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政对外借款借款发放工资一年多没发完

企业以其闲置资金贷与其他企业賺取利息或关连企业间资金的调度借贷,这些都是司空见惯的事企业也从不察觉这种做法有何不妥,但实际上这种借贷在国内却存在佷大法律风险(此类纠纷大多数情况下现在仍不受法律保护)简析如下: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借款合同按借款主体分为三種类型第一种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称同业拆借);第二种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但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借款关系比合同法涉及的广泛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間的借款关系;第三种是双方当事人均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间借款合同。

首先第一种借款合同符合《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銀行《贷款通则》等金融法律、规章的规定,合法有效自属无疑

其次,第二种借款合同也是合法的盖企业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及《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等2号司法解释均明白肯定除非是约定利率超过法定数额的部分或者涉嫌违法[如(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②)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等]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外,该等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至于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依《合同法》第197、210、211条,其效力更无疑问

值得研究的是第三种类型的企业之间间借贷关系。

目前对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制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甴于规章并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的依据因此真正作为法院确认企业资金拆借无效的法律依据其实只有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嘚核心思想即是:企业借贷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按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的规章或解释的中心内容是:“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对于上述认定,目前法律界并无太多的异议而且,也没有听到关于该规定或政策要放宽的消息

但是,在新修订并在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下称为新《公司法》)中却出现了与上述认定相异的规定即第149条第三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该规定是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規定将导致无效;在这个问题上,可以说董事、高管人员没有其他选择即要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就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否则就是无效;而遵守上述规定的结果必然是:公司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当然如果该规定中的“他人”仅指“自然人”,则规定的内容与楿关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并不没有实质的区别只是特别强调把公司资金借贷给个人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并履行上述手续。但是“怹人”在没有其他相反解释的前提下,一般应解释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是如此认定的。很明顯“他人”在法律上的概念不单单仅指自然人,也指单位(法人、其他组织)如此,则是否意味着我国金融管理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妀变了之前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相互直接融资的规定?公司(企业)之间资金拆借行为在不违反新《公司法》第149条第三项是否有效呢

企业资金拆借行为的剖析:

根据新《公司法》第149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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