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维修能不能办个体工商户执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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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服务热线:<font color="31-5863605个体工商户属于公民还是其他组织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进行登记注册。对违反登记管理制度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处罚,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在《民法通则》中列为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一章中的第四节,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以劳动者本人或家庭的生产资料和本人以及家庭成员的劳动力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有“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基本的组成形式。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其经营收入归个人或家庭所有,其财产也是公民个人或家庭成员的财产。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从民法意义上讲是自然人,不是经济组织。《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明确界定了个体工商户实际上属于公民这一民事主体的范畴。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其他组织做出系统而明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根据以上意见,可以看出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上是明显区别于个体工商户(公民)与法人的另一种民事主体。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个体工商户,而在其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我们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对其作出处罚时,如何适用法律条文,目前存在争议。笔者将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个体工商户的性质
&&&&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是公民(自然人)的特殊形式,理由如下:
&&&&(一)依照现行法律,我国的法律关系主体有三种: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显而易见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法人的范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解释: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并不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他组织”司法解释的列举之中。
&&&&(二)《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在该条款中“公民”是主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修饰主语的状语和定语,该条款的句子主干可概括为“公民……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可见,公民就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就是指公民个人,个人从事经营可以起字号。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明确记载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样,并且从工商执照内容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某个自然人个体,组成形式也写明是个体工商户且注明个人经营。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既可以使用经营者起的字号,也可以使用经营者的真名,无论使用字号还是真名,都是指同一个经营者,只是字号须到主管部门登记,具备了专用性、个体性等特点,受法律保护。
&&&&(三)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殊的民事主体,在别的国家没有。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个体工商户是做为公民(自然人)的特殊形态存在的,它并不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不要求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也不要求它自身具有自己的财产,“它的财产”就是个体工商户户主的财产。这点它不象公司等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另外,它不是一个组织体,而是一个个体,因此才叫做“个体”工商户呢。因此,民法通说认为个体工商户是公民(自然人)的特殊形态。
&&&&(四)关于“单位”。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些基本上包括了民法中的法人、非法人团体、政府机构以及非政府机构。单位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区别于“个人”,很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的“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法律适用问题
&&&&个体工商户的性质公民(自然人),不是“单位”,因此,在适用法律时就不能用“单位”适用的法律条款,下面就列举常见的几种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理时发生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关于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1.若该个体工商户存在如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建筑结构及应配置而未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等方面的问题,应使用技术规范的具体条文下发。
