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牧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控股里接线工难学吗

法定代表人孙旭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芝剑,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超干,公司员工。

法定代表人杨康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军,公司员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9日、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芝剑、胡超干,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曾军、朱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2月28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价款为910万元、同年9月21日签订《补充合同》,合同价款55万元。同年12月28日工程竣工并经验收。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止目前,被告对《工程承包合同》中有73万元没有支付、《补充合同》有329882元没有支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59882元并承担违约金1577202元。诉讼期间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违约金另行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已经付清全部工程款,原告还应将发票交付给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无依据且过高。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内容约定;“第一条、承包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涂装车间钢结构项目;、工程地点:江苏响水陈港宏铭船舶有限公司内;、工程承包内容及范围,工程钢结构部分制作及安装(风管支架、喷砂房钢板及支撑、照明系统、柔性大门及配套部分均不在此次承包范围内)。第二条、包方式:包工包料。三条、承包工程内容:1、以双方确认的扬州大学建筑工程研究院设计的施工图中的钢结构部分内容为施工依据、工程报价书中全部备注内容为验收准则。2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建筑面积为1638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555元/平方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玖佰壹拾万元整。由于甲方要求工程量发生变更时,乙方按实际工程量进行单项结算。工程总价作相应调整。第四条、工程期限:1、钢结构现场安装施工工期为70天,(乙方必须在2008年6月1日前完工,不能影响甲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等内容。2008年10月16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的增补合同,合同内容约定“工程内容:涂装车间L/1-13轴下夹心彩板隔断。工程质量:合格。施工周期:30天。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应甲方要求,为了配合涂装车间工艺要求,乙方对原涂装车间L/1-13轴进行夹心板隔断,总面积约4700平米。2、该整补部分的总金额为人民币:55万元整。3,该整补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签字三日内付总价的50%。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付剩余的50%等内容”。2008年12月28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910万元、同年9月21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55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分别于2008年3月1日支付310万工程款,2008年5月21日支付工程款是273万,2008年7月3日支付工程款是274.62万,2009年4月16日付款30万元,2010年2月13日付款50万元,2010年9月2日付款30万元,合计付款967.62万元。2008年12月28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和同年9月21日双方签订增补合同,工程竣工后经双方验收并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工程承包合同、增补合同、工程验收证明书、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2月28日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及增补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所作工程经验收被告使用后,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工程款未付,被告认为已经给付完毕。现原告认为被告给付的工程款是另外工程款项,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在本院二次庭审中均未提出和被告另做工程的相关证据,对原告的主张另做工程的相关权利,可依法另行主张。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条亦对债务清偿作了明确规定,据此,认定原告的辩解与本案无关。且被告付给原告款项均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对于被告的付款原告辩解是给付其它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应当认定双方均已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扬州牧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897元,减半收取13948.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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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地点:扬州市-邗江区

1.高中以上学历,两年以上叉车工作经验; 2.持有叉车证书; 3.为人踏实,能吃苦耐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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