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集体经济年收入开始了吗?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_百度百科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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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以家庭为基础的所有制形式。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简介
农村土地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也是我国半个世纪以来城乡社会经济
二元化体制的制度基础。正确认识和明确主体应当从其法律渊源入手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应当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常态主体,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和乡镇范围内农民集体不是我国农村的常态主体,而仅为特例。由于农民集体是由人数众多的农民个人组成,其所有权常常需要一个机构或组织代理行使。应当建立类似的机构,设立农民集体大会作为所有权主体,而由农民集体大会在选举一个较为固定的组织,作为农民集体的代表行使所有权有关的事务。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发展趋势
我国于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从农民过渡到。由于集体所有制的产权边界模糊,加之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在过渡中非经济措施的偏差,造成长期来农村土地流失严重,农村经济发展与城市差距加大。集体所有制有待改革。前年3月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质上是对集体所有制的一次改革,它使农村土地制度向迈进了一大步。逐步走近如马克思当年所设想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将是一个发展的趋势。
近一段时间以来“三农”问题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心,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出卖(使用权),名目繁多的各种“开发区”势如燎原之火,不可遏止,已大大超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过上一轮的“开发区热”(),大量的农民成为“无土地,无工作岗位,无低社保”的农民。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曾断言,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是农民问题,他的论断是正确的。但是,在人民政权建立起来之后,在下,农民问题是不是仍是一个基本问题呢?看来,仍是一个基本问题,只不过和民主革命时期相比,有不同的特点。 一、社会主义制度下解决农民的基本思路
新中国成立之后,党和政府首先面临的两个大问题,一是在战争废墟上恢复
生产以维护民生,为现代化建设创造条件;二是开展旨在解决民主革命遗留问题的初步改革,这方面,在农村就是开展土地改革。中国南方各省的于1953年完成,从而为在下解决农民问题创造了前提条件。 如所知道,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是,而前苏联是的故乡,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所以中国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思路的形成是以马列主义为理论依据,以苏联经验作为借鉴的。形成的基本思路,就是把农民组织起来,走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道路。这一方面是因为被定义为的两种基本形式之一,另一方面是确认农村只有实行集体所有制,才是“挖掉穷根种富根”的根本出路。
集体所有制从概念的提出到作为社会主义的一种,都不是中国人的发明。从概念的提出说是马克思,从制度设计说是前苏联。
“集体所有制”一词源出于马克思《‘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的一段话:
“凡是农民作为土地大批存在的地方,凡是象古西欧大陆各国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那样农民甚至多少还占据多数的地方,凡是农民没有消失,没有象在英国那样为雇农所代替的地方,就会发生下列情况,或者农民会阻碍和断送一切工人革命,就象法国到现在所发生的那样;或者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向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只有租佃排挤了农民,而真正的农民变成为同城市工人一样的无产者、雇佣工人,因而直接地而不是间接地变成了同城市工人有共同利益的时候,才能够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制”。①(《马恩全集》第18卷,1964年10月第一版,第694-695页)
马克思在1874年提出集体所有制的概念,虽然他没有对这个概念的内涵作出界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他明确地指明,从农民土地私有制到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必须是“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而不能通过“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的办法来实现这种过渡。并且指出,实现这种过渡的条件是“农民直接地,而不是间接地变成了同城市工人有共同利益的时候”。联系马克思在《》中所指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重要观点,可以理解为,这种的发展方向,也将是“重建个人所有制”。(本文下面将作进一步论述)
