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如何办理吴江养老保险险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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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吴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要求,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基本需求,确保参保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顺利接续,根据《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未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同一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银行等社会服务机构征收。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年调整一次,由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后,社保经办机构公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设定若干个缴费基数档次和统一的缴费比例,由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医疗保险规定统一的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同时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业务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 第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办法按照《吴江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及相关文件执行。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期间记载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划转记入个人缴纳部分。
&&&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本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与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期间从事有报酬劳动,但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补缴。1996年底前灵活就业的,须从1996年1月起补缴;1996年1月1日后灵活就业的,从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人员,领取《手册》后中断的时间可按规定补缴。
1996年1月1日后户口迁入本市的灵活就业人员,从户口迁入之月起补缴。迁入时预计在其到达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不能满5年的,在办理转移手续时,须同时办理所缺年限的补缴手续。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缴金额按照补缴基数乘以补缴比例计算,补缴金额按实际到帐时间计息。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享受按月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㈠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参保的女职工,仍按《吴江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2.灵活就业前从事国家规定的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工作,累计实际从事时间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 ㈡法定劳动年龄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㈢符合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包括1998年7月1日后往前补缴人员)、2008年6月30日前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0年。到达退休年龄前在本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还必须满5年。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未到达本办法第十一条第㈠项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该条第㈡、㈢项条件的,可按月计发生活费。
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本办法第十一条第㈠项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未到达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具备该条第㈡、㈢项条件的,按规定计发一次性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到达退休年龄前,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从退休年龄向后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不足一年按一年缴纳)。延长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不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死亡及退休后的其他有关养老保险待遇,按城镇企业参保职工及退休人员同等待遇享受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五条&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记入办法按《吴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吴江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养老保险2002年10月1日之前参保的,医疗保险必须从2002年10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2002年10月1日之后参保的,医疗保险应和养老保险同步补缴。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次月起享受门诊和住院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中断缴费的,从次月起冻结其“医疗保险IC卡”,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 中断缴费后要恢复缴费的,必须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后,次月起方可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愿补缴的,将按新参保职工对待,并重新计算参保起始日期。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补缴金额是按照职工恢复医保待遇年度公布的补缴基数、补缴比例、补缴时间之积的办法计算,其中补缴基数为本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补缴比例按补缴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执行。同时还要缴纳当年度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原参加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灵活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中医疗保险从2002年10月起补缴的灵活就业人员,其2002年10月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可以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基点日2002年10月1日后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仅指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暂定男满25年、女满20年。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但不足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其不足年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一次性补缴,补缴费用为本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与不足年限之积,补缴基金到位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中补缴基数的4.5%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其余保险费并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若不愿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医疗保险费的,则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实际结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二条& 同时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到达退休年龄后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医疗保险缴费同时延长,延长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纳。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按《吴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吴江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业务办理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或医疗保险,须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就业登记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到社保经办机构或各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其中首次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办理)。为规范管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登记地和档案托管地必须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委托银行征收。银行按社保经办机构公布的缴费基数、规定的缴费比例及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收取。灵活就业人员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及《吴江市职工档案委托管理手册》到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需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医疗保险费的,补缴费用由各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在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统一收取;已参保人员需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医疗保险费的,由本人先至各镇劳动和保障所办理登记确认手续,再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医疗保险证》,至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费手续。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金额暂按以下标准确定:首次参保补缴1996年1月后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基数为1500元/月,缴费比例为25%;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属吴劳[1999]字第97号文规定三年缓缴期内中断缴费的,可按办理补缴年度的灵活就业缴费标准缴纳,其余中断年度的补缴基数为1200元/月,缴费比例为25%。补缴标准今后视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在用人单位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妥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后,用人单位要求调档的,本人可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托管协议终止手续。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或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托管部门按退休审批程序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及养老、医保待遇审批手续。
