担以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昨日上午,成都商报记者从高新区法院获悉,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判决书释疑
  利率上限,如何确定?
  判决书提出:“国家一方面宣称对于借款利率上下额度进行限制;另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借款利率却从来没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国家相信这些经营主体会模范地遵守相应规定,这种信任的存在,商业银行自然会模范遵守国家关于利率限制的规定,是否规定贷款利率上限并无实质差异。”
  庭审中,银行方面提出,他们滞纳金和利息的约定,源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此,判决书阐述:“既然国家法律已经确定利率具有上限,无法想象国家法律执行者,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容忍或者放纵商业银行无上限的利率计算方式。”“维护金融稳定系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所在,如果允许信用借款事实上不受限制的超高额利息,必将产生不利示范,增加金融风险。”判决书进一步阐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这显然极可能形成一种“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外在不良观感。
  最终,判决书小结:“相关职能部门规定了信用卡收取滞纳金及逾期利息,这些规定不能任由商业银行脱离法律体系进行解读。商业银行错误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这有违于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也有违于社会公众对正义与公平的基本理解。这种解读是违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规定的良好出发点和立法宗旨的。”
  对于银行主张的滞纳金和利息,判决书确认,其本质上仍属于违约责任。
  以前判决为何支持银行?
  通过裁判文书公开网检索,成都商报记者发现,此前类似案件中,不少法院支持了银行请求。
  对此,判决书解释说:“法庭认为这些判断在特定历史发展中也是正确的,因为它符合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时期。”“过去适宜而正确的做法,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可以在新的案件中被重新审视,如果这种重新审视对于现行社会更为适宜和正确,也并不需要长期准备以便迎接这种变化,因为任何案件的效力都被固定在具体个案当中,改善可以慢慢来、慢慢变。”
  法官算账
  按银行规定
  透支一万半年要还1.45万
  根据该信用卡申请合约约定,信用卡一旦透支逾期违约,具体的计算方式是将前期本息作为本金,该本金每个月产生5%的滞纳金以及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进入下一个月后,上个月的滞纳金、利息再次作为本金,该本金再产生每个月5%的滞纳金并且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依此循环往复。最终就是一个利滚利的局面。这样的约定,在很多银行的做法并没有多大不同。
  如果每月5%的滞纳金转换为年利率,就应该是60%(5%×12)。万分之五日息转换为年利率则约等于18%(0.)。因此,判决书明确,即使不考虑复利,年利率即达78%。
(责任编辑:UF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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