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诈骗担保人说已还清,债权人说只还了一半,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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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虽然一直在进步,但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是普遍不高。贷款担保人的责任到底有哪些?下面看看房金所小编是怎么介绍的吧。>>收起
在新闻中我们也会经常看到,为人担保借款结果借款人却卷款逃跑了。如何避免类似事情出现?做银行担保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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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保证责任期间虽然已经超过,但是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所以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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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你在提问中所说的“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担保”,这个不知情,是不知道担保的利害关系 ,还是受欺骗担保?  如果是不知道担保的利害关系,那么属于不懂法,不懂法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是受欺骗而担保,那么可以找出受欺骗的证据到法院撤销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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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担保人在债务人无无法清偿债务时须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也就说正常情况下担保人需要还,但供肠垛段艹灯讹犬番华还完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你所说的不知情不清楚你是对什么不知情?不知情又如何做的担保?高利贷需要看利息的规定了,如果是利滚利,以及高出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本金及4倍利率以内受法律保护
是这样,债权人是向夫妻借款,在向女方借钱得到拒绝后又向男方借钱,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字。因为男方以为女方已经同意借款,但是债权人完全没有告知男方女方已经拒绝了,男方和女方是夫妻关系
什么意思。。。债务人向女方借钱被拒绝男方又借了,那担保人是谁?
债权人是找自己的亲戚担保,是属于姑侄关系,在找自己的姑姑担保得到拒绝之后,转而又向自己的姑父借钱,但是却没有告知姑父他姑姑已经拒绝借款的事情,致使姑父在以为他妻子已经同意担保的情况下签的字,事后回到家才知道自己的妻子根本不同意借款,但是已经签字了,事后债权人好几次向担保人保证自己已经还钱了,但是现在讨债人找上门,并且已经超过了借款期限,担保人一直以为债权人已经还过了
。。。。乱了,你没搞清楚什么事债权人,什么事债务人,什么是担保人债权人是把钱借出去的人,债务人是借钱的人,担保人一般是债务人的亲戚朋友转换一下,你说的基本就是A(债权人)把钱借给了B(债务人),债务人找自己的亲戚C担保,但C拒绝就找了D(担保人,C的丈夫)现在情况是这样,因为B承诺钱已经还了,你这可能不构成担保,但你是否有凭证证明B的承诺?担保人是否有书面的担保协议?
不好意思,我说错了,你理解的是对的,就是债务人不止一次的跟担保人说钱已经还了,但是实际没有还,到最后,债权人讨债了,但是此时债务人已经跑没影了,于是债权人找到担保人,担保人一直蒙在鼓里的
那么我刚才问的问题呢?你是否有凭证证明B承诺的钱已还的事实?担保人是否有书面的担保协议?B的承诺是在签担保协议前还是后?
没有凭证证明,债务人一直在撒谎,担保人向其询问欠条债务人也谎称说没带,或者忘记了担保人的书面协议不太清楚债务人在签协议之前就已经承诺说很快就会还上,签字据只是手续问题
那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担保人是需要还钱的,但建议走法律途径,因为这里担保人从法律上说可能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因为缺少证据支持,诉讼很难能赢,但不乏胜诉的可能建议你拿着相关文件,找个律师把更详细情况说明,看看律师的建议吧,因为网上不便交流的过于详细,我也不能据以实情继续建议了
因为现在表面看起来,担保人确实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但是担保人目前买了新房,正在还房贷,实在没有能力偿还,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没办法,如果你有其他资产如车,可能会被申请拍卖,只有咨询过律师看看有没有回旋的余地了吧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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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4条回答
只要担保人是真实的签字,就应当承供肠垛段艹灯讹犬番华担还款的担保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担保是受到欺诈,否则责任免不了。建议报警,由警方来调查取证,看是否构成诈骗。
诈骗?这么严重吗?
如果不构成诈骗,担保人是要履行还款义务的。当然,担保人承担了还款责任,之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但是现实中,很多情况下就是担保人承受了这个损失的。
因为目前担保人真的没有能力还款,如果债主找上门且是高利贷的话,可能担保人的生活都会受到影响,骚扰,精神损失
根据你与其他网友的补充情况,这里不需要适用担保的问题。直接按夫妻共同债务债权关系来处理即可。
什么意思,能详细说明一下吗
如果你想全面了解情况,建议你带资料面见律师.因为你描述的不清楚.
首先担保人也是所谓的保证人。关于保证人资格的特殊规定,其中一条件是,担保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还有担保合同的无效情形有: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此处担保人怎么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予以债务合同进行担保呢?担保人不知情,应该会导致内容违法、合同无效。而且所担保的债务...
担保人看起来是有偿还能力的,但是目前因为个人原因已经没有积蓄,所以无法偿还亲,你看一下我给别人的追问吧,不想再打字了担保人太可怜了
担保人要替借款人代偿这笔钱,然后担保人可以起诉借款人,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这是严重的刑事诈骗
起诉了之后怎么办?
起诉后警方会立案介入调查并予以通缉,同时你这边也要采取一定行动想办法追查借款人下落,剩下的只有等结果了
要还钱,利息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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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贷款人跑了 担保人应负什么责任
贷款人跑了 担保人应负什么责任
15-12-9 上午11:11
贷款人跑了 人应负什么责任看你当初签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以下给你摘录一段《担保法》中的条款,看了后你就明白了。基本上是要求保证人在借款人的贷款到期后代借款人归还银行的全部本金及。还完之后,你有权利向跑了的借款人追讨你代他归还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保证条款的摘录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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