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致人伤残赔偿多少事故造成伤残的,受害方可以找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吗?

可以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对方全责,应当由对方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可要求对方赔偿,对方不赔偿的,对方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向你赔偿。

如果车主知道肇事者喝酒,还出借车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醉车已属违法行为,那么在的时候造成人身伤亡事故,购买的是否能够理赔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醉驾致人死亡的案例来分析交强险是否会赔付,请阅读下文了解。

根据《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几款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第一款: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的;第二款: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第三款;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几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2007年4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7号)规定:“根据《条例》和《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从上述条款我们可以看出,该条款只对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作出了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的规定,就醉酒驾车造成的人身伤亡法律条文本身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哪到底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是否进行相关赔偿呢?

笔者认为醉酒驾车酿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受害人应该进行赔偿,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交强险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应区别于商业险种。

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要求保险公司对第三人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属性,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第三人就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预料的,对于肇事者是否具有具有过错是不可防范的,若使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排除在外,在发生肇事者逃逸或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的时候,便限制了第三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这显然违背了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本意,违反了保障社会公益,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法律精神,故本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二、从立法者的立法的本意理解该法律条款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责任。

从上述法条得知,该法条第二款仅规定醉酒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醉酒驾车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进行赔偿并未进行有关规定,从文意角度解释该条文,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赔,但,保险公司则应当赔偿,若立法本意是不赔的话,该法律条款设计时候就应当是很明确具体的,并且就“财产损失”只应作限制性理解,不应该包括人身损害等赔偿项目,故保险公司在财产损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而就人身伤亡等赔偿项目保险公司不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三、当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冲突时谁优先适用的问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保监厅函[2007]77号"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等四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只垫付费用,被保险人无责,只在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该答复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若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相关条款发生法律冲突,应以《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为处理依据,仅有这样才符和法律本身所体现的法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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