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玉琛,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赵国雨,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健,男,****年**月**日出生。
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边伟,男,****年**月**日出生。
本院认为:原告翟玉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翟玉琛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