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成员除了独董是什么意思和公司普通职工可能不是公司股东 其他人一定是公司股东 换句话说 就是经股东大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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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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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兆全称,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高校学者居多,这是因为高校内聚集了不少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人才,而这些人才是上市公司所需要的,而且这些人才也都有一定的影响力,因而成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首选。曾有媒体报道称,在浙江本土上市公司中,独董这一职位已成为一道独特的风景。500多名独董大多数来自浙江大学、浙江财经学院、浙江工商大学三家高校,其中,浙江大学更是先后产出了61名独董,已俨然成为“独董大本营”。
原标题:揭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面纱昨天,教育部通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刘亚和国际商学院原院长汤谷良违规兼职取酬等问题,他们的问题均涉及在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到底做什么?薪酬又有多少,都是什么人担任?对此,本报记者进行了相关采访。高校独立董事问题多昨天,教育部通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刘亚和国际商学院原院长汤谷良违规兼职取酬等问题。经查,自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刘亚在6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取酬126.6万元。刘亚在经济实体中的兼职情况,未向组织报告,兼职取酬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申报,严重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和组织纪律。经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原院长汤谷良在担任院长期间,先后在4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兼职取酬合计人民币152.9万元、港币120万元。汤谷良虽向学校报告了兼职,但隐瞒了取酬问题。对此,威诺律师事务所知名证券律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杨兆全告诉本报记者,其实对这两人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身份上应该是没问题,其触犯的是党内纪律——兼职不报和隐瞒收入。不过记者查阅发现,近年来,高校人士出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问题颇多,之前,曾有报道称,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主任、EMBA中心主任徐经长身兼6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当时被网民赠与“最牛独董”的称号。当时网民称:“最牛的‘独董’,钱拿得过来,事管得过来吗?”而按证监会规定,独董兼任的上市公司最多不得超过5家。显然,这一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刘亚在6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也违反了证监会的规定。都是什么人担任独立董事杨兆全告诉记者,其实独立董事是个舶来品,是从美国引入,在中国推行的时间也不是很久。据介绍,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英大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介绍说,独立董事制度是有香港背景的史美伦引入的,其曾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当时其称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当时引入时有一些官员担任独立董事,不过后来都逐步退出,现在以学者为主。杨兆全称,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高校学者居多,这是因为高校内聚集了不少、法律等方面的人才,而这些人才是上市公司所需要的,而且这些人才也都有一定的影响力,因而成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首选。曾有媒体报道称,在浙江本土上市公司中,独董这一职位已成为一道独特的风景。500多名独董大多数来自浙江大学、浙江财经学院、浙江工商大学三家高校,其中,浙江大学更是先后产出了61名独董,已俨然成为“独董大本营”。独立董事薪酬有多少杨兆全律师介绍,独立董事一般是上市公司大股东推荐,然后通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薪酬相差比较大,从年薪四五万到几十万不等。同花顺曾经有一家数据统计显示,A股市场中有170位独立董事,至少在五家以上的单位兼职。值得关注的是,独董的平均年薪超过5万。之前媒体报道称,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主任、EMBA中心主任徐经长至少兼任宝莱特、奥康国际、北京城建、北新、全聚德、荣之联6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横跨房地产、餐饮业、纺织服装、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建筑材料业。徐在这些兼职中所获津贴从2.9万元到8万元不等,合计达33万元。据报道称,根据民生银行2013年的财报数据,巴曙松此前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年薪高达100.5万元人民币,他也因此被冠以A股“最贵”独董的头衔。独立董事为何“花瓶”多?虽然独立董事领着不薄的薪酬,但是有一些独立董事却被冠上“花瓶”的称号,因为他们总是失声。有投资者总结,有些独立董事是“电话履职”独董。这些独董经常缺席董事会,多只通过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有些则直接“失声”,股民曾在股吧里抱怨,在绿大地、重庆啤酒等一系列上市公司造假丑闻中,独董们集体“失声”。为什么有些独立董事会不发声?杨兆全律师总结说,一些独立董事不发声是因为怕担责任,另外对股东讨论的问题可能不太清楚,“有些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一个福利待遇,大股东可能就会请自己的朋友来担任,然后给他报销一些交通费等费用,本来人家大股东请你来是挺高兴的一件事儿,但是如果你老是找问题,人家就不高兴了。”知名财经评论员老艾告诉本报记者,本来独立董事制度是希望能够起到监督作用的,但是目前来看作用并不是很明显,这是因为薪酬制度,“独立董事都是从上市公司领薪酬的,怎么能代表中小股民呢。”他希望能够改革这一薪酬制度,比如独立董事可以从上市公司协会或者投资者保护基金里领薪酬,这样会更有制衡效果。本报记者 于建J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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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上市公司高管称合适的独董现已供不应求_独立董事辞职_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高管称合适的独董现已供不应求
