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金缴费标准

关于“缴费标准”的新闻
上限15108元下限3022元 本月起执行2014年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昨天公布,今年职工社保缴纳上限为15108元,下限为3022元。此标准的执行期为日至日。
新京报讯(记者温薷)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昨日发布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与去年相同,最低缴费标准为每年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每年7420元,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缴费标准。近年来,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均实行定额缴费机制。
上证报记者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日的社保缴费标准出炉。根据标准,社保缴费基数最高为15108元(去年上海市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最低为3022元(去年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60%)。
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发布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与去年相同,最低缴费标准为每年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每年7420元。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缴费标准。近年来,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均实行定额缴费机制。
法制晚报讯(记者白冰)今年起,本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可享大病“二次报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提高至1000元,新农合的人均筹资也将提高到不低于10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中5%的额度将作为大病保险资金。
新京报讯(记者温薷)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将按国家要求,研究建立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增长机制。明年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或作调整。据了解,今年,城镇居民、新农合医保人均筹资提至1000元,今年提高部分由财政补贴。
本报讯(记者 王红 实习生 龚芮)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4年度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开始申报,参保人员可在15档缴费标准中自由选择。按照规定,凡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应在12月底之前,前往本人参保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2014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参保人员可在15档缴费标准中自由选择全年缴费额度,分别包括: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
中新网广州9月29日电 (奚婉婷 粤仁宣)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9日对该省政府近期发布的《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进行解读,记者了解到,新的《实施办法》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65元,个人缴费标准则设为十个档次,其中最低缴费标准由每年100元提高到120元,同时还建立了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新快报讯 记者占文平 报道 今天起,广州市居民医保进入新年度。根据广州市人社局前日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本月起将全面上调。
参保人员一年最少交497.76元本报讯(记者 王红)昨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郑州市城镇职工及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除退休职工无需缴费外,在岗参保职工一年最少要交497.76元。
昨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通报了《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明确,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分别提高50%、25%、60%。
京籍网店店主可上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三档可选街道社保所可办手续昨天,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京籍网店店主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上社保,这对广大淘宝店主们获得社会保障无疑是个好消息。2012年国内发生的4起“淘宝店主猝死事件”引起社会热议。
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发布201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为每年1000元,比往年增加4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每年7420元, 参保人员即日起至12月10日均可办理缴费手续,此次缴费标准调整共涉及150万人左右。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4月11日发布201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为每年1000元,比往年略增40元;最高缴费标准不变,仍为每年7420元。参保人员即日起至12月10日均可办理缴费手续,此次缴费标准调整共涉及150万人左右。
昨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表示,2013年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每年1000元,比往年略增4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每年7420元。参保人员可自由选择额度作为本年度缴费标准,即日起至12月10日可办理缴费手续。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确保本市居民能够持续缴费并保持一定的待遇水平,结合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较快、但发展又不平衡的实际情况,近三年来,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均实行定额缴费机制...。
晨报讯(首席记者 姜葳)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发布今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最低年缴费标准为1000元,比往年略增4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每年7420元,与以往持平。参保人员即日起至12月10日均可自选额度办理缴费手续,此次缴费标准调整共涉及150万人左右。
  新京报讯 (记者温薷)昨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表示,2013年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每年1000元,比往年略增4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每年7420元。参保人员可自由选择额度作为本年度缴费标准,即日起至12月10日可办理缴费手续。
  新京报讯 (记者温薷)昨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表示,2013年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每年1000元,比往年略增4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每年7420元。参保人员可自由选择额度作为本年度缴费标准,即日起至12月10日可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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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日)并劳险发[1999]10号
&&&&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发【1998】104号《太原市统一城 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全市建立统一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六区的城镇各类企业、四县(市)所在地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其它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企业化管理 的事业单位。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及 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企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农民轮换工、临时工等。?&&& 二、企业、职工缴费基数和比例?&&& 1、从1999年1月1日起,企业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 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 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为23%。?&&& 2、职工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新参加工作人员、军队复员转业 人员、调入本企业人员当年缴费工资以本人进入本企业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为基数。职工本 人工资收入超过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5%,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 最终达到8%。?&&& 3、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收入,在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100%、150%、200%、300%五个档次范围内,自选一档作为本人缴费工资 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体经济组织雇员按全市统一的职工个 人缴费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4、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缴费工资总额的核定以国家统计局《关 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统计口径为准。&&&&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个人帐户的建立?&&& 从1997年7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立统一的个人帐户。1 997年6月30日以前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与建立统一帐户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 并计算;以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2、个人帐户的 记帐内容?&&& (1)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 (2)从企业缴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目前企业划入部分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6%。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逐步提高,企业划 入部分相应降低,最终降至3%。?&&& (3)上述两部分储存额的利息。?&&& 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按省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3、个人帐户的管理?