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私营加油站受到承包土地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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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加油站承包暂不对外 仅面向内部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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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石油近万座加油站将要实行承包经营,受益者并非民营加油站。
  “目前的情况是,这次数以万计的旗下加油站的承包,将主要面对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内部进行,重点承包对象是原加油站的核心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暂时还不对外。”11月26日,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总部一位管理人士如此回应了意欲承包几座加油站的陕西商洛民营加油站负责人王老板。
  “他们如果仅仅是内部承包,未来的加油站市场,将呈现出新的夹心层,即在以两大石油公司的核心加油站和延长壳牌等合资加油站之外,由中石油等巨头实际控制、但运营权归属承包商的加油站将变身第二梯队。”王老板感叹说,全国近5万座民营加油站由此将沦为第三梯队,油品销售市场新一轮洗牌即将上演。
  种种迹象显示,向来在成品油销售领域循规蹈矩的中石油,正在试图引发新的行业变革。“至少,上万家被承包出去的加油站,在拥有稳定可靠油源的前提下,将直接引爆油品销售终端市场的价格战。”中国能源网信息总监韩晓平评价称。
  内部承包油站不对外
  中国石油旗下加油站的承包,将主要面对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内部进行,重点承包对象是原加油站的核心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暂时还不对外。
  “本次小型加油站的承包工作的确不对外,主要是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11月27日,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总部一位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称,具体原因为,一是,加油站属于特殊危险行业,易燃易爆,作业安全要求高,具有一定的准入门槛和安全标准,因此符合承包人身份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实际承包人必须具有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二是身份要求。该负责人士表示,中国石油截至2011年年底,旗下共有各类加油站合计19362座,比上年同期(同比)增长7.6%,其中自有资产加油站18792座,同比增长8%。“如果有1万座油站被承包出去,则意味着中石油销售公司旗下的半壁江山将变身为松散化管理的状态。显然,这不符合中石油的利益。”该人士称,按照每座小型加油站配置1名站长、1名安全员、4名加油工计算,则上万座加油站将涉及到约5万~7万人的内部职工就业问题。
  他解释称,尽管小型加油站的工作人员普遍不是正式工,劳动力价格相对低廉,但就小型加油站所分布的地域的经济条件看,上述工作岗位仍然非常宝贵,在人事处理方面必须做到慎之又慎。因此,“集团公司与销售公司经过多次意见沟通,认为还是应该首先鼓励县级公司中坚力量或者站长承包,其次是安全员,再次是加油工。”他认为,如此一来,所波及的人员就业影响就会变小,进而为销售模式改革奠定基础。
  三是品牌效应。“中石油不希望施行承包制度之后,新的小型加油站承包人坑蒙拐骗,让中国石油这个金字招牌蒙羞。”他表示,此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对年销量3000吨以下的加油站(小站),今后由各地区公司从内部或外部公开选聘承包经营者,实行“四承包”,即承包销量、可控费用、安全运行及规范经营;实施“三放权”,即适度给予其用人选择权、薪酬分配权和费用支配权等。
  “说到底,此番承包,并非绝对意义上的承包。比如油源和价格让利浮动,销售公司都会做出明确规定。”他表示,亦不排除一些加油站销售大幅度回升之后,由地方销售公司出面,与承包人商议合同更改,再将被承包出去的加油站收回来,以实现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
  中国石油有关人士还表示,“此番媒体误读以为中石油第一次试水小型加油站承包制,事实上,在这一消息出来之前,销售公司已经有超过1000座加油站被承包出去了。”而现在计划大规模推广的基础正是,之前在河北、四川、吉林、辽宁等地产生了积极效果。
  行业变革成必然
  不排除中石油被承包出去的万座加油站凌驾民营加油站之上,成为消费者心目中的第二梯队。
  有人欢喜有人愁。
  计划试探性收购一两家中石油旗下小型加油站的愿望被浇灭之后,陕西省商洛市的王老板又开始接触刚刚开始脱离壳牌、正计划大规模单干的延长石油销售公司。
  在他看来,必须尽快加入中国石油、延长石油等行业巨无霸的怀抱。“哪怕仅仅是借用他们一块招牌也行。”王老板说。由于油源不稳定、行业害群之马层出不穷、油源质量难以保证等多重因素,民营加油站正在成为鸡肋。
  “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石油在成品油零售市场份额达39.2%,同比增加0.8%。但就油站规模看,中石油旗下的19362座加油站,仅占到全国加油站总量的20.26%,换言之,中石油的零售终端市场占有率非常高,其行业美誉度和消费者认可度非常高。”一些分析师称。
  来自全国工商联的另一组数据则显示,目前全国约有加油站95571家,其中民营加油站44005座,约占行业总数的46%。此外,加油站行业占比为31.92%,即3万多座,中国海洋石油占比为1.44%,延长石油等其他国有及外资加油站合计为0.33%。
  “我们调研认为,中石油这一举措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零售市场的效益。”隆众石化网的分析师向记者称,中石油针对小型加油站推出了承包经营制,这对位于偏远地段、日销量偏低的加油站来讲,将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由为别人工作转为为自己工作,多劳多得,将会增加加油站的销量及年利润,对企业及个人是双赢局面。