年关将至,上市公司董监高离职潮加剧。上市公司高管称合适的独董现已供不应求,更多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年关将至,上市公司董监高离职潮加剧。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22日,今年12月份已经有302家上市公司发布了董监高的辞职公告,涉及人数逾350人。高层离职,名义上均称是个人原因或者工作原因,但个中真实原因或许复杂,只不过&不足为外人道&。
  而值得注意的是,随着高校反腐工作的推进,也引发了一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潮。有上市公司内部人士告诉记者,&由于独立董事大规模离职,现在找补选的人不太容易,需求太多但合适的太少&。
  离职原因各异
  12月22日,渤海轮渡连发两份公告,公司董事长和一名董事双双辞职。公告称,董事会于近期收到董事长刘建君的书面辞职申请。刘建君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另一份公告中则称,董事会于日收到董事李景奇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李景奇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根据渤海轮渡之前发布的三季报报告显示,今年前三季公司营业收入9.14亿元,同比增长8.2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4亿元,同比下滑25.18%。
  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关于上市公司董监高辞职的原因,通常来说包括四种情况:一是公司业绩表现不佳,发展前景不足,会导致高层离职;其次,也有可能是因为在经营方面与大股东存在分歧;再者,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到期,对高管的激励减少,也会促使其离职;此外,也有可能是其个人出现违规行为,因此选择一种体面的方式离开公司。
  除了渤海轮渡,仅昨日(22日)一天还有20家上市公司发布了董监高辞职公告。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12月22日,今年12月份以来已经有302家上市公司发布了董监高的辞职公告,涉及人数逾350人。
  南玻A多位高管离职
  记者注意到,不久前因&万宝之争&而在备受资本市场关注的宝能系,在其入主另一家标的公司南玻A的同时,即发生了多位高管离职的现象。而就在昨日晚间,南玻A又有两位董事辞职。
  12月22日晚间,南玻A公告称收到董事陈潮、董事严纲纲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陈潮、严纲纲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事实上,早在这之前,南玻A就已经有3位高管离职。日,南玻A发布权益变动报告书,宣布前海人寿的持股比例由5.02%升至10.04%。随后的5月22日,南玻A副总裁张柏忠辞职。
  六个月之后,11月2日南玻A再次发布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前海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升至25.05%。此后的11月4日、12月10日,又有两名董事相继辞职,分别为董事郭永春及董事李景奇。
  据了解,南玻A董事会共9名成员,其中3名独立董事,6名非独立董事。郭永春及李景奇均为非独立董事。
  高管辞职与宝能系入股的时间点如此接近,不得不让人疑问其间是否存在联系?对此,南玻A董秘办相关负责人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高管辞职只是因为他们个人工作的原因而已。&
  除了在二级市场增持南玻A股份之外,前海人寿还参与了南玻A的非公开发行计划。中投证券此前的研报认为,这或许为南玻后续的产业资本合作提供更大可能。
  至于此后的补选工作将如何展开,上述南玻A负责人表示,目前董事辞职的情况还没有令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因此并不急于召开股东大会补选新的董事,之后会有相应的公告通知。
  独董离职潮致市场&供不应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番离职潮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辞职现象可谓接连涌现。
  沈萌表示:&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是一个很重要的角色,起到制衡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但现在的大部分独立董事职位,成为了很多公司用来拉拢一些具备较高社会地位人士的工具,甚至存在一定的利益输送现象。&
  2013年10月份中组部曾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即中组部&18号文&),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中的任职资格、报酬等方面都做出严格的限制和规定。随即便有大批&官员独董&闪辞,此后,相对低调的高校教师大量补缺,密集涌入了上市公司董事会。
  而今年11月初,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各高校遵照执行中组部&18号文&等文件要求,高校独董现象受到关注,离职潮再次重演。
  据统计,12月22日一天,即有12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辞职。此前还曾有媒体报道称,11月27日至12月底,共计将有274位独立董事离职。
  一位上市公司内部人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由于最近相关政策的管理趋严,大批独董辞职,导致现在补选的人士难寻,市场&供不应求&。
