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印花税在哪里办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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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指南
〔2015〕第5期(总第20期)
☆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
☆&三证合一&有关工作流程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
☆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办税服务厅10月份值班带班表
☆全市地税办税服务厅地址及联系电话
涉&税&通&知
★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为加强后续管理,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境外所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备案资料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30条的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十条中&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财产行为税业务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根据2014年以来全国财产行为税统一申报表工作开展情况,在总结部分地区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遵循便利于纳税人、有利于征管以及适应税收信息管理现代化需求的原则,税务总局对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表单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本次修订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共19张表单。现将修订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表单修订内容
  (一)补充完善减免税有关信息项。主要是:1.为适应同一土地(房产)可能适用多项减免税政策的情况,税源明细表增加了减免税信息采集的行数,并增加了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同时删除了主表中&减免税性质&、&减免税面积(原值)&等信息项;2.为方便纳税人填写,在已有&减免性质代码&的基础上,增加&减免项目名称&;3.增加困难减免税的起止时间;4.《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中增加减免税有关信息项,同时删除&税率4%&选项。
  (二)补充完善税源变更有关信息项。税源明细表中增加&变更类型&和&变更时间&,删除了&计税月份数&,同时纳税申报表中&计税月份数&修改为&所属期起&和&所属期止&,以准确记录纳税人变更信息的时点。
  通过上述修改,强化了税源明细表的信息采集功能。纳税人在申报时仅需填报税源明细表,系统根据税源明细表信息自动计算生成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明细申报表,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的填报负担。
  二、契税和印花税表单修订内容
  (一)对《权属转移对象、方式、用途逻辑关系对照表》和填表说明进行了完善。《权属转移对象、方式、用途逻辑关系对照表》中将&权属转移方式&中增加&土地使用权转让&一列;将第三行&土地使用权转让&修改为&土地使用权买卖&;删除土地权属转移方式中的&其他&一行。填表说明中对第9、12、13、17、18、19项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第20、21项。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个人间的二手房权属转移,可按各地二手房交易综合申报表进行契税纳税申报,不需再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扩大《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的适用范围,将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的名称由&印花税纳税申报表&修改为&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修订后的新表既适用于印花税普通申报,又适用于采用&自行购花、自行粘贴、自行划销&方式完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完税情况。
  三、土地增值税表单修订内容
  (一)增加特殊情形专用表单。针对清算后尾盘销售、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清算、在建工程整体转让、转让旧房核定征收等四种特殊情形,分别设计专用表单。
  (二)完善表单信息项。主要是: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增加房产类型子目,将子目归到3个类型中,每一个子目对应一个房产类型。子目由各省自行设定,自行维护;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增加合计列、总可售面积、已销售面积;3.&《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增加减免税信息采集行数,以适应同一事项可能享受多项减免税政策的情况。
  (三)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补充。在填表说明中明确,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达到主管税务机关旧房界定标准后,又将该旧房对外出售的,可适用本表。
  现将修订后的表单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号)要求,启用财产行为税统一申报表的地区,可根据本地情况适时修改完善系统,或结合金税三期上线安排,逐步启用本次下发的新表单。未启用财产行为税统一申报表的地区,请遵照新表单执行。各表单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附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
办&税&指&南
★&三证合一&有关工作流程
&&&&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登记机关沟通协调,确保登记信息采集准确、完整。
  各省税务机关在交换平台获取&三证合一&企业登记信息后,依据企业住所(以统一代码为标识)按户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县(区)税务机关确认分配有误的,将其退回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分配;省税务机关无法直接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的,将其分配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向县(区)税务机关进行分配。
  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
  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同时提交的资料有:一是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二是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三是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是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说明;五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并由纳税人开户银行加盖印章;六是当期纳税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七是当期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八是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政&策&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正确执行,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2015年第43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日
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正确执行,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2015年第43号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地方税收减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税收减免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税收减免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地方税收减免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六条&&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核准材料,经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核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者虽申请但未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报备手续。
第七条&&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减免税,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并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八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享受减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税收减免核准
第九条&&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的减免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即时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
(二)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更正。
(三)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补正。
(四)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更正或者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作出减免税核准决定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税收减免核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二)减免税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作出减免税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核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予核准的理由和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减免税核准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第十三条&&核准类减免税的实施应当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进行,并纳入税收风险管理。纸质减免税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纳税人在减免税核准决定未送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核准决定送达之后,应当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重新进行审核。