  中石油这一承包策略,与其此前大举并购民营加油站点、急速扩大终端零售市场占有率的愿景并不矛盾。
  一位来自中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的内部人士称,通过将试点经验推向全国,中石油内部有志打造更庞大的承包加油站梯队,因此,不排除中石油未来对民营加油站点的授权式购并行为加速,他预计,此类购并的加油站点,未来很可能大规模施行承包制,以帮助集团公司获取更靓丽的终端市场占有率。
  卓创资讯等一些专业机构亦分析称,民营加油站销售石油总量虽然约占我国石油消耗量的1/3,但它是一个市场竞争力相对弱势的团体,在上游环节没有参与力。实行承包制后,中石油若对其区内的民营油站采取资源控制,兼或小幅优惠政策,那民营加油站的竞争格局将更加受到抑制。
  韩晓平称,不排除中石油被承包出去的万座加油站凌驾民营加油站之上,成为消费者心目中的第二梯队。
来源:中国经济网
编辑:张少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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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石油公司与孙明湘承包加油站合同纠纷案
&&& 泸州市纳溪区石油公司与孙明湘承包加油站合同纠纷案
&&& &&&&&&&&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泸经终字第70号&&&& &&&&&&&& &&&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明湘,女,生于1963年9月4日,汉族,纳溪人,泸州市纳溪区石油公司职工,住泸州市纳溪区石油公司宿舍。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市纳溪区石油公司(以下简称纳溪石油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友谊路98号。 &&&&&&&& 法定代表人曾来彬,经理。 &&&&&&&& 委托代理人范小云,泸州市纳溪区渠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 上诉人孙明湘因承包加油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00)纳溪经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明湘和被上诉人泸州市纳溪区石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小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原审判决认定,1998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承包经营加油站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四○四加油站承包给被告经营,承包费每月3000元,在每月30日前缴纳,逾期未缴,按日加收应交金额5%的滞纳金,如超过20日仍未缴纳,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在承包期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经营设施维修、水、电、气、电话等费用和其他各种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四○四加油站承包给被告进行经营。1998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缴纳了同年6至7月的承包费6000元。嗣后,经原、被告协商,承包费从1999年元月起每月降为2000元。1999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缴纳了1998年8至9月的承包费6000元。1999年6月底,被告口头向原告提出终止承包关系,原告同意从1999年8月起终止承包经营关系,被告尚欠原告承包费23000元和垫付的水电费260.75元未偿付。嗣后,双方因为承包的终止时间及承包费金额争议而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承包费23000元和违约金2300元及垫付的水电费260.75元,并承担诉讼费。据此,原审法院判决:“由被告孙明湘给付原告泸州市纳溪区石油公司尚欠的承包费23000元,水电费260.75元,支付违约金2300元,共计25560.7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被告承担。”宣判后,上诉人孙明湘不服,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1999年5月上诉人因经营困难,要求被上诉人终止合同,事后上诉人处理尚存油料完毕即将加油站交与被上诉人;2.承包费未按时交纳是事实,但属经营情况不佳为客观原因造成,不应承担违约金;3.一审判决认定了被上诉人出示的上诉人于1998年8月18日和1999年3月30日两次交纳12000元的证据,但事后上诉人找到了1998年11月5日和1999年3月25日两次又交纳15000元的收条两张。故请求二审法院重新确定尚欠承包费金额,免除上诉人的违约金。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则以一审判决正确进行答辩。
&&&&&&&& 在二审开庭审理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其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的事实及焦点: &&&&&&&& &&& 一、双方当事人对1998年5月22日所签《租赁四○四加油站协议》和嗣后经协商将承包费每月3000元从1999年元月起降为每月2000元,上诉人孙明湘欠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为其垫付的水电费260.75元及上诉人孙明湘未按协议约定时间交纳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承包费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 &&& 二、双方当事人对终止承包四○四加油站协议的时间和上诉人孙明湘所交承包费金额及上诉人孙明湘未按约定的时间向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交纳承包费是否应免除违约责任存在争议。
