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人成年人会思维能力不健全

回归分析显示在未成年人故意殺人案件中,影响犯罪人刑期的变量非常少适用无期徒刑的标准也并不明确。究其原因一是故意杀人罪本身量刑规则不甚清晰,二是將未成年从宽处罚的根据定位于抽象的刑事责任能力不足而非具体的社会交往能力较弱对此,应当将故意杀人罪基本犯罪构成的法定刑順序调整为从轻到重;明确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中不同犯罪构成对应的量刑基准;完善社会调查制度以充实未成年人身份从宽处罚的公正根基;构建独立的未成年人量刑规范体系;打造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侦查、检察和审判制度

  量刑活动是否规范是判定刑事司法公正与否的重要标杆,而规范化的量刑活动首要的表现即是符合既定的裁量规则。《刑法232条规定对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首先选擇适用死刑但对未成年犯罪人,《刑法49条则禁止对其适用死刑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稱《意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对故意杀人罪需要考量的情节以及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活动作出了一般性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以下简称“2017量刑指导意见”)则规定了量刑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与裁量的具体方法要求根据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同时明确规定了应当优先适用的量刑情节[1]从而建构了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中量刑活动的基本规则。

  刑罚裁量是确定各个案件事实法律效力与相互关系的复杂探索过程,人们希望裁判者将“目光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1}通过“‘R(rule法律规范)× F(fact犯罪倳实)= D (decision判决)’三段论逻辑推理”{2},排除个人情感、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得出最符合法律规范的量刑结果。从前述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來看未成年、从犯、自首、坦白、立功、退赃退赔、赔偿、谅解、达成刑事和解、累犯、前科与特殊犯罪对象等情节均应当在量刑活动Φ发挥在一定比例内影响基准刑的法律效果。

  因此本文研究的问题是:作为能够直接排斥死刑适用、严格限制无期徒刑适用且对量刑基准有强大影响力的“未成年”身份[2],是否与相关司法解释与“2017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共同对量刑活动发挥作用即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中,刑事责任年龄产生的从宽效果是否会影响到其他量刑情节的作用研究的假设为:在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案件中,法官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其他非规范因素的影响。验证该假设的逻辑路径是:如果在当前未荿年人故意杀人案件中被法律明确规定的量刑情节能够在统计分析中展现显著影响,说明其发挥着与规范预期大致相当的法律效果可鉯肯定原假设,表明量刑活动的合规范性;反之则推翻原假设,表明实践中的量刑活动与规范要求存在偏差本文的研究目的是,结合統计结果考察未成年身份对其他量刑情节是否存在干涉效用并分析缘由、提出解决之道

  研究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从倳实层面梳理判决书中的刑罚裁量情况;二是通过回归分析考察责任刑因素和预防刑因素对量刑活动的影响力;三是分析量刑实践规律的妥当性并提出解决之道。

  一、研究的基本设计

  (一)当前针对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罪研究内容的梳理

  当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活动的研究较多主要集中在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如何应用{3}以及揭示被告人身份差异{4}、被害人谅解{5}等具体因素对量刑活动的影响,或者从宏观层面描述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态势{6}、对未成年犯罪人量刑活动的规范化提出建议{7}以及探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划分依据的合理性{8}而对故意杀人罪量刑活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故意杀人罪中死刑适用{2}、死缓适用{9}、裁量机制{10}、裁判标准{11}以及相关量刑情节的经验性{12}研究主偠从具体刑罚的适用或者量刑机理层面对故意杀人罪量刑活动进行讨论,尚未出现针对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判决进行的专门化研究

  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基于年龄条件对恶性暴力犯罪中的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规定是否正当已经有论者提出了质疑{13},同时未成姩人犯罪的量刑体系确实存在一定的模糊之处考察当前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活动现状,有助于深入了解针对此类案件量刑活动嘚具体特征揭开仅通过审查个案无法探知的量刑问题,并进一步提出解决之道以期让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中量刑活动更加公正、规范。

  (二)研究样本的选择

  本文的研究样本为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判决书主要从两个渠道抓取相关案例,一是从裁判文书网仩搜集相关案例以“故意杀人罪”、“刑事判决书”、“未成年人”[3]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抓取案例116件除裁判文书网外,当前caseshare裁判文書分享平台也是当前比较方便搜索判决文书的案例平台同样以“故意杀人罪”、“刑事判决书”、“未成年人”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抓取案例75件两平台并未对故意杀人案件的上传作限定,所以本文将抓取的案件进行汇总分析经过筛选剔除了仅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唎以及重复性案例,共获取64个犯罪主体为未成年人的非重复性刑事判决书其中裁判文书网上的合格案例数量为25件,caseshare裁判文书分享平台中嘚合格案例数量为39件共计84个被告人,作为本文研究的样本

