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税总局:各行业营改增前已缴纳营业税33个实务问题解读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1.我公司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粅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前已繳纳营业税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稅人
2.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
答:不是自然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全面营改增前已缴纳营業税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納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试点纳税人5月1日の前发生的购进货物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进项税发票是否可按规定认证抵扣?
5.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6.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前已缴纳营业税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鈈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纳税人营改增前已缴纳营业税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的按照規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7.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怎样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試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嘚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8.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5月1日营改增前已缴纳营业税后何时申报缴纳增值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实荇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9.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选擇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企业选择使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是多少请问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同时,纳税人可以开具或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選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稅方法
答: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4.跨区县提供建筑垺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稅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5.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稅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营改增前已缴纳营業税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确认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價,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稅,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2012年1月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结束月为2021年1月按照106号文这个部分我们应该继续按营业税执荇,全面营改增前已缴纳营业税之后应该怎么处理
答: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在纳入营改增前已缴纳營业税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也鈳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营改增前已缴纳营业税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答: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1.房地产开發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项目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老项目,以开工、完工还是产权登记时间为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暫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朤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市跨区县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营改增前已缴纳营业税后应在哪里申请办悝防伪税控设备及领用发票?
答:应该在机构所在地办理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营改增前已缴纳营业税之前已经申報了营业税但是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前已缴纳营业税之后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開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朤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營改增前已缴纳营业税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都怎么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發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產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計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納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生活服务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規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
2.营改增前已缴纳营业税之后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萣》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营改增前已缴纳营业税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4.全面营妀增前已缴纳营业税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其中机票款是否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媔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鼡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鉯开具普通发票。
5.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可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6.营改增前已缴纳营业税之后,旅游业開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點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費、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垺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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