&&&&&&&& &&& (一)关于终止承包四○四加油站协议的时间问题。上诉人孙明湘称,1999年5月向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提出终止承包协议,实际经营到6月底,处理完油料即将加油站交与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而被上诉人石油公司辩称,上诉人孙明湘是在1999年7月才向其提出终止承包四○四加油站的,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同意从1999年8月起终止,且上诉人孙明湘也承认至今未与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办理移交手续。
&&&&&&&& &&& 经双方当事人质证,除对四○四加油站至今未办移交手续双方无异议外,双方对终止协议时间仍各执一词。本院认为,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只有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才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据此,上诉人孙明湘即使是1999年5月提出终止租赁承包四○四加油站的协议,未经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同意也不能单方终止协议。故本案双方当事人终止承包四○四加油站协议的时间应依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同意上诉人孙明湘所提终止承包协议的时间即1999年8月起终止,其承包费应计算至1999年7月底。
&&&&&&&& &&& (二)关于上诉人孙明湘所交承包费金额问题。上诉人孙明湘在二审庭审中提供1998年11月5日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出具的收条,其内容为“今收到四○四加油站交来八至十月管理费玖仟元正(9000元)”,并在收条上加盖了财务专用章。同时,还提供了1999年3月25日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财务科熊峰出具给上诉人孙明湘丈夫陈会均交现金6000元的收条。用以证明除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出示其上诉人孙明湘于1998年8月18日和1999年3月30日两次交纳12000元承包费外,还另外交纳15000元承包费的事实,经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质证,对上诉人孙明湘出具的1999年3月25日其财务人员熊峰收到陈会均交现金60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收到该款后,于1999年3月30日开出6000元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告知上诉人孙明湘持财务人员熊峰出具的临时收条来换取正式收据未果,其交款单位报销凭证联至今仍在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处,并当庭提交二审法院用以证明是同一笔款项。另外,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对上诉人孙明湘提供1998年11月5日加盖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财务专用章收到1998年8月至10月管理费9000元的收条有异议,认为该收条系财务科长肖官全应上诉人孙明湘丈夫陈会均的请求擅自出具的收条,用于与原合伙经营四○四加油站的张咏梅抵账,实际未收到该款。该收条仅是肖某的个人行为,不能对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 &&&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明湘丈夫陈会均于1999年3月25日交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财务人员熊峰承包费6000元,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上诉人孙明湘以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在一审中出具1999年3月30日开出6000元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用于换取其财务人员熊峰于1999年3月25日出具给上诉人孙明湘丈夫陈会均的临时收条未果,就认为于1999年3月30日又交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6000元承包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因该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原件一直保存在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而上诉人孙明湘又无证据证明其1999年3月30日向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交了承包费6000元的事实。据此,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主张上诉人孙明湘丈夫于1999年3月25日所交承包费6000元系与1999年3月30日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开出6000元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系同一笔款项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所称上诉人孙明湘所举1998年11月5日加盖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财务专用章收到9000元的收条系财务科长肖官全应上诉人孙明湘丈夫陈会均请求出具的虚假收条问题无证据证明,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 (三)上诉人孙明湘未按约定的时间向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交纳承包费是否应免除违约责任问题。