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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起诉 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囚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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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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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中远中远海运公司地址物流囿限公司 被告-广州中远中远海运公司地址物流有限公司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初128号民事判决; 二、 应在本判决生效の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铁路柳州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吨钢材灭失的款项元 三、驳回中国铁路柳州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97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9729元由 承担。中国铁路柳州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元由本院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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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 偿还借款本金元、利息元,合计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案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邓和升、邓和君、黄闰年对上述第一项被告 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邓和升、邓和君、黄闰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 提供质押担保的质押物的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 、邓和升、邓和君、黄闰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584元,由原告 负担9584元由被告 、邓和升、邓和君、黄闰年负担2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書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Φ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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