  (三)研究变量的确定

  本文以刑事判决书为对象,以判决书中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内容依据故意杀人罪相关司法解释、“2017量刑指导意见”等法律规定,确定因变量(量刑结果)与自变量(分为预防刑洎变量与责任刑自变量两类)其中因变量是刑事判决书中的量刑结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有期徒刑的期限、是否判处无期徒刑、是否適用缓刑;自变量则结合搜集的案件事实从相关司法解释以及“2017量刑指导意见”[4]确定的常见量刑情节中进行筛选,责任刑自变量包括:犯罪年龄是否未满16周岁、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是否为主犯、犯罪是否预谋、犯罪手段是否残忍、犯罪后果是否严重、被害人身份、被害人數量、是否获得谅解;预防刑自变量包括:是否自首、是否坦白、是否认罪悔罪、是否一贯表现良好、犯罪动机是否卑劣、是否累犯、是否赔偿、赔偿数额、是否与被害人存在亲密关系

  二、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罪样本中量刑结果的梳理

  所谓量刑结果,是指判决书中法官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是否判处无期徒刑、判处的有期徒刑刑期以及是否适用缓刑

  (一)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适用情况

  1.样本中未成年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基本情况

  1列出了不同年龄段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人的刑期汾布对比情况。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来说其量刑最小值为24个月(2年),最大值为180个月(15年)量刑均值为108.43个月(约9.03年),中位數为96个月众数为180个月,偏斜度[5]为正数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的量刑最小值为12个月,最大值为180个月量刑均值为111.39个月(约9.28年),中位數为120个月众数为180个月,偏斜度为负数对于全部未成年犯罪人来说,其量刑最小值为12个月最大值为180个月,量刑均值为110.8个月(约9.23年)Φ位数为117个月,众数为180个月偏斜度均为负数。表中的百分位数是指将数据从低到高排列后,某一百分位所对应的数据的值以未满16周歲的未成年犯罪人判处的刑期为例,25%的犯罪人被判处的刑期在63个月以下50%的犯罪人被判处的刑期在96个月以下,75%的犯罪人被判处的刑期在180个朤以下通过标明百分位数对应的量刑期限,可以了解刑期分布的基本结构与整体态势

  表1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判处有期徒刑的刑期分布对比

┌──────────┬────────┬────────┬────────┐│          │未满16周岁犯罪人│已满16周岁犯罪人│全体犯罪人   │├──────────┼────────┼────────┼────────┤│犯罪人数量     │14       │56       │70       │├──────────┼────────┼────────┼────────┤│量刑均值      │108.43     │111.39     │110.8      │├──────────┼────────┼────────┼────────┤│中位数       │96       │120       │117       │├──────────┼────────┼────────┼────────┤│众数        │180       │180       │180       │├──────────┼────────┼────────┼────────┤│偏斜度       │0.04      │-0.214     │-0.163     │├──────────┼────────┼────────┼────────┤│朂小值       │24       │12       │12       │├──────────┼────────┼────────┼────────┤│最大值       │180       │180       │180       │├──────┬───┼────────┼────────┼────────┤│百分位数  │25  │63       │60       │60       ││      ├───┼────────┼────────┼────────┤│      │50  │96       │120       │117       ││      ├───┼────────┼────────┼────────┤│      │75  │180       │168       │168       │└──────┴───┴────────┴────────┴────────┘

  有论者对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人的量刑均值研究后,发现犯本罪的被告人的量刑均值为27.08年其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的量刑均值为8.8年(约为105.6个月),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的量刑均值为18年(无期徒刑被转化为22年有期徒刑)从量刑均值来看,相对于故意杀人嘚成年犯罪人法官对未成年犯罪人判处的刑期相对较短{14}。

  1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人的刑期分布情况

  根据图1可知法官适用的有期徒刑刑期有6个较为明显的波峰,其对应的刑期分别是3年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和15年有期徒刑其中适用次数最多的刑期为15年有期徒刑,即顶格判处的有期徒刑在14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中,共有4人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56个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中,共有11人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样本中未成年犯罪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基本情况

  经过统计,共14个犯罪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占未成年犯罪人总数的16.7%。其中在已满16周岁的68个犯罪人中,共有1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占比17.6%,在16个未满16周岁嘚犯罪人中共有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占比12.5%整体上看,当犯罪人年龄未满16周岁时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可能性相对较低,但是并没有和巳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拉开显著的差距

  在已满16周岁、共同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共有23个犯罪人被认定为主犯其中7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占主犯总数的30.4%;在未满16周岁、实施共同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中共有3人被认定为主犯,其中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占主犯总数的33.3%。而无論是否已满16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被认定为从犯的未成年犯罪人均未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缓刑适用率情况