第三章&税收减免备案
第十五条&&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纳税人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纳税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提交报备材料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更正。
(二)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补正。
(三)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更正或者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
(四)&减免税备案项目,不属税务机关备案范围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第十八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备案的减免税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纳税人在具备减免税资质期间,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一直享受减免税。
第十九条&&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应当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进行,并纳入税收风险管理。纸质减免税材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的材料的完整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章&税收减免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税收风险管理要求,将减免税核准、备案项目作为税收风险管理内容,依据减免税核准和备案数据、风险识别指标体系数据、风险特征库和分析模型、税收征管系统数据、减免税申报数据、第三方数据、实地核查信息等,开展以下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四)减免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减免税;
(六)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税务机关核准自行减免税的情况;
(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减免税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在地方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并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当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适用减免税政策的准确性进行审核。政策适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地方税务税务机关应当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落实税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
(二)建立减免税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主动搜集减免税材料,装订成卷并妥善保管,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案卷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地方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
地方税务机关越权核准、备案减免税的,除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并由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错误的,应当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单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管理办法,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日起施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地税发〔号)同时废止。
税&收&热&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结合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三、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作为系统识别,不打在对外证照上。
  四、对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执法的有关税费。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转让公司股权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办&税&公&开
办税服务厅10月份例征期值班表
★&全市地税办税服务厅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税服务厅
航海路98号,
郑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一楼
金水区地方税务局
卫生路办税服务厅
卫生路6号附1号,
黄河路与卫生路交叉口东北角
金水区地方税务局
国基路办税服务厅
花园路与国基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
二七区地方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郑州市大学路108号,
大学路、淮河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西
管城区地方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郑州市商城路216号,
管城区委以东,管城区地税局
中原区地方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桐柏路与宏河路交叉口东南角
惠济区地方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郑州市宏达路3号
高新区地方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2号
国际税收管理分局
办税服务厅
航海路98号,
郑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一楼
荥阳市地方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荥阳市洞林路与工业路交叉口
向西200米洞林路9号
新密市地方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新密市西大街西段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新郑市地方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新郑市新华路中段115号
(新郑市供电公司对面)
登封市行政服务中心
登封市行政服务中心
(中岳街道办事处新店村)
上街区行政服务中心
郑州市上街区新建东街区
行政服务中心大楼
纳税咨询电话:&12366-2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学校:
纳税人维权电话:省局&12366&2&
&&&&&&&&&&&&&&&&&&&&&&&&&&&& &&市局&12366&2
&&&&&&&&&&&&&&&&&&&&&&&&& &&& 国际分局9印花税税单在哪里打印_百度知道
印花税税单在哪里打印
登录“地税办税系统”在“纳税申报-印花税申报中”打印。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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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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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是自己计算好金额,去本单位所属税务局购买相等金额的定额印花税票,同时税务局会开具发票给你。回单位后,在税务局规定要缴纳印花税的账本、合同等文本上粘贴上与应缴税额同等金额的印花税票,然后在此税票上用墨水笔划杠注销。至此,印花税缴纳工作完成。除此之外没有另外的印花税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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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来源:本站&&&&作者:原创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对原《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公式和计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统一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3、附件4)。
三、《费用组成》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3月21日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见附表)。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大型机械除外)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料及水、电等。
(7)税费: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四)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7.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8.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9.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11.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12.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3.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4.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
(五)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六)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包括:
1.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5)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
其他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按实际发生计取。
(七)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责任编辑:建筑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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