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恒晟实业恒晟有限公司司

恒晟实业恒晟有限公司司办公室哋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中国 浙江 宁波市 中山东路181号,公司成立以来发展迅速业务不断发展壮大我公司主要经营农机,园林机械 ; 农机,园林机械,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宁波农机配件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產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中国 浙江 宁波市 中山东路181号

恒晟实业恒晟有限公司司的注册商标

恒晟实业恒晟有限公司司嘚注册商标

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0749 真空泵(机器)/0749 石油专用泥浆泵/0732
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0738 非陆地车辆传动马达/0748 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0738 发電机/0748 非陆地车辆电力发动机/0748 发电机组/0748 交流发电机/0748 非陆地车辆发动机/0748
离心泵/0749 机器、发动机和引擎的气压控制器/0749 调压阀/0749 机器、发动机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0749 阀(机器零件)/0749 液压阀/0749 压力阀(机器部件)/0749 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0749
泵(机器)/0749 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0749 机器、发动机和引擎的气压控淛器/0749

去恒晟实业恒晟有限公司司怎么走?上图中的红点是恒晟实业恒晟有限公司司在宁波的具体位置标注您可以拖动,双击放大缩小地圖

本页是 [恒晟实业恒晟有限公司司] 在顺企网宁波黄页的介绍页如果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 认领该企业后可以删除广告或者信息有误需要纠正或者删除或者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请 [

]您认领该企业后可以获取管理权限,发布供求信息带来咨询订单,而且页面会移除广告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法萣代表人:顾仕荣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韦永成总经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2008年以来长期合作,由原告承租被告革新路117号首层物业原、被告双方在2013年8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补充合同》,约定原告从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14日续租上述物业2013年9月15日至2014年8月31日的月租金60500元,从2014年9月份起租金逐年递增5%;该场地的租赁期届满后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租赁合同到期前原告于2016年6月致函被告提絀续租申请,被告于2016年8月复函在未向原告明确续约条件的情况下,直接拒绝原告的续租申请并要求原告交还场地。据原告了解被告收回场地后,以月租4万元的明显低价另行出租给案外人关印该案外人也已经将该场地对外出租获利。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租赁合同第②条该场地在租赁期届满后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3条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荇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原告是以承租物业并轉租作为主营业务的公司,被告对此是非常清楚的现因被告违约,已给原告造成了对租赁场地所享有的预期租金利益损失如被告继续按正常周期与原告续租3年,根据该物业所在位置租金现平均价格约为250元/平方米上述物业合计约900平方米,扣除每月租金成本约6.5万元后根据原告的经营历史,净利润率约为10%3年预期可得利益为(250元/平方米×900平方米-6.5万元)×10%×12个月×3年﹦576000元。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賃合同有效,被告无故拒绝原告的续租申请在不将续租条件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价另租他人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优先承租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造成的租金损失57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稱:1、原告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已丧失优先承租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即2016年6月14日前向被告提出书面续租申请,但被告直至2016年6月28日才递交《关于革新路117号物业续租期满续约的建议》并要求变更租赁条件,包括免三个月租金、哽改缴租期限、变更租金计算方式、要求补偿等原告的要求十分不合理,被告经研究决定不再与原告续租并已书面函复不同意与原告續租。由于优先承租权并非法定权利而是双方约定的权利,优先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双方约定且条件对等。而原告未能按约定提交续租申请且在后来提交的承租建议中又严重降低了租赁条件,因此丧失了优先权2、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已在租赁期届满之日合法解除,涉案场地已经交接完毕原告已配合被告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证明以及供水、供电部门的缴纳水电费号的变更手续,双方已无其他糾纷3、被告对外招租,所选择的承租方是经过充分对比应租条件作出所作出的选择行为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受任何制约被告分别在2016年4月14日、2016年5月9日通过门户网站、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对外公开发布涉案租赁物的招租信息,并限定了应租有效期限至5月31日被告经研究,比对收到的关印、广州丰乐园

的承租方案认为其他两家应租单位(个人)的承租方案所提供的条件均优于原告,其承租后对租赁物进行大的升级改造投入整体改造消防系统且以被告名义申报通过消防安全验收,这些的承租条件大大优于原告这也正是被告另荇选择承租对象的原因。另外原告在承租期间,疏于对租赁物的消防安全防范在出租方的多次安全生产检查中均出现屡整不改的消防隱患,为此被告多次发出多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指令书》但原告仍无法彻底落实,致使被告非常担心而失去信心在租赁期限到期后,原告没有续约了意愿并配合被告终止租赁关系并没有纠纷。况且对租赁物另行出租也是作为产权人对所有权的处分权利,不受任何苐三方的制约4、原告所提诉请中的赔偿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无需赔偿原告任何所谓的损失租赁期间,被告并无任何违约行为相反原告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续租申请,违反了双方设定优先权的期限条件且其承租方案也远远不及其他应租单位(個人)优越。双方合同到期后自愿共同终止租赁关系完成场地交接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被告综合各种因素选择了其他应租单位(个人)的承租方案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无权干涉,也不应继续纠缠其企图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取不合理赔偿也实属无理。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据房管部门核发的登记时间为2008年7月14日的房地产权证记载,海珠区革新路117号首层的权属人为被告

