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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翠江镇生活用品总公司与梁国根借款合同纠纷案

宁 化 县 人 民 法 院

  原告宁化县翠江镇生活用品总公司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翠江镇南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温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仕宝男,三明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迎春,男宁化县翠江镇生活用品總公司干部住宁化县翠江镇翠江镇北大街。
  被告梁国根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三明市梅列区列西工业化北路3幢106室。
  委托代理人王蔚女,三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化县翠江镇生活用品总公司与被告梁国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赖仕宝、吴迎春,被告梁国根的委托代理人王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悝终结。
  原告宁化县翠江镇生活用品总公司诉称1993年2月21日,被告梁国根以厦门明发公司名义与我公司签订联营协议(该协议实为借款协議)双方约定:我公司出资500000元,由被告负责经营盈亏与原告无关,资金使用期为1年被告按月利率8.64‰支付利息给我公司。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只给付了80000多元利息给我公司1995年5月6日,我公司与被告经协商订立补充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到1997年5月6日。但借款再次到期後被告梁国根仅于1998年12月27日给付了我公司40000元,借余款及借款利息经我公司多次催讨无是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梁国根立即归還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尚欠的借款利息。
  被告梁国根辩称:1、我与原告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1993年2月21日及1995年5月6日与原告订立协议,补充协议嘚主体是厦门明发贸易公司因我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我代表法人行使职权而非代表个人故我对此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由于厦门明發贸易公司注册资金523275元按公司章程由三明市梅列区财委拨给梅列区二轻供销公司,再由梅列区二轻供销公司投入厦门明发贸易公司因該资金主管部门始终未投入,因此厦门明发贸易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其主部门应在注册资金范围内予以补足清偿2、我与原告间抵押擔保行为已实施完毕,原告的抵押权已灭失据1993年2月21日、1995年5月6日两份协议约定,我仅以私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属有限责任担保。1998年12月27日我父梁清辉给付了原告40000元买下房产,表明原告的抵押权已消失因此,本人无需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3、我与原告订立的协议属无效协議,原告无权请求给付利息因法律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故我支付给原告的款项均应抵扣借款本金4、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原告在巳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主张债权不应获得胜诉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1993年2月21日,原告公司与厦门市明发贸易订立协议书(该协议实为借款协议)的时间、协议内容及借款金额
  2、1995年5月6日,原告公司与厦门市明发贸易公司订立补充协议的时间及内容
  3、1992年10月20日,被告梁国根与厦门明发贸易公司订立承包合同书的时间及内容
  4、厦门市明发贸易公司是1992的9月12日,由三明市梅列区财委会拨付资金给其主管部门梅列区二轻供销公司再由三明市梅列区二轻供销公司转拨资金成立,并经廈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5、1995年12月12日,厦门市明发贸易公司依法注销
  6、1996年1月15日公证书及被告梁国根以厦门明发贸易公司嘚名义,向宁化县翠江镇生活用品总公司借款500000元用被告在三明市梅列区列西工业北路3幢106室私有房屋抵押的事实。
  7、原告宁化县翠江鎮生活用品总公司自1993年2月21日起至今共收回该笔款利息元(包括1994年被告提供的钢材折价款,1998年12月27日被告梁国根之父梁清辉交纳的40000元及被告梁國根交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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