  &公司独董离职后,我们也去找了一些人选,但还没有合适的。现在离职的独立董事很多,但有需求的上市公司也多,而且相关规定要求一个人最多只能同时担任5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要找到有相关经验、具备相应资格的人选比较难。&该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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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了有着丰富公司设立经验律师。 在我的软磨硬泡下,她终于不吝在家给我简单的上了一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会投票权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一人一票,是董事会的基本原则,即无论是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亦或者董事,具有的投票权都只有一票。其中,《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表决程序的规定较少,因此在公司章程的制定中,有较大自由发挥空间。而之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公司法》已经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而董事会的人数遵循: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实务中不可能达成董事长或者某位董事的一票通过权。但是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内规定,公司的某些重大决议,必须获得董事长或者某位董事的投票通过,方能生效;这样从实质上,就达成一票否决权的效果。由于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是由股东会任命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公司法关于非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之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选举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因此实务中,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股东的所持股的投票权,董事的提名权以及表决权的集中使用进行规定,从而达成对于董事会成员任命的有效控制,并最终影响公司的决策。
以下内容引自南方周末今年的一篇报道:《招商银行董事会的18张椅子》,我把其中一些关键点做了加粗处理:由于招行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的提名机制,分配比例并未明确界定,模糊之处为国资股东控制董事会席位提供了保障。招行公司章程规定,其董事长与行长分别设置,行长可以不是董事会成员,但其聘任或解聘的权力,属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一至十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该行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的产生程序,分为两类。其一,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1/3。其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招行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截至日,招行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均超过了1%,其中第十大股东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71%。即使考虑到十大股东之中的招商轮船、深圳市晏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楚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同为招商局集团的子公司,也应有至少7个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但是,招行董事会提交给股东大会选举的独董候选人,只有6位,且是等额选举。这6位候选人的提名权,如何协调分配,外人不得而知。对于其他的董事,公司章程规定,可以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出建议名单;持有或合并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截至日,招行的股东中,招商轮船、中远集团和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生命人寿),持股比例超过3%,此三者的董事提名比例如何分配,与上届董事会的建议又怎样协调,亦未有明文规定。日,南方周末记者就上述疑问,向招行的两位现任独立董事单伟建、潘英丽问询。他们均回应称,还不清楚其中的规则。单伟建亦是招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而潘英丽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招商银行2013年修订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之一就包括“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不过从股东大会的资料和选举结果,外界至少可以看到非独立董事们的“背景”。5月31日,招行的股东大会选举,将其非独立董事的12个名额,又分为两类进行选举:一类为股东董事,10名候选人,差额选举其中的9人;一类为执行董事3人,等额选举。这样的分类,无论是在招行的公司章程,还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都找不到依据。股东董事10位候选人,其中总计持股18.63%的招商局集团5人,分别是董事长傅育宁、副总裁李引泉、财务总监付刚峰、总裁助理洪小源、战略研究部总经理熊贤良;持股6.22%的中远集团2人,分别是董事长魏家福、总会计师孙月英;持股1.78%的第8大股东,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交建)1人,其执行董事傅俊元;持股2.76%的第六大股东,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邦保险)1人,其副董事长朱艺;以及中海集团副总经理王大雄——中海集团透过其全资子公司广海集团,持有招行2.93%的股份,为第五大股东。从以上信息可以看出,作为机构投资者,虽持有招行4.66%的股份,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有股东候选人入列。同时,5月31日的最终选举结果是,来自第八大股东中国交建的傅俊元当选,而第六大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朱艺落选,她所在的安邦保险也属机构投资者。于是,尽管提名权协调分配的过程并不清楚,一些有提名权的股东并未提出候选人的原因外界也不得而知,但可见的现实结果是,股东董事的9个席位,全部被国务院国资委下辖企业所控制,这是招行董事会18人的一半。按照招行的公司章程,该行董事会的决议,只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即使董事反对票与赞成票票数相等时,董事长还有权多投一票。至于三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执行董事:李浩,1997年5月即加入招行,2002年3月开始任副行长迄今;张光华,2007年4月起,担任招行副行长迄今;另一位就是马蔚华的接班人田惠宇——5月9日,在招商银行的董事会上,田惠宇首次成为执行董事的候选人。根据随后发布的公告,两位将等额选举的执行董事田惠宇和独立董事许善达,均为招商轮船所提议增补。另一位独董潘英丽,也对南方周末记者坦承,她是由中海集团提名的独董。