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陈若海的字值钱吗?做盛和饲料

原告:刘新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法定代表人:陈若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征与被告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新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受理费4423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211.5元,由原告刘新征负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许成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陈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若海,该公司经理。

被告:孟祥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成武与被告陈飞、陈若海、

、孟祥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成武于2014年1月10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陈飞、陈若海、

、孟祥顺银行存款合计2308800元或查封其等值其他财产。许成武、武燕、范子奥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范敬、武燕名下的坐落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东侧帝景翰园7#1408(房地产权证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号)的房地产,查封登记在范子奥名下的坐落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东侧帝景翰园7#1308(房地产权证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的房地产;

二、冻结被告陈飞、陈若海、

、孟祥顺银行存款合计2308800元或查封其等值其他资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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