上诉人孙明湘在上诉中承认未按租赁承包协议约定按时交纳承包费,但属经营情况不佳为客观原因造成,不是故意拖欠,不应承担违约金;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认为按双方所签协议约定,若不按时缴纳承包费,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但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考虑上诉人孙明湘的困难,仅提出判令其支付2300元违约金,完全是合法的。
&&&&&&&& &&&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明湘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交纳和长期拖欠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承包费属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考虑上诉人孙明湘的实际困难仅请求支付2300元违约金,未超过双方约定,其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所持因经营情况不佳,不是故意拖欠承包费,就认为不应承担违约金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 &&&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明湘与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所签《租赁四○四加油站协议》名为租赁,实质内容为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加油站合同,其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上诉人孙明湘承包四○四加油站期间向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分别于1998年8月18日交纳1998年6月至7月承包费6000元、1998年11月5日交纳1998年8月至10月承包费9000元、1999年3月25日交纳1998年11月至12月承包费6000元,合计共交承包费21000元,现尚欠1999年1月至7月的承包费14000元。上诉人孙明湘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纳承包费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因此,上诉人孙明湘所持已交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承包费27000元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其主张于1998年11月5日向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交纳承包费9000元的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所持上诉人孙明湘在二审庭审中所举1998年11月5日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财务科出具9000元收条系虚假证据,实际未收到该款的答辩理由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张1999年3月30日开出6000元承包费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与1999年3月25日上诉人孙明湘丈夫陈会均所交承包费6000元系同一笔款项的理由成立,因交款联一直在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处,上诉人孙明湘又举不出证据证明其1999年3月30日交了承包费6000元给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故原审法院在一审中根据当事人所举证据作出判决并无不当,但上诉人在二审中所举新证据证明一审判决所确定的上诉人孙明湘尚欠承包费金额计算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6条、第26条第1款第1项、第30条、第3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一、撤销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00)纳溪经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 &&&&&&&& &&& 二、由上诉人孙明湘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尚欠承包费14000元、水电费260.75元及违约金2300元,共计16560.75元。
&&&&&&&& &&& 本案一审诉讼费1030元,由上诉人孙明湘承担;二审诉讼费1030元,由上诉人孙明湘承担600元,被上诉人纳溪石油公司承担430元。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龙建国&&&&&&&&&&&&&&& 审& 判& 员& 王& 放&&&&&&&&&&&&&&& 代理审判员& 杜学斌&&&&&&&&&&&&&&& 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丽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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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下放部分小加油站承包权 民营加油站忧心
来源:东方今报日 08:32字号:|