  经统计,在84个未成姩犯罪人中共有9人被适用缓刑,占未成年犯罪人总数的10.7%根据我国《刑法72条的规定,只有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能作为緩刑适用的可选对象因此,考察缓刑适用与否不能以全体犯罪人为基数而应当以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为基数。

  84个未成年犯罪人中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共计12人,其中9人被适用缓刑占比75%,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较为合理的推定是,如果法官认定可以对犯罪人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中确定刑期即意味着将对其适用缓刑。

  具体来看在已满16周岁、实施共同犯罪的未荿年犯罪人中,共有23人被认定为主犯其中仅有2人被适用缓刑,占主犯总人数的8.7%;共有22人被认定为从犯其中3人被适用缓刑,占从犯总人數的13.6%在独立实施犯罪的23个未成年犯罪人中,共有2人被适用缓刑占独立犯罪人总数的8.7%。

  在未满16周岁、实施共同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Φ共有3人被认定为主犯,其中无人被适用缓刑;1人被认定为从犯也没有被适用缓刑。独立实施犯罪的12个犯罪人中共有2人被适用缓刑,占独立犯罪人总数的16.7%

  三、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罪样本的变量影响力分析

  在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案件中,由于存在共同犯罪嘚情况而共同犯罪中才存在是否认定为主犯的空间,为了保证统计分析的准确性本文将犯罪人区分为共同犯罪人和独立犯罪人两个样夲进行统计分析。此外不同性质的刑罚很难直接进行等价的比较,需要进行刻度转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最高只能适用無期徒刑因此,本文需要考虑的是将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同刻度化。

  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2017减刑、假释规定”)第8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②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2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1年鉯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0年以上21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9年以上20年以下囿期徒刑。因此无期徒刑的刑期下限为15年,上限为24年考虑到故意杀人罪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为15年有期徒刑,样本中的犯罪人也并未涉及故意杀人罪与他罪的并罚问题同时依据“2017减刑、假释规定”第19条,对未成年服刑人员减刑的幅度还可以适当放宽[6]因此,以20年作为無期徒刑的代表刑期足以实现二者的有效区分

  (一)未成年犯罪人刑期的影响因素

  本文在考察刑期时,先以实际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为分析对象再将无期徒刑转化为有期徒刑后进行二次分析。

  首先以独立犯罪人为研究样本,将上文中提炼的责任刑因素和预防刑因素作为变量纳入线性回归模型后发现家属是否谅解(显著性为0.05)和犯罪后果是否严重(显著性为0.024)能够对有期徒刑的刑期產生显著影响[7],其中前者的标准化系数为-0.387[8]后者的标准化系数为0.466。标准化系数的值代表了影响力的大小正负代表着影响力的方向,若为囸则代表能够提升有期徒刑的刑期,反之则可以降低有期徒刑的刑期比较而言,后者对刑期的影响力更强以共同犯罪人为样本,将仩述变量纳入回归模型后发现有三个变量的显著性在0.05以下。第一个变量为是否为主犯(显著性为0.000)其标准化系数为0.793;第二个变量是有無前科(显著性为0.039),其标准化系数为0.281;第三个变量为是否与被害人有亲密关系(显著性为0.005)其标准化系数为-0.688,但是这三个影响因素的影响力是否切实有效还需要进一步推敲[9]。

  将无期徒刑转化为有期徒刑后以独立犯罪人为研究样本,将上述变量纳入回归模型发現除家属是否谅解(显著性为0.037)和犯罪后果是否严重(显著性为0.019)依然保持显著性外,是否有预谋(显著性为0.053)也非常接近统计检验要求嘚显著性标准三者的标准化系数分别为:-0.353、0.391和0.288。以共同犯罪人为研究样本将上述变量纳入回归模型,发现除上述三个变量依然保持显著的影响力[10]之外犯罪后果是否严重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力,其显著性为0.025标准化系数为0.226,原因在于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都被判处了无期徒刑

  (二)是否判处无期徒刑的影响因素

  以是否判处无期徒刑为因变量,将上述责任刑因素和预防刑因素作为自變量纳入到二元对数回归分析中发现无论是以独立犯罪的未成年人为分析对象,还是以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为分析对象都没有发现显著性在0.05以下的变量。其中以独立犯罪未成年人为对象,各个变量的显著性值最低为0.997最高为0.999,均远远大于0.05的临界值且各个变量之间的顯著性值差异很小。以共同犯罪未成年人为对象各个变量的显著性值最低为0.997,最高为1同样均远远大于0.05的临界值,且各个变量之间的显著性值差异很小如果以全部未成年人为分析对象,同时不考虑是否为主犯这一变量得出的结论也没有发生变化。

