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3254号查询王欣庭审答辩辩内容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谐中国、法治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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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期摇珠通知
发布时间: 23:39:28 来源:评估拍卖公告 作者:许选绵 
各中介机构:
我院定于2015年7月20日(星期一)下午3点30分在本院十楼新闻发布室举行公开摇珠活动。本次摇珠类型为价格鉴定、资产评估类、工程造价、房产评估类、拍卖类,以下5家中介机构必须到场监督:广州衡鼎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广东文曲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广东盈晖拍卖有限公司、北京永拓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高迪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其他中介机构可自愿到场(需携带本单位授权书准时参加),联系电话:020-。
特此通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 & & & & & &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2014)穗云法江民初字第453号
粤X08277号普瑞维亚JTEGS54M37A丰田小型普通客车
(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360号
广州市白云区长红村龙见街27号
(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239号
广州市白云区黄边路自编9号D栋二楼
(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198号
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云祥路17号招待所楼
(2013)穗云法执字第5178号
粤A1917Z一辆小型汽车
(2014)穗云法执字第6284号
粤A96758号大型汽车一辆
(2014)穗云法民一初2821号
川W88536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京N00V57号标致牌小型轿车、粤AZ779卡迪拉克牌小轿车
(2015)穗云法执字第3941号
粤A061NH的丰田牌汽车
(2014)穗云法民四初1240号
广州市白云区萧岗履泰大街二巷11号
(2015)穗云法执第4101号
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27号501房、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45号之4地下两套&&&&&
(2015)穗云法执第469号
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得雅街44号907房&&
(2012)穗云法执字第1844号
广州市白云区广花公路乐鸣街56号1306房、乐鸣一街59号、房
(2015)穗云法花民四号246号
蚌湖乡区公所新联村二生产队的房产、蚌湖区公所新联村七生产队的房产、位于蚌湖镇新联村七经济社的房产
(2014)穗云法执字第4930号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西989号诺德名都花园4座1梯2902房
(2013)穗云法执字第2518号
广州市荔湾区周门路周门街44号802房
(2015)穗云法执字第105号
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汇贤街7号1805房
(2014)穗云法执字5354号
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怡新路8号705房
(2015)穗云法执字号
广州市白云区丽城路45号1103房、广州白云区丽城路45号1104房、广州市白云区丽城路43号45号地下一层69号车位现在的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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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云法民一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19:02:58 来源: 作者: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Book Antiqua';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穗云法民一初字第<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Book Antiqua';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号
原告广州兆业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廖景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涛,男,汉族,该司员工。
被告王中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吴寿国,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隽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广州兆业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称兆业公司)与被告王中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Book Antiqua';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兆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涛,被告王中平的委托代理人吴寿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兆业公司诉称,当我司生产任务紧,有大量订单急于交货时,被告利用与王荣(另案起诉)同村叔侄关系,在<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Book Antiqua';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年6月前作为学生实习,曾以非全日制临时工的身份,到我处临时性帮工从业,于<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Book Antiqua';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年7月21日正式进入我司工作,<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Book Antiqua';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年8月20日辞职,期间多次表达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且被告入职三十天内已辞职,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要求纯属无中生有,为维护企业经营的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我司不需向被告支付<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Book Antiqua';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年11月1日至<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Book Antiqua';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年8月20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Book Antiqua';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36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王中平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处工作至2012年8月21日。
由于就双倍工资、加班工资、代通知金及经济赔偿金等问题发生争议,被告于2012年8月28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白云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原告支付其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000元、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20日的加班工资72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8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3500元和赔偿金7000元。2013年1月21日,白云区仲裁委作出穗云劳仲案字[号仲裁裁决,认定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月,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11年11月至2012年8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287.36元;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裁决作出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原告确认被告自2011年10月开始偶尔以临时工的形式为其工作,至2012年7月1日才办理了正式的入职手续;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期间按照300元/天的标准计算报酬,入职时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左右。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提交了2012年5月、7月及8月的工资综合统计表予以印证。被告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不完整,并对原告的陈述不予确认。
以上事实,有裁决书、工资综合统计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入职原告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权益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确认被告自2011年10月起就为其提供劳动,且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故基于举证不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本院现对被告主张的入职时间予以采纳,并确认被告自2011年10月起入职被告处。
基于上述认定,原告在被告任职期间,没有依法与被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现被告要求其支付2011年11月至2012年8月2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合理合法,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另鉴于白云区仲裁委认定的工资金额低于原告确认的月工资金额,且被告没有不服仲裁提起诉讼,视为其对裁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故本院确认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月。据此,原告应支付被告2011年11月至2012年8月2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287.36元(2000元&9个月+2000元&21.75天&14天)。