如此就意味着,共计占股37.99%的“国资背景”股东,至少提名并占有了招行董事会里的12个席位,完全足以控制董事会。这篇报道最后总结:「在公司章程中,模糊董事提名机制,虚化股东大会制度,是一些持股比例低的第一大股东,特别是当第一大股东是国有资本时的普遍做法,其实质就是便于他们控制公司。」PS: 以上纯属抛砖引玉,期待看到更加专业和有价值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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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于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第112条首次提出“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该条款规定独立董事不能是: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经理或公司雇员);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但是,该条款为选择性条款,不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执行。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于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也对境外上市公司如何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要求:公司应有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所
唐跃军 日,中组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下称“18号文”),对党政领导在企业中的任职资格、离职期限、任职年龄、报酬等方面做了严格限制。18号文发布之后,A股上市公司掀起了独立董事离职潮。据Wind资讯统计,从日至日,沪深两市共有268人主动请求辞去独立董事岗位,涉及约300家上市公司。平均每月有约33名独董递交辞呈,几乎每天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去职。而在日之前,两市每个月仅有约10个独立董事主动离职。日,(601888.SH)发布公告称,独董王开元因年龄原因提请辞去独董职务。资料显示,王开元曾任民航总局副局长、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总裁等职务。这是18号文发布后,A股第一个辞任的“省部级”独董。初步统计,自日中组部18号文发布后至日,118名前官员主动辞任独董(占比44%),其中前省部级官员25位。此外还有62位高校教师、32位行业协会领导主动辞任独董。中国式“官员独董”离职潮出现的直接原因是“18号文”,但其深层次原因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场经济形态以及中国公司治理中广泛存在的第二类代理问题。独立董事制度的源起:解决第一类代理问题独立董事是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简称,公司董事会成员,非股东委派,不在公司内部担负职责,也不领取工资报酬,因其专业资历而具有超然独立的地位。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国家。美国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就涉及到了“非雇员董事”(Non-Employee Director)。1940年,针对基金运作中出现不当关联方交易严重损害股东行为的现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了《投资公司法》,正式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对投资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做出了要求,规定在该类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低于60%。经过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发展,独立董事制度逐步从美国扩展到英国,进而移植到法国和日本等国,逐渐成为判断董事会独立性和公司治理结构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标志。在英美国家,人们普遍预期独立董事能够承担发现公司经营的危险信号,对公司的违规或不当行为会提出警告。如果独立董事没有事先发现公司的违规或不当行为,就会受到股东和社会的谴责,甚至面临诉讼。另外,独立董事由于不依附于任何利益集团,他们可以在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绩效、保护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更多的作用。英美国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针对存在于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第一类代理问题,主要代表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地对以CEO为代表的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约束。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得以有效运行,存在两大前提条件。其一是股权高度分散,不会存在控股股东操控董事会及管理层;其次是英美国家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政府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干预经济活动,更多担任“裁判员”。而正是由于缺乏这两大因素,才导致中国独董制度实际运作中的变形。
独立董事制度引入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股份公司的引入,始于赴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由于纽约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境外证券交易市场都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为达到境外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标准,境外上市公司根据有关的要求聘请了独立董事。1993年发行H股,并按照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两名独立董事,从而成为第一家引进独立董事的H股公司。中国证监会于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第112条首次提出“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该条款规定独立董事不能是: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经理或公司雇员);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但是,该条款为选择性条款,不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执行。