前苏联和我国在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过程中,曾经发生了众所周知的种种偏差,如采用的是政治和行政命令的办法,而不是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办法来实现过渡,过早地宣布废除农民土地所有权,更严重的是中国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是政社合一,背离了让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最初愿望。
二、集体所有制下的
我国农村在经过20年的停滞和贫困之后,迎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改革始于
改革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把属于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给农民,实行以为基础、的。可以说,承包的实质就是把土地经营权交给农民。这个改革,如果从来说,虽然土地归属权依然在集体、在国家,但产权已作了初步的分解,即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把土地最终所有权和土地的经营权,包括占有使用权、分配收益权分解出来,从而具备了的某种形态。这一改革即刻立竿见影,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主要农产品产量迅速增长,大量陷于贫困的农民迅速解决温饱问题,为广大农村脱贫奔康,开辟了一条大道。 但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作了这样的分解之后,不久就出现了新的矛盾,这个矛盾首先表现为农民从政策规定中得到的土地经营权并没有稳定,因为被国家赋予所有者身份的“集体”,不断地以所有者的权力处理土地,有的土地被出卖了,有的土地被政府政府征用了,使大量的农民成为“”,即无土地、无岗位、无低社保的农民;其次表现为农民得到的土地经营权,也因税、费,按户按地亩摊派以及名目繁多的征收,而不得不放弃使用权,从另一个方面陷于困境,成为“三无”农民。今年出版的《中国农民调查》作者在引言中说了这么一段话:“自从农民实行了以为标志的以来,农业生产上连年获得大丰收,很快就出现了‘卖粮难’,而且冒出了许许多多的‘万元户’。一时间,中国农民好象已经富得流油了。然而,以后不久,随着城市改革的深入,我们就很少再听到有关中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消息了。不过稍后就发现,越来越多的农民,放弃了曾视为生命的土地,离开了曾经日夜厮守的村落和熟悉的农地,宁可忍受寂寞,屈辱与歧视,也要挤进各地城市。于是,数以百万计的中国农民掀起潮,便一次又一次成为上世纪最后十年来的一道奇异的风景”。②(《》,,春桃著,2004年版第1页)这一段话反映的就是上个世纪最后20年中国农村出现的新矛盾。这一矛盾的实质在于上个世纪50年代出现的“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对农民的剥夺,而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的,以及之后对农民日益加重的课税与收费,仍是延续以前剥夺农民的思路。
三、的发展路在何方
中国农村实行经济上的集体所有制已经半个世纪,这半个世纪的过程表明我国所实行的这种集体所有制未能真正解决中国农村和农民的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集体所有制从上说,财产边界还是不清晰的,另一方面,由于当年将农民变为集体所有制时,对农民没有作出任何,况且,集体所有制又处于农村落后的文化和缺乏必要的民主条件来使农民能体现其意志进行民主管理,还由于政策上实行“政社合一”,使实际上成为“地方政府所有制” 。所以,我国这种集体所有制,在它近半个世纪过程中,显露了种种弊端,改革这种集体所有制势在必行。改革的核心,必须是把引入集体所有制。一是把进行分解,即分解为土地最终归属权和土地经营权,二是把产权关系从现行产权关系置换过来。
现代的在于把产权进行合理的分解,并形成合理的产权结构,即在明晰财产最终归属基础上形成相互间合理的财产权利关系。美国教授认为经济科学的研究,“重要的是说明结构,以便有意义地探讨一种的动力”。③《》,1992年中译本,第11页)诺斯教授强调:“国家最终对所有权结构的效率负责而所有权效率则是导致经济增长、停滞或”。(同上书18页)在农村经济制度下产权结构分解为财产最终归属权与经营权,这在我们改革开放之后已初步实现,问题在于,一是最终归属者是“集体”,产权边界模糊;二是这个“集体”的最终所有者权利是从农民那里无偿取得的,所以,现在必须把它还原,使农民成为土地的最终所有者,而把经营权赋予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
这个改革,我们现在可以从许多原是城市近郊农村,近几年来在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已绝大部分被政府征用的村子变迁的事例中得到启发。广州市东边有一个,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村中的土地就陆续被政府征用,至1994年,村中土地已基本被征用完毕,该村在土地被征用后,没有把政府的补偿款分光吃光,而是搞起了股份制合作,把原来村中的集体财产(包括土地征用款)化成股份,一次性地分配给每一个有资格的村民。按他们的说法是“按分共有”并且“生不增,死不减”、“可以继承”。从石牌村这种作法可以看出,村中农民已经把包括土地款在内的资产量化到了个人,使个人明晰了产权;村中的经济组织如、经济联社、经济发展公司等,已不是所有者而是集体经济的经营者。1997年该村又进一步改革,全村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村中分得股份的股民,都成为该公司的股东,随之取消了行政村编制,撤销村委会,将村务、村民纳入街道办事处管理,从而实现了从农民到城市居民、从农村到城市的转变。村中这个由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彻底告别了,它是一个依法成立、自立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它与原来村民的是企业经营者与股东的关系。
石牌村所以能够彻底解决集体所有制中模糊的问题,原因之一是土地因被征用而变为,货币资本量化到个人比起土地量化到个人要简单的多,但更重要的是,当地政府和村中的干部和村民思想观念上的转变,他们认识到,以前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土地被征用后,再坚持货币资本的集体所有制,弊病多多,实行股份制,把产权落实到个人是最好的出路。这样做,从当地政府到村民不一定知道马克思一百多年前就提出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重要理论观点,但确实同当年马克思的观点却如此接近。马克思在中说:“从产生的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④(《》,《马恩全集》第23卷,1972年9月版,第832页)