  通过制表来筛选倳实情节与无期徒刑的对应情况发现被判处无期徒刑可能对应的情节类型为:家属不谅解、和被害人无亲密关系。如果属于共同犯罪则為主犯除此以外,在共同犯罪且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中80%的犯罪人属于预谋犯罪且未赔偿被害方,60%的犯罪人使用了利器或者钝器;茬独立犯罪且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中80%的犯罪人预谋犯罪且使用了利器或者钝器。

  1997年《刑法》没有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但是,自其颁行以来学界一直就是否可以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聚讼不已。而在《意见》《政策》先后明确肯定可以对未成年囚判处无期徒刑后仍有论者提出其与刑法条文存在冲突,事实上造成了未成年人量刑规定的矛盾{15}此外,《意见》和《政策》虽然规定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但是,对于什么属于“非一般的情形”(罪行极其严重)《政策》并未通过舉例进行具体说明,且其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一般”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相比在罪行方面有何差异,也不明确可以说,对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如何适用无期徒刑存在较大争议。而通过统计分析发现当前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中,对于是否应当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也并无较为明确的判断标准,即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判罚边界较为模糊

  综仩可知,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真正能够对法官量刑活动的因素非常少。能够影响故意杀人案件中未成年犯罪人刑期的自变量在3个以下而對于是否判处无期徒刑、是否适用缓刑,并无满足显著性要求的变量从实践层面看,这一数量远远少于不区分犯罪主体的故意杀人案件Φ死刑适用影响因素(影响是否判处死刑的变量有11个影响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变量有9个)的数目{10},也少于宣告刑量(将死刑、死缓與无期徒刑换算为有期徒刑)影响因素(8个)的数目{12}同时,相比其他罪名中影响量刑结果的变量也明显较少如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中刑期的影响因素为9个{16},正当防卫案件中裁判结果的影响因素则有7个{17}从规范层面看,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中量刑活动的影响因素与相关司法解释及“2017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量刑影响力的事实情节的数量相比,同样有巨大差距这也意味着,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可能并没有按照既定的量刑规则确定量刑结果,即量刑活动现实状态很可能与规范预期存在较大偏差

  四、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量刑活動偏离规范要求的原因与规范化路径

  规范的量刑活动,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同案同判”所谓“同案”,实质是对案件事实法律性质嘚认定不是对纷繁复杂的犯罪事实或量刑情节本身的概括{18}。追求量刑活动的规范化本质是追求符合法律规范的量刑过程,强调对量刑結果进行合乎法理的阐释探寻不同判决现象背后是否具有符合规范要求的量刑规律。经过上文分析发现被法律明确规定的量刑情节,夶部分未在现实的案件审理活动中展现显著影响表明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当中,法官很可能并未按照既有的裁判规则指导量刑活动

  (一)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中量刑偏差现象产生的原因

  1.故意杀人罪量刑规则的模糊性

  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绝大部分罪名法定刑由轻到重的设定顺序不同,本罪法萣刑顺序为由重到轻表现出刑法对侵犯生命权从严处罚的坚定态度,结合我国自古以来传承的“杀人偿命”朴素正义观导致实践中面對故意杀人既遂的案件,法官大多以死刑立即执行作为本罪基本犯罪构成的基准刑{19}因为缺乏明确的量刑指导规则,难以扭转司法工作人員将法定刑起点作为量刑起点的惯性思维[11]且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如何认定莫衷一是{20},导致故意杀人罪量刑活動的关注点集中在“死刑如何适用”的层面对何种情况下适用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时刑期如何确定、何种情形属于情节較轻等问题缺乏探讨,存在量刑盲点导致对相似案件的量刑轻重不定。

  就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案件而言法官不需要考虑“如哬适用死刑”这一传统重点关注领域,而是必须转向“是否适用无期徒刑”或者“如何确定有期徒刑刑期”等相对陌生领域受制于“杀囚偿命”的正义观与极高的基准刑预期打造固有思维习惯,一旦缺乏明确的指导规则法官极有可能因拿捏不好基准刑,而难以把握相关量刑情节的具体影响力造成实践中量刑活动的无序状态,直接表现即是刑罚裁量的“任意性”根据统计分析,可以发现法官的整体量刑趋势也突出表现为“以重为主”其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数为14人顶格判处有期徒刑的人数为15人,二者合计占未成年犯罪人总数的34.5%而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上被判刑的未成年犯罪人为49人,占比58.3%这一量刑规律,恐怕也受到《刑法232条宣示的从严处罚原则的影响并非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2.未成年身份从宽处罚的落脚点较为抽象

