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鹤壁市淇县穷吗淇县永达食品厂里链条是干啥的

原告:王二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住所地河南省淇县城西环路西侧南段

法定代表人:冯永山,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省淇县鹤淇大道与緯五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方兴鲍,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淇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淇县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县县長

第三人:李天玉,住所地河南省淇县

、淇县人民政府、李天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淇民初字第9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未履行,王二生向淇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

将其资产以4060万え的价格转让给了

,有转让价款收入淇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30日作出(2016)豫0622执40号执行裁定书,提取

的部分资产收购款1992400元

提出案外人异议,淇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豫062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提取

的部分资产收购款1992400元。王二生认为

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保证金715万元,不应再次扣除

和李天玉三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关于

的990万元债权转让给李天玉不真实,且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

有高于執行标的金额的资产转让收入人民法院依法应准许提取执行标的款。请求准许提取第三人

的部分资产转让款1992400元

淇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為,因本案实体处理涉及淇县人民政府王二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淇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事实与悝由成立本案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鹤壁市淇縣穷吗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管 / 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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