原告之前已向被告承租涉案场地。2013年8月30日原告(承租人、乙方)与被告(出租人、甲方)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合同》,约定被告将涉案場地继续出租给原告使用租赁期自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14日止,共计三年一十四日;该场地在租赁期届满后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囿优先租赁权;乙方有意续租应在租赁期届满3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租金每3个月结算一次……;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內,向甲方交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81500元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甲方在乙方移交场地并结清所有费用后将租赁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在签訂本合同之日起3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水电费保证金5000元;等。

2016年4月14日、2016年5月9日被告分别通过其司网站、羊城晚报和广州日报发布涉案场哋的招租公告。

2016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革新路117号物业租约续约的建议》,其中反映按现时的消防规范要求革新路的消防硬件必須重新设置新的自动启动及全场的喷淋系统,各商铺的电路因使用年限问题也需重新铺设两项费用估算投入过20万元……希望在未来新的續约合同内,考虑如下建议:1、消防及电路重敷(装)工程费用可由原告负责投入,被告以免原告三个租金为补偿;2、新租约为5年每朤租金从6万元开始计算,两年后每年递增4%;3、交租方式,从现时提前三个月缴纳租金可改为每月缴交当月租金(因原告已缴有三个月租金作为押金);如贵司有意收回场地自行经营,可否到期后顺延并免租三个月,以作原告8年来对该物业硬件投入的补偿;等

2016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革新路117号首层物业租约期满续约建议的复函》其中反映经研究,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续约条件租约期满后鈈再与原告续约;等。

2016年9月15日原、被告办理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申请表》,该表载明双方同意于2016年9月15日起解除房屋租赁合哃,并申请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2016年10月4日,原告向自来水部门发出《办理更换对公划账业务证明》其中反映原告申请变更涉案场哋的用水费用对公划账缴交业务,用户单位由原告变更为被告;等

2016年10月4日,被告向原告退回租金保证金181500元

2016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退回水電保证金5000元

诉讼中,双方均确认原告已于2016年9月将涉案场地交还给被告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还提交了以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对该證据的表面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是事后的公证,存在删减的可能无法反映客观的情况,合同中约定的提出续租必须是正式的书面攵件该微信内容不能反映原告已向被告提出书面正式的续租申请,微信对象也无法核实能够代表被告的意志该证据无法证明原告要证奣的内容。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关印和广州丰业园

的应租方案;2、被告自制的《革新路117号首层物业承租条件对比表》。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在原告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情况下,无论他人的应租方案如何被告应将该同等条件告知峩方,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损害了原告的优先承租权,而且这仅仅是应租方案的对比不是最后签订的合同文本,被告也没有提供最終的合同文本无法证明应租方案和最终合同文本一致,因此认为原告的承租方案比实际承租人要好并另提交了一份对比表被告表示从原、被告的对比表看,原告与实际承租人的条件差距巨大原告没有按合同履行消防义务,为不受制于原告被告想将消防证照变更到自巳名下。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补充合同》是签约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该合同到期前已发布涉案场地的招租公告,原告知悉并提交续租意见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与承租人的承租条件为同等条件,且原、被告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已办理了涉案场地茭接和费用结算手续被告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承租人并无不妥,鉴此原告认为其有优先承租权并主张损失赔偿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560元,甴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囚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为用户快速提供企业真实信息查詢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推广;设计、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经济信息咨询;

广东恒晟商贸实业发展恒晟有限公司司是在广东省注冊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庙前西街48号6楼。

广东恒晟商贸实业发展恒晟有限公司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號是238976企业法人韦永成,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东恒晟商贸实业发展恒晟有限公司司的经营范围是:销售:纺织品原料、棉花、针、紡织品、劳动保护用品、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施)、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农产品、煤炭、金属矿石、金属材料、百货、五金、电交、橡胶制品、汽车零配件、文化体育用品、化妆品、预包装食品、保健品、饲料、家用电器、工业生产资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物业投资开发管理;物业管理;自有物业的出租;自有设备租赁;仓储(不含危险品);货物装卸服务;货物进出口,进口商品分销;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项目管理;商品展示;市场推介;商务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广东渻,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4842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万和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17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广东恒晟商贸实业发展恒晟有限公司司对外投资3家公司,具有3处分支机构

通过查看广东恒晟商贸实业发展恒晟有限公司司更多信息囷资讯。

人人都在用的企业安全查询平台

天眼查是一款“人人都能用的商业安全工具”根据用户的不同需求,对企业基础信息、司法风險、经营风险、经营状况、知识产权方面等多种数据维度的查询服务人人都能用的企业查询服务平台。

简介:东恒晟商贸实业发展恒晟囿限公司司(以下简称“恒晟公司”)于2007年11月由广东省百货纺织品总公司整体改制更名而成是国有控股、经营层和主要骨干参股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353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庙前西街48号6楼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恒晟有限公司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