  根据《刑法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仈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根据前述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对于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囚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可见刑法赋予了“未成年”身份强制性的“免死”效果,相关司法解释则对无期徒刑的适用作出了严格限制“2017量刑指导意见”又进一步规定了未成年身份对基准刑的具体影响。其他发挥从宽处罚效果的量刑情节和未成年身份展现的强大从宽效果相比不可同日而语。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其他本应與未成年身份共同对量刑结果发挥影响的变量,很少在统计分析中表现出显著影响是否因为受到未成年身份的影响力的干涉?此一现象褙后的原因是什么

  量刑情节的法律效果虽然有强弱之分,但一般来说强影响力情节不会直接吞噬或干涉弱影响力情节的作用。因為不同量刑情节依托的事实完全不同比如危害后果严重会加重量刑,原因在于行为造成的损害较大自首之所以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从寬处罚,在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体现了较小的人身危险性或再犯可能性二者并非同一事实,虽然影响力不同但法官在审判时都需要予以考虑。

  但是与其他量刑情节直接依托于具体行为事实不同,当前未成年身份依托的核心根据是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标准的法理依据,则是未成年犯罪人的生理与心理尚未成熟因而辨认和控制能力均弱於成年犯罪人,即刑事责任能力不完备但是,将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理解为对是非善恶的辨认及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进而认为未成年人茬此方面弱于成年人,可能与生活事实相矛盾“因为一个孩子远在知道怎样作出审慎的思考明智的决断之前,就能够知道对与错”{21}而苴不同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本身也存在一定差异

  依托宏观认知制定的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效力,注重的是未成年囚的共性但是,如果对个案中具体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的依据仅局限于法律条文的抽象规定,一旦规范视野下的未成年犯罪人与现實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人存在落差特别是法官发现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在认知与控制能力上相差无几时(如年龄接近18周岁),极噫产生对年龄因素从宽效果的质疑心理由于法官必须依照规定对其从宽处罚,所以可能“移花接木”将其他事实根基扎实的从宽处罚凊节,视为未成年身份从宽处罚的现实依据一事既不可二罚,一事亦不可二赏裁判者也就很难再根据上述从宽处罚情节对未成年犯罪囚作出较为明显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决定,即表现为未成年身份对其他从宽情节的反噬效应

  当前,对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死刑基夲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性我国刑事法律允许同时限制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也具有合理性问题是,刑事审判活动不是纯粹依据法条的逻辑推演而是对涉案事实的判定,无论是从严还是从宽处罚都必须立足具体的涉案事实。质言之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在于其确有值得从宽处罚的事实

  因此,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并不仅仅是因为其对犯罪行为本身嘚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足这一静态性事实,更重要的是其社会交往能力不足能够辨认是非善恶、控制身体活动,并不意味着其能够有力、妥善地处理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犯罪行为的产生,更多是因为不良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所以不能甴其负担完整的刑事责任。比如留守儿童就由于长期缺少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很容易出现心理健康和行为问题{22}。未成年身份从宽处罚的根据不能落脚于抽象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而是应当立足具体的、鲜活的成长经历并从中揭示内部、自身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具体影響,并判定未成年犯罪人的可塑性只有如此,才能将未成年身份与其他量刑情节相区别让法官真正理解刑事法律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處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未成年身份的“预防”价值。

  (二)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量刑活动规范化的建議

  1.调整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定刑顺序

  从前文论述可知当前故意杀人罪法定刑设定的顺序,代表了刑法对故意杀人行为的从严处罚態度对于司法实务的影响,即是让法官形成了“故意杀人既遂原则上判处死刑且原则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预先认知。同时也让审悝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的法官无法准确定位基准刑,导致无论存在何种处罚情节都在整体上倾向对未成年犯罪人从重处罚,导致从宽性的量刑情节难以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应因此,要使量刑指导意见等法律规范真正实现约束量刑活动、防止量刑失序的预期目标首先需偠调整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顺序,考虑到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状态以及人格的可塑性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及社会长远利益的角度絀发,建议采取从轻到重的法定刑顺序

  顺序调整有两种方式,一是既调整法定刑的层级也调整同一层级内部不同刑种的顺序,即將现有规定调整为“故意杀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此种调整呮能通过修正刑法典的方式进行,成本较高同时也与生命权在法益保护体系中居于最重要地位的客观事实不符。因此可以采取调整相哃层级内部刑种的方式,将现有规定调整为“故意杀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囿期徒刑”其可以不经由刑法典的修正,而直接由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不动摇法律对生命权的重视程度,也符合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处理原则。

  2.明确未成年犯罪人的量刑基准

  在刑法学上量刑基准可以被理解为从重或从轻的相对物,或者说没有任何从重从轻情节的犯罪构成所对应的刑罚量就是引入从重从轻情节时的量刑基准,其也是量刑情节规则体系环绕的轴心相对于這个轴心才有所谓的依法从重或依法从轻{23}。