&&&&2.可直接使用《消防法》第二章中规定的法律条文下发的情况。此类情况多属该个体工商户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具体说来有如下几种:&#9332;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未经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而擅自施工;&#9333;未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而擅自变更建筑工程消防设计;&#9334;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9335;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或申报后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使用或者开业;&#9336;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9337;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对于以上六种情况,《消防法》并没有特别规定适用的主体,无论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还是单位或个人,都可以适用。
&&&&3.存在的特殊情况: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但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损坏、故障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且不能当场整改的,如果是单位中存在以上问题,可适用《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六)项。《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适用该条文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而非个体工商户,因此,若个体工商户中存在以上问题,不能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使用《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而应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笔者认为有两个方法:
&&&&方法一,使用技术规范。如:某高层综合建筑内网吧(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存在下列火灾隐患:未设置火灾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故障,在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时可以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9.2.1.3条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3.1条。
&&&&方法二,使用《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在实践中,我们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时不使用《消防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的条款,理由是:《消防法》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的是行政处罚的条款,而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还未到行政处罚的阶段,因此,不能使用第五章的规定。笔者认为则不然,首先,某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而被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毫无疑问,这是该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和责令停止举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性质是一样的,同样要依据《消防法》第五章的内容才能进行;其次,《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不同于第五章中需责令限期改正的其他条款,如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是“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前提是要“违反本法规定”,即要违反第二章所规定的内容,所以,在下《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时要运用为《消防法》第二章的条文,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直接规定“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因此,笔者认为可以直接依据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二)关于消防行政处罚
&&&&1.简易程序。在适用的法律条款方面没有争议,涉及到当场处罚的条文中均没有规定适用的特定主体,然而要注意的是,由于个体工商户的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当场处罚时,只能对其处五十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一般程序
&&&&(1)对于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或申报后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如果主办方是单位,则毫无疑问,可以适用《消防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条文中提到的是“主办单位”,而若主办方是个体工商户,是否就不能对其进行处理?笔者认为,仍然可以适用《消防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从《消防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可以看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适用的主体不仅为单位,也包括个人,即个人在举办群众性活动时也应遵守“本法规定”,即第十三条的规定。
&&&&(2)对于因其他情况而引发的一般程序的处罚,可以分别适用《消防法》第五章中对应的条款,需要注意的是,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针对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个人,而不是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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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装修越来越普遍,家庭装修好坏,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市城区装饰装潢企业、户已多达近4000家,仅仅沧浪区就有装饰装潢企业580户,124户。而自2011年以来,相关部门已接到家装纠纷投诉上百起,家装市场出现的各种问题及纠纷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对此,发出家装行业消费警示,关注家庭装修行业八大弊端。
