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社保,妻子离婚、社保社保补缴的算不算年限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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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交纳的社保离婚时是属于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的状态下夫妻中所有的收入都应该是共同所有,有些人就看到社保的数字,看到社保里面的数字也是比较可观,在离婚的时候认为社保也应该共同所有。那么,以个人名义交纳的社保离婚时是属于共同财产吗?下面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以个人名义交纳的社保离婚时是属于共同财产吗如果夫妻双方并未按照婚姻法19条的规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那么,在这一期间所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之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不幸离婚时,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13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补充一点,如果夫妻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缴付部分是否参与分割,如何分割?就需要研判夫妻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具体约定予以确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4、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六、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以保持原状为原则,价值悬殊时需要补齐差价。但是,如果双方有约定,则遵从约定。七、军人部分复员费、转业费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八、礼金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九、约定不明或无法查实的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的,视为夫妻共同所有;难以查实确定财产所有权性质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举证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注意:修订后的婚姻法已经否定了婚前财产经过5-8年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因此,婚前财产无论经过多长时间也不能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了。以个人名义交纳的社保离婚时是属于共同财产吗?法律上对于共同财产的定义也做了明确的区分,只有共同财产才能够在离婚的时候进行分配。以个人名义交纳的社保离婚对方要求分割,来华律网与律师一对一探讨找寻方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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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每月工资全交妻子 离婚时发现对方身家数百万
  发现妻子有外遇,丈夫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经过DNA鉴定确认后,他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法庭认定财产时,他才知道妻子名下竟有数百万资产。这些被隐藏的财产,该怎么分呢?6月6日,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妻子名下资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起诉时,丈夫以为共同财产仅60万
  詹林称,他与妻子王洁(化名)于2008年结婚,结婚时在开封天下城小区购买房产一套。两年后,妻子生下儿子詹一凡(化名)。
  詹林在起诉书中称,王洁生下儿子后,即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由于他一直在外地工作,为了让妻子回心转意,他把每月8000多元的收入都交给妻子,并支持她开店做生意。2013年,詹林回家探亲期间发现,妻子竟与他人同居,于是怀疑儿子詹一凡不是亲生。随后,他委托一家医疗机构进行DNA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证明,儿子果然不是亲生。
  詹林在起诉书中称,妻子王洁对导致离婚负有重大过错,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本着无过错原则,要求分割夫妻财产的70%,并向妻子索赔38个月的抚养费和5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在起诉书中,詹林要求分割夫妻财产,包含一套房产和一辆丰田越野车,价值约为60万元。
  审理中,他得知妻子身家数百万
  今年年初,开封市龙亭区法院受理了这起离婚案件。递交起诉书后,詹林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查询查封妻子名下的资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法院从银行等部门查询得知,妻子名下还另有郑州市区商铺一套、开封朗润园房产一套、开封鼓楼地下商场和兰考县温州商贸城服装店各一间,银行存款44万余元,总价值超过300万元。
  结婚五年了,原来妻子是个富婆。这一结果令詹林大吃一惊。詹林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重新认定夫妻财产并进行分割。
  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王洁辩称,她与丈夫詹林于2004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程度,因此不同意离婚。
  至于自己名下的资产,王洁称银行的44万存款是姐姐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办的银行卡,存款是姐姐的,不属于自己所有;朗润园房产是自己与姐姐共同出资为父母购买的养老房;郑州商铺尚有40万元债务,如果分割,债权债务都应分割。自己实际拥有的资产是这几年做生意所得,与詹林无关。
  此外,王洁不承认詹林提交的亲子鉴定报告,称詹一凡是詹林亲生儿子,但拒绝重新做亲子鉴定。
  6月6日,在法院调解下,詹林与王洁同意协议离婚。根据双方协议,郑州商铺及天下城房产归原告詹林所有,其余资产归被告王洁所有;孩子随被告王洁生活,抚养费自理;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几年的抚养费,原告自愿放弃。
  法官提醒
  龙亭区法院副院长王昀指出,离婚案件在调解过程中,法院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只要双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均予以确认。
  如果调解不成功,案件进入判决阶段,对孩子是否亲生,女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法院会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划分过错责任。根据过错程度,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要求赔偿,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法院可依法判决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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