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银行被二审上诉流程程

商业银行法律纠纷诉讼策略的意义和制定程序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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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律纠纷诉讼策略的意义和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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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 ​法​律​ ​纠​纷​ ​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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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要去,不然怎么叫候审呢?
什么是开庭审理?
……就是法院由法官组成合议(民事)庭或(刑事)审判庭(刑事)、当事人到庭进行面对面的法庭审理。
书面审理是不是开庭审理?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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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银行贷款15年 男子状告银行不追要
男子抵押贷款不还 反状告银行不追要法官:银行长达15年不主张自己的债权,丧失了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所以败诉律师:农行人为性地给国家造成了这一重大损失,相关责任人涉嫌渎职
阅读提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银行对不良借款有追偿和起诉的权利。然而,南阳市宛城区农行,对借出的一笔本息10多万元巨款,竟长达15年不行使追要权,导致债权和抵押权因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而丧失。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借款担保人不还钱反而还将农行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确认银行的债权消灭,并返还其抵押的《房权证》。昨日,记者从南阳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终审判决宛城区农行败诉,银行的债权及抵押权被判灭失,抵押的房权证被判返还给担保人,银行承担一、二审诉讼费。法律专家则称,宛城区农行相关责任人涉嫌渎职。抵押借款8万银行15年不要账日,南阳市光芒霓虹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霓虹灯广告)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区支行(以下简称为宛城区农行)借款8万元整,到期日期为日。当日,南阳市民马志刚与宛城区农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书》:“马志刚为保证霓虹灯广告与农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债务履行,自愿以其合法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借款方提供债务担保,”并在南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日,宛城区农行向霓虹灯广告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要求霓虹灯广告归还借款,霓虹灯广告负责人签收。催款通知书发出后,借款人霓虹灯广告未归还分文,担保人马志刚也未代为偿还,而作为债权人的宛城区农行在以后长达15年中也从未向借款人追要。不还款反告银行索要抵押《房权证》借款到期后,马志刚找宛城区农行要求退回自己抵押的房产证,由于这笔借款没有归还,其退证要求遭到农行的拒绝。日,马志刚一纸诉状将宛城区农行告到了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请求法庭依法确认自己在农行的该笔借款的保证责任免除,并返还自己抵押了15年的《房权证》。法庭立案后,宛城区农行辩称:借款人未还款,抵押物当然不能解除,更不应归还,况且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应保护,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日,宛城区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霓虹灯广告向被告宛城农行所借的8万元借款已于日到期,距今已有15年之久。被告对借款人主债权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被告亦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被告怠于行使其权利。原告所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还认为,被告宛城区农行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已丧失胜诉权,因原告所诉是排除其物权上的妨害,不涉及债权,不适用我国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故对此辩称不予采信。一审原告马志刚胜诉。二审银行败诉被判退证宛城区农行不服,认为一审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的法律判决既要考虑法律效果也要考虑打造诚信社会效果,应保护国家银信资金的安全,请求南阳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马志刚的无理诉求。南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宛城区农行在案外人霓虹灯广告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仅于日进行了催收,其后在长达10余年未再主张债权,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上诉人已丧失了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上诉人的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宛城区农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南阳市中级法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仍由上诉人宛城区农行负担。”■释法为啥败诉?主债权诉讼时效丧失法官冯心霞说,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就本案来说,银行方面长达15年不主张自己的债权,丧失了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所以败诉。为啥长期不追债?相关人员涉嫌渎职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贾天涛说,这笔本金8万元借款,至今长达15年未还,加上利息、罚息总金额可能达到近20万元,也就是说宛城区农行给国家人为性地造成了这一重大损失。银行的钱是国家的钱,这个损失不能不让人痛心。宛城区农行长期不追债,原因耐人寻味!贾天涛说,宛城区农行在这一案件中的相关责任人,已涉嫌构成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渎职罪,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依法应予处罚。
[责任编辑:wyboo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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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6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透支消费欠款不还 银行上诉获赔本息近5万
    彭小伟向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分行申办了四张牡丹信用卡透支消费共计人民币36767.66元后即走人,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彭小伟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分行牡丹卡透支本金36767.66元,透支利息、滞纳金11782.21元,共计人民币48549.87元。
  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彭小伟共向原告工行贺州分行申办了四张牡丹信用卡,其中信用卡一张,无免息期;另三张为贷记卡,有免息期。免息期的规定为非现金交易由记帐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段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记帐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所用款项从银行记帐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原告工行贺州分行按月计收复利;被告彭小伟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还清当期最低款额或延误还款,除应按约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被告彭小伟领卡后自日起利用四张牡丹信用卡进行了多次透支消费,至日止尚欠原告牡丹卡透支本金36767.66元,透支利息、滞纳金11782.21元,共计人民币48549.87元。原告经多次催收,被告彭小伟却玩起了失踪,存在明显信用不良行为,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彭小伟向工行贺州分行申领多张牡丹信用卡并持卡透支消费的事实说明其自愿持有并使用工行贺州分行信用卡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工行贺州分行与彭小伟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牡丹信用卡合同关系。作为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彭小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返还所借款项本息及费用的义务,但被告彭小伟透支消费后未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工行贺州分行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工行贺州分行要求彭小伟还款付息、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有了信用污点不仅不光彩,而且给申请大宗贷款带来麻烦。《征信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有信用污点的个人在五年之内难以贷款。因此,银行客户应讲求诚实、信用。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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