  准入门槛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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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现有登记的情况看,从事家装行业的有企业,也有个体,因主体性质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单从家装企业看,注册资本小至3万元大到千万元以上;有施工资质的装饰公司队伍仅占整个装修市场人数的20%,家装公司仅靠一块牌子,有业务时直接从马路边找工人临时搭班子,在家装活动中主要是负责设计和装修材料供应。待设计方案确定后,再将装修活分包或者委托给几个人来施工。结束时,与业主进行结算、收款。然而松散家装施工人员流动性大,没有固定场所,在施工时候给业主留下的联络方式也只是个手机号,而手机号还经常更换,装修完工后,业主再很难找到工作人员,工程很难保证。
  虚假宣传多
  成堆的奖牌证书含金量不高
  记者了解到,家装企业在营业场所内悬挂证书、摆放奖牌比比皆是,有的多达十几种,其中有区级的,有市级的,也有社会组织发放的,而文明城市复评迎检中,要求其亮证亮照、出示资质经营时,,企业总以种种理由推辞,使消费者难以辨别。为了吸引客户,部分家装企业通过网络宣传、印刷品发放、礼品赠送、抽奖、口头许诺、设计费优惠等,刺激消费者盲目签订家装合同。据沧浪工商部门统计,在2011年类似消费纠纷就达到26件。
  报价不透明
  工程预算与实际结算出入大
  许多装饰公司利用业主不太明白装修知识的情况,采取“初始少报项目低预算,装修过程中再钓鱼的”的办法,吸引客户。有装饰公司提出的一揽子报价单,表面上看是包含很多项目,但实际上存在很多陷阱。业主在审核报价单时,往往只是注重整体报价的多少,不仔细或者没能力审核单项报价。装修公司利用这个方法,压低最初的装修报价,以承揽生意。然后,在接下来的施工中,想办法增加费用。例如,在实际装修过程当中,大部分业主都会或多或少地对工程设计进行修改。装修公司加大改动部分的报价,漫天要价,有的装饰公司讲,改动比新建更费时、费力,造成预算价格和实际价格相差很远,消费者最后苦不堪言。业主花了很多冤枉钱,也不知道是怎样上当受骗的。
  缺乏约束机制
  欺负的就是你不懂行
  由于家装业主对于装修的施工程序、原材料质量、装修施工质量验收的业务知识懂得少,加之对装修材料市场行情不了解,一些装修公司常利用消费者业务知识少的问题,不按合同约定,有的家装公司在施工中粗制滥造,甚至偷工减料。如一些装修公司采取承包工程统一供应材料,而提供的材料存在质次价高的问题;有的领着业主到指定商店购买的,从中收取回扣等。
  监理缺失
  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现在建筑市场上的监理队伍,主要是从事工程建筑方面的施工监理。这些人主要为大型建筑服务,很少开展家庭装修监理业务。一些正规的装修公司自己配备的装修监理,更多是维护本公司的利益。当公司利益与业主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特别是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其立场很自然地偏向公司方面,很难实事求是、公正地处理问题。家装企业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家装市场几乎没有社会监理队伍或者业主所需要的咨询顾问队伍。
  霸王合同多
  格式合同落实起来相当难
  为规范家装市场秩序,近年来,工商部门在合同监督管理中,每年都组织企业学习法律法规,积极推广家装格式合同。部分家装企业“阳奉阴违”,给消费者的合同往往是只讲自身权益不讲自身义务,且消费陷阱多,甚至出现一些口头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业主很难维权。
  失信企业难约束
  欠薪欠款事件时有发生
  家装活动一般要提前收取工程进度款,由于缺乏第三方资金监管,一旦家装企业出现诚信问题或工程质量问题,消费者承担风险大。如苏州好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上半年该公司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张积标去向不明,据了解该公司累计欠3名消费者8万多元的家装款。其次一些小型家装企业,承接业务量大,招募的工人多,一旦遇到市场风险,企业法人易出现诚信问题。如科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盲目扩张接活,因管理不善,其法定代表人张文龙携款出逃,2011年3月曾出现工人讨薪、消费者讨装修款的事件。
  家装纠纷处理难
  纠纷仲裁手续复杂吓退消费者
  出现家装消费纠纷后,消费者可以去装修协会投诉,但目前苏州市装修协会规定仅对会员单位的投诉有效。出现疑难纠纷时,区消保委限于对装修知识的了解,也难以把握,一旦纠纷调解不成,就要涉及消费纠纷仲裁,而目前家装消费纠纷仲裁手续较烦琐,苏州市仲裁处明确规定要根据合同上写明仲裁才能授理,且仲裁费、检测费等较高,纠纷处理时间跨度长,许多消费者知难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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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发放首张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60;&#160;&#160;&#160;&#160;日 13:51:26&#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
近日,嘉善县姚庄镇横港村村民胡建兴以“农场主”的身份从嘉善县工商局姚庄分局工作人员手中领取了嘉善县姚庄镇兴华农场的营业执照,执照经营范围为蔬菜、水果种植,销售。这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农民搞家庭农场以来,嘉善县首个以家庭农场形式登记的市场经济主体。
“听说中央一号文件支持我们农民办家庭农场,正好合了我的心意,所以我过来想办张家庭农场的营业执照。”胡建兴说。据胡建兴介绍,早在四、五年前他就跟农户签订了承包期为十年的土地租赁合同,承包的土地有205亩,长年在其农场做帮工的有25人左右,现在种植的主要是芦笋、葡萄。其中芦笋亩产3000斤左右,主要销往上海、江苏等地区,光芦笋一项全年产值就有200多万元。
工商工作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后,向胡建兴详细讲解了家庭农场个体执照办理的有关手续,并当场给予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发放了办理执照的相关表格。工商注册窗口专门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受理相关材料,为胡建兴颁发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领到执照后,胡建兴颇为激动:“我要乘着中央支持农业发展这个东风好好干一场”。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其中,“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据工商注册窗口工作人员介绍,像此类情况以往都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形式办理,合作社登记要求相对要高,须有五名成员以上、单个成员出资额不能超过20%,像胡建兴这样的种植大户都是一个人承包一大片地,自己不能独立登记合作社。目前家庭农场是按个体工商户的要求来登记,材料少、程序简单,相对于从事农业为主的农户来讲,也正好符合了农村种植大户的需求。
来源:嘉兴在线&#160;&#160;&#160;&#160;作者:通讯员 张蓓玲 记者 方霞&#160;&#160;&#160;&#160;编辑:冯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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