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于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也对境外上市公司如何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要求:公司应有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在2000年4月召开的全国企业改革与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家经贸委明确提出,今后要在大型公司制企业中逐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0年11月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公司应该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占董事总人数的20%。当公司董事长由控股公司的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兼任时,独立董事占董事总人数的比例应达到30%。当公司决策面临内部人控制和同控股股东等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独立董事可征求外部独立顾问的咨询意见,公司应为此提供条件。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日前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后,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也下发文件,在国有控股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对中国公司治理是否起作用?2002年5月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所作问卷调查显示,独立董事所起的积极作用似乎是显而易见的。在回答相关问题的324家上市公司中,293家认为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主要工作是参与制定公司重要决策,占调查总数的90.43%,244家认为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主要工作是以专家身份诊断解决公司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比例亦高达75.31%。由于在《指导意见》中赋予了独立董事一定的权限,即上市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内部分配制度以及资产重组等经营活动中,独立董事需签字同意并发表声明,以显现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作用。问卷调查显示,324家上市公司中的89.51%,即共290家上市公司认为独立董事的主要作用之一是对关联交易发表专门意见,另有231家上市公司认为独立董事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对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核。虽然上述问卷调查展示了乐观的一面,但是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经验证据的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却不尽如人意。比如,唐跃军、徐飞(2007)研究发现,总体而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模、独立董事勤勉程度、独立董事运作机制在统计上对上市公司是否采用以“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为目的的投票机制(包括累积投票制度、代理投票制度、网络投票)没有显著影响。可以说,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已经开始初步发挥作用,但是还相当有限。 一股独大与政府干预:中国独董制度遭遇的困境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设计以股权高度分散、市场机制较为完善有效为前提,而中国上市公司大多存在大股东,大股东实际操纵和控制着董事会,使董事会在经营决策中可能以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从而满足大股东利益。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一股独大”现象。由于中国的股东大会实行一股一票原则,因此,“一股独大”的直接结果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事实上处于控股股东的控制之下,控股股东往往直接出任董事甚至派出高管,严格控制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第二类代理问题和中国式的内部人控制普遍存在,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严重失衡,缺少监督,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早前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现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基本上由控股股东和其控制的董事会把持,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主要为控股股东和董事会的占78.08%。如此形成的局面是:(1)接受调查的公司的现任董事长中91.94%和控股股东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其中直接由控股股东推举提名的董事当选的占72.29%;(2)397家接受调查的公司董事会中由控股股东推举或任职于控股股东的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的为73.80%,其中超过董事会成员1/2有175家,占44.08%。很明显,董事会完全被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所控制。此外,董事会控制着经理层,最终的结果就是,经理层和董事会都处于控股股东的控制之下,从而形成了中国式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由此可见,中国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与美英国家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有着完全不同的涵义。中国公司最主要的委托代理问题就是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冲突(第二类代理问题)。第二类代理问题是引入独立董事制的目标,却又是制约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基本因素。而最近发生的“官员独董”离职潮,则与中国政府对微观市场的诸多干预密切相关。由于政府在资源配置中仍然起着主导作用或者决定作用,进而直接或间接导致中国市场目前还不是一个统一的市场,既有行业保护,又有地区保护甚至部门保护,使得市场呈现出条块分割,碎片式的状态。