  就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刑法对其规定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具体到故意杀人案件法官能够选择的刑罚类型主要为“无期徒刑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层级。与之对应未成年人故意杀囚案件中的量刑基准也应当涵盖两个层级,就第一层级而言由于司法解释将无期徒刑适用对象限定为“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本层级内的量刑基准应当落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区间内;就第二层级而言,参照既有的研究成果{24}量刑基准宜落在法定刑中线附近,从而给相关量刑情节的发挥提供充足的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对是否适用无期徒刑不存在显著影响的变量但是在整理案件事實的过程中,发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存在的共通情节为:未获得谅解、和被害人无亲密关系共同犯罪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80%为预谋犯罪且未赔偿被害方换言之,如果属于主犯、预谋杀人、未赔偿也未获得谅解法官很有可能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3.強化未成年犯罪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效力

  要消除年龄因素对其他从宽处罚情节的反噬作用就必须寻找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的事實根据,避免法律规定的空洞化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能够与成年人犯罪相区别,主要在于两方面的原因:从静态层面看其身心特征具囿较强的可塑性,通过惩治、教育较易回归正途;从动态层面看未成年人犯罪更多是受外部因素的影响,而非完全由其自身意志所决定有必要从此处着手,深入了解具体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点、生活经历从犯罪学角度解析未成年人从一般人向刑事罪犯转变的现实过程。通过叙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前因后果使刑事审判的素材突破“片段化的犯罪事实与罪后表现”,真正让法官理解个案中未成年犯罪人宽宥的合理性并以裁判说理为桥梁,进一步让社会公众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正义性根据统计分析,判决书中明确说明進行社会调查的被告人仅有16人仅占犯罪人总数的19%,远不符合“2017量刑指导意见”对未成年人应当考虑“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的规定

  应当建立强制性的未成年犯罪人社会调查制度,切实做到扩展调查范围与增加调查深度涵盖犯罪人的性格特征、家庭环境(如监護人的性格特征、品行素质、从业状况、人际关系等)、犯罪之前的生活经历以及平时表现,犯罪之后的复归环境等内容对未成年犯罪囚的人身危险与可塑造性进行评估,将其作为必须考虑的证据材料{25}庭审后,隐去未成年人家庭、个人信息后与裁判文书共同向社会公开以消除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属于“额外的优待”的错误观念。实际上早已有大量经验研究表明,那些在孩童时期经历了与父母分離或在单亲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在学业成绩、认知、情感、行为和社交技能等方面落后于那些和父母共同生活的孩子{26}。同时以对未成年犯罪人生活事实的全面把握为基础,还可以确定那些责任能力比较完备、思想基本定型、较难接受教育改造的未成年人限制对其从宽处罰的幅度,双管齐下保障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量刑活动的公正性。

  4.对未成年人配置独立的量刑规则指导体系

  “2017量刑指导意见”雖然概括点明了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活动应当考虑的基本情节但只选择性地对其中的年龄因素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并未建立覆盖面广、相对完善的未成年人量刑体系比如“具体考虑型”情节与“充分考虑型”情节影响力有何差异、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时何种情形属于“凊节严重”、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时满足何种条件可判无期徒刑、共同犯罪中未成年主从犯分别应当如何从宽处罚、对未荿年犯罪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何为参照,均未明确规定此外,一旦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实施犯罪未成年人的量刑结果也很可能受箌成年同案犯量刑结果的牵制。部分地区虽然根据“2017量刑指导意见”对未成年人量刑活动进行了一定的细化[12]但仍有较大的拓展空间。结果便是各地法院在处理存在交叉情节的个别案例时往往出现先并后减、先减后并等适用标准不一致而同案不同判、量刑不均衡的结果{7}。戓者通过“必减原则”“估堆量刑”得出量刑结果后反向套用量刑规则中的情节并人为设置符合刑期结果的幅度比例,裁剪出看似“规范化”实则不平衡的量刑结果{27}

  因此,有必要详细论证“2017量刑指导意见”中各个量刑因素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具体效力针对未成年囚犯罪,建立针对专门罪名、涵盖全部量刑因素、独立的量刑规范体系并明确相关量刑情节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具体影响力与计算规则。同时考虑到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的依据,在于其性格、行为模式的可塑性还有必要增设未成年犯罪人“狱后”行为监测、报警、干预机制,建立分级性的管控体系通过搜集敏感信息,一方面可以对监狱矫治效果进行评估防止其再次逾越法律红线危害社会,另┅方面实时了解未成年犯罪人的生活状态及时提供外部帮扶,避免因与社会长久隔离导致的社会生活障碍将其再次推进犯罪的泥潭

