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播电视台网络电视台是否是一个经营实体,注册地址,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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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与电话网络综合布线系统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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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业主/代理: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电视中心安全改造项目计算机与电话网络综合布线系统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 HBZJ- 招标方案核准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方案核准文号:
开标时间:
9:00:00 所属行业: 其它 招标文件开始发售时间:
9:00:00 所属地区: 石家庄
招标内容: 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河北电视台(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对河北电视中心安全改造项目计算机与电话网络布线系统进行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就下述成套货物的供应和相关服务提交密封的投标文件。 1.招标内容:计算机与电话网络布线系统 2.标段划分:本次招标计划分为一个标段。 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4.公告发布媒体: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 5.投标人资格要求: 5.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5.2 具有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贰级及以上资质。 5.3 类似工程业绩:近3年以来承担过单个造价不低于300万元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并顺利验收,没有发生过用户重大投诉。 5.4 项目经理:高级职称资格(电子信息类专业)。 5.5 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 6. 投标报名:有兴趣的投标人应携带下列资料(不局限于下列) 参加报名。资料文件须装订成册一套留存招标代理机构。 6.1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6.2 资质证书; 6.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 ?中国采招 网(.cn)6.4 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7、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可于 2010 年9月10日至日(节假日、休息时间除外)每天9:00~11:00至14:00~16:00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并得到进一步的信息和查阅招标文件。 8.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95号(燕春花园酒店19层)。 9.招标文件售价:800元/份。招标文件售出后一律不退。如需邮寄,须另付邮资(50元),招标代理机构不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负责。 10.投标截止和开标日期: 预定于 日上午9:00时正(北京时间)公开开标。投标文件应在此时间之前递交,迟到或未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11.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地点:预定于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开标会议。届时投标人应派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12.本项目投标的其他事宜,请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联系. 13.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招 标 人:河北电视台 联 系 人: 刘峰 电
真:1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95号(燕春花园酒店19层) 邮
编: 050011 联 系 人: 宋继胜、袁贺 电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 业主单位名称: 河北电视台 联系人: 宋继胜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95号 邮编: 050011 电话: 8 传真: 7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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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有限公司与上海京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中HWj_”通用网址争议一案
时间:&&|&&作者:&&|&&关键词:通用网址 争议 法律文书&&|&&浏览:18789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 决 书案件编号:CNK 0400006投诉人: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有限公司地 址:湾仔卢押道20号其康大厦801室代理人:中视大观影视策划中心被投诉人:京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 址:上海玉田路玉田新村82号争议通用网址: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中HWj_注册服务机构:上海互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北 京裁 决 书(2004)贸仲通裁字第0008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于日针对通用网址“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和“中HWj_”以上海京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和“中HWj_”通用网址争议案。案件编号CNK 0400006.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案情、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一、 案件程程序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传送投诉确认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人投诉书。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上海互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请求协助函,要求提供争议通用网址的有关信息。日,上海互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告知:所争议的通用网址系由其提供注册服务;被投诉人是现在的通用网址持有人;解决办法适用于所争议的通用网址。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传递封面,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发出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告知投诉人投诉书经审查合格已经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4 年9月14日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被投诉人发出程序开始通知,告知被投诉人应当自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CNNIC和注册商发出程序开始通知。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意见;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转去被投诉人的书面意见,并通知被投诉人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第四章的规定,在答辩期内(日前)提交答辩。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被投诉人发出答辩书接收确认,并向投诉人转去答辩书。由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进行审理。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拟定的候选专家李勇先生发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请该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日,专家李勇先生确认,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双方当事人及专家发送通知,告知有关各方,由李勇先生组成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即日(含11月11日)前作出裁决。二、基本案情(一)投诉人投诉理由及主张:投诉人称,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有限公司于日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注册为法人。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有限公司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保留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章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有限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中HWj_)通用网址时被告知,该通用网址已经被上海京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据此,我们认为,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有限公司的下属机构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的署名权和名称权已受到侵犯。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通用网址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中HWj_)应转移给投诉人。(二)被投诉人答辩理由及主张:被投诉人称,根据解决办法第四条,投诉人的投诉获得支持的前提是其投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2)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3)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4)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人有义务举证证明上述事项,被投诉人可对投诉人已经举证证明的事项进行答辩。被投诉人着重阐述以下内容:上海京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京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京沪传媒)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保留诉讼的权利。我国是实行一国两制的治国方针,投诉人的投诉理由第二点、第三点首先在法律上有管辖权限区分。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是两个不同概念,香港企业名称保护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注册相关政策明显没有关联。上海京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依法按照通用网址的办法及要求,按时交纳费用,得到互联网中心批准使用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通用网址。京沪传媒公司是广告专一公司,公司十分重视项目品牌,在策划媒体品牌项目时首先策划了华夏国际网络电视台,待各方条件成熟,再起动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品牌。他们将共同使用,作为一个企业有必要对开发项目进行保护。上海京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没有对通用网址具有恶意,注册是京沪传媒的权利,也是公司合法财产。“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通用网址是京沪传媒开发的媒体平台,不存在恶意情形等其他情况。三、专家组意见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审理本通用网址争议案。解决办法第四条规定,通用网址注册人在投诉人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下述主张时,应接受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一)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二)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三)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四)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人对其在争议解决程序中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经过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附件二的审核,专家组认定,自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投诉人享有“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权,该企业名称的字号部分与本案争议通用网址相似。然而,中国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一国两制”方针,根据中国有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国法律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国在处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事务时是比照涉外情况进行的。在本案中,投诉人主张自己享有的名称权和署名权受到侵犯。但是专家组认为,就企业名称权而言,解决办法中所称的“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指的是中国境内的单位依照中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的规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的企业名称,或者是外国(或地区)企业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后经过核准的企业名称。解决办法中所称的“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并不包括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登记的企业名称。关于投诉人所主张的署名权,专家组认为不适用于通用网址保护的情况。署名权是著作权的内容,指的是作者在作品上表明其身份的权利。此案中并不存在被投诉人在投诉人的作品上使用被投诉人署名的情况。通用网址属于网站名称性质,与作品上的署名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根据以上分析,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对于“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和“中HWj_”的名称并不因为仅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就享有解决办法中所指的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另外,投诉人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的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由于投诉人必须证明解决办法第四条中的四项条件全部成立其转移通用网址的请求才能得到支持,而本案中第一项和第四项条件不能成立,所以,专家组对于投诉人提出的将通用网址“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和“中HWj_”转移给投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四、裁 决驳回投诉人提出的将通用网址“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和“中HWj_”转移给投诉人的请求。独任专家: 李 勇二ОО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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