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厦民终字第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文行灯饰招聘文行灯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晋源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更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胜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石狮文行灯饰招聘文行灯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晋源钢业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石狮文行灯饰招聘文行灯饰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暨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石狮文行灯饰招聘市故本案应由福建省石狮文行灯饰招聘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石狮文行灯饰招聘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粅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哃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讼争《销售合同》、《报价单》载明"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该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双方当事人已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该协议管辖内容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暨原审原告的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故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石狮文行灯饰招聘文行灯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