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李继明,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董事长。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411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控。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0411执402号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央大街北段、西七路、西七路(西行)、抚顺南站、抚顺南站、南站、南站、枢纽站、南站(民主路)、中央大街、东七路、西一路、南站、民主路、西七路、南站。
49路、7路、801路、23路、沈抚二号线、沈抚三号线、沈抚一号线、10路、2路区间、503路、504路、802路、108路、109路、18路、3路、501路、507路、803路、805路、11路、806路、809路、9路、48路、502路、4路、1路外、28路、603路、605路、808路内、103路、33路、19路、13路、34路、42路、601路、31路、6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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