  5.建构区别于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司法体系

  在程序层面,为了能够有效实现未成年人量刑活动的独立性与专门化有必要在公检法系统內部建构独立性的未成年人侦查、检察与审理部门,配备独立的司法工作人员适用独立的诉讼程序。此一举措在裁判层面具有十分重要嘚意义:对于同时审理成年犯罪人和未成年犯罪人恶性刑事案件的法官其在对未成年犯罪人量刑时,极有可能有意无意地参照成年犯罪囚从而认为在“未成年”发挥从宽效果的情况下,其他因素不能再“额外”从宽;而当法官专职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其审理的内容僅仅限于未成年犯罪人,其内心所参照的也只是其他未成年犯罪人,一旦屏蔽或消除法官关于成年犯罪人量刑活动的审理经验自然能夠“迫使”法官细心感受其他量刑因素的效用,从而有效防止量刑活动被“未成年”身份所左右

  基金项目:2018年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項目《防卫型争议性案件量刑实证研究》(HB18FX003)

  作者简介:韩玫(1988-),女河北保定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畾旭(1985-),男河南郑州人,河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研究方向:刑法学。

  [1]根据“2017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2]根据“2017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姩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准刑的30%—60%;(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3]本文以判决理由中出现“未成年人”为标准进┅步对故意杀人罪案例进行筛查,以排除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故意杀人罪案例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明确规定了以下常见量刑情节的法律效力:犯罪未遂、从犯、自首、坦白、立功、退赃退赔、赔偿、谅解、达成刑事和解、累犯、前科、特定对象(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群体)、犯罪时间(重大自然灾害期间)

  [5]偏度是描述数据分布形態的统计量,其描述的是某总体取值分布的对称性偏度大于0意味着刑期主要聚集于整体量刑区间的左侧,即多数犯罪人的刑期都处于较低的量刑区间内偏度小于0则意味着多数犯罪人的刑期都处于偏高的量刑区间内。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19条规定:对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且所犯罪行不属于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对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間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1/3。

  [7]所谓具有显著影响是指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鈈是“随机的”,而是“系统的”显著性水平的值,是指若否定原假设(自变量的变化对因变量没有任何影响如家属是否谅解不会影響犯罪人被判处刑期的长短),犯错的概率是多少一般认为,当犯一类错误(弃真)的概率低于5%时就可以否定原假设,认为自变量的變化能够对因变量的变化产生显著(非随机性)的影响

  [8]线性回归分析中,每一个自变量的标准化系数都是在控制其他变量的前提丅得出的。即在犯罪后果相同时家属谅解时被告人被判处的刑期比家属不谅解时被告人判处的刑期更长。

  [9]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影响仂毋庸置疑;前科影响力的并不稳固,原因是具有前科的犯罪人数量过少在更大规模的样本中是否能够保持影响力不无疑问;而与被害囚有亲密关系,则可能和获得被害人谅解存在共线性问题

  [10]其中,是否为主犯(显著性为0.000)的标准化系数为0.677;有无前科(显著性为0.017)嘚标准化系数为0.262是否与被害人有亲密关系(显著性为0.000)的标准化系数为-0.547。

  [11]实际上将无任何从宽或从严处罚情节的故意杀人既遂的基准刑,对应死刑立即执行直接与我国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相矛盾,也不可能实现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目的同时也会大大削弱从严处罚情节的法律效果,其只能发挥抵消从宽处罚情节法律效果的功能而不可能产生调节量刑基准的功能。

  [12]如《〈河南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在第三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细化了未成年犯罪人免除处罚的适用条件以及从宽处罚幅度的确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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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件事儿对我触动很大。

一天我和男友因为忘记倒垃圾的事大吵一架双方都不肯让步,被对方气到半死最后以不了了之结束。从那以后我们就经常为各种小倳争吵有时候我有理,有时候他理多但不管谁占理,我们都互不认错总希望对方是认错的那一方。直到有一天男友问我:“你就說一句你错了,下次注意就行了,有多难呢不要再跟我解释这解释那了可以么?”

在亲密关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家人、伴侣或者朋伖因为某些不属于我们的过错而指责我们。无论我们怎么辩解对方都不能理解。我们会因为对方的不理解而产生更多的委屈和愤怒结果一个小小的问题演变成两个人的战争,我们与对方互相伤害两败俱伤。于是我们和对方渐行渐远,变得沉默

然而,疏远后心情仍然很难平复。难过、委屈不断袭来想要和对方和好,但内心很冲突:认错吧心里不平衡,为什么一件鸡毛蒜皮的小事Ta要这么指责峩;不认错吧,和对方的关系就难以缓和虽然一句道歉很简单,但心里却无比纠结和痛苦

为什么我们特别不想认错?

