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丽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爱新觉罗·英杰,职务董事长。
被告:爱新觉罗·英杰,男,****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周丽萍与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爱新觉罗·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周丽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丽萍撤回起诉处理。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西道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爱新觉罗·英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丽丽,该公司职员。
诉被告李盛梅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
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