&&& 企业和个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欠缴月份的养老保险费无论全额欠缴 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企业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记入。出现 欠缴情况后,个人帐户采用滚动分配记帐法:即企业或职工个人欠费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依 次抵补以前欠费。企业和职工补缴历年所欠养老保险费时,按实际缴纳的日期记入个人帐户 ,利息按补缴时的记帐利率计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年底结算一次,并为每个参加保险的职 工发送一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或者采用其它形式供职工查询本人的个人帐 户。?&&& 4、个人帐户的转移?&&& 职工在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 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从1999年1月1日起,本市职工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范围流动时,应填写《太原市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通知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和职工养老保 险关系的转移手续。1998年12月31日之前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 ,不再重新办理。未办理的,可按本转移办法办理。?&&&& 5、个人帐户的支付?&&& 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 养老金和调节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 支付完毕后,个人帐户养老金继续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直至其失去领取条件为止。?&&& 职工退休时,一次性核定个人帐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以后按正常调整机制增 加的养老金,分别从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中按比例支付。?&&& 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帐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帐户 在按月支付养老金后,余额部分继续计息。?&&& 6、个人帐户的继承?&&& 建立个人帐户以来,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中的 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 并入统筹基金。?&&& 四、缴费年限的计算?&&& 1、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1991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和省 、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可与以后的个人缴费年限合 并计算。劳动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农民轮换工、临时工从缴纳养老保险费开始计算 缴费年限。?&&& 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半年(含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 一年计算。?&&& 2、职工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照常计息。再就业后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 险费的,前后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达到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以及职工在职期间未缴纳或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 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计算为个人缴费年限 。?&&&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基本养老金?&&& 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 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 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 老保险关系。?&&&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9年1月1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 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 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实行本计发办法与老办法对比过渡期间,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 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原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可按老办法按月计发基本 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3)过渡性养老金:以职工缴费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98年6 月30日前本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4%。?&&&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和视同 缴费年限×1.4%?&&& (4)调节金:暂定为每人每月80元。?&&& 2、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1)计算方法:用职工个人每年的缴费工资除以全市当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即为当年 指数。然后,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一九九二年以来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得出 平均指数。再将平均指数乘以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个人指数化 月平均缴费工资。?&&& 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年限,从一九九二年我市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开始逐年 计算。?&&& (2)计算公式:?&&& S=112(X?1+C?1C?2×X?2+...... +C?1C?n×Xn?NN)?&&& =C?112N(X?1C?1+X?2C?2 +......+X?nC?n)?&&& 式中:?&&& S为职工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1,X2,X3......X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N年的本人缴费工资 。?&&& C1,C2,C3......C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N年的全市全部职工 年平均工资。?&&& N为一九九二年以来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3、 基本养老金的确定?&&& 在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时,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低的,可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高的 ,增长部分暂不超过老办法的1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经确定不再变更,只能享受 正常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4、《实施办法》中的老办法,是指国发【1978】104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原 退休待遇计发办法。老办法中原退休待遇基数的认定办法,仍按照并劳险发【1995】1 15号文件规定执行。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档案工资封定在1998年12月31日,各 年度工资平均增量也计算到一九九八年底。?&&& 5、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退 休手续的,其待遇按到达退休年龄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6、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按照晋政发【1991】94号和晋劳险字【1997】2 50号文件执行。?&&& 7、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在不断的提高,所以养老金只会越来越高,散佈后退的养老金低于早退的养老金是别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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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在总结我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立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根据国家和省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各级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省、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每人每年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
县(区)政府对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县(区)政府制定。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省、市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3元基础养老金(按6:4比例分担),县(区)财政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元(新增的2元从日起执行)。根据国家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市定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加发标准,具体办法由县(区)政府确定,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县(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贴金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在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公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
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各级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对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方,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要不断完善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范围,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推进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直辖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县(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广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
本意见从日起实施,我市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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