中国市场其实不是对所有市场主体平等开放的,市场主体分成三六九等,央企、地方国企、民企、外企等等。这就导致上市公司热衷于通过聘请退休党政官员担任独董,从而通过非市场方式来获得更多要素资源,这也是和欧美上市公司中的退休官员独董的不同。如何让独董制度真正发挥作用?1.政府要放弃对微观市场干预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中,缺乏市场机制的激励和约束,必然导致诞生于市场经济环境中的独立董事制度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未来中国政府需要转型为服务型政府,专注于做裁判而非运动员。2.解决第二类代理问题中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便不同于美英国家,其目的在于通过独立董事客观、公正地监督和评价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行为,制约大股东不正常关联交易以及大股东以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以自肥的经营管理决策行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但是,由于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架构中拥有显著优势,由控股股东提名、选举的独立董事很难保持其独立性。为确保独立董事真正成为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在独立董事的选举任命上应该实行控股股东回避制或控股股东有限制地投票制(起码可以考虑在独立董事的选任上采用累积投票制和类别股东投票制),以防止大股东以“一股一票”原则控制独立董事。3.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平衡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后,作为“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的国家,中国的公司治理中便有了两套监督机制,即独立董事的监督和监事会的监督。如何协调好二者的关系,从而既让独立董事切实起来弥补监事会监督不足的作用,又不造成二者的职能冲突或重叠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把握的两条基本原则是:一、根据二者不同的功能特点,划定各自的职权范围,使两种监督方式能够相辅相成,相互为用,提高监督效率;二、在尽可能保持原有公司治理平衡的前提下,实现独立董事监督对监事会监督的有效补充。具体来说,首先,在“二元制”模式下,监事会是一个独立于董事之外的常设性监督机构,它一般不参与董事会的决策过程,而只是在事后对董事、经理的行为予以监督,因此,监事会的监督便具有经常性、事后性、外部性的特点;与之相反,由于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其往往参与了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如果其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可以及时地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或行使否决权,从而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前纠正执行董事的行为;但由于独立董事往往为兼职董事,其自己往往有更为重要的正式职业,这就决定了独立董事只可能参与董事会的重大决策而不可能经常性地施行监督。所以,独立董事的监督便具有事前监督、内部监督和非经常性监督的特点。两种监督方式截然相反的特点为我们设置互补性的监督机制提供了可能。即凡属有关公司长远发展的重大决策如资产重组、产权购并等重大事项决策的做出由独立董事实施监督;而有关这些决策的执行以及某些非重大事项如董事、经理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道德行为、职工利益保护等事项则由监事会进行监督。其次,中国《公司法》仅规定了监事会的财务监督权、纠偏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等。但从实践看,仅有这几项权力远远不足以对董事会及经理人员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由于《公司法》没有规定实现这些权力的具体途径,因此就监事会的这几项权力来说,也往往流于形式。基于此,我们认为应该赋予独立董事足以真正起到监督效力的某些职权以弥补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足。具体说来,这些权力应当包括:(1)业务监督权,即对内部执行董事及经理人员执行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对其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其效率的监督;(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即当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可以直接向股东发出通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不必向董事会提议,这样可避免董事会对其提议置之不理的情况发生;(3)公司代表权。通常情况下,公司代表权应属于董事会,这是因为公司决策的做出以及与外界进行业务往来通常由董事会来施行,此时,董事会是公司的当然代表。但在某些时候,如董事或董事兼任的经理人员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此时,由于董事作为当事人,客观上不能代表公司与自己进行交易,因此应由独立董事代表公司与之交易。4.关于独立董事“知情权”的制度设计中国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一个重要原因是与大股东相比,其在信息把握上处于劣势。因此,通过制度设计以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再由独立董事将其所知悉的信息传达给中小股东或直接代表中小股东做出决策,便成为我们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可以考虑通过以下途径来确保独立董事的知情权:(1)建立执行董事向独立董事定期汇报制度,要求执行董事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独立董事提供公司的有关资料和报告;(2)采纳独立董事专项职权行使制度。如赋予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和咨询人员的权力,要求这些人员只向独立董事负责;(3)设计各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比例的制度。这些委员会包括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这样可保证独立董事对公司重要事项的参与以及对重大事项从形成到决定的全过程有充分的了解。■(作者唐跃军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梁秀峰编辑,工作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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