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农业银行凌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縣支行、蓝英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5)丽庆执民字第7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县支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慶商初字第0069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蓝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蓝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蓝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蓝英(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52的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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