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花香食品有限公司都有那些产品

3月19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公开对、、三家违法生产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被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行为: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被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行为: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被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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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露兰姬娜畅享阳光水嫩亮采组合(内含:露兰姬娜防晒露SPF30 PA+++)、露兰姬娜Hold住骄阳补水修护组合(内含:露兰姬娜防晒露SPF30 PA+++)、露兰姬娜钻石亮彩保湿修颜BB霜(SPF25)、露兰姬娜脱毛膏、丽颜世家花香美体脱毛膏?加强型、丽颜世家植萃手护?手部护理套盒;

2.生产假冒伪劣商品露兰姬娜娇艳美乳霜精华液(批号YOUXI0225);

3.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露兰姬娜清润保湿蚕丝面膜、丽颜世家西藏红花蚕丝蛋白原液面贴膜等产品在上市前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信息报备义务。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粤)食药监化罚〔2018〕1号】:合共没收违法所得40470.60元,合共罚款元,责令停产19天,同时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

1.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生产天资堂?亮采润颜雪肌蚕丝面膜(批号:TZT)1500盒;

2.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生产天资堂?驻颜弹力滋养蚕丝面膜(批号:TZT)1889盒;

3.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生产天资堂?亮采润颜雪肌蚕丝面膜(批号:)。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粤)食药监化罚〔2018〕2号,合共没收涉案成品2175盒,没收违法所得14962.8元,并处罚款68828.88元,同时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

1.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曲安奈德生产“人参雪莲亮颜修护面膜” (生产日期;)90片;

2.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曲安奈德生产“卡依洛?高丽参长效补水面膜”(批号:YJ2盒。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粤)食药监化罚〔2018〕3号,合共没收违法所得614.40元,并处罚款2764.80元,同时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

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个人初次违法,未涉及高风险产品、禁用物质,且涉案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的;

(二)企业初次违法,未涉及高风险产品、禁用物质,且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0元的;

(三)中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产品尚处于流通渠道未销售给消费者或者尚未投入使用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规范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警告的;

(六)行政许可申请已经被受理但尚未获得许可即行试营业的;

(七)持有的许可证期限届满未及时换证或者申请延续仍从事生产经营的;

(八)违反法定的登记、备案等非行政许可事项,没有引起不良后果的;

(九)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2.对轻微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幅度:

A为法定下限(即最低数额或倍数),B为法定上限(即最高数额或倍数);法律规范条款只有法定上限的,A=0

1.违法情形:当事人实施违法情节轻微及情节严重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2.对一般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幅度:

A为法定下限(即最低数额或倍数),B为法定上限(即最高数额或倍数);法律规范条款只有法定上限的,A=0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规范,一年内因受到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义务性规范并引起不良后果的;

(三)以食品、保健食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误导购买使用而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四)违法行为涉案假劣产品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50000元以上的;

(五)伪造许可证、注册证、出入境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从非法渠道采购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原辅料投入生产或者购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而销售的;

(七)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生产销售假劣产品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涉案货值达到10000元以上的;

(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2.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幅度:

A为法定下限(即最低数额或倍数),B为法定上限(即最高数额或倍数);法律规范条款只有法定上限的,A=0

2、立案→调查→合议→权利告知→处罚决定→执行。

1.立案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四十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2-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2-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办案人员的回避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2-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五条 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2-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第三十九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2-5.《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四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2-6.《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章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1、 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2、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七条 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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