上面所举的情况,当然是一种特殊的情况,而现在还是主要依靠对土地耕作、即以农业为主的农村,现行的政策是稳定土地。日起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坚持农村土地基础上制定的直接赋予农民的法律,农民有承包权,土地落实到人,并且30年不变,土地承包权可以流转,可以继承,由县以上政府发给“土地经营承包权证书” 。这些规定,已经使农民的承包土地具有某种所有权的性质。可以说,这是在产权问题上朝向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一个重大步骤。但经营权和使用权毕竟不是最终所有权,因而法律也不可能规定绝对不得收回或调整承包方的。从而留下一个可以机动处理的余地,尽管这个机动处理余地在法律上作了严格限制的规定,如规定“必须经集体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节,第二十七条)但毕竟它还不具有所有权那种的刚性。以往的现实证明在土地属于条件下,农村的土地曾经大量流失,根本的原因就在产权的最终所有权是在“集体”那里,有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无疑是一个历史性进步。但是,可以设想,这个历史进步必须继续朝向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方向前进,才使我国在农村经济整体建立起,从而把农业经济推向永久的繁荣。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形成三阶段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第一阶段
(一)第一阶段 农民的形成时期(1949年至1954年)
中国共产党并不是从执政之初就实行土地的劳动群众,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发展的历史表明,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在农民私有的土地所有权上形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日通过《》(以下简称《》),作为新中国的人民大宪章,《共同纲领》第三条规定:“……,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新中国成立时,全国还有2/3的地区存在着封建土地制度。“在大约2.9亿农业人口的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新解放区和待解放区,仍然严重地束缚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中国人民迫切需要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是解放农村生产力的需要。《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
日第八次会议通过《》,同月30日毛泽东主席签署命令,公布施行。明确指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在党的领导下,到1953年,除部分外,我国大陆普遍实行了土地改革。土地改革彻底摧毁了封建剥削制度,被彻底废除,使全国3亿多农民无偿分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批生产资料,免除了土地改革前农民每年给地主缴纳的高达3000万吨以上粮食的负担。翻身农民热烈拥护《》。
同时,土改后农村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农村中出现新的分化现象。部分农民依靠资金、农具、劳力等方面的优势,经济实力的增长比较快,其中少数人通过雇工或放高利贷发展为新富农。有一些农户缺乏劳动力,缺乏牲畜和农具等各种原因出现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甚至出现了典让、出卖土地的现象。这样,一些刚刚分到土地的农民重新丧失土地,或者面临失地危险。这时,一些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集体劳动组织,在中国农村不失时机地出现了。另一方面,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生产远远满足不了国家工业化的需要。为了发展生产,兴修水利,抗御自然灾害,采用农业机械和其他新技术,确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根据这些情况,党中央十分重视土改后农村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以避免出现和提高农村生产力。
1951年2月,政务院发出《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农林生产的决定》,要求分别各地情况,普遍发展和推广互助组,有领导、有重点地发展土地入股的。同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印发施行。《草案》认为在土改的基础上产生了两方面的积极性:一是的积极性;二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草案》特别指出,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是互助合作三种形式之一。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或社会主义化。为了更好地指导农业合作化运动,1952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农村工作部,毛泽东在约见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时指出,农村工作部的任务,是把四万万农民组织起来,在工业化的帮助下,逐步走向集体化。1953年2月,党中央将《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作为正式文件下发执行。1953年4月,第一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召开,邓子恢在会议上指出,互助合作关系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的根本问题,必须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低级到高级,发展一步巩固一步,绝对不能一哄而起。到1953年年底,中共中央又颁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在决议指导下,农民生产互助的热情被调动起来,农业合作化运动向前发展。