  最近,中石油河南分公司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调研,对省内的小加油站进行核算,估计会有一部分加油站被承包。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次承包,或将掀起新一轮的竞争潮,也会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实惠。首席记者李凌 记者邱琦
  中石油部分小加油站将被承包
  11月底,中石油将有近万座年纯枪销量(从加油枪加出的销量)3000吨以下的加油站试水承包经营,各地区公司公开选聘承包经营者,并给予其一定的权力。
  根据中石油销售公司下发的《小站承包经营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后由各地区公司从内部或外部公开、择优选聘承包经营者,对小站实行“四承包”,即承包销量、可控费用、安全运行及规范经营。公司还将对承包者实施“三放权”,即适度给予其用人选择权、薪酬分配权和费用支配权等。小站是指年纯枪销量3000吨以下的加油站,包括众多偏远郊区站、农村站,一般市区或高速公路边较好的加油站的月销量可达万吨。
  “承包经营具体如何操作,除了要遵循中石油销售公司的《意见》之外,关键还要看省公司的实施细则。”中石油河南分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现在,公司正在调研,看哪些加油站符合承包条件,并出台具体实施细则;一些加油站的站长和工作人员正在报名,公司正在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报名者;最后,还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才能承包,因为加油站承包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据介绍,中石油河南分公司有加油站700多座,仅为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加油站数量的1/3左右,除了建在郑州市区、地级市区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加油站外,还有一少部分坐落在县城、郊区和乡镇,“河南符合承包条件的加油站比较少。但这些符合条件的加油站是否全部承包出去,还未确定,因为需要有符合条件的承包人,还要看他们是否愿意承包。”上述中石油河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
  “放权”将增强市场竞争力
  在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副会长张敏看来,中石油下放小加油站的承包权,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中石油晚于中石化进入成品油零售领域,为了迅速扩大加油站的市场份额,中石油一度收购了很多效益一般的加油站资产,在中石油的加油站中,偏远郊区站、农村站比较多,占据了企业大量的人、财、物资源。
  “由于零售市场份额在销售总额中所占到的比例越来越大,两大油企在零售业务上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这让中石油不得不开始整改那些不挣钱的小加油站。”张敏说。
  据悉,农村小站的加油员月工资为1000多元,一个小站最少需要9个人;水电费支出为2000元,还要加上油枪、地罐、液位仪这些设备的折旧成本。此外,安检费用和税费也是加油站的重要支出。目前来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差价为300元/吨,即使按照界定小站的年销售上限3000吨计算,每年不过90万元的差价利润,扣除上述成本,几乎挣不到钱。而且,有些加油站年销售量只有1000吨~2000吨,是真正的赔钱赚吆喝。
  “承包给优秀的经营者,如果做好控制成本和加强管理的话,加油站就会扭亏为盈,从而增强中石油整体销售环节的竞争力。”张敏分析。
  实际上,消费者更关心的是实行承包制后,加油时能否得到更多实惠。
  张敏介绍,从《意见》来看,承包人实施承包后,油源仍旧是中石油统一配送,在销售定价上,承包人也不能完全自主,但可以申请优惠,由省公司审批过了再予以执行,“因此,各加油站或将有一定幅度的优惠,消费者可能得到一定的实惠,但应该不会有民营加油站的优惠幅度大。”
  民营加油站忧心忡忡
  来自全国工商联的一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约有加油站95571家,其中民营加油站44005座,约占行业总数的46%。
  此外,中石化加油站的行业占比为31.92%,即3万多座;中石油旗下有19362座加油站,占到全国加油站总量的20.26%;中海油加油站的行业占比为1.44%,其他国有及外资加油站合计占比为0.33%。
  近日,不少民营加油站的老板有些着急,“民营加油站本来就是在夹缝中求生存,很多都是勉强维持经营。”郑州市天明路上建工加油站的王站长就很忧虑,“不管怎么说,承包前,中石油的加油站都是统一定价,对民营加油站的冲击不大,但实施承包后,中石油加油站的自由度增加,竞争能力增强,民营加油站的生存空间就会相应缩小。”
  “承包后,加油站实行经理负责制,可以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想办法提高销量,销量好自然可支配的钱就多。”郑州昆仑加油站站长刘先生认为,加油站的经营权跟管理权还是归中石油,其汽油、柴油销售价格要高于民营加油站,“估计对民营加油站的影响不会太大,但肯定会对与中石油加油站相邻的民营加油站带来直接冲击。”
  “随着国家从日起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调油市场利润将会大幅下降,调油流通的数量势必大幅减少,调油市场将会出现相当规模的萎缩。”张敏介绍,这样一来,中石化和中石油的成品油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将会进一步扩大,两大公司在成品油供应上的垄断地位将会更加牢固,“而民营加油站的经营将会更加艰难,或将面临新一轮洗牌。”
  卓创资讯等一些专业机构也分析称,民营加油站销售石油总量虽然约占我国石油消耗量的1/3,但它是市场竞争力相对弱势的团体,在上游环节没有参与力。
  实行承包制后,中石油若对其区内的民营油站采取资源控制,那么民营加油站在竞争中将受到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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