至于被告在仲裁时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由于在该裁决结果作出后,双方并未就此提起诉讼,故本案对此不予审查。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兆业音响器材有限公司支付王中平2011年11月至2012年8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287.36元。
二、驳回广州兆业音响器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兆业音响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长& 罗炜
&&&&&&&&&&&&&&&&&&&&&&&&&&&&&&&&&&&&&&&&&&&&&&&&&&&&&&&&&&&& 人民陪审员罗汝标
&&&&&&&&&&&&&&&&&&&&&&&&&&&&&&&&&&&&&&&&&&&&&&&&&&&&&&&&&&&&&&&&&&&&&&&& 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
&&&&&&&&&&&&&&&&&&&&&&&&&&&&&&&&&&&&&&&&&&&&&&&&&&&&&&&&&&&&&&&&&&&&&&&&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 书记员& 钟晓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谐中国、法治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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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摇珠通知
发布时间: 16:35:29 来源:评估拍卖公告 作者:许选绵 
各中介机构:
我院定于2015年3月16日(星期一)下午3点30分在本院十楼新闻发布室举行公开摇珠活动。本次摇珠类型为价格鉴定、物证类鉴定、房屋安全质量鉴定、资产评估、工程造价、房地产评估、拍卖,以下6家中介机构必须到场监督: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德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中联拍卖有限公司、广州同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合正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其他中介机构可自愿到场(需携带本单位授权书准时参加),联系电话:020-。
&&&&&&& 特此通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2014)穗云法民二初946号
(2014)穗云法民二初945号
NZ19/款男少年牛仔裤
(2014)穗云法民二初944号
8、5、5款货物
(2014)穗云法民二初943号
9、1、551、5款棉衣
(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839号
广州市白云区广园新村景泰西八巷39-41号3号楼二层北面
(2013)穗云法花民一422号
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平沙村松园东三巷21号
(2015)穗云法人民初字第34号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太路1760号白云汽车货运站货物联运配载市场综合大楼2楼东面室
(2013)穗云法花民四24号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东风新街田边巷11号
(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896号
遗嘱中的笔迹&
(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037号
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466号
房屋安全鉴定
(2015)穗云法执字第627号
广州市梓元岗新东豪皮具城1楼A1090档
(2015)穗云法执字第867-871号
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槎龙村万龙大街2号之一
(2015)穗云法执字第2367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村达贤大田一社65号
(2014)穗云法执字3053号
粤A7863Q号小型汽车
(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273号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东秀路143号精神病院内
(2014)穗云法民四初1272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东秀路143号精神病院内
(2011)穗云法民执字第2991号
广州市荔湾区长寿路洪寿街34号902房、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433号602房
(2013)穗云法民执字第1541号
广州市白云区金新二街129号201房
(2014)穗云执字第6779号
广州市白云区广源西路25-1号803房
(2014)穗云执字第7398号
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平沙村花语街3号101房、花语街1至7号(单号)B146车位
(2014)穗云法执字第5119号
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紫园街22号401房
(2015)穗云法执字第472号
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岐山中路富怡4区3座3梯502房
(2014)穗云法执字第号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土岗自编2号之一201房
(2014)穗云法执字第7200号等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永兴村永兴东路新建厂房
(2013)穗云法执字第2861号
赣B61452重型厢式货车
(2014)穗云法执字第677号
粤A082NY小型汽车
(2014)穗云法执字第4231号
粤AF660F小型汽车“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谐中国、法治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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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期摇珠通知
发布时间: 00:14:29 来源:评估拍卖公告 作者:许选绵 
各中介机构:
&我院定于2015年12月14日(星期一)下午3点30分在本院执行局执行第四室举行公开摇珠活动。本次摇珠类型为价格鉴定、资产评估、房产评估、拍卖,以下7家中介机构必须到场监督: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市东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广州市公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广东美佳联房地产与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建证房地产与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广州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其他中介机构可自愿到场(需携带本单位授权书准时参加),联系电话:020-。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 & & & &&&&&&&&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谐中国、法治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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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期摇珠通知
发布时间: 01:07:55 来源:评估拍卖公告 作者:许选绵 
各中介机构:
我院定于2015年8月24日(星期一)下午3点30分在本院十楼新闻发布室举行公开摇珠活动。本次摇珠类型为工程质量检测、价格鉴定、笔迹鉴定、资产评估类、工程造价评估、房产评估类、拍卖类,以下6家中介机构必须到场监督:广东南泰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广东高迪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公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广东诚安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广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拍卖行,其他中介机构可自愿到场(需携带本单位授权书准时参加),联系电话:020-。
特此通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 & & & & &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2015)穗云法民四827号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望岗空港大道的嘉大广场的三座楼塔、一座裙楼
工程质量检测
(2015)穗云法人民初字第205号
粤AN2050号牌大客车
(2015)穗云法人民初字第186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村三盛生产队
(2015)穗云法人民初字第173号
广州市广州机场高速南行十七公里+200米
(2015)穗云法江民初字第139号
鉴定借据上的&刘桂豪&的笔迹
(2015)穗云法执字第1521号
位于惠州市博罗县园洲明丰东江项目的3台SC型施工升降机
(2015)穗云法执字第1521号
位于阳江市阳西县月琴海工地的8台SC型施工升降机
(2014)穗云法执字第4676号&&&&&&&&&&&&&&&&&&&&&&&&&&& (2015)穗云法执字第2003号
粤A001R1一辆小型汽车
(2015)穗云法民四890号
广州(锦东)钟表城A栋二层(部分)至三层、B栋二、三层
(2014)穗云法执字第2679号
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238号1228号房、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金竹二路72号5幢2302房
(2014)穗云法执字第3900号
广州市花都区金港西四街5号1101房
(2015)穗云法民四760号
广州市白云区惠德路54号607房
(2015)穗云法执字第5278号
广州市白云区广花路新市花园新花一街1号149、150、151号铺
(2015)穗云法执字第308号
广州市白云区华灯街8号501室
(2013)穗云法民执第5019号
衡水市中华南大街888号岸芷庭蓝14幢3单元6层502室、衡水市中华南大街888号岸芷庭蓝14幢3单元5层402室
(2014)穗云法执字第3053号
粤A7863Q号小型汽车
(2014)云法民执第6909号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农新路6号之一房
(2014)穗云法执第6762号等系列案
广东一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一批酒
(2014)穗云法执恢字第115号
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路金碧二街254号1005、1006房
(2013)穗云法执字第1541号
广州市白云区金碧新城二街129号201房
(2014)穗云法执字第136号
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河畔一街28号1001房的房产
(2014)穗云法执字第7453号
鲁P424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4916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
(2014)穗云法执字第787号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天才岗17号
(2015)穗云法执字第2814号
广州市白云区京溪云景路172号1303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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