从新中国成立到1953年,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开始了全国性的互助合作社运动。合作社是劳动者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经济组织。先是农民自愿组织互助组,这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协作关系,并没有改变原有的土地和家庭经营模式。随后,开始创办初级,这实际上是一种类似合伙的联合经营关系,仍归农民所有,此时的合作社还不是农村土地所有的权的主体。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这一土地制度,1954年《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明确农民私有的土地所有权。
这一阶段,通过开展,并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了“”的农民,使得农民能够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统为一体。[1]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第二阶段
(二)第二阶段 农民的开始向转变(1955年至1979年)
日通过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我国的,在现阶段一般地是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是到完全社会主义化的过渡形式,它还在基本上或在较大的程度上保留社员的土地及其他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而不是急于实现社员的生产资料公有化。土地入股被认为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过了不久,到了日,通过,同日,毛泽东以国家主席名义公布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以下简称《示范章程》),《示范章程》第二条规定:“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第十三条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也即:高级农业社实行主要生产资料完全,社员的土地必须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耕畜和大型农具作价入社。只用了一个年头,就基本完成了,实现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在广大农村建立起劳动群众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
1958年8月,在北戴河举行。会议讨论了国民经济计划、农村工作及其它问题。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决定把各地成立不久的,普遍升级为大规模的、政社合一的。关于农村土地,“一般说,自留地可能在并社中变为集体经营,零星果树暂时仍归私有,……自然地变为公有。”在所有制方面规定:“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不要忙于改为。在目前还是以采用集体所有制为好……”进一步确定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度。
1958年5月,中共八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至1960年间,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极“左”路线的“”运动,再加上1959年至1961年连续三年严重的自然灾害,使国民经济遭受了严重困难。在严峻的现实面前,党中央和毛泽东决心认真调查研究,纠正错误,调整政策。1961年3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1962年9月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将国家行政权力和社会权力高度统一的政社合一的制度得以建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修正草案》确定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关系。农村的土地仍然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得到巩固。
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一直持续到1979年,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要求“人民公社要继续稳定地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集中力量发展农村生产力。”这样,经过、初级、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几个阶段,农民个人的土地私有逐步转变为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农民的被宣布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土地的。[1]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第三阶段
(三)第三阶段 不断发展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1979年至今)
