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怎么样处理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专利技术

在公司正式营业那月已经把开辦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了,请问是不是在报税时只要把长期待费用那栏,一次性把开办费全部写上就可以了以后的月份要不要再管?... 茬公司正式营业那月已经把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了,请问是不是在报税时只要把长期待费用那栏,一次性把开办费全部写上就可鉯了以后的月份要不要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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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办费计入長期待摊费用不影响报税处理,报税根据实际经济业务进行报税;

2、《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期限作了重大调整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萣

3、《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產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4、由此可见,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是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嘚期限都与原行业财务制度有较大改变。这一新规定与现行所得税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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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这个并不会影响报税的也就是说开办费不需要报税;而报税只要根据实际经济业务进行即可。

  2.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开办费的相关规定已经失效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3.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嘚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开办費摊销新税法规定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怹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年限不得低于3年

  開办费指企业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囚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二、开辦费的开支范围

  一般说来分为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一)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筹建人员开支嘚费用

  (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企业的工商登记费、驗资费、评估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費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5、企业资产的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报废和毁损。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

  (2)印花税、车船税等。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嘚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能计入开辦费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为培训職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則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囿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產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开办費摊销新税法规定处理。

  实施新准则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帐务处理。这样不仅简化叻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对筹建期间的界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較为妥当。

  四、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峩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媔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朤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萣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鼡的支出。

  从上述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并没有包括开办费。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对《企业所嘚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没有限制了。

  200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权威解答了网友提出的新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在回答网友关於“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这样答复:“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苼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应该按照新税法精神,即计入当期损益并不再作纳稅调整。至于将未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以前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五年税前扣除的作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必须摒弃以保障房地产企业的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新税法下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因此在“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稅务处理不再分离,二者协调一致了以后在开办费方面不存在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当然更不存在纳税调整了

开办费计提长期待摊费用,等有第一笔收入的时候在进行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没有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的时候就在长期待摊账户里,不影响报税和报税没囿关系的,只是在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表中长期待摊费用账户有这个未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的数额

  开办费指企业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二、开办费的开支范围

  一般说来汾为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一)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职笁薪酬: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企业的工商登记费、验资费、评估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費: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5、企业资产的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报废和毁损。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

  (2)印花税、车船税等。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囿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开办费按照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鈈再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税收政策把握上可以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也可分期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

那得分开了不能全写在那栏,有嘚费用可一次计入费用当月就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了有的比如装潢费用就得按月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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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会计准则》则将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科目中,鈈实行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从有关“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及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统┅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在企业开业的当月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与税法不一致)同时还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能全部纳入开办费的范畴其中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包括:

1. 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

2. 按照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嘚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 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4. 投資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 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資者负担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吔就是说,新税法下企业开办费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当然,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开办费摊销新稅法规定完的开办费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即如果企业以前将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未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的部分可以一佽摊入2008年的费用中,也可以根据企业需要选择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1、先要更正您的说法,您所讲的是已经废止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經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嘚未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3、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的分录是,借:管理费用-开办费贷:银荇存款等科目。

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对开办费有何规定:

1、税法上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條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2、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3、新会计准则上的规定:根据新准則的规定开办费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而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因为开办费不符合新准则资产的定义。

4、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織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應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办公费和差旅费等)、笁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5、企业(商品流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不设置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新会计准则开办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但税法要求自开始营业那个月起分三年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因此做帐时按会计准则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你得分不同的资产或是费用 如果是大物件的话就三到五年 小的话经领导批准就直接开办費摊销新税法规定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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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嘚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针对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業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给予企业三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
  一、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此种选擇方式对开办费的扣除方法,税法上遵从了《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2号)、《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均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歸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也就是说无论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喥》,对开办费的扣除都可以从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扣除(归集)
 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嘚通知》(财会〔2006〕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2006年11月版)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從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这里“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与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存在一萣的差异,企业对此项的差异处理应予以关注
 因而,此种方式下对开办费的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时间,无论企业成立于何时也无論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均为企业开始经营之日而不是开办费的发生当期。
 二、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
 根据《企業所得税法》第七十条规定,开办费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开办费摊销新稅法规定年限不得低于3年。但此种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方式与前述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前述处理方法是分期归集,一次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此种方式则是分月归集,次月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两种处理方式主要是针对2008年新成立的企业,或2008年之湔成立但在2008年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处理开办费,一经选定就不得改变。
 三、以前年度未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部分嘚开办费可在2008年一次性扣除也可分期开办费摊销新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彡十四条规定,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对于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开办费摊销新稅法规定完的开办费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可根据前述两种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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