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工人受伤雇主与被雇佣者责任需要赔付医保报销部分的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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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工人受伤后住院的医疗费用是否由雇主全部承担
雇佣工人受伤后住院的医疗费用是否由雇主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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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为什么受伤。如果现在雇佣过程中,进行雇佣涉及的工作,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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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不在施工名单之列却因施工受伤 雇佣关系成立雇主赔偿
发布时间:日
&&&& 50多岁的四川人王泽(化名),在工地从事墙体浇筑工作时被混凝土泵内崩出的橡皮球击中头部,造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为此,王泽将工地的承包商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及分包商北京某建筑劳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王泽虽然不在施工人员名单上,但受伤时在建筑劳务公司分包的工地上从事分包范围内的工作,二者形成雇佣关系为由,判决建筑劳务公司赔偿王泽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1886.60元。&&& 日晚上6点多,王泽在他人的安排下到丰台区黄土岗某工地从事墙体浇筑工作。第二天早上,其他工人在清洗混凝土泵时,泵内崩出的橡皮球击中王泽的头部。后王泽被送往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颧弓处皮肤挫裂伤,右肩部皮肤挫伤。王泽于日至11月30日住院治疗153天,住院期间行骨折复位内固定术;出院医嘱:全休两周,不适随诊。日,医院出具证明,内容为:住院期间陪护一人,适时进行二次手术,费用约需两万元左右。日,王泽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王泽住院期间由其子陪护。日,王泽儿子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证明王泽儿子工资为2300元,6月18日因其父发生意外离开岗位,5个月无法正常工作,扣其工资11500元。&&& 日,王泽就其日受伤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日,王泽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撤回了诉讼。日,王泽提起本次诉讼,要求建筑装饰公司及建筑劳务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73412.48元。&&& 庭审过程中,承包商建筑装饰公司辩称,王泽与被告公司既无劳动关系也无雇佣关系,要求被告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缺少法律依据;被告公司将黄土岗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形式分包给第二被告建筑劳务公司时已经尽到了审查的义务和管理责任,经审查建筑劳务公司具备承包工程的资质和能力,并且当时配备的专职安全员,检查使用时气泵是合格的;被告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方只能对分包商进行管理,而不是对分包商下的每一个工人进行管理,因此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少法律依据。&&& 分包商建筑劳务公司辩称:首先,我公司与王泽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或者工作雇佣关系,我公司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其次,我公司是经合法审批正常营业的劳务公司,承揽的项目都需要制作人员报表,经备案审核后方可施工,我公司有施工管理人员表和施工工作人员表,该表中没有王泽的名字,甚至王泽提供的所有证人的名字均不在该表中,故王泽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再次,王泽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泽受伤时在建筑劳务公司分包的工地上从事分包范围内的工作,故王泽与建筑劳务公司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建筑劳务公司应当对王泽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证据确定。王泽要求建筑装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该公司分包的建筑劳务公司具有相应建筑劳务资质,故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建筑劳务公司辩称其与王泽无雇佣关系一节,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建筑劳务公司辩称王泽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一节,因王泽曾于2005年12月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应当自其撤诉之日重新计算时效,距本次诉讼尚不满一年,故王泽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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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敢用吗?口头协议揽活 民工受伤雇主不认账法院:口头约定也是雇佣关系,用人单位担责六成
绵阳晚报·蜀龙网
刊号 CN510006
第T09版:城事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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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揽活 民工受伤雇主不认账
法院:口头约定也是雇佣关系,用人单位担责六成
&&在一些区县乡镇,每天早晚都有举着牌子揽活的农民工和雇主讨价还价、口头约定后就成交,整个过程没有书面合同。如果遇到意外,他们要么吃哑巴亏,要么在维权路上历经艰辛。近日,三台县法院判决一起口头协议揽活致残案件,尽管当事农民工最终胜诉获赔,但教训非常深刻。&&■王啸 刘敏 记者 黄志富&&揽活未签合同&&摔伤难获赔&&今年43岁的张某是三台县北坝镇人,平时靠在劳务市场或街边揽活打零工挣钱。日,张某在劳务市场揽到一份为某纺织厂维修厂房的活。与用工方负责人口头谈好工钱后,张某又雇了几个帮工。&&当天上午8点过,张某爬梯子上厂房顶,没想到,梯子突然断裂,导致张某重重摔落在地,医院以“右股骨颈骨折” 收治入院,出院后,又做了很久恢复性治疗。日,张某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2014年10月,张某又因右侧股骨头缺血坏死再次入院治疗。&&近3年来,张某花费高额的治疗费用。期间,张某多次找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医疗等费用,但对方称,和张某之间没有书面用工合同,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张某在工作中使用不合格工具,受伤属于个人过错等理由,拒绝赔偿。&&法院判用人单位担责六成&&今年3月,张某将纺织厂起诉至三台县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9.4万余元。&&三台县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受雇于被告,为其临时修缮房屋,双方虽然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用工合同,但实为雇佣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损害后果是由原告使用不合格工具造成,其自身负有过错,故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负担损失的60%,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负担损失的40%。原告耗用医疗费用应扣除已在城镇居民医保统筹报销费用。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元。&&口头协议注意保存工作证据&&记者近日走访三台县北坝镇街头劳务市场。来自潼川镇、今年50多岁的农民工张先生称,自己在街头劳务市场揽活已5年多了,每次都是与雇主谈好价格,活干完了就拿工钱,从来没签过书面用工合同。&&审理此案的三台县法院刘法官表示,现在不少农民工没有技术,又无法远离家乡,只好选择就近打零工。这种工作的保障性较差,所以在揽活时要重视自身权益的维护。双方确定劳务关系,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万不得已也可采用口头协议。如果打零工时受伤,除农民工本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错外,用人单位或雇主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雇佣双方来说,最好的方式是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如果确实无法签订,农民工可以通过录音来保存自己工作的证据。
(C)2006 绵阳晚报·蜀龙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曹某登高装修时遇脚手架横木折断,坠地摔伤。其雇主支付了2.7万余元治疗费后又被索赔。记者昨天获悉,密云法院判决雇主再赔偿曹某6220元。&&&&日,李某夫妇雇用曹某做房屋装修工作。当日下午,因脚手架上面的横木折断,曹某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在医院治疗期间,李某夫妇为曹某支付了2.7万余元的治疗费,后因其他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曹某起诉要求李某夫妇再赔偿误工费等共计1.1万余元。&&&&庭审中,李某夫妇同意对曹某的损失进行适度赔偿。法院认为,李某夫妇雇用曹某为他们名下房屋做装修,有责任对曹某的劳务条件进行安全督导,但其未能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曹某应当对装修所用脚手架的选材及搭建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他与其他装修人员共同搭建的脚手架,且在中午吃饭时存在饮酒行为,曹某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据此判决李某夫妇除已支付给曹某的治疗费外,再赔偿曹某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6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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