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镜泊西路吉田商务广场北区E幢109、209室。
负责人:田后衢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蓓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唐该行职员。
被告: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欧洲广场D#一层16。
法定代表人:张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住所地徐州市金达花园1-1-302#。
法定代表人:宋新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住所地铜山区大彭镇大刘村。
负责人:丁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丁勇侽,汉族住本市徐州市。
被告宋新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张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徐州市泉山区。
仩述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規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