1978年,安徽省十八位农民,冒着坐牢的风险,立下,在土地承包责任书上按下了红手印,拉开了开放的序幕,当然也揭开了农村改革的大幕。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给我国的农村的土地制度带来重大变化。随后,农村改革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到1982年,基本上在全国得到普遍推行。
1982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第一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对迅速推开的农村改革进行了总结。文件明确指出、或“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同时还说明“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的生产责任制。”要求“在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土地的,……”
1983年1月,第二个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正式颁布。认为“坚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某些统一经营的职能,使多年来新形成的生产力更好地发挥作用。”1984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即第三个“一号文件”。文件强调要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
实行,与之相适应将原来的集体共同所有、集体共同使用的土地制度改为“集体所有,农户”的土地制度。通过实行“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发生了分离,这也为以后通过的法律、政策所确认并继续发展。1982年12月通过现行《宪法》,其中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1986 年6月实施《》,该法明确规定“土地的受法律保护”,在法律上正式承认了的法律地位并在1986 年4月《民法通则》中对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2002年8月颁布的《》则是针对土地的第一个专门、完整的法律,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的里程碑;2007年3月颁布施行的《》第十一章专门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作为用益物权来规定的,充分体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转变为一种物权。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对作了详尽规定:“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
1954年《宪法》确定了“农民的”。事实上,通过合作化和运动,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便逐步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转变,逐步演变为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户拥有使用权。这为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制度安排继续保留下来。
.云南省土地学会.[引用日期]年转业的军人国家都有哪些补贴_百度知道
年转业的军人国家都有哪些补贴
 1950年,中央军委、政务院颁发了《志愿兵复员工作的决定》,正式开始有计划的安置复员军人工作。复员军人系指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在日以前自愿参军的军士和兵,或虽系义务兵入伍,但后改为志愿兵和军队干部复员处理的军人。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的决议》等文件。青岛市关照“原籍安置,负责到底”和“归口安置,各安其业”的原则,对复员军人进行了妥善安置。1949年6月至日,青岛市复员委员会和转业建设委员会共接收复员军人1000余名,其中转外县的118名,经安置办公室与用人单位协商,根据劳动就业和复员军人本身的条件及技术状况,由市区安置工作532名。对回郊区农村的377名复员军人,崂山郊区负责分给土地和帮助他们订立生产计划,从事农业生产,使其安居乐业。  1953年春节前,青岛市转业建设委员会调查组,对3年来复员军人安置工作的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对复员军人困难户中的调查和了解,对其中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的救济补助,使他们愉快地渡过春节。市内6 区对10名复员军人困难户,发放救济金177万元(旧人民币),崂山郊区发放救济金96万元。对6名已就业但不安心本职工作的复员军人,进行了思想教育,本着负责到底的精神,再次予以安置到军属纺绳厂工作。对7名因病暂缓安置工作的复员军人作了妥善安排。春节后,青岛市转业建设委员会分6个检查组,分别赴市南、市北、台西、四方、台东、沧口检查安置工作。对3名不服从分配的复员军人,教育动员后重新安排了工作。对因病暂缓安置的1名复员军人安排了工作。对4名安置欠妥的复员军人,经与接收单位协商,调换了工作岗位。尚有53名末安置的复员军人,由检查组提出报告,经青岛市转业建设委员会年终奖,本着户口在青岛市无生活来源的俦安置,有生活来源的暂缓安置的原则,分别作了处理。同时,青岛市转业建设委员会规定了3条安置原则:(1)对已安置工作的,不再予以调换;(2)已安置在农村的,再要求在市区安置工作的,不得再安置;(3)对新接收的复员军人,由安置部门负责组织学习政策,订立《就业公约》。根据学习情况,陆续进行了安置。  1953年12月,青岛市转业建设委员会安置团体赛共接收复员军人227名。其中11名转外在安置,158名在市共安置。58名在崂山郊区安置。安置在崂山郊区参加农业生产的复员军人,区乡帮助他们解决了土地和住房问题。市区安置复员军人介绍就业,不受劳动局限制,由转业建设委员会向用人单位直接介绍。介绍就业的单位主要是国营企业和有党、团组织的私营企业。表现好的介绍到军属工厂当干部。  1954年7月至1955年3月,青岛市先后分5批接收957名复员转业军人,是解放以来接收转业军人最多的一年。根据“面广量大,人尽其才,大胆使用”的原则,分配到党政机关30名,政法系统75名,财经系统302名,文教系统131名,农村工作11名,工矿企业408名。  月,青岛市接收复员军人870名,其中257名回崂山郊区参加农业生产。市区安置613名。由于种种原因,安置工作进展缓慢,到7月还有390名复员军人未能得到安置。