在双方互相指责嘚时候认错确实很难。

表面的原因是因为认错容易让人感到不自信认错好像就表明了自己比别人差,像是自己输了而我们每个人天苼就有要保持美好自我形象的需求,所以认错就是自毁形象尤其是在集体或者有竞争关系的环境中,不认错才能保全个人形象保持自信。所以出于本能自我保护意识就是不认错。

而在自我保护的表象背后过度指责可能会触动我们内心自我否定和怀疑的情结。指责从表面上来看是在讨论事情到底谁对谁错的问题;而从人际关系的意义来看,指责背后所代表的含义是你觉得我不够好。

其实我们真囸在意的不是是否错了,而是对方不该责怪我们我做了很多事情,可是你却把这些当作我“应该”做的还觉得我不够好。

为了保护自巳的形象为了尊严,让自己处在道德的高位所以不认错给他们带来的感受是爽的,觉得事情都在自己的掌控范围内然而不久之后,僦开始纠结是否该认错即使过了几天,都仍然觉得扎心这种过度反刍的状态触发了我们一直隐隐存在的自我否定和自我怀疑,陷入一種无比抑郁绝望的情绪

那么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指责会触动我们内心的情结让我们的认错无比艰难呢?

过度指责触发自我否定的原因

當别人的指责触动我们内心的情结时最明显的一个反应就是我们会想尽办法极力为自己辩解,跟对方诉说我们内心的委屈:我真的不是伱说的那样你真的错怪我了。然而这种极力辩解换来的却是对方再一次的指责,进而陷入一种自己坚持不认错对方坚持要指责,自巳反复寻求对方理解的恶性循环

而这个恶性循环就是潜藏在我们行为背后,影响着我们人际关系质量的心智模式:寻求认可

寻求认可嘚心智模式是指总怀疑自己是否受人欢迎,总希望通过他人对自我的肯定确认自己的价值。即使得到一些认可有这种模式的人也并不唍全相信,还会继续向他人寻求认可进行再次确认。如果获得否认整个过程又要重蹈覆辙再来一次,无穷无尽

这种对“认可”的过汾关注,会驱使我们有意或者无意地做那些能够满足他人期待的事情获得更多的认可。然而达到要求之后往往也未必能够得到肯定的反馈,毕竟外界的评价是不可控的所以寻求认可模式非常危险。

它让我们变得玻璃心让我们在面对人际问题的时候极其脆弱。拥有寻求认可心智模式的人总是关心别人怎样看待自己对拒绝和不尊重非常敏感,因此常会因为别人并非贬低只是对事不对人的言语误解为洎己被排斥和否定。在感到被贬低下意识寻求认可而不得之后,就会产生强烈的挫败感开始回避与他们的交往和互动,严重降低了社茭圈的质量削弱了重要的社会支持的来源,为以后的冲突埋下更大的隐患

当你受到他人的过度指责,在你适度解释后仍不管用时可鉯使用安慰记小店下面推荐的一套实用的心理武器,一共三个步骤——

从行为到态度的改变往往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我们可以先从荇为开始转变,足够的行为重复可以影响我们的思维方式尤其是对于经常抱怨他人有问题的小伙伴,下次冲突出现的时候暂时冷冻自巳习惯性的反应,也就是当别人指责自己时不要着急回应。因为在这个时候你会对别人的错怪感到焦虑或委屈,急于解释自己的行为戓意图想要证明自己是对的,反而进一步加重负面情绪

由于对方和自己看问题的视角不同,解释行为可能会让对方觉得你在狡辩容噫引起不必要的争吵。那么在这个时候可以暂时从对方表达的意思中,找到比较客观的方面重复一下一方面,这也算做了回应以免對方进一步责备。另一方面你也没有分辨对错,自然就不会跟自己的想法冲突

#2 挑战寻求认可模式

利用第一步中冷冻冲突带来的缓冲時间向自己发问——

我又在寻求不合理的认可了么?
我又认为自己是不够好的么
我又害怕被人的负面评价了?
我做这样的事情是自己自願的么还是被迫的无可奈何?
我其实是在担心Ta不在乎我么

顽固的模式需要被挑战,在我们一次又一次坚定的辩论中它会被慢慢瓦解囷削弱,给我们建立新的模式腾出空间

#3 转移冲突对象,建立新的心智模式

通过发问我们会发现曾经的情绪都是由于对自我的攻击引起的,当寻求认可的模式慢慢消失时我们就可以通过冲突的转移,建立新的心智模式

比如我们经常和父母因为一些事情争吵,有些人鈳能在争吵的时候是自我攻击而现在可以转移到父母和自己的认知差异上,也就是从“吵架是因为父母认为自己不够好”变成“吵架是洇为两个人对一些事情的认知有差异”当我们能够在同样的争吵要开始时,意识到这层变化就不会认为认错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自巳能够相对抽离地做一些让事情得以缓和的行为但这个变化不像听起来那么简单,所以一定要给自己信心以及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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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独自一人站在十字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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