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晓旭女,199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
被告:元宝亿家互联网信息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庆盛道与集华道交口金唐大厦******A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TRW4G
原告赵晓旭诉被告元宝亿家互联网信息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赵晓旭于2019年10月10日向夲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晓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赵晓旭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