&&& 第三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经批准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或生活费)的,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中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人员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基本养老金中代扣代缴。
&&& 第三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到达退休年龄后延长缴费的,本人应及时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于到达退休年龄当月底前,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重新签订延长缴费期间的托管协议。
第三十三条&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以外重新就业或发生参军、升学、判刑或劳教、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经本人或法定继承人申请,由托管其档案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应转移、封存、清算、申领、终止等手续,托管协议随即自动终止。
第三十四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声讯电话、网络、电子触摸屏等载体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提供多渠道的查询方式,方便其了解、核对本人缴费情况。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还可于每年10-12月期间到托管档案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领取上一结息年度(上年7月至当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吴江养老保险查询
吴江市养老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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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养老保险查询方式即将上线,尽请关注……!【导语】:日前吴江公司将为全体60周岁以上的吴江户籍老年人提供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烧烫伤、意外伤害医疗等方面的保险保障。  原标题:吴江60周岁以上户籍老人可享意外养老险  自2013年2月启动以来,吴江“安康关爱行动”已满一周岁,日前,吴江区民政局与中国人寿吴江支公司、太平洋保险吴江支公司在吴江福彩中心举行签约仪式,为到期的合同续约。签约后,两公司统一标准,分镇区提供服务,太保负责桃源镇,中国人寿负责太湖新城(松陵镇)等其他7个镇区。  据了解,今年的保障内容与去年一致:保险公司将为全体60周岁以上的吴江户籍老年人提供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烧烫伤、意外伤害医疗等方面的保险保障。意外身故人均赔偿限额12000元;意外残疾人均赔偿限额12000元;意外烧烫伤人均赔偿限额12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人均赔偿限额2000元,意外伤害住院补贴20元/人/日。&
1、2、3、4、5、6、吴江读本 - 吴江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出新规
& 第W05版:服务到家
吴江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出新规
明年7月1日起不得随意补缴
  □商报记者 崔阳阳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吴江区人社局了解到,《关于规范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意见》已经出台,从日起,除了应缴未缴的人员外,企业参保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不能再通过前补方式一次性缴清。区人社局社保科科长邱张明告诉记者,从明年7月起,一共有4类应缴未缴的情形可以补缴,其他情形均不得补缴。这4类可以补缴的情形分别是:在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经历的,应保而未保的人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从成立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日前成立的,自日起补缴; 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却因故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因征用土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或放弃宅基地入住公寓房的人员,在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允许且仅限于补缴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足15年的差额年限。  除了上述四类应缴未缴情形的人员外,企业参保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不得通过前补方式一次性缴清,必须后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后,才能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而就补缴基数而言,企业和职工的补缴基数参照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适用的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城市人员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暂按2600元/月标准执行,今后每年定期公布当年适用的补缴基数。  不符合以上四类应缴未缴情形的,但有意愿参加补缴的人员从即日起至明年6月30日可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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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养老保险查询
电 话:12333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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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社保个人账户查询:
1.打开网页,查找“社保查询入口”,见上图红笔圈出位置,点击进入,接下来就会出现输入身份证号和密码的页面,如图,注意,密码为出生的年份的后两位及月日。
2.待输入身份证号和密码后,点击“登录”,即可进入个人社保中心,里面显示个人社保相关信息,里面就会有社保号了,当然何时参保,已缴费信息等都会有的。
人工服务:
咨询员直接解答市民来电咨询的问题;
咨询员可直接为市民查询个人社会保险帐户;
处理市民的网上来信和电子邮件;
处理市民的医保卡挂失业务;
提供社会保险转入转出情况查询;
开展服务质量的追踪调查。
苏州区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苏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研究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方案,结合本区实际,研究起草实施意见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区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区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及有效配置;制定全区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三)负责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拟订并落实统筹城乡就业和创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并实施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劳动者就业指导和培训;负责全区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国(境)外人员来我区就业的管理政策。
(四)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负责全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加强职业能力建设,完善职业资格制度;负责实施全区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评定工作;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强对全区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五)综合管理全区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建立完善的智力引进服务体系;综合管理来本区工作的外国专家;负责来吴工作的优秀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全面完成年度安置任务;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全区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七)统筹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社会保障和医疗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筹拟订并实施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完善应对预案,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区公务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录用、任用、辞职、辞退、培训、考核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全区政府奖励和表彰办法;参与组织实施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协调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人员聘用及考核等工作;综合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工作人员退休工作;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政策;做好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的工作机制。
(九)负责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等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等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十)贯彻落实国家、省和苏州区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宣传、培训、统计和信息工作;健全完善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网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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