为此,蹒青岛市委抽调班干部18名,在台西区成立了复员军人训练班,集中了330名尚未安置工作的复员军人,开始为期近两个月的学习。安置组经过调查研究,向市委、市人委看出“归口包干,各安其业”有分配原则,把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有专门技术专长的复员军人,“对口”分配到各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安置。这一原则得到市委、市人委的同意。7月12日、8月19日,青岛市转业建设委员会先后两次召开有兵役局、民政局、劳动局、公安局和纺织、商业、轻工、邮电、文化、教育、城建等部门参加的安置工作会议,经讨论研究,统一了认识,制定通过了安置工作的3项决议:(1)根据复员军人的条件、志愿、技术专长,施行“归口包干”,妥善安置;(2)对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复员军人,以技术对口安置,各业务局应予以接收;(3)少数政治历史复杂,但结论清楚者,各业务局应予接收安置。9月中旬,青岛市较好地安置了367名复员军人,其余22名复员军人,均因患病或伤残暂缓安置。  1956年,青岛市转业建设委员会和市区各级转业委员会加强了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崂山郊区安置办公室,增加了专职干部3名,同时规定了各乡乡长承办本乡所接收的复员军人的安置工作。市区街道办事处主任或民政助理,承办接收加本管区复员军人的安置工作。是年上半年,青岛市接收复员军人515名,基本上做到了“随接收,随安置”,“加乡一人,入社一人”。其中,由市区安置就业和复学升学的444名,崂山郊区安置从事农业生产的60名,复学升学11名。同时,对原安置在郊区从事农业生产的263名复员军人,根据其表现重新分配工作,安置到机关、工厂等单位就业。是年8月,中共青岛市委、市人委组成复员安置工作检查小组,对崂山郊区的复员安置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将检查出来的问题作了妥善处理。年7月,崂山郊区共接收复员军人1074名,其中除死亡的7名外,已安置到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381名,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686名。凡入社的复员军人,由于各级党政领导的关怀和教育,均发挥了他们在农业生产中的骨干作用。检查组对无房、缺房、需要修缮房屋的复员军人,按照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救济、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帮助42户解决了住房困难。对于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经与市、区医院联系,进行了休格检查和治疗。对其中生活确有困难的,发放了补助金和救济费。  至日,青岛市累计接收复员转业军人7721名。市区、安置就业的7106名。其中,“归口包干”安置3753名。仅在35个单位2280名复员转业军人中,就有238名复员军人被选为市区先进工作者,占总数的10%。安置在崂山郊区从事农业生产的615名复员转业军人中,有114名担任了乡社主要领导。  1958年以后,从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的干部,主要是输转业,到地方仍当干部使用。但因组织需要或本人自愿要求,也可办理复员。复员干部原则上同战士一样,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同年3月23日,国务院在《关于协助退出现役的军队干部还乡生产的通知》中指出:“根据当前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今春将有一批军队干部退出现役还乡生产,投入生产。”  “文化大革命”期间,大批军队干部被处理复员。少数复员干部被安排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多数安排在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年,青岛市先后接收军队复员干部3140名。其中,3119名安排工作,21甸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1972年,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提出对家居农村或已安置回到农村的军队复员干部,在农村招工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优先安排工作。青岛对回农村的军队复员干部一般都重新安排了适当的工作。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的暂行办法》。办法中规定:“1969年至日期间复员的干部,没有安排工作,生活有困难的,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干部的具体情况,逐步安排适当工作。已丧失工作能力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武装部就地办理退休手续”。青岛市根据山东省革命委员会的部署,对上述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对复员干部的安置情况做了一次全面检查。在住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安置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租赁湖北路阳光旅社客房24间,暂借韶关路53号疗养院楼房2幢56个房间给复员干部临时安家。后市房产管理局从人民路统建新住宅楼调剂出15套住房,分给复员干部。青岛市劳动工资委员会根据安置工作政策,对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作特殊情况处理,决定凡是表现较好的同志,军龄不满8年的定为2级工;满8~15年的定为3级工;满15~20年的定为4级工;20年以上者定为5级工。分配当干部的按照同样年限,分别定为国家机关行政25、24、23、22级。  1980年,中共中央3号文件提出,将年复员的军队干部改办转业。青岛市为这脂复员干部改办了转业手续,大部分恢复了干部职务。他们的随